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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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
2010-12-28 8:52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现在企业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专项资金100万元,是用于投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已
完工。请问:
1、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
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做怎样的纳税调整?
2、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准则,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
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做怎样的纳税调整?
【解答】
1.执行会计制度时,收到此笔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这笔补贴资金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执行会计准则时,收到此笔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使用这笔补贴资金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以后分期计提折旧并确认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