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重点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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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 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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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人原因不支付的先行支付。规定由 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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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案例的掌握及工伤待遇竟合的问题(法 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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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保险待遇
▪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 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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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 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
▪ ——非职工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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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 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 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摘要: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执行细则,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保障泛博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对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和相关数据统计。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和管理细则,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1. 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哪些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以及参保的条件和程序。

2. 社会保险费率和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和调整机制,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计算方法。

3. 社会保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4.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对于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以下是一些相关数据和评估结果:1. 社会保险参保率的提高: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更多的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率显著提高。

2. 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等得到了明显增加。

3. 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健康运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解释和细化的规定,旨在明确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条件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参保范围和条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

例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对于失业保险,细则规定了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等。

2. 缴费标准和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细则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比例,以及缴费的时间和方式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

3. 社会保险待遇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程序。

细则规定了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工伤保险赔偿等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条件。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5. 社会保险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

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效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对于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社会保险法百科

社会保险法百科

社会保险法百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可以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满足人民对健康、幸福生活的需求,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保障责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法律之一。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的百科知识。

一、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其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构和个人。

二、社会保险种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些保险主要覆盖了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

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养老金、退休金等待遇。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药品费用等。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工伤受害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抚慰金等待遇。

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等待遇。

5.失业保险三、社会保险缴纳和待遇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

个人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各承担一部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3.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组成,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运营等开支。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发放和监督管理。

一、参保范围1.1 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全职、兼职、暂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1.2 参保类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各种保险的参保范围有所差异,但都应当覆盖合法劳动者。

1.3 参保义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2.1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不同。

2.2 缴费比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而定。

2.3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确保缴费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三、待遇发放3.1 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3.2 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等。

3.3 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再就业补贴等。

四、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 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预社会保险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最终版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5.10

最终版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5.10
主讲人:彭宇龙
2、加大违反社保法的处罚力度
附表四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处罚对比
违法种类 未进行社 保登记的
处罚部门
新旧处罚对比 旧:单罚制--责任人1000-10000元
社保行政部门 新:双罚制--单位1-3倍 责任人500-3000
社保费征收部 未按时足 门、有关行政 额缴费 部门
骗取社保 待遇 社保行政部门
主讲人:彭宇龙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规定 1 2 3 4 5 6
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与筹资方式(11条) 明确个人账户的处置(14条) 明确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处理(16条)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17条)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19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13条)
主讲人:彭宇龙
1.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
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主讲人:彭宇龙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 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 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 险制度。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 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第14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
主讲人:彭宇龙
4、明确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处理
现行政策:“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 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 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题:企业转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不能起到养老保障 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三审稿:首次突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 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 待遇。” 四审稿:再次突破——取消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的表述,提供多项选择。

社会保险法 重点内容整理

社会保险法 重点内容整理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整理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法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法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一、基本内容1.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2.缴费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管理和使用等。

社会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各项权益,包括养老金、失业救助金、工伤医疗费、医疗保险报销等。

5.责任追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基本原则1.统一平等原则:社会保险法强调对所有参保人员一视同仁,无论其职业、性别、民族、政治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社会保险法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社会保险费率及待遇标准,保证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障。

3.筹资决定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作为主要筹资方式,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4.综合保障原则:社会保险法强调社会保险的综合性,要求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保障体系。

5.灵活适度原则:社会保险法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要灵活适度地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调节性和适应性。

6.公共监督原则:社会保险法强调公众应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与运行进行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义务、基金管理、权益保障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其基本原则为统一平等、公平公正、筹资决定、综合保障、灵活适度和公共监督等。

社会保险法(讲义)

社会保险法(讲义)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 计算。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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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讲义)
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 险费。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 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 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 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国务院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文件 ,2010年参保人数达0.67亿。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自行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 险制度(有的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03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的意见》,2010年参加人数达8.3亿。 2007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文件 ,2009年全面推开,2010年参保人数达1.86亿。
社会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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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社会保险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和指导。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首先,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参保对象。

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所有居民都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

其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和标准。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条件。

再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条件和标准。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满足发放条件后,可以申请领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会根据经济情况和社会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参保人的申诉和投诉,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最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衔接和补充。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组合。

不能完全保障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充保障。

总体来说,社会保险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参与的方式,解决人民裙众在老年、生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定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重要的一部法律,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

一、法律的主要内容:1. 社会保险的类型:《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种基本的社会保险,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况,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保障。

2. 参保对象和责任主体:法律对谁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城乡居民、职工、雇主等。

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参保义务。

3. 参保缴费:规定了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明确了缴费的基数、费率等相关规定。

4. 社会保险待遇:规定了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明确了养老金、医疗补助、工伤赔偿等待遇的发放原则和流程。

5. 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法律责任。

二、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广大劳动者和居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稳定。

通过规范和强化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增强了人民裙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我对《社会保险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部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和机遇。

它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认为,我们应当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做好参保工作,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实施为广大劳动者和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可靠的社会保障,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劳动者和其家庭成员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基本保障,并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轻由于意外事故或生活变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2. 缴费义务和金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和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个人缴费。

这有助于形成持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者提供持久的保障。

3. 保险待遇和权益: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权益。

例如,退休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受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和伤残津贴等。

这些待遇和权益的保障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

4. 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正确理解和遵守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享受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1. 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社会保险的类型、保险对象、保险费的缴纳等基本内容。

法律还对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内容简介3.1 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缴费标准、缴费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养老权益。

3.2 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他们的医疗权益。

3.3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包括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在意外受伤或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社会保险法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其内容的制定和规范,对于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社会保险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总结与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内容,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保障”等关键词,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帮助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

其中,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企业和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得他们在用人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国家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他们在生老病死面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对全体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和帮助,也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统称,是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经济困难情况给予的帮助和保障。

这一定义清晰地揭示了社会保险法的本质,即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一种保障和辅助,使他们在遭遇经济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在于体现了国家对全体劳动者的关心和保护,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促进全体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使劳动者在面对生老病死等困难时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帮助;另社会保险也能够增强全体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有助于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和保障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确保全体劳动者在遭遇经济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帮助。

其中,国家基础养老保险是为全国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保障他们在年老之后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则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以应对大病和意外等突发医疗支出;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则是分别为失业和工伤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和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和保障范围的明确和详细,有助于保证全体劳动者在遭遇各种不利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保障。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注: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理解、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可自行添加再次整理。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俩种合二为壹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能够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能够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能够壹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能够壹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壹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能够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第壹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壹)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19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向原参保地发函
转移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龙山县政府法制办 田润香
目录
• • • • • • • • • • •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二、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 三、重点内容: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法律责任
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 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 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企业提出申请
职工、直系亲属提出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0日内(最长90天)
作出《鉴定结论书》 15日内 不服,可向省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1年后 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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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整理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规定。

有关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都是“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津贴计发: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原规定根据个人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个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最后一句话是: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问题:(注:先行支付只支付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规定为第三人先行垫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缴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问题: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认定时间:可网上申报(青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社保申报模块),网上申报后还需到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原则上30日内申报,超过30天,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超过一年不予受理。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保安)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注:乘坐公交车,汽车停止行驶,下车过程中摔伤,不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不仅将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了认定范围,而且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一限定要求职工凡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要及时地报告公安交通部门,以便认定事故责任。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一)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2、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到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时,携带的相关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3、门诊病历;4、医疗费报销凭证。

(二)医疗期间的生活费1、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通知职工本人。

工伤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偿金,其支付标准见下表(支付月数为本人工资的月数):(二) 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三) 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四)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读:新《条例》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二是增加了聘用合同解除后也应当享受的待遇,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

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充分体现了全国职工的“同命同价” 。

按照2010年公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支付38.2万元,约为原工亡标准的3倍左右。

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一)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解读:本次修订《条例》增加一条,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复议或诉讼的法律途径,恶意拖延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压力。

(二)未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时,需备齐下列与工伤相关的基本证据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⑤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可不提供)⑥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1)简化了工伤认定流程。

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主要有三种结论: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终止认定等。

(2)增加了中止程序。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取消了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

即申请人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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