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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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讲稿
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
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说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怎么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但是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郑板桥充分掌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说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
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它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权之初,即在区、乡两级政府中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解决群众的民事纠纷问题。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年,
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的重要性。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贡献
大。??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
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4)
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消费纠纷、土地纠纷)(医患纠纷,有的医院专门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
终遵循的基本准则。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
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
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着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调解
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对其设立、构成和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的“设立”是“应当设立”、“普遍设立”;二是企(事)
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不同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任务有所差别,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并且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目前全国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
具体
培训、
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四)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