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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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
传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深工商[2002]5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1997.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
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深工商[1997]68号)
市各新闻单位、广告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行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根据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和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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