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The Transformation of Authority Doctrine Litigation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I Jia-wei
(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2021 年 6 月
摇 摇 Jun. 2021摇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李佳威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摇 要:无论在何种法系的国家,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都大体相同。 但由于追求的诉讼目的不同,相 似的诉讼结构表现出的诉讼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 随着 不同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诉讼理念与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刑事诉讼中专属于当事人主义的处分原则是否 能够在恪守实体真实主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求得赖以生存的制度土壤,将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协商化 转型给出答案,并为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进路。 关键词:诉讼目的 诉讼模式 实体真实 处分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 2摇 摇 文献标识码:A摇 摇 文章编号:1008-2638(2021)06-0097-04
摇
的改革转向,并在不断地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 在恪守实 体真实主义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认罪答辩制度的确立,无 疑是对“ 刑法实现说冶 这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诉讼目的的 重大改造。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构建多元化刑事司法制度的 基础理论,田口守一教授在常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冶 的 双重程序目的基础上,得出了“ 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 决刑事案件冶 这一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不同诉一教授对德国和美国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的相对性,主要源于导致 “ 真实冶 的概念发生变化的几个因素: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刑 法完成了从报应刑思想向合目的的预防原理的转向;从程序 法的角度看,合意程序使得审判程序得以摆脱神秘化;最重 要的是平和的诉讼目的的转变———由发现真实转向了强调 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冲突与妥协——以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制度为视角
制度的运作f , 靓 为我们观察两种诉讼模式在同一诉讼 中运行方面的 问题提供了现实的素材, 这将对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的设 计提供 有益的 经验。正如 日 本田宫裕教授所言: ‘ ‘ 在世界法制史上‘i/ L的诞生本 ?a J ’ la 身就意味着, E 形式 看几乎是水火不相融的大陆法与英美法, 竟然在 日
查、 起诉阶段, 则强调检察官、 预审法官的职权作用; 在诉讼中, 辩双 控、 方均属当事人, 处于诉讼主体地位。 而诉因制度的主旨在于将检察官 [ 4 3
混合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主要规定在 日 本刑事 诉讼法第 :6 5 条和第 32 1 条当中。第 26 5 条第 3 款规定:公诉事实, ‘ ‘ / 应 当明示诉因并予 以记载。为明示诉 因, 应当尽可能地以日 场所及方 时、 法, 特别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 32 ” 1 条规定 : 第 “ 法院在检察官提 出请求时, 以不妨碍公i事实同一性为限, 斥 应当准许追加、 撤回或者变 更记载 起诉书的诉因或者罚条。‘ 院鉴于审理的过程认为适当时, { 去
认为: 天的刑事诉讼法?有法国法的要素[ ‘ 吟 昆 例如‘ 公诉权’ 的观念 等] 、 德国法的要素[口公诉事实同一性 ’ 女‘ 的观念] 以及英美法的要素 C 例如‘ 诉因’‘ 、 传闻证据’ 的观念]而 目 , 这些要素被日本化了oT ,J , F
2日 本刑莓 斥 乳 因制度条文解析
* 收 稿 日期 :∞ 9 O 一 l 2 一 7 2
作者简介 : 塔
娜 (9 0 )女 ( 18 - , 蒙古族 )内蒙古通辽市人 , ,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 讲师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c 在审判阶段,强调法官的主动性
d 就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而言,倾向于“犯罪控制模式”,警、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国家机关共同针对被告人的国家主义格局。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另行组成相应的合议庭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④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八 合议庭的组成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有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我国的刑事诉讼以广义说为模式。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查明和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专门活动。
2.特征
①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追诉活动
②具有特定的任务
③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努力克服当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的弊端,更应该努力寻求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不少学者提出了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想,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虽然当前的现状面临很多的问提,但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懈努力。
辩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而且它本身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
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
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②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
③在认罪答辩程序上,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即使被告人承认有罪仍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
南开大学《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2答案参考
南开大学2022 年2 月《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
A.没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的原则B.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要件的原则C.被害人无过错,加害人材负责任的原则D.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分担责任的原则参考答案: B2.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 80 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
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 90 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
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此,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同上。
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
$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侏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于是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
$张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楼梯属于建造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份,确认为某一方所有的行为是无效的。
刘琳有权使用该楼梯。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给被告人最后的辩护机会。
如果有煽动性语言,审判长可以 制止。 实践中:求饶、忏悔。
法官指示陪审团
•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 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 总结提示,内容包括: • 1、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 • 2、与案件有关的法律; • 3、由证据引起的争议; • 4、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
一.程序区别
1、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2、真实发现VS司法竞技( judicial sports) 3、混合陪审VS陪审团 4、卷宗移送VS起诉状一本主义 5、司法鉴定制度VS专家证人制 度 6、程序法定VS程序裁量
Nov. 9th, 2012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区分标准:法官职能
中国 法官
宣布开庭——审判长完成
(1)传当事人到庭并查验事项 (2)宣布案由和法庭组成人员 (3)告知重要的诉讼权利 (4)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 法庭调查 • (1)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完成 • (2)讯问—— 检察官完成 • (3)举证和质证
• 1、开场陈述 • 2、起诉方举证 • 3、辩方举证
Nov. 9th, 2012
• 陪审裁决 • 1、陪审团的人数各司 法系统不完全相同, 但普遍要求必须一致 裁决。 • 2、如果经过长时间的 评议,陪审团仍然不 能得出一致结论时, 法官可以宣布“误审 ”,解散该陪审团。
天气渐寒 敬请保暖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attention! Any questions are welcome 热烈祝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 通过程序对抗,保障 双方证人的参与权。
Nov. 9th, 2012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摘要】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
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
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
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区别一、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两种构造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及其辩护。
律师与侦查机关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与调查上。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所以,在侦查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的对象,而在诉讼上无平等地位。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具有侦查权,并不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
被告认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能依靠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收集,却不能自已收集,否则将被认为有毁灭证据或串共的嫌疑。
同时,由于侦查是国家机关的单方行为,因此使侦查成为国家机关对被告的纠问。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由于受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制约,而否认侦查为国家机关的专属权,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独自收集证据。
国家机关只能以被告逃亡或可能逃亡为由,限制被告的自由。
双方当事都没有强制处分权,只有法院或国家相关机关拥有此种权利。
同时,为了收集证据,必须实行强制处分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同的权利,请求法院或相关的国家机关采取强制处分行为。
二、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起诉程序上的区别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也同样没有处分权。
因此,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追诉人就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
当然在职权主义之下,追诉人也可以采取起诉裁量主义或限制性起诉裁量主义,但那也只是基于刑事政策性的考虑。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即为,新一轮的修改应如何展开?这的确就是一个仁者见到人,智者见智的问题。
笔者拟将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不好的几个关系。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就是宪法的适用于法,二者之间就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就是创建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
因此认同宪法体制无疑就是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大前提。
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盛行着这样一种重新认识,指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有着制度上的关键性瑕疵,如果严苛遵从宪法的规定就可以制约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必须促进司法改革,就要超越宪法体制的束缚。
因此,如何处置认同宪法体制与大力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沦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直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
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
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
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
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
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审判独立方式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人民法院也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些规定与西方国1家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上的差别。
对于这样的差别,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要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特有的审判独立方式。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概念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一、当事人主义利弊1、利: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
由于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情,拥有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者本人,故当事者之间的充分有效的对论,于案情事实的发现来讲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更细的说,这种对论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相对于职权主义中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具有客观,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武断性。
强调以平等形式进行诉讼活动,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公民个人可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仅指法院)也十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控方的权力限制较多。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积极性。
因为刑事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控辩双方为维持己方利益,对犯罪是否成立都会寄于最大的关注,在举证方面都力求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询问方式,它具有是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能严格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
其次,当事人提出的辩论事实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甚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拥有发言权,这一点,便为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后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法院也不会由于过分的主观臆断,而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总之,当事人主义的意思自治性是死板的职权主义无法企及的优势。
2、弊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比较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
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
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
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
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
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被称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1刑事侦查权为国家垄断侦查机关一职权主动对犯罪进行侦查,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利,被告人在形式诉讼阶段的权利受到限制,大陆法系并不认为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有平等地位,认为被告人负有忍受侦查之不利的义务,岁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但一般不认为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侦查机关有权采用广泛的侦查手段,并且采取强制性手段时由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决定无需申请法官的令状。
2在起诉主体上一公诉为主体允许自诉并且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刑事犯罪的起诉权有检察官提起公诉为主,一直是大陆法系的传统。
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允许自诉,检察机关也可以跟据自诉人的愿望代理起诉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铸就犯罪呗认为国家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达到标准检察机关必须起诉。
3在起诉的卷宗移送上由于法官要依职权审判必须亲自调查和核实证据做出事实和法律裁判,需要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完全了解案情。
检察官再提起公诉时必须向法院移交全部的案件笔录和证据材料。
4刑事审判程序法官处于和性地位一级级姿态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整个审判要以法官对案件调查魏诛仙展开,法官依法职权主动对被告人证人询问讯问,提出证词的矛盾点,征询鉴定人意见,向双方展示有关文文件和证据,被告人可以申请新的证据和串换新的证人但都要经过法官允许。
当事人主义1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地位当事人双方主导者刑事诉讼的进程。
在侦查程序中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能力。
强调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即便在侦查程序中也激励创造被告人鱼侦查机关的平等性和对抗性。
被告人享有成沉默权字辈传唤或戴普之日起享有及时或的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有权自行侦查或委托自认侦探来侦查。
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实施强制侦查行为的令状主义,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必须取得法官的许可令。
逮捕后立马待见法官接受审讯,由法官决定是否羁押急期限。
2在起诉主体和方式上以公诉为主,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是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选择起诉方式,即使犯罪的证据充分检察机关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诉后经被告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前者对纠问式的继承较多,后者对弹劾式的继承较多)1.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区分标准: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有证据调查权的,这种权力存在于法庭内外。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消极中立的,没有证据调查权。
2.真实发现VS司法竞技(judicial sports)区分标准:诉讼制度的目的。
大陆法系坚持找到犯罪的确切事实,所以有再审制度。
而英美法系认为诉讼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判断,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法官的裁决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人民信仰法官裁决的终局性,事实上也维持了法秩序的稳定。
3.检察一体化VS检察官独立区分标准:检查机关的形态特点。
前者是指检察官系统存在上下级管辖的关系。
后者没有这种上下级的管辖关系。
两种情况下检察官的裁量权有大小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近来也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做法。
实行的辩诉协商也仅能涉及刑量的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放弃、降低刑量起诉,辩诉交易不仅可以更变刑量,还可以交易罪名。
4.检察官指挥侦查VS 检警分离区分标准:在侦查环节,检查机关与警察部门间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
警察不必出庭,因为侦查程序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有独立的侦查证据的权力,而且必须出庭。
5.混合陪审VS陪审团区分标准:陪审制度的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每个人都有决定权,但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决定权的大小不一样。
在中国名义上是有同等决定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独立对判决结果中的事实部分进行决定。
陪审团(Jury)的规模有大有小,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共同的意见,将会流审,称为mistrial ,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
注意:大陪审团是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的一个组织,不是从规模上划分的。
优点:可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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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
区别
【摘要】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
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
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
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区别
一、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
两种构造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及其辩护。
律师与侦查机关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与调查上。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所以,在侦查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的对象,而在诉讼上无平等地位。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具有侦查权,并不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
被告认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能依靠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收集,却不能自已收集,否则将被认为有毁灭证
据或串共的嫌疑。
同时,由于侦查是国家机关的单方行为,因此使侦查成为国家机关对被告的纠问。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由于受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制约,而否认侦查为国家机关的专属权,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独自收集证据。
国家机关只能以被告逃亡或可能逃亡为由,限制被告的自由。
双方当事都没有强制处分权,只有法院或国家相关机关拥有此种权利。
同时,为了收集证据,必须实行强制处分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同的权利,请求法院或相关的国家机关采取强制处分行为。
二、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起诉程序上的区别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也同样没有处分权。
因此,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追诉人就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
当然在职权主义之下,追诉人也可以采取起诉裁量主义或限制性起诉裁量主义,但那也只是基于刑事政策性的考虑。
同时,在公诉案件中,依被害人的请求,法院也可强制起诉机关起诉,在起诉后,除了证据不足的情况而得到法院许可外,一般起诉人不被允许撤回起诉。
而在当事人主义之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标的。
当事人即便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诉后,如果被告同意,也可撤诉。
如在美国,原则上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变更主义。
而在联邦德国原则上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在起诉上,两种诉讼模式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同。
在职权主义的情况下,侦查与审判可连续进行,即起诉机关在起诉的时候,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侦查卷宗一并移送法院。
因此,法院是以侦查机关的侦查为基础而进行审判活动,也就是职权主义的主体之间的更换,审判与侦查,在本质上完全属于连续一致的作业。
与此相反,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侦查和审判是分开进行的,法院也就不能以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果为基础而进行审判活动。
三、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罪状认否程序上的区别
由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都享有处分权,因此,不仅追诉方对是否起诉有自由裁量权,而且被告方也被允许承认起诉事实而服罪。
因此,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通常有一道“罪状认否程序”,是被告对起诉事实是否承认进行答辩。
如果被告承认有罪,则审判就不再进行,而直接对被告就其所承认的罪科刑,这是被告处分诉讼标的结果。
而在职权主义之下,原则上不承认罪状认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认自己有罪,仍然需要进行审判,被告之认定有罪,不是基于被告承认自己有罪的结果,而是审判调查证据后的结果。
因此,只要存在起诉,则审判便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必经之路。
如: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不设罪状认否程序,也同时禁止检察官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前进行私下交流,即使控辩双方达成某种
协议,在法官面前也是毫无效力的。
四、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审判程序上的区别
首先、就审判的形式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维持审判的合法性的责任与进行审判的主动权的归属,在职权主义之下,不仅审判的日期指定,而且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与方法均由法院决定。
同时关于如何进行审判的决定权在法院。
而在当事人主义之下,除审判日期由法院确定之外,其他均由当事人决定。
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就这些事项发生争议时,法院才出面裁定。
其次、就审判的内容来看,调查证据权利义务的归属是两者在审判阶段的重大分歧。
在职权主义模式之下,调查证据由法院独审。
而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调查证据一般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除明显是浪费诉讼时间或拖延诉讼为目的的调查外,法院无权干涉调查。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直处在相互吸收和相互融合的发展进程中。
自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这种趋势日渐明显,尤其表现在意大利和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上。
它们在职权主义结构的背景下融合了当事人主义结构的某些因素,形成了一种折中式或称混合式的诉讼结构。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比较,二者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存在着明显不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国家机关更多的权利,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则体现出对国家权利的某种疑虑,从而将更多的权利赋予公民个人。
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控制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
不可否认,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不可能完全兼顾各方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兼采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点,从而更好地实现控辩平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马春瑕,马玲.中美刑事审判模式比较研究[j].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
[2]龙宗智.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式因素及其合理限度[j].江海学刊,2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