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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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条件:
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30%; 2、拥有股权权益已超过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拥有股权权益已超过50%,继续增加股权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股权权益超过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 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 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 的其他情形。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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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程序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股 东达成收购协议,符 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条件的:
收购股份超过30%的,聘请 财务顾问、律师,自达成协 议起3日内编制豁免要约收 购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准则 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
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抄报当地证监会、通
知上市公司
报告书公告20日内,被收购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董事会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18号)及财务顾
问意见并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为不少于30日不超 过60日(除竞争要约)同意接受 要约的股东委托证券公司到中证 登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中国证监会15日 内无异议,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书
★微观作用:
1、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2、追求规模(自身利益)
3、降低经营风险
4、避免被购并风险
5、避免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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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与形式
★ 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的通知(26条意见)14条: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 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 调查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 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受理)申请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
豁免的决定;不同意简易程序申请豁免的,按照一般程序重新申请豁免。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1 十三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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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形式的上市公司收购
间接收购:(参照股东收购及权益披露程序办理)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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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比较
要约收购
定义 收购人在公开市场上向目 标公司不特定人数的股份 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承 诺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 定比例或数量股份的收购
特点 1、信息透明度高; 2、股东机会均等; 3、市场化程度高。
局限性 收购成本较高
协议收购
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 司大股东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达成 收购协议,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 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19号
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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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配套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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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相关主体
证券监管机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被收购上市公司 及股东、董监高
证券服务机构 :中证登
中介机构:财务顾问 律师、会计师
投资者: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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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相关法律术语
上市公司 股权收购
股权权益
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 控制权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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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或权益变动的主要形式
证券市场的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直接或间接)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国有股份行政划转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 换股方式吸收合并 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 其他:司法拍卖或裁定、信托或资产管理安排、继承、赠与、 控股股东改制(间接收购的特殊形式)
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股权权益披露规定 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
主讲人:王 冠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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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作用、政策与形式
●上市公司并购 上市公司并购主要法规、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及 收购程序、审核关注重点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法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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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 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 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权权益变动5%20%的,编制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特别内 容披露;20%-30%的, 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特别内容披露、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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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程序
投资者持股 30%继续增持, 应发出全面要 约或部分要约
编制要约收购 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 则第17号)
别规定、重组一般程序、国有资产重组特别程序、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管理权限、审核关注重点问题
●国有产权并购重组的特别关注问题 国有产权并购重组相关法规、立法规范核心问题
、并购重组涉及主要环节、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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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作用
★宏观作用:
1、整合集团内部资源,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提升企 业的ຫໍສະໝຸດ Baidu争力。 2、实现横向或纵向的产业整合,发挥协同效应,应对国际化竞 争。 3、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化解绩差公司的退市风险。 4、活跃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有利于培育公司控制权市场,形 成有效的外部治理约束。
批准。
投资人与被 收购人签署 股权收购协
议。
协议收购程序
投资人通过协 议方式收购股
权5%-30%
按照股权权益披露 程序要求披露
投资人拥有股 权权益超过 30%继续协议
收购
投资人拥有股 权权益未达到 30%,通过协 议收购达到并
超过30%
按照要约收购程序 进行要约收购
对于超过30%部分 的股权按照要约收 购程序进行要约收
★2010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2011年5月,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
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十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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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涉及主要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特殊规定
文件格式指引
外国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战略 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的股票。
3、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
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
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
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
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
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
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
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
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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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决策 协议收购: 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国 有股东需获 有权国有资 产管理机关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简”在哪里?
符合第1、3-7项条件,按照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要求提交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自收到
(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相关投资者可到中证登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符合第2项条件,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公告股份增持情况,向中国证监
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17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调结构、兴产业”
的目标。
★ 《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金融30条
明确指示支持并购重组。
★近期国家领导调研中强调,推进大型企业并购重组,加强结构
调整,淘汰落后产能。
★十大行业振兴规划,鼓励兼并重组。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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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关注重点
权利平等: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参与收购、平等获取收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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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收购支付上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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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真实性、充分性、平等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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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收购方、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合法性、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关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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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权益披露程序
股权权益首次达到5% 或达到5%后股权权益每增加或减少5%时: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 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其他情形。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不得收购本公司。(针对管理层收购)
中国证监会15日 内认为收购不合 规,不得公告收
购要约
上市公司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
书摘要
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要约收购文件 15日后公告收购 报告书、财务顾
问及律师意见
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按约定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向
件收购,届满后3个交易日过户 1
中国证监会报告收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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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备忘
要约收购定价的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 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 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 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 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 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 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 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 等。
要约收购价款支付方式的多样性: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 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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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期间禁止行为:
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
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
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
被 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
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
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
投资者于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 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抄报地方证监局,并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予以公告
办理过户登记(如涉及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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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非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权权益变动5%20%的,编制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20%30%的,编制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
1、有利于迅速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 2、成本较低,收购价格一般低于二 级市场的股价。 3、适用于股权较为集中的目标公司
中小股东排斥在外,有悖于机会均 等原则
最符合市场原则的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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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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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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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章申 请豁免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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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备忘
1、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 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 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 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 的情形除外。
同意豁免的,公告豁免批文、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意见,收购人继续收购
不同意豁免的,收购人30日内减持 股份至30%或以下,拟继续增持的, 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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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摘要, 向证监会提交豁 免申请、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 意见
中国证监会受理 后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予以豁 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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