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湘林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区划调整的范围及条件(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新建重要水库;3.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二)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区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可以补充申报省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2.新批准的生态型国有林场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新建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从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的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4.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包含丘陵地区)200米范围内的林地;5.位于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林地及其城市周围2公里以内的以生态建设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片林木);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6.新区划的用于军事服务或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林地;7.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8.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2•【字号】湘政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02]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则,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采取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湖南秀美山川的宏伟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宏伟工程。
为加快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全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现状(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使全省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
主要表现在:生态建设步伐加快,林业生态体系骨架基本构成,主要江河航道得到治理,梯级开发成效显著,生态农业建设和国土整治取得进展,退耕还林工程正在实施;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得到加强,乱砍滥伐森林资源得到初步遏制,矿业开采的无序状态得到初步扭转,废弃物资源化和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得到重视;环境保护取得进展,主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重点行业的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工业主要污染物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农田污染治理已经展开,主要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上保持了稳定,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e62e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25.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湘林资[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湘林资〔2011〕52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适应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有关专家修订了《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二○一一年六月八日附件: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原则第三条主要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采伐类型第七条主伐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第九条低产林改造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第十一条更新采伐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第十三条毛竹采伐第十四条其它采伐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第十六条材质等级第十七条出材率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第十九条伐区配置第二十条伐区区划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
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湘财农〔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5年9月1日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1、育苗(种);2、造林绿化;3、森林抚育;4、封山育林;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0031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46.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隔离噪音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郊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的有效措施。
“九五”期间,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当前我省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绿地建设不配套,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对城市绿化建设重视不够。
投入绿化资金不多,侵占绿地、乱砍树木、损毁古树古木的事件时有发生,城市绿化整体水平不高。
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
二、确定目标,狠抓重点,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湘林护[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林护〔2011〕59号)各市州林业局: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完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以天然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小种群物种保护为重点,新建一批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到2015年,全省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143个,总面积达到146.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6.9%。
同时,进一步提高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二、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区规划管理和法制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所属自然保护区及时编制和修订总体规划。
严格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保护管理,对少数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区林业局要支持和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两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同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当地人大或政府尽快制订颁布所属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办法,将自然保护区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制化管理之下。
三、严格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审批手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的保护管理。
所属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名称变化、范围界线变动、功能区划调整、项目设施修建、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开展等,都必须按规定逐级向省林业厅或省人民政府申报。
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的上述事项要报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湘财农[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3〕3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3年11月15日附件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区道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结合我省林区道路建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区道路是指林区内为林业服务而修建的道路,是农村公路网的延伸。
第三条林区道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林区道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第四条使用原则。
林区道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生产生活兼顾、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国有森工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以及竹林面积10万亩以上竹产业发展重点县的乡村。
第六条支持内容。
主要支持新建林区二、三级公路及新建运材道和竹林道。
对已列入各级财政投资计划的林区公路,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程建设费;(二)工程勘察设计费;(三)工程招投标费;(四)工程施工监理费:包括现场监管、施工监理费等;(五)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检查验收费等;用于工程建设方面的费用,不得低于林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总量的9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d278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8.png)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各地州市林业局:为了督促国有林场认真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及时更新造林,坚持采育结合,使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省厅每年根据“九五”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计划,是指令性计划。
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突破、串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采伐指标的,应由林场提出申请,林场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把关,报经省林业厅批准下达。
要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和采伐管理制度,坚持按计划、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伐后及时验收,做到凭证采伐率、伐区设计率、伐后验证率达到100%。
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
二、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1、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根据《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场[1997]23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有用材林成、过熟林林木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暂按下列权限审批:转让林分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转让的林木进行采伐,必须控制在省厅下达的当年林木采伐指标内,不得随意突破。
3、国有林场在办理林木使用权转让报批手续时,除提交申请报告以外,还必须提交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
作业设计按照原林业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内容至少包括:采伐对象的林分现状;采伐地点和方式;伐区活立木蓄积量和出材量;主要技术措施;图面资料。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湘林资[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现将《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湘林资[2006]3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督促落实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实施人工更新,及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条采伐迹地更新监督检查采伐迹地更新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结合造林验收进行更新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验收资料应建档备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县(市、区)自查、省市核查两种形式进行。
自查、核查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完成。
第四条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检查内容指按采伐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资料规定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产生采伐迹地(含火烧后皆伐的迹地)实际发生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实际完成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成活率与管护情况。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98年修正)-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98年修正)正文:----------------------------------------------------------------------------------------------------------------------------------------------------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三)县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区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面积和区界。
区界一经划定,即树立界标,不得任意变动。
划定区界的原则是(一)应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合适范围;(二)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比较完整或演替明显或生物种源比较丰富;(三)既要保持保护对象的整体性,又要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建设,要统一规划设计,按管辖范围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归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湘林资〔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
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湘财综〔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4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2018年12月19日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分级征收,具体为:(一)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二)临时占用林地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三)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四)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未单独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湘自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土地要素对设施农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为统筹设施农业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林全周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包括粮、棉、油、糖、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饲草、水果、中药材、花卉、笋竹、食用菌、茶叶、烟草、油茶等。
畜禽水产是指提供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蜜等)、药用农产品(药用蛇、蜈蚣、蟾蜍、水蛭等)以及纺织原料(皮、毛、丝等)的可养殖动物。
(一)设施农业用地具体范围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简单加工(如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打蜡)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孵化室(池)、挤奶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尾水处理、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监测、清洗消毒转运、饲草饲料加工输送、机具物资存放、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因防疫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还可包括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湘林资[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07]22号)各市州林业局: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九日附件: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证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按证载业务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第四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区划与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一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森林资源监测、建档和数据更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林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规划,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可行性论证、总体规划设计,林业专业调查,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资源可行性论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营造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监理、验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现场勘验,林业技术鉴定,各类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其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湘林护[2002]1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2.06.04【实施日期】2002.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的通知(湘林护[2002]17号)各市、州林业局:经过10多年来的努力,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全省保护价值较高、集中连片且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域,大部分已设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并实行了保护措施。
但是,全省还有许多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特别是面积不足2000公顷的一些天然林生态系统,同样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其面积累计大大超过已建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
切实加强对这些天然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划建自然保护小区,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最简便、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投入少、见效快。
现将《湖南省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此办法,并结合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等重点工程,积极做好本地区自然保护小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使现存宝贵的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湖南省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6月4日附件:湖南省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森林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小区,是指对有典型性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环境、珍稀动物繁殖栖息地、珍稀植物生长繁衍地规划面积在2000公顷以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自然保护小区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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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护[2002]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的通知
(湘林护[2002]17号)
各市、州林业局:
经过10多年来的努力,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全省保护价值较高、集中连片且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域,大部分已设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并实行了保护措施。
但是,全省还有许多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特别是面积不足2000公顷的一些天然林生态系统,同样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其面积累计大大超过已建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
切实加强对这些天然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划建自然保护小区,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最简便、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投入少、见效快。
现将《湖南省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此办法,并结合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等重点工程,积极做好本地区自然保护小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使现存宝贵的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湖南省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4日
附件:
湖南省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森林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小区,是指对有典型性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环境、珍稀动物繁殖栖息地、珍稀植物生长繁衍地规划面积在2000公顷以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自然保护小区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