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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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条例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和创新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我所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所在经济业务活动中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所的重要档案之一。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案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各类明细账等。
3.会计报表: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
4.工资册(表)。
5.其它: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管清册、成本计算表等。
三、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须由财务审计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审计处保管一年,嗣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入库,由档案室负责管理,综合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重新拆装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装整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会计档案管理的负责人。会计档案必须做到管理科学、存放有序、保管安全、查找方便。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会计档案应积极为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提供利用,凡需调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方可查阅或提供有关复制件。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七、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经综合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并经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监销人员签名盖章后永久保存。
八、本条例如与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办。
二○○二年十二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