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者:李青青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司法确认制度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先例,比如美国的ADR制度、德国的诉前调解、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都对司法确认有相关规定。
但是我国运用在人民调解制度上是有创新意义的。
【关键词】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基于司法确认制度在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衔接有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现有的成果。
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有其社会发展特征,与我国国情稍有区别,它们在司法确认制度领域的特征不做解释。
我们主要研究与我国人民调解相类似的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
在台湾地区,位于基层乡镇市公所一般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其中调解人员一律由社会人士担任,乡、镇、市长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调解委员会委员,防止流入行政调解模式,究其性质可界定为政府主导的民间性调解,将民间调解与司法行政适当对接起来,有效实现案件的分流并降低诉讼量。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条例》规定台湾的调解委员会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书后,应在3日内报当地乡、镇或市公所,由公所对调解协议先进行审核,再由公所在7 日内决定是否将通过审核的协议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
经过法院对送请的非诉调解协议审核之后,若没有发现其违反现行法律,对该调解协议予以核定,则其具有与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相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或提起自诉。
如若经审核发现非诉调解协议存在违反事由、损害公序良俗等因素,则法院不予确认,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与我国司法确认制度不同的是,我国是由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去法院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而台湾的乡镇市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无须当事人申请,由乡镇市直接送法院审核,若裁定有效后则直接具强制效力。
另,台湾地区对于确认后的调解协议若发现有违法因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无效或撤销之诉等相关事后救济的措施规定较为详细和完整。
纵观我国目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则缺少相应的当事人事后救济程序的规定,台湾地区的做法的实践操作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的。
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
105当代思潮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问题的提出司法确认机制运行多年以来,不乏有学者对其进行过探讨与论证,笔者借由其中的两个观点展开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即司法确认机制容易造成司法权力过度干预的问题。
因司法确认机制使得司法权力进一步渗透到调解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行政化和司法化,使得调解的自治性目标更加难以实现,从而削弱了社会自治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一些原本可以在社会自治中自行解决的问题,却要通过司法机关予以进一步确认,使得本可以自动履行、没有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减弱、违约率增加。
第二个观点即司法确认制度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产物。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每个公民都信守承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额外地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司法确认。
换言之,即使没有任何外在强力的因素,调解协议也应当普遍得到履行。
对于上述两个观点,在笔者看来都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首先,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负责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法院,双方达成协议也是在充分磋商妥协后得出,不存在诉讼中类似败诉后的强迫。
既然调解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则必然是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但是目前法律却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必然意味着调解协议的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且由法院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人民调解还能在多大程度保持自身独立性,还能多大程度地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
人民调解是不是已经内化成诉讼体系中的一种,与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特殊程序并列的“新型书面审”诉讼程序呢?其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已经由双方签字确认。
此时,若调解协议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调解协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如此,法律却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不就多此一举了吗?复次,人民调解的本意是双方秉持互利互让的原则,自主地达成协议,解决纷争。
传统与超越: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再解读
除 纷 争 的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 最 近 立 法 通过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调解 法 》 出特 点 是 进 一 步 坚 持 和 巩 固 了 突
人 民调 解 的群 众 性 、 自治 性 、 间 性 , 次 明晰 了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 建 构 了 对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的 司 法 确 认 制 度 。这 民 首 并
的《 民调 解法》 人 民调 解协议 效 力 的定位及 人 民 人 在
调 解 协 议 的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方 面 均 有 重 大 的 历 史 突 破 , 文 试 图 从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传 统 历 史 发 展 脉 本
的群众 性组 织 。人 民调解 委 员 会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根
是 由于 长 期 以 来 , 民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未 得 到 法 律 人
的、 其他 纠纷解 决方 式不可 替代 的作 用 , 称为 化解 被 矛盾 纠纷 的“ 一道 防 线 ” 由 于人 民调解 制 度 是 中 第 , 华 民族 “ 合” 化 的 产物 , 而 又 被 国际社 会 誉 为 和 文 故 “ 东方 经验 ” “ 、东方 之 花 ” 0 0年 8月 2 。2 1 8日, 十 第
年 来 , 民 调 解 组 织 每 年 调 解 的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都 保 人
持 在数百 万件 。仅 2 0 0 9年就 达到 7 7 6万件 , 6. 调解 成 功率达 9 %以上 , 6 当事人 反悔 起 诉 到法 院 的 约 占
0 7 , 法 院 判 决 维 持 原 调 解 协 议 的 近 9 % 。1 .% 被 0 L 新 J
协议 后又 反悔 的 , 任何 一 方 可 以请 求 基层 人 民政 府 处理 , 可 以向人 民法院起 诉 。《 民调解工 作若 干 也 人 规定 》 3 第 6条 规定 : 当事人 应 当 自觉履 行调 解协议 。 《 民事诉讼 法》 l 第 6条规定 : 民调解 委员会 是在基 人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摘要: 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
本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关键字调解调解协议社会司法确认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
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非诉调解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法律确认文书,从而赋予当事人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司法确认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司法确认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进行确认的制度。
它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确认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确认制度下,法院会对涉及公民权益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确认,确保其合法性。
如果个人申请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通过司法确认制度来保护其权益。
司法确认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效防止了不当争议的发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确认制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确认制度反映了法院的独立、公正和权威。
法院批准或确认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
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政府,都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确认制度的存在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再次,司法确认制度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确认制度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和审查,确保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符合法律的要求,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如果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司法确认制度可以予以修正。
司法确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发生,增加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了司法公正的实施和维护。
最后,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法律的统一和规范。
司法确认制度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和规范化。
在司法确认制度下,法院对判决、裁定进行认可和确认,使得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保证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普遍适用。
同时,司法确认制度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不规范和不合理的问题,促进司法机关的改进和进步。
综上所述,司法确认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推动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了法律的统一和规范。
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确认已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实践运作、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该条规定带有强制性,即当事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不予确认。
1.申请确认的主体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包括调解协议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例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与调解员签署协议,也可以由调解员代为签署。
2.确认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使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司法效力,即使协议中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司法确认也能够让其具有执行力。
同时,司法确认也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3.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调解协议、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
(2)审查材料当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公告告知当人民法院发现调解协议存在赞成一方过多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
(4)审查异议当事人对确认申请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在公告告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材料。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出发,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探讨。
首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将调解协议直接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而《民事调解法》则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确认。
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将作出确认决定,使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协助法院进行审查,以便顺利获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再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与法律文书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还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即自调解协议达成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存在争议。
因此,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和公正性。
《人民调解培训》教案
第五章 调解协议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 2、协议书载明事项 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部分 新法解读
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即:八大进步、 七大特点
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 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 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 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 ,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 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
三、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
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 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 情况,讲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宣讲法律的具体精神, 明其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 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 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 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 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在此我们要注意的 问题是必须要坚持以
有些纠纷从表面形式看来比较激烈,双方的“火气” 都很大,双方剑拔弩张、势不两立,谁的意见都听不进去。 对这类纠纷可以采取冷处理法,既先不急于调解,先放一 放再说,打个时间差。经过一段时间后,心态就容易平静 下来,或有的人想要面子,一时不让步,但经过一段时间 后,就可以“体面”地接受让步。(通常向说的“以时间 换空间”)
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基本的方法
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 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 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 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它通过调解员的中立、公正,使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协议后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经过司法机构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保护。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确保当事人的自愿性和真实意愿,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一旦协议达成,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进行确认。
经过确认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提高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度,进一步促进了调解的推广和应用。
其次,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而调解作为一种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以避免一些简单的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也可以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作为一种和谐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后,不仅可以解决个案纠纷,还可以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而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违反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总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推动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参加黄河路街道和黄河路街道司法所联合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黄河路街道共有企事业,各类行业,专业性调委会31个,调解员155人,今后我们将陆续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分批进行培训,自我介绍一下,下面有黄河路街道办李主任讲话.黄河路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提纲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臵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解读第三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原则、基本方法、调解技巧一、调解原则:二、基本方法三、调解的步骤四、调解技巧第四部分人民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的制作一、卷宗内容二、卷宗目录三、调解申请书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五、调查笔录六、调解笔录七、人民调解协议书八、回访纪录九、卷宗情况说明十、立卷归档黄河路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主要依赖于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说~人民调解组织一直在我国发挥着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更是作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臵《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中规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又明确规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管理~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
”对于司法所性质这一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第一~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建设的有机组织部分~它所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事办事处,的延伸,第二~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其他基层政法组织机构无法替代的地位与功能,第三~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第五~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1999年第5期基《中办通报》中对司法所这一称谓已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这不仅符合基层司法行政的自身本质属性~又反映了它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
《人民调解法》讲义
《人民调解法》讲义一、人民调解发展史采取说服疏导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式,称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
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
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将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
作为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颁布《人民调解法》的背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
人民调解“司法化”之反思——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为视角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人民 调解“ 司法 化” 的产生 原 因
( 一) 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
在不 同 的社会 时期 , 诉讼 量 随着社 会发 展 的变化 有所变 化 。
根据美 国学者 埃尔 曼的解 释 : “ 诉讼量 是指在 一定 时间 内, 每个人
、
我 国人 民调 解“ 司法 化” 的现状
解 本 质的 关 系。
关键 词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认 司法化 作 者 简介 : 梁淑 芬 , 华 南理 工大 学法 学院 2 0 1 l 级 法律 硕 士。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2 1 - 0 2
制 的 信心 , 以达到 分流 减压 的 目的 。在 立法 层面 上 , 2 0 0 9年 出台 了《 关 于建 立健全 诉讼 与非 诉讼相 衔接 的矛 盾纠纷解 决机 制 的若
干意 见》 司法解 释 中详细 规定 了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程 序 , 包括 司
法 确 认 的适用 范 围、 认 定标 准及 诉调 对接 程序 等 。2 0 1 0 年, 人 民
调 解 司法确 认程 序写入 了《 人 民调 解法》 , 当事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可 向人 民法院 申请 司法确 认调解 协议 效力 , 一旦 调解协 议被 司法确 认 后 具有 强制执 行 力 。2 0 1 2 年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讼 法 》 也有 相 关 规 定 。可 见 , 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 程序 入法 已是必然 之 势 。
事人 高度 的 自愿性 , 导致调 解协 议 “ 流产 ” 现 象时 有发 生 。 为 了保 表 格如 下 : 障调 解协 议 的有效 执行 ,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 认 程序 应运 而生 。 立 法 图一 : 2 0 0 5 年. 2 0 1 1 年 民商事 收案 情况 统计表 。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075当代思潮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诉前调解在纠纷化解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尤其是随着2020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的发布实施,各地法院诉调对接平台逐步建立。
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亲自到法院办理司法确认,也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申请司法确认。
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有关立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增加了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司法确认制度的受案范围、管辖法院和受理审查程序、裁判文书及法律效力等内容。
2011年《人民调解法》把人民调解从“法规”转换成了“法律”,从立法上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虽然确认了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现状线下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提请主体、提请期限、管辖法院、法律实效基本一致,都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从这简单的一句话中,我们便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漏洞所在:(1)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司法确认时,人民法院才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进而确认其效力。
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那么必然他就会拒绝申请司法确认。
这种制度安排给了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空间,而且不能给予调解协议充分的尊重,可能造成当事人将调解制度当儿戏的局面。
(2)调解协议形成超过30天,双方当事人便不可以再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并不会马上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来不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制度定位、推进原则和工作机制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制度定位、推进原则和工作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制度定位、推进原则和工作机制司法确认是指法院对某些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确认程序在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中越来越被重视。
但是,在实践中,司法确认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繁琐、限制过多、效率较低等。
为此,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司法效率。
一、制度定位司法确认程序的制度定位应该是一个专门针对特定法律效力事实、行为或权利状态的诉讼程序,它在体现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确认程序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确认程序有助于消除可能存在的权利争议或不确定性,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
其次,司法确认程序是一个纠正错误、消除不正当影响的机制。
司法确认程序可以帮助业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复杂的或有争议性的事实、行为或权利状态,从而保障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最后,司法确认程序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程序的司法确认,各参与方可以在借助法治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以建设社会的信用基础。
二、推进原则我们应该在推进司法确认程序时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
确保司法确认程序的任何行为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包括能否受理案件、判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正性原则。
在推进司法确认程序时,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听证权、辩论权和申诉权等权利,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
3.效率原则。
建立快速、高效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推进司法援助的必要条件。
通过加强业务的协调、提高司法确认程序的效率、减少流程繁琐,来满足司法确认程序的快速、高效、低成本等要求。
4.维护权益原则。
司法确认程序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广大群众权益、社会公正和秩序。
三、工作机制在推进司法确认程序时,我们应该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程序的高效、有序开展。
人民调解中的司法确认程序问题
浅谈人民调解中的司法确认程序问题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的法制生活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逐渐得到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认可和实践,但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之间的衔接和究竟具体用何种程序进行确认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对于即将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如何发现问题并有效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就变得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3-02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它的重要性根源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息讼原则以及和谐精神,而且从现实生活上看,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而且很好地弥补了司法程序滞后性的不足。
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协议大部分都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也存在签署协议之后,当事人反悔了使得协议不能得到执行的情况。
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受不到法律保护,更可能受到事实上的不利益。
这样的情况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尤其是与当今对诚信社会的呼唤相违背,长远来说也不利于我国稳定可靠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形成。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了一个所谓司法确认制度,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
但是,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之间的衔接和究竟具体用何种程序进行确认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如何发现问题并有效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一、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基本特点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协调方式下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
它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有以下基本特点:1.自愿性。
人民调解是采取协商、调解等非强制、非强制性措施来解决纠纷的手段。
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参与人民调解的自由,协议内容也是在双方协商达成的基础上,经过自愿选择并签署的。
2.义务性。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中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其双方均应遵守。
人民调解协议是实现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具有合法的解决纠纷的权威性。
3.快速方便。
人民调解程序短、程序简便,协议达成快速,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人民调解协议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法律效力也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
例如,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是解决纠纷有效的方式之一,当事人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表明签署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另外,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制作和解书。
和解书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需被法院确认,其司法确认制度是指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予以认可,并向当事人制作并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
其作用在于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保障人民调解成果的最终实现。
1.司法确认的主要程序在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有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就协议涉及的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的,便予以确认,并制作协议书。
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确认。
2.司法确认的效力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思考
请 由当事 人提 出 ; 二 是司法确 认 的主体是 人 民法院 ; 三是 司法确认 的客体 是争议双 方 当事 人 在人 民调解委 员会 主 持下签订 的调解协议 ; 四是司法 确认的调解 协议 具有法律
强制执行力 。
段 。其 内容主要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 一是 司法确认 的申
件 。具 体来说 , 民事合 同的成立 , 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 第一 , 有 明确 的 当事人 ; 第二, 当事人 意思 表示 明确 ; 第三, 内容 符 合法律规定 。至 于人 民调解 员的参与 , 只是起 到了促进 、 协 调和协助 的作用 , 并不改变 争议 双方 当事人 的身份 。争
同性质 。
( - - ) 人民调解协议 的司法确认制 度的现实价值 。人民 调解协议 的司法确认制度 的确立 , 无论是实 务界或是理论
界都给予 了高度的评价 。具 体来 说 , 其现实 价值 具体表现
在:
二、 人 民调解协 议的司法确认 制度 的基 本 内涵及其现
实价值
1 . 便利 了民众纠纷 的解决 。 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后 , 如 果认 为有必要司法确认 的 , 可 以就 近 申请 司法 确认 。人 民
2 0 1 3年 8月
黑 河 学 刊
He i h e J o u ma l
Au g . 2 01 3
总第 1 9 3期 第 8 期
S e r i a l N o . 1 9 3 No . 8
完善人民调解协 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思考
⑨ 乔 书 兰
( e共信 阳市委党校 , d 河南 信 阳 4 6 4 0 0 0 )
合意为本: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应然基调
作者: 刘显鹏[1]
作者机构: [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128-13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合意
摘要:人民调解机制对纠纷的解决乃是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合意予以完全尊重的基础之上,而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则应以充分落实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所达成的合意为基点进行制度设计:从申请确认的主体来看,应允许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从审查的内容来看,法院主要应进行形式审查,实体上仅限于审查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从确认的形式来看,法院应通过裁定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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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制度
困龙山女神
一、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司法确认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按照颁布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司法确认程序
(一)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流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由双流人民法庭管辖
(二)程序的启动
1.前提——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
2.启动——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特别注意:不得委托代理人。
3.申请的时间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4.立案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7.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五)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司法确认的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意义和作用
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在程序上合法,其内容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无疑对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最直接的肯定,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公正形象。
对当事人而言,通过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然后申请司法确认,不但省钱,而却省时,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也能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司法确认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
2.
3.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开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