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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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的思考

建立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的思考
动 、发 展 海 洋 事 业 、实 施 海 洋 管 理 的 重 要 内容 。
l 国 内外 海 洋 调 查 船 管 理 与 使 用 的 现 状
对 比
海 洋 调 查 与 研 究 的调 查 船 中 ,大 多 数 船 舶 是 用 于 专 项 任 务 的专 业 船 舶 ,如 制 图 、海 图测 绘 、海 洋 渔 业 以 及 其他 专 业 调 查 任 务 ,这 些 船 舶 一 般 不 用 于 综 合性 的科 学 调 查 。美 国海 洋 学 计 划 的 大 部 分 综 合 性 调查 项 目是 由 大学 一 国 立 海 洋 学 实 验 室 系 统 的船 舶 承 担 。其 中 大 学一 国立 海 洋 学 实 验 ] 室 系统 ,由 国家 科 学 基 金 会 每 年 核 审 一 次 本 年 度 的用船 计戈 ,协 调 6 0 1家科 研 单位 的用 船 时 间 和调 查 、科研 任 务 ,这 些 单 位 包 括 伍 兹 霍 尔 海 洋研 究所 、斯 克 里 普 斯 海 洋 研 究 所 、华 盛 顿 大 学 、特 拉 华 大 学 、美 国海 洋 与 大 气 局 、美 国海
开 始允许 科 学 家 有 权 使 用 所 有 的美 国海 洋 科 学
考察 船 。欧 洲 也 已 经 开 始 了类 似 的计 划 , 1 9 96 年英 国 国家 环 境 研 究 委 员 会 、法 国海 洋 研 究 与 开 发 中心 和 德 国教 育 研 究 部 签 署 了为 共 同 的科 学 利益 和 活 动进 行 相 互 合 作 的协 议 。2 0 0 9年 欧 盟 资助 了 为期 4年 总投人 达 7 0万 欧元 的欧洲 调 2
基 金 项 目 :海 洋 调 查 立 法 项 目 ( 2 0 0 ) 2 0 2 6

第 9期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指发[1994]40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指发[1994]40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
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指发(1994)403号1994年9月29日)
各分局:
最近,局对各分局的船舶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了《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防止船舶事故,确保我局停靠码头船舶的安全,局对加强护船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1、各船按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护船制度,梯口安全更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并佩戴明显标记。

2、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外来人员登船制度,各船未经大队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家属小孩登船和私人在船上会客。

3、上述规定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规定于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国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

接此通知后,请你们结合本部门(单位)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的意见或建议,在3个月内反馈至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

同时,为便于国家海洋调查专项任务用船计划的统筹安排,遵循“志愿加入”的原则,请各相关单位及时申请加入国家海洋调查船队。

联系人: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高学民联系电话:************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我国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科研的责任”、“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调查船队(以下简称“船队”)由全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相应海洋调查能力的科学考察船舶组成。

船队按照政策引导、志愿加入,统筹协调、分类分级,信息开放、资源共享、竞争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船队主要承担国家海洋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现将《海籍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海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总则3.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内容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

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1980年2月23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内容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O 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二O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船舶检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验船公司,系指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并具体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海上设施等检验活动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验活动系指在中国境内:(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二)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实施入级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三)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的检验(包括审图检验);(四)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五)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检验、评估与认证等。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安全[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9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履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水平,现将《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

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规范管理 从严治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着力打造强大队伍

规范管理 从严治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着力打造强大队伍

么 工作 都 能 够 思 想 明 确 、 目的 明确 ,不 盲 从 、不 盲 动 ,创 造 了 团 结 、紧 张 、严 肃 、活 泼 的 政 治 思 想氛 围 ,发挥 了积极 的 引导作 用 。
治队、平等和谐;制度理念 ,即制度先行 、要求全面、
内化于心 、外践于行 ;安全理念 ,即关 口前移 、常抓不
21 年第6 ● 51 01 期
海洋 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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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 的共识 。”
中国海监 第一 支队的前 身是国家海洋 局第一海洋调 查船大队 ,成 立于 16年 1月。2世 纪末 ,这支队伍完 95 2 0 美地 实现 了 由海洋 调查船 队 到中 国海监 船队 的华 丽转 身 ,承担起 了新 的职 责和 使命 。 回首 中国海监 第一 支 队走过的 四十六年 的发展之路 , 传承 了传 统 ,积累了经 验 ,沉淀 了历史 ,升华 了文化 。如今 ,规 范管理 、打造 队伍 、依法建队 、从严治队 已成 为第一支 队思想与文化 建设 新的追寻支点。 支队长 陈福说 : “ 海上 的航船 ,无论大或小都是一
倍的效果。具体做法是对支队多年来积累的优良传统和
经验教 训进行 了总结和积累 ,形成 了中国海监 第一支队 海洋 文化理 念体系 ,系统地表述 了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中的 各项 指导 思想和行 为理 念 ,并赋予其深厚的文化 内 涵 。海洋 文化理念体系包括 :海洋文化理念 ,即驰骋海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进行,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船舶航海试验需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试验安全管理体系、试验过程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试验安全管理体系1.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试验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实施并监督试验安全管理体系。

2. 安全风险评估:试验前必须对试验计划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对于主要风险点应有完善的管控措施与隐患排除措施。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通过培训等方式使人员知晓。

4. 安全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排查。

5. 安全管理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试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跟进改进。

二、试验过程安全管理1. 船舶检查:在试验前,必须对船舶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2. 航行安全:试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合理确定航线和速度,并确保良好的航行视野和交通情况,尽量避免与其他船舶和设施发生碰撞和危及人员安全的事故。

3. 气象、水文和水文条件:在进行试验前,必须全面考虑水文、气象等条件的影响,并根据情况做好应对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4. 试验过程控制:在试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试验计划进行操作,并且在每一步都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操作安全后,再继续进行。

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 危急情况处理:如遇到突发危急情况,必须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废除危险因素,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2. 安全报告: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7•【文号】海船舶〔2010〕62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境外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海船舶﹝2010﹞629号2010年1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保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技术状况的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境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生下列情形所导致的各种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等行为:(一)检查官在检查报告行动栏填写标示滞留的行动代码或签发其它法律文书告知船舶被滞留的;(二)检查官明确告知拟滞留船舶但尚未完全采取上述措施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对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和处理登记船舶境外滞留事宜。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船级社”)和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建立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船舶境外滞留处理过程中的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理第五条当发生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公司及当事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并有效履行下述职责:(一)船长应就检查官提出的滞留缺陷和法律依据逐条核实。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行出海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劳[85]100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行出海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劳[85]100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行出海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行出海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5年11月19日国海劳(85)1009号)各分局、研究所:我局海洋调查船船员、调查作业人员的津贴制度,系一九八一年九月国家劳动总局以(81)劳总薪字128号文件批准建立的。

实行这项制度对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稳定海洋事业队伍,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四年多来,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需对现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为此,现将出海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远洋调查任务,津贴分为三类:一类为船长,政委,大副,轮机长和正副指挥,正副考察队长,首席科学家,以及副研究员以上高级科技人员,每人每天人民币二元;二类为其他正式干部每人每天人民币一元八角;三类为工人和见习人员,每人每天人民币一元五角。

另外停靠外国港口每人每天加发外汇一点五美元;不靠外国港口每人每天加发相当一美元的人民币,不发外币。

二、执行中近海调查任务,继续执行局(81)国海劳字599号通知规定的标准。

为鼓励出海执行任务,各单位可在当年或上年增收节支提成的奖励基金中给每人每天加发一元。

这一元属奖励性质,所以在每一航次中的发放要从严掌握,按以下几条原则:1、对全船,如发生经济损失较大的责任事故或影响很坏的政治事故不发;2、对部门,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本部门不发,船长、政委扣发一半;3、对个人,发生责任事故的当事人不发,部门领导扣发一半,如还有不服从工作分配、打架斗殴、行窃等严重违犯组织纪律的不发。

三、近中海与远洋划分,见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沿海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引航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各直属海事局:近年来,因航运企业、港口调度、引航站等对航道实际水深掌握不准确,导致一些深吃水船舶在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时富裕水深不足,搁浅事故多发,给港口经营企业和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的监督管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方面在认定港口水域航道水深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发行的海图(包括电子海图)水深为法定的航行参考依据。

水深变化快、测量频度大,且无法及时更新海图或电子海图水域的水深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新测量的结果为准。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商当地港口、航道等部门,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港区、航道淤浅和疏浚情况,合理确定扫海测量频率。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深吃水船舶进出本辖区吃水受限水域实施严格控制,水深控制标准要在海事管理机构出版发行的海图水深基础上,充分考虑船型、潮高、航速、底质和淤浅等因素,切实保证船舶留有安全的富裕水深。

四、疏浚和新建航道验收后,各业主单位应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扫海、测量。

水深测量结果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海洋科学考察船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海洋科学考察船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海洋科学考察船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张丽瑛;张兆德【摘要】结合美国ATLANTIS号、英国JAMES COOK号、挪威G.O.SARS号和日本CHIKYU号等科学考察船综合分析国外海洋科学考察船的现状.对我国现有的科学考察船现状进行分析与对比,提出我国发展海洋科学考察船的方向.【期刊名称】《船海工程》【年(卷),期】2010(039)004【总页数】4页(P60-63)【关键词】科学考察船;海洋科学;海洋地质调查;地球物理调查【作者】张丽瑛;张兆德【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山东,青岛,266071;浙江海洋学院,船舶与建筑工程学院,浙江,舟山,316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4.81目前,关于科学考察船的专业文献[1-2]很少。

文献[3]则较为完整地对中国极地考察船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力所限,我国科学考察船的发展相对滞后,多数船只都已经或接近退役,我国科考船的性能和设备也比较落后,大部分海洋探测设备和科研仪器未及时更新, 整体配套不完善, 探测手段落后、探测覆盖范围小,难以满足多学科综合考察的要求,不能适应我国海洋科学考察参与国际海洋科学实验研究的要求。

1 国外科学考察船的现状鉴于科学考察船在海洋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一直将海洋科学考察船的建设视为海洋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世界上有49个国家拥有自己的海洋科学考察船,总数量超过500艘。

海洋科学考察船数量居前10位的国家依次为:美国、日本、俄罗斯、英国、德国、中国、法国、荷兰、乌克兰、韩国和加拿大。

2000年以来世界主要国家海洋科学考察船性能对比见表1。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现代海洋科学的发展对海洋科学考察船提出了新的要求。

美国政府每年都投巨资用于海洋科学考察,以保持其全球海洋的霸主地位。

美国现拥有世界上装备最先进、船只数量最多的海洋科学考察船队。

以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Woods Hole Oceanographic Institution)为例,该所已拥有4艘海洋科学考察船,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执行海洋科学综合考察任务,其中2艘考察船(ATLANTIS和KNORR)可搭载人深潜器。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当好船检“国家队”让水域更安全环保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当好船检“国家队”让水域更安全环保

刚刚过去的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作为广东地区国家船舶检验主力军和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生力军的重要组成,中国船级社(CCS)广州分社(简称“CCS广州分社”)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主题主线,坚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主动融入并服务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决从源头守好船舶、海洋装备设施的安全质量,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中展现出新姿态、新担当、新作为。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凝心铸魂”2023年,CCS广州分社通过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建强战斗堡垒,不断深化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

这一年,CCS广州分社立足职能职责对群众关于船检服务普遍关切的问题及时回应诉求、开题作答,推出的5项为民办实事项目、41项技术能力提文|通讯员 周伦府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当好船检“国家队” 让水域更安全环保23珠江水运2024年01月24升目标已全面完成。

这一年,CCS广州分社聚焦高质量发展“靶心”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26篇,梳理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清单,有力推动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各项工作向前发展的思路、举措。

用优质服务护航“大国重器”2023年,CCS广州分社紧跟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趋势,坚持以优质、高效的船检服务,保障一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大国重器”项目顺利推进,切实让广东的“海上制造”加速扬帆,驶向更远处的深蓝。

这一年,执行检验服务的全球首艘智能型无人系统科考母船“珠海云”正式交付使用,这是中国船级社智能船舶规范体系应用的一次生动实践。

这一年,执行检验服务的6.5万吨半潜船“祥泰口”轮在广州命名交付,我国半潜船船队再添一员“猛将”。

CCS广州分社还携手业界在半潜船关键技术研发和服务能力提升上取得显著突破,荣获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这一年,执行检验服务的我国首艘超深水大洋钻探船“梦想”号在广州命名试航,“极地”号破冰科考船也顺利出坞下水,我国深海和极地科考装备技术取得长足进展。

科学考察船的内部系统化管理方法探究

科学考察船的内部系统化管理方法探究

确 造 成 的内 部管 理 混 乱问 题 ,容 易引 起团队内部矛盾、降低团队工作的配 合度和积极性。
二是科 考船 管 理 人 员的 管 理 理 念 未 转 变,我 国 科 考船多属于自然 资 源部 、中科 院 、中国 地 质 调 查 局、中 国 大 洋 协 会 等 国 家 事业单位 ,虽 然 在 船 舶 本身 的 管 理中多 数 采 用的 是自 招船员、自主经营的模 式,方便 船舶 的 统 一 管 理 。但 是 由于 我 国 海 洋 科 考事业 起 步 较 晚 ,国内少有经 过专业 培 养 的 科 考船员,目前 科 考船 招聘 的 船员,即使 是船长、轮机长等高级 船 员,也多数由商船转业而来,其管 理 理念不一定适应现代科考船的特点, 容 易出 现 船 舶 内 部管 理 不合 理 不 科 学的问题。
于执行 科 考 任 务,人 员 配 置不仅 有船 员,还 有来自不同科 研机 构 的科 考 队 员,有 时候 需 要 执行 多 航 段 共 享 航 次 任 务,由于任 务和需求不同,管 理不 善容易引发矛盾或造成效率低下的问 题,更甚者影响船上人员的团结和船 舶的安全。
欧美国家在历史悠久的科考事业 发 展 过 程中,科 考船 管 理 经 验 也十 分 成 熟,例如美国,不仅科 考船的所属 单位 对 科 考船的 管 理 建 立了比 较 完 善、规范的制度,全国还建 立了专门 的科考船队管理机制配合科考船内部 的 统 一 管 理 。我 国目前处 于海洋 科 考 事业 迅 速 发 展 的阶段,科 考船 舶 数 量 增加、先进程度提高,科 考船都是由 国家拨款、所属单位自主建 造、统一 招聘人 员 并进 行自行 管 理,因此 科 考 船所属单位对于船舶本身的管理制度 相 对 完 善,但 是科 考船内 部的 管 理 机 制 不 健 全,整 体 管 理 比 较 混 乱 ,主 要 存在以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1994年6月14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为更好地贯彻《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现予颁发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海洋调查船装备建设发展趋势研究

海洋调查船装备建设发展趋势研究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科学与信息化2023年4月上 103海洋调查船装备建设发展趋势研究柯强福建海洋研究所 福建 厦门 361012摘 要 国家越来越重视海洋科学调查研究,为发挥海洋调查船的观测研究作用,辅助海洋科学工作者进行海洋调查,需要完善海洋调查船装备建设规划,总结海洋调查船装备建设发展趋势,掌握海洋调查船技术特点,持续推进装备稳定运行,打造海洋强国。

基于此,本文深入分析了海洋调查船装备建设现状,并对未来装备建设进行展望。

关键词 海洋调查船;装备建设;发展趋势Research on Development Trend of Oceanographic Research Ship Equipment Construction Ke QiangFujian Institute of Oceanography, Xiamen 361012, Fujian Province, ChinaAbstract China pays increasing attention to marine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role of oceanographic research ships and assist marine scientists in oceanographic research,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planning of oceanographic research ship equipment construction, summariz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oceanographic research ship equipment construction, master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oceanographic research ship,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equipment, and build a maritime power country. Based on this condition, this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quipment construction of oceanographic research ships and looks forward to future equipment construction.Key words oceanographic research ship; equipment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trend引言海洋调查船作为海洋调查的主要平台,是海洋开发的重要力量,与普通船只相比,具备更高的科技水平,能够有效了解海底地质构造、水文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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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我国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科研的责任”、“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调查船队(以下简称“船队”)由全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相应海洋调查能力的科学考察船舶组成。

船队按照政策引导、志愿加入,统筹协调、分类分级,信息开放、资源共享、竞争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船队主要承担国家海洋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联合相关部门和机构成立船队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下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

第五条协调委员会负责审定船队组成;审定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用船计划;审定海洋调查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与调查设备的维护更新资助计划;协调调查用船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船队组成;代表协调委员会与船舶单位签订加入船队协议、登记并公布船队组成船舶名单;拟定船舶与调查设备维护更新的资助计划;拟定年度用船计划、航次船舶经费并落实安排;汇总船舶航次报告和编制年度船舶航次计划执行情况;建立、维护船舶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公布有关船舶航次任务信息;组织调查和考核评估船舶性能及其服务质量;完成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船队船舶管理单位或具有船舶使用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船舶单位)为登记船舶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三章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船队船舶按照调查适航区域分为近海和远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我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科学考察船舶均可申请加入船队。

近海调查船:承担近海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排水量300吨以上,最大续航力不少于15天,最大船速不低于10节;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干实验室和湿实验室;具有满足相关海洋调查绞车、吊杆等设备和调查仪器以及卫星通讯设备;具有可容纳15人以上考察队员舱室;
远海调查船:承担远海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排水量在1500吨以上,最大续航力不少于8000海里,自持力不少于50天;最大船速不低于14节;要求有干实验室、湿实验室、数据处理中心等,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专业实验室配套设备比较齐全;配有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各种绞车(地质、物探、水文等);船舶后甲板平整,具有适当的作业面积;具有可容纳30人以上考察队员的舱室。

用于海上特定专业调查的船只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第十条申请加入船队的船舶,须以船舶单位名义向办公室提出加入申请(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加入申请由协调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符合船队准入条件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在册。

办公室定期公布船队组成船舶名单。

第十二条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登记在册船舶的考核评估,内容包括船舶性能、船载调查仪器设备以及船上实验室状况、船舶完成任务情况等。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国家调查任务和资助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船舶加入船队时,船舶单位须与办公室签订加入船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见附件2)等事项,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

第十四条船队船舶在其完成已经承接的国家海洋调查任务后可以申请退出船队。

船舶单位须提前6个月、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向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协调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船舶单位积极完成协调委员会安排的船舶保障和调查工作任务的,将优先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与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列入国家调查任务航次安排计划的船舶,将获得一定的船舶年度维护费。

承担较多国家调查任务的船舶,将在船载调查设备的维护与更新、船上实验室的适应性改造等方面获得资助。

第十七条船队船舶加挂国家海洋调查船队成员船标识。

第十八条船队船舶负有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义务,每年度近海调查船应当提供至少1个月、远海调查船提供至少3个月的船时,由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船舶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的船时安排,并明确可供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的用船时段,办公室应当于10月底前将用船安排反馈各船舶单位。

船舶单位应当在每航次结束1个月内向办公室提交船舶航次报告。

第二十条船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确保任务执行期间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船载调查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次计划不能执行的,由任务承担单位和船舶单位共同向办公室申请报批;因船舶单位或任务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航次计划不能执行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调整的航次计划继续完成相应航次调查任务;因国家海洋调查任务调整取消航次的,由办公室对船舶单位进行一定的补偿。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较好、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船舶单位或连续2年安排较长船时用于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船舶单位将给予表彰或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连续2年考核评估较差的或总计3年未完成所承担任务的船舶将从船队中劝退;拒不服从航次任务安排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单位应清退有关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船舶应当退出船队;因船舶维护和操作不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海洋调查船队船舶入队申请表
附件2:国家海洋调查船入队协议书
甲方: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船舶单位)
为促进海洋调查船舶开放、高效的合作共享,提高海洋调查船的使用率,减少海洋调查的交叉与重叠,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根据“志愿加入,统筹协调”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船名)船加入国家海洋调查船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保证每船每年度提供至少个月的船时,由甲方统筹安排。

二、乙方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甲方报送下一年度的船时安排,并明确可供甲方统筹安排的用船时段;乙方承担甲方安排的调查任务时,在每航次结束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船舶航次报告。

三、乙方按照国家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船舶的管理和维护等职责,确保任务执行期间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船载调查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乙方须完善保密制度,对所有船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调查时间、调查任务、调查区域、调查资料等各项工作的保密工作。

五、甲方优先安排乙方单位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任务。

六、甲方适当给予乙方船舶与调查设备的维护更新资助。

七、乙方在不影响完成所承担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可于当年4月30日前,在确保规定时间内完成承担甲方任务的前提下申请退出,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

八、有以下情况者,甲方将采取相应处理:
(1)连续2年或总共3年未完成甲方安排任务的船舶,将从船队中劝退;
(2)在确定航次任务安排后,拒不服从安排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将要求船舶单位清退有关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清退责任船舶;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船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联合海洋调查船队乙方:船舶单位(公章)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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