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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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摘要】诱惑侦查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侦查手段,具有独特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对于诱惑侦查进行了规定,但其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也备受争议。

诱惑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权衡。

未来,诱惑侦查可能会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也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诱惑侦查的发展前景仍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对其应用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诱惑侦查的思考对于完善侦查工作和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合法性,道德性,优缺点,应用,发展前景1. 引言1.1 概述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手段,通过诱使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主动暴露罪行,从而获取证据或信息。

诱惑侦查已经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但其合法性和道德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对诱惑侦查进行初步探讨,并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道德性等方面问题也不可忽视。

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1.2 研究背景诱惑侦查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由于其涉及到一定的伦理道德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和讨论。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诱惑侦查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和争议。

对诱惑侦查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和运用这一侦查手段,提升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1.3 研究意义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挑战性。

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刑事讯问的规则和原则,还能够探讨司法实践中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诱惑侦查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分析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可以为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提供理论依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规则。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发表时间:2009-04-03T15:07:39.500Z 来源:《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09年第2期供稿作者:徐时椿[导读] 诱惑侦查具有打击犯罪的高效性和侵犯人权的高风险性。

摘要:诱惑侦查具有打击犯罪的高效性和侵犯人权的高风险性,我国因立法上的空白导致该侦查方式在实践中颇受争议。

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在介绍其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了诱惑侦查种类的价值分析给出一个明确定位,从而对其给予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侦查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和分类诱惑侦查含义甚广,常指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理论界普遍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者已经具有犯罪意图并可能已经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或者已经为实施犯罪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而提供了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二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人实际上并无犯罪的意图,而正是侦查人员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诱惑侦查类型的价值评价(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价值评价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指标就是使刑事案件能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处理,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

反映在诱惑侦查活动中,就是诱惑侦查活动的客观、公正、公平性。

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使用侦查陷阱超过了打击犯罪的界限,产生了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制造犯罪”的嫌疑,对于本无犯意、只是在诱惑甚至参与下才实施犯罪的侦查对象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公平之嫌,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

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对自己不触犯法律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自律决定,不受任何公共权力的干涉;人性弱点中的贪心只要不是明确地表现为犯罪意图,对社会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妨碍,应准许其通过自律加以修正。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作者:卫娟娟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8期摘要:通过对诱惑侦查概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审视我国存在的诱惑侦查手段,探讨我国的公安机关在侦破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如何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并提出立法司法建议。

关键词:诱惑侦查;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263-011 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分类1.1 诱惑侦查的概念对于诱惑侦查的概念,存在多种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另一种是,侦查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特殊需要,设置某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诱饵,暗示或诱使犯罪嫌疑人现身、活动或实施犯罪行为,以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或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

以上两种表述,其相同点为(1)诱惑侦查主体均为侦查机关;(2)侦查目的均为打击犯罪;(3)侦查机关采取的诱惑行为基本相同;(4)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犯罪嫌疑人。

1.2 诱惑侦查的分类及其区分(1)机会提供型。

犯罪嫌疑人早已蓄势待发,只是苦于没有犯罪的“天时、地利、人和”,而侦查人员为了早日抓捕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了适当的时机,进行诱惑侦查。

(2)犯意诱发型。

为了达到迅速侦破案件的目的,侦查人员欲穷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比如设计场景,在适当时间、地点,进行诱惑侦查,其侦查行为极具刺激性,正常人难以抵抗这种刺激性的诱惑,便不顾一切,实施了犯罪行为。

2 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事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上这个法条,是我国对诱惑侦查手段的唯一成文规定。

目前,一些拥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甚至是根本没有被法律授予行使侦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绩效目的,经常使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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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诱惑侦查及其规制刑事诉讼文书[摘要]近年来,侦查机关经常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破案。

但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又容易侵犯****,法学界褒贬不一,主要有肯定和反对两种观点。

本文持肯定的观点,探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废及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侦查机关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

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人,伪装要买毒品、宿娼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将嫌疑人抓获。

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被世界各国警察所采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应用,据广西桂林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201X年至201X年6月受理的毒品、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和取证的准确度,效果十分显着,但缺乏法律依据。

理论界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的共识是,可以允许合理使用“诱惑侦查”,但应当禁止诱人犯罪。

就是说警方原则上不能设置陷阱,陷害忠良。

一、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问题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为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或有意创造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类似古代成语故事“欲擒故纵”。

诱惑侦查有三个特征:一是诱使者必须是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这是诱惑侦查与教唆犯罪的根本区别。

二是诱惑侦查是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犯罪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

采取诱惑性手段,是诱惑侦查与其它侦查手段区别的特征。

三是被诱惑者的整个犯罪过程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捕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往往是在犯罪现场或者人赃并获。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诱惑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诱惑侦查”

李伟征 : 新《 刑事诉讼法》 视野下的“ 诱惑侦查” 现, 《 刑事诉讼法》 第 1 5 1 条中所提到 的侦查行为与 “ 诱 惑侦 查 ” 这 一 概念 范 畴下 的 “ 机会 提供 型 ” 诱 惑 侦查 极其 相似 , 这 就是 文 章 之所 以推 定 “ 诱惑侦查”
与《 刑事 诉讼 法》 第 1 5 1条具 有 对 应 关 系 、 内在联 系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员 会 于 2 0 1 1年 8 月3 0 1 3 在 网上 公 布 了《 刑事 诉讼 法 修 正 案 ( 草案 ) 》 第1 5 0条第 1款 规定 : “ 公 安机 关在 必要 时 经县 级 以 上公 安机 关 负责人 决 定 , 可 以实 施 秘 密 侦 查 。 ” 这 条 规定 可 以说是 当前 版本 第 1 5 1 条 的前 身 。对 比可 以
关 负 责人 决定 , 可 以 由有 关人 员 隐 匿其 身 份 实 施 侦
查。但是 ,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 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 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
毒 品等违 禁 品或 者财 物 的犯 罪 活 动 , 公 安 机 关 根 据 侦查 犯罪 的需 要 , 可 以依 照规 定 实施 控 制下 交 付 。 ” 因为 “ 诱 惑侦查 ” 并 非一 个 严 格 意义 上 的法 律 术语 ,
2 0 1 4年 5月
山东警 察学 院学 报
J o u r na l o f S h a n d o n g Po l i c e Co l l e g e
Ma y, 2 01 4 No . 3 S e r .No.1 3 5
第 3期 总 第 1 3 5期
新《 刑 事 诉讼 法》 视 野下的“ 诱 惑。换句话说 , 实

钓鱼执法行政法综述

钓鱼执法行政法综述

钓鱼执法行政法综述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一)“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诱惑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风险。

首先介绍了侦查的定义和重要性,然后详细分析了诱惑侦查的概念以及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的相关内容。

接着讨论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总结了诱惑侦查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诱惑侦查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局限,从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理论角度、定义、重要性、概念、规定、合法性、法律风险、合理性、完善建议1. 引言1.1 概述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手段,通过利用诱惑等方式来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罪行。

在法律实践中,诱惑侦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能够帮助警方获取关键证据,推动案件侦办的进展,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

诱惑侦查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其可能涉及侵犯人权或法律道德问题。

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引起了学者和法律界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理角度对诱惑侦查进行初探,探讨其定义、重要性、法律规定、合法性问题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诱惑侦查的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平衡犯罪打击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1.2 研究意义对诱惑侦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通过对其定义、规定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侦查手段,还可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2. 正文2.1 侦查的定义与重要性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侦查的目的在于找出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事实,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

侦查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基础,没有有效的侦查工作,就无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侦查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评判

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评判

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评判[摘要]诱惑侦查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必然条件下谨慎利用以冲击某些犯法具有可行性。

诱惑侦查中犯法嫌疑人一般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能诱使他人产生犯法用意”是区分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大体界限,可以以此为基础综合其他要素评判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标准;评判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设置骗局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法用意并实施犯法行为,待犯法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批捕被诱惑者。

它是对付犯法的一把双刃剑,实践中运用较普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可是如何区分诱人犯法和合法侦查?如何肯定诱惑侦查中被诱惑对象的法律责任?各方面对这些问题还有很大疑惑,也发生过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我国对于诱惑侦查尚未出台明确翔实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置起来十分为难。

因此,需要深切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关的法理和司法实践,以诱惑侦查存在的法理学基础对该问题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一、关于诱惑侦查性质不同的观点对于诱惑侦查各类观点的纷争,实际上是人们对诱惑侦查不同角度的熟悉,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利益观。

肯定说强调侦查是国家冲击犯法的必要职能,以为政府基于保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职责需要,对某些犯法利用特殊侦查手腕是必需的,不然会危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因此国家要采取保护大多数人的、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办法来更有效冲击、控制犯法,诱惑侦查因此是合法必要的。

否定说则主要从宪政与法治建设的分析人手,以为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可以先刺激或制造犯法,然后再惩罚该罪犯。

诱惑侦查的这种“欺骗性”不仅违背了政府的职能,而且玷污了司法的纯洁品格,侵害了公民的大体权利。

(一)否定说。

该观点以为诱惑侦查本质上具有非法性。

其理由是:(1)从宪法有关规定上看,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批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若是承认司法人员诱惑侦查有合法性,就是在鼓励侦查人员鄙视宪法,支持其先制造现行犯而后加以批捕,直接危害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从而使宪法的规定徒具其文。

论刑事犯罪中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

论刑事犯罪中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

目录引言 (1)一、诱惑侦查概述 (2)(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2)(二)诱惑侦察与相关概念区别 (3)1.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 (3)2.诱惑侦查与卧底侦查 (4)3.诱惑侦查与线人侦查 (4)(三)诱惑侦查的分类 (4)二、诱惑侦查运用的规制 (6)(一)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6)1.诱惑侦查制度的缺失 (6)2.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恣意 (6)3.业绩考核标准导致一定非法侦查手段的运用 (7)4.相关救济措施不完善 (7)(二)我国诱惑侦查手段运用的事前规制 (7)1.诱惑侦查主体的限制 (7)2.诱惑侦查对象的限制 (8)3.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限制 (9)4.诱惑侦查程序的限制 (10)(三)我国诱惑侦查手段运用的事中规制 (11)1.诱惑行为应当适度 (11)2.健全侦查机关内部监察制度 (12)3.实行积极的诱惑侦查手段 (12)三、诱惑侦查的法律救济 (14)(一)对诱惑者的法律救济 (14)1.明确侦查人员非法诱惑侦查的责任承担 (14)2.制定卧底人员经济补偿、心理辅导、身份保障制度 (14)3.建立秘密出庭作证制度 (15)(二)对被诱惑者的法律救济 (15)1.被诱惑者无罪辩护权利的行使 (15)2.被诱惑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权利 (16)3.健全国家赔偿制度 (16)(三)对协助者的法律救济 (17)1.建立协助者身份保密制度 (17)2.协助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权利行使 (17)3.完善协助者补偿制度 (18)结语 (19)参考文献 (20)致谢 (23)引言1932年美国禁酒时期,当时的政府禁酒部门为了达到破案目的,派出一名侦查人员扮成普通游客拜访索勒斯,并希望向其购买威士忌,先后遭到索勒斯的两次拒绝。

在随后的交谈中,这位侦查人员得知索勒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所在的部队竟然和自己是同一支,遂借战友之情第三次向索勒斯要求购买威士忌。

索勒斯此时碍于战友情面,终以5美元将酒卖于该侦查人员。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其治理由媒体披露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对“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行政问责也已展开,日前已有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城管局长被追究责任。

案件虽然法槌落定,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钓鱼执法”及其形式“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但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二是“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三是“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

这三种形式都是以设套的形式获取证据,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所不容。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

非法的“钓鱼式执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论文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论文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现代社会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使侦查手段也随之千变万化。

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诸如有关毒品走私、行贿、贩卖假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等案件对社会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不仅破坏了国民健全的社会生活并将给整个社会的安宁带来无法估计的恶果,因此必须坚决镇压严厉打击。

然而这些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于是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便应运而生,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破获此类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

现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正日益受到侦察机关的重视和青睐。

一、诱惑侦查概述(一)诱惑侦查的含义及特征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及其他参与侦查活动的人员通过诱惑性方式诱使某人实施犯罪行为或促使其犯罪意图暴露,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侦查手段。

也有学者称其为“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诱饵侦查”。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并发挥一定作用的侦查手段与常规的侦查手段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使用诈术,即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目的,以假面目示人;其次,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如金钱、毒品、色情)。

实践中这种侦查手段的明显优势在于整个犯罪过程在侦察机关严密的监控之下,绝无犯罪嫌疑人逃脱、毁证、匿赃的机会,而且案件一经查破,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案子破得干脆利落,耗时短,也难以翻证。

诱惑侦查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侦破毒品犯罪、假币犯罪以及其它无被害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诱惑侦查的主体条件诱惑侦查源于大革命前的法国,法王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将设置陷阱作为一项捕捉革命党人的特务政策,用来镇压资产阶级的革命运动。

到了二次大战期间,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将诱惑侦查用于反间谍活动、查禁卖淫、同性恋、赌博、违反禁酒令、贩毒等犯罪,随后扩大至侦缉恐怖活动、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

最高法观点:诱惑侦查行为及其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最高法观点:诱惑侦查行为及其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最高法观点:诱惑侦查行为及其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导读:刑事案件中,钓鱼执法的本质属于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被采信?本文就诱惑侦查的相关司法观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并附权威案例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观点1.我国允许诱惑侦查,但仅针对一些严重案件并应严格限制使用诱惑侦查带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与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追求相矛盾,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人格自主权、可能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赖、导致侦查权的滥用等,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妥当性一直饱受争议。

尽管诱惑侦查存在诸多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方法在侦查实践中确是一种高效的秘密侦查手段,尤其是在一些所谓无被害人的严重犯罪中,如贩卖毒品、伪造货币和买卖伪币等犯罪,诱惑侦查对全面取证、及时破获案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世界各国的侦查中也都有使用,只是各国对该方法的使用都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目前,我国对于诱惑侦查的立法规制很少,只有一些零散规定,如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规定》规定:“严禁刑事特情诱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诱惑侦查破获的毒品死刑案件如何量刑作了指导性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我国,鉴于诱惑侦查对于破获一些严重犯罪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应当承认其在一定条件下的采用是允许的,上述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但为了减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有关立法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诱惑侦查在司法中进行严格限制的重要性就尤为突出了。

(摘自冉容、崔祥莲、林梅:《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意诱发型”案件如何处理》,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1集(总第72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2.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一般不予认可,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采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诱惑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司法正义的基本精神,参照国外诱惑侦查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诱惑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作者:张子涵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1期【摘要】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未来展望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被大量的使用。

但是适用范围及标准在法律上都不够明确,而部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完善了,他们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诱惑侦查法制化的发展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状及美、日等国的发展历程后,针对法制化后有效打击犯罪的价值,对规范诱惑侦查做出具体的意见。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发展。

【关键词】诱惑侦查;国外的历史借鉴;中国现状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犯罪证据也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渠道越来越多样,难以捉摸。

这种情况对侦查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技能的使用,比如诱惑侦查。

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各种方面的制度不全面,这种方法极易对侦查员以及被侦查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追寻事件的真相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在过程中若方法不妥也极易被个人主观认知所控制来揣度人心的善恶,这样就容易对事件造成不合理的导向。

人治社会之所以被淘汰就是因为人心复杂,以人限制人是不牢靠的。

所以法律,不仅要约束犯罪嫌疑人,也要约束侦查者。

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定好界限,在界限内给予充分的自由,使效率最大化。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认识诱惑侦查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而中国最初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多转用于日本。

诱惑侦查的含义非常广泛,一般指侦查人员设置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诱惑侦查在实际工作中用途广泛,或轻或重,侦查人员有时在不经意间就利用了这种诱惑心理。

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很难真正地明确分类。

现有理论一般由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分,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两类。

(一)犯意诱发型侦查员促使侦查对象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进而捕获。

这种类型的重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本无犯罪意图,只是侦查人员根据自己主观情感的判断对嫌疑人进行了引导,是侦查员主动进行的“诱惑”。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

定义所谓“引诱犯罪”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犯罪活动。

诱惑取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执法人员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执法人员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

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破获此类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在理论上,根据实施条件的不同,诱惑侦查可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前者是指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情形,被称作“侦查陷阱”或“警察圈套”,一般来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被告人可以提出“陷阱抗辩”;后者是指给已有犯罪行为者提供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而使其暴露犯罪,这种做法为法律所允许。

两者的界限在于侦查人员有没有“诱人犯罪”。

虽然一般的诱惑手段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但侦查人员实施的诱惑侦查一旦构成了“陷阱”就是违法的,并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因此,诱惑侦查和侦查陷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条文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在这里,其中,对引诱取证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规定。

显然,我国是不允许以引诱方式取得证据的。

抽象的否定不敌具体的肯定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

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诱惑侦查在打击特定犯罪时具有独特优势,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采用。

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但书条款却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本文拟从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制着手,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引入诱惑侦查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进行探讨。

标签: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该条款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秘密的侦查手段,但其但书条款中对于引诱他人犯罪的秘密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予却给了否定性评价。

对此,笔者认为,尽管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本质上具有欺骗性的侦讯手段,不可避免地存在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而带来的便利、诱使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从事犯罪活动的道德风险,但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犯罪却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应对此采取“一刀切”式的完全否定,而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规制。

一、诱惑侦查及其发展历程“诱惑侦查”,又叫做“警察圈套”“侦查陷阱”,泛指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受侦查机关指挥的人员故意设定某种能够诱发犯罪的情形以诱使他人犯罪,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某种便利性的机会以鼓动他人犯罪,与此同时侦查机关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是现代国家为了追惩“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而采用的特殊侦查方式。

通过这种侦查手段,侦查机关能够将犯罪实施者的完整犯罪过程进行全程掌控,破案效率高,取证容易并且难以翻供,尤其是在侦破诸如走私、偷渡、毒品、伪造货币等新型犯罪中往往能够达到人赃俱获的效果。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作者:马瑞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在应对新型犯罪案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适用于贩毒、网络犯罪等高度智能化和隐蔽化的案件侦查中。

本文立足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其规制问题,分析了刑诉法中关于技术侦查一节中隐匿身份等规定,进一步提出个人关于诱惑侦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性技术侦查新刑诉法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作为一种新型和有效的侦查措施,诱惑侦查在整个侦查过程和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其具有欺骗性的特点,使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

如何对诱惑侦查进行合理的规制使其能够发挥最大效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概念诱惑侦查,指对重大复杂的隐蔽性犯罪案件,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和条件,待其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广义上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后者是典型的“警察圈套”,违背法定程序,为多数国家禁止。

二、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现状新刑诉法虽未使用“诱惑侦查”概念,但“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行为等内容与其存在交叉和重合。

抽象的法律不是法律存在的归宿和目的,诱惑侦查的规定存在立法逻辑混乱、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等技术问题,应通过刑诉法的再次修订或相关司法解释细化规定,消除模糊。

首先,将诱惑侦查条款置于技术侦查一节存在立法逻辑混乱。

逻辑上来讲,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与技术侦查之间虽然有共同点,但三者并非包含关系,将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纳入技术侦查一节显然存在逻辑难题。

其次,通说认为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但新《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区分。

世界各国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都持谨慎态度而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新刑诉法第151条规定是否仅仅授权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而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侦查学论文论诱惑侦查

侦查学论文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未来展望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被大量的使用。

但是适用范围及标准在法律上都不够明确,而部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完善了,他们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诱惑侦查法制化的发展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状及美、日等国的发展历程后,针对法制化后有效打击犯罪的价值,对规范诱惑侦查做出具体的意见。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发展。

关键词诱惑侦查的概念国外的历史借鉴中国现状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犯罪证据也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渠道越来越多样,难以捉摸。

这种情况对侦查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技能的使用,比如诱惑侦查。

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各种方面的制度不全面,这种方法极易对侦查员以及被侦查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追寻事件的真相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在过程中若方法不妥也极易被个人主观认知所控制来揣度人心的善恶,这样就容易对事件造成不合理的导向。

人治社会之所以被淘汰就是因为人心复杂,以人限制人是不牢靠的。

所以法律,不仅要约束犯罪嫌疑人,也要约束侦查者。

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定好界限,在界限内给予充分的自由,使效率最大化。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认识诱惑侦查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而中国最初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多转用于日本。

诱惑侦查的含义非常广泛,一般指侦查人员设置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诱惑侦查在实际工作中用途广泛,或轻或重,侦查人员有时在不经意间就利用了这种诱惑心理。

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很难真正地明确分类。

现有理论一般由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分,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两类。

(一)犯意诱发型侦查员促使侦查对象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进而捕获。

这种类型的重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本无犯罪意图,只是侦查人员根据自己主观情感的判断对嫌疑人进行了引导,是侦查员主动进行的“诱惑”。

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研究

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研究

: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研究Study on Flax Material Produc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论文作者李哲论文导师宋英辉,论文学位硕士,论文专业诉讼法学论文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点击次数38,论文页数57页File Size1727k2002-05-01论文网/lunwen_231224177/ 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传统文化,自由主义,个人主义,马克思主义Economic system,Constitutional guarantee,Economic principle,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范,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却被广泛运用于毒品、制造假币等案件的侦查中。

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因此,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亟需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以明确诱惑侦查手段在侦查中的地位,规范诱惑侦查的适用。

本文对于诱惑侦查的含义、理论根据、正当性标准以及程序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与深入思考,最终提出了我国诱惑侦查具体构建的设想。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诱惑侦查概述。

首先界定了诱惑侦查的概念,即以一定的诱惑手段来暗示或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再收集证据或者逮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然后,对于诱惑侦查与侦查陷阱、警察圈套、线人侦查、特情侦查等概念作了区分,进而总结出诱惑侦查的特征。

本部分还在介绍各国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评介了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即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第二部分介绍了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范的依据。

各国在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适用诱惑侦查手段,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追求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其诉讼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具体而言,各国在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是出于以下考虑:对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进行权衡的结果;实现诉讼公正、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内在要求;对公民的人格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原则的尊重和国家不能主动挑起犯罪义务的需要;程序法制原则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适度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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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在受侦查主体引诱前其本身已经具有犯罪意图,侦查主体只是为其提供一个无限接近于其本身犯罪所需的犯罪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被诱惑者的意志并未丧失自由,侦查主体的诱惑行为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实际上如果被诱惑者没有受诱惑,其仍会找机会继续犯罪。因此,侦查主体可以通过运用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措施,将被诱惑者的潜在危险性化到最小。基于此法律对其持肯定态度。
“主观标准说”的出现表明国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保障被诱惑者的权利。虽然如此,但其自身仍存在很多缺点。比如用什么标准考量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目前也仍没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的界定通常是以被诱惑者是否有犯罪前科为评判依据,但这样会容易陷入天生犯人的的犯罪论误区,不利于犯人的改造,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型机会”两种类型。虽然,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规定被视为对诱惑侦查的中的“提供型机会”的确认,其排除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诱惑侦查。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诱惑侦查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建立和完善诱惑侦查的完整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如何真正使诱惑侦查走入法治的化的轨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
在理论层面,我们似乎可以很好的把握“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区别。法律之所以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作出不同的态度评价,这实质上就是法律为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作出了一个基本标准判断。但这两者间的界线标准究竟是什么呢?为此,国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长期的探索,目前,理论界虽尚未提出一个统一的界线标准,但主流判断的标准有两种即“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上文提到,侦查陷阱是违法的诱惑侦查。“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这两种学说,它们是从不同角度界定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而研究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可以让我们更容易地理解法律对诱惑侦查的限制条件,可以让我们判断诱惑侦查的是否正当。
由于诱惑侦查制度在外国发展相对成熟,在考察相关资料后,笔者认为,诱惑侦查的概念可定义为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某些特定案件的重要证据,由有关侦查人员通过采取暗示或其他诱导策略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进而对其拘捕以达到侦查目的一种特殊刑事侦查措施。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特征:
1、主动性
传统的侦查行为基本上是“回应型侦查”其表现为侦查机关是在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后 ,才启动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并未进行干涉。对于诱惑侦查而言 ,被诱惑者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是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引诱策略而产生的。无论侦查机关在被诱惑者的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如何,其实质上,侦查机关对被诱惑者的犯罪活动进行了干涉。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诱惑侦查是侦查在前,犯罪在后,与传统的侦查行为相比,其更具主动性。
二、诱惑侦查的类型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诱惑侦查比较流行的分类是根据被诱惑者在被侦查主体诱惑之前有无犯罪意图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本身尚未形成犯罪意图,在诱惑者强烈的引诱下被刺激产生并促使其实施犯罪。若没有侦查主体的诱惑侦查行为,被诱惑者的犯罪行为是不会发生的。因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实质是国家制造犯罪而不是发现犯罪,这与刑事诉讼中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宗旨相违背。总体来说,“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其具有容易制造犯罪和破坏社会秩序,在侵犯公民权利的同时损坏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形象等特点,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坚决排斥。
2、欺骗性
在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会应侦查对象的犯罪需求而对其引诱,让其错误认为自己已经置身于可以犯罪的条件,从而实施犯罪。因此,对于侦查对象而言 ,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而传统的侦查行为因其实际上并未真正干涉侦查对象的犯罪活动,所以其不具备欺骗性。
3、隐密性。在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对侦查对象开展诱惑活动,其通常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例如隐藏侦查人员的实质身份,以配合侦查人员使用诈术。让侦查对象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引诱。
1、“主观标准说”
“主观标准说”着重关注被诱惑者的主观状态,该说认为被诱惑者是否具有犯罪倾向,是判断侦查陷阱是否成立或判断诱惑侦查是否正当的标准。在实践中,它首先需要判断被告人的犯罪活动中是否存在引诱情形,以确保侦查机关运用了诱惑侦查措施而不是其他传统侦查措施。在此基础上再判断被诱惑者在被诱惑前是否存在犯罪倾向,如果没有侦查主体的诱惑,被诱惑者仍然乐于准备犯罪,那么侦查主体只是向被诱惑者提供犯罪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被诱惑者在侦查主体对其采取诱惑侦查措施前已经自发形成犯罪意图,而不是被迫地接受侦查主体向其植入的犯罪意图,被诱惑者只是在等待犯罪条件的成熟。此时,侦查陷阱不成立;换言之,诱惑侦查行为是正当的。
一一、诱惑侦查的内涵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诱惑侦查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而诱惑侦查一词并非为我国独创,在借鉴日本法律时,才被我国直接引入。对于什么是诱惑侦查,学术界尚未存在统一观点。学者们依据各自的理解,相应地提出不同的观点。至于孰对孰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些学者将诱惑侦查的概念等同于“侦查陷阱”这是不可取的。“侦查陷阱”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理植入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或指警方过度热心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前者为“主观标准说”,后者为“客观标准说”,下文论之)。若被告人主张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机关对其运用侦查陷阱时产生的,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提出免罪辩护。我们可以理解为,侦查陷阱的成立是被告人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由此可知,法律对侦查机关运用侦查陷阱这种行为是作出否定评价。从侧面其反映出法律对侦查机关的运用诱惑侦查的行为是有条件的承认。在法律层面,诱惑侦查行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而侦查陷阱是违法的诱惑侦查。由此可见,诱惑侦查的内涵包含侦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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