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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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国海管字[2003]1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文号】国海岛字[2010]661号•【施行日期】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家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内容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国家、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主管部门分管海岛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洋主管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海岛、财务、法规、海域、环保、科技、预报、外事、海监和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是否科学可行。

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

负责审理工作的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内设的海岛管理机构,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申请海岛是否已设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通过上述审查后,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申请人在完成上述两个文件后,由海岛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国海管字[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海籍管理制度,我局编制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修订了《海籍调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6日印发的《海籍调查规程》(国海管字[2002]22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六日海域使用分类体系1 范围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 术语和定义2.1海域使用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海域使用分类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用海方式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有效岸线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开放式用海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五)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六)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海域使用的调查取证可在陆岸检查、巡航监视等执法检查中开展。

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海域使用审批情况;(二)实际占用海域和使用情况;(三)海域使用权人履行海域使用法定义务情况;(四)海域使用违法所得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实际使用情况有关的证书、文件和资料;(二)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海域使用情况,要求其作出相关说明,包括陈述、申辩;(三)进入当事人占用的海域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摄像、拍照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用海行为,接受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1980年2月23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内容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规划、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审批范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审查内容(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审批程序(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批程序(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

但近年来,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降低等问题;同时,围填海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和总体控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海洋功能区划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引导和调控海域使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和围填海项目审批的依据。

目前,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启动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

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注意做好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国海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据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项目用海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沿海地方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

报告包括报告书及资料来源说明等附件。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以及项目用海的不利影响,提出项目用海的对策和建议,并做出用海论证结论。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我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8]7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4.1 论证原则4.2 论证内容4.3 论证成果4.4 论证程序4.5 论证依据4.6 论证等级4.7 论证范围4.8 论证重点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5.1 资料内容5.2 资料要求5.3 现场勘查5.4 现状调查6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6.1 项目基本情况6.2 项目申请用海情况6.3 项目用海必要性7 海域概况简要分析7.1 自然环境概况7.2 海洋生态概况7.3 自然资源概况7.4 开发利用现状8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8.1 项目用海环境影响分析8.2 项目用海生态影响分析8.3 项目用海资源影响分析8.4 项目用海风险分析9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9.1 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9.2 利益相关者界定9.3 相关利益协调分析9.4 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10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0.1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10.2 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1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11.1 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11.2 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1.3 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11.4 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12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12.1 区划实施对策措施12.2 开发协调对策措施12.3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12.4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13 结论与建议13.1 结论13.2 建议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附录B(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附录C(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附录D(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2006)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2006)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2006)【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国海发[2006]28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06.10.13【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其他第三章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权管理,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是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位。

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称宗海。

但填(围)海造地的,应独立分宗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两宗以上海域的,应当按宗分别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海域使用人使用同一宗海域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7.06.08•【文号】海管字[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司制定了《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二○○七年六月八日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为了加强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范围符合以下1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属于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项目;(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国海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1]16号)局属各单位:《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计量规定》)已经2001年4月6日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计量规定》,确保海洋工作中各类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

国家海洋局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加强海洋计量监督管理、保障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促进海洋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建立海洋特殊量值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海洋计量检定,使用海洋计量器具及向社会提供海洋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计量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海洋计量器具包括海洋计量标准器具和海洋工作计量器具。

海洋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在海洋计量领域内,用于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检定海洋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海洋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直接用于获取海洋数据资料的各种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

第五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报、公文、统计报表;(二)编制涉及海洋数据资料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三)发布广告,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四)制定海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五)进行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及海洋环境评价活动;(六)收集、存贮、加工、交流海洋数据资料;(七)出具检定、校准、检测、试验数据和凭证;(八)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工程建设、海洋资源开发;(九)研制、开发、生产计量器具、工业产品和商品;(十)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自《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项制度的推行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

到目前为止,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达到50多个,其中大部分省(区、市)已出台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国普查登记用海面积达25000平方公里,发放海域使用证1.5万本,部分地区持证用海的比例达到了90%,形成了良好的用海秩序,促进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在海洋工作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地方法规建设、普查登记、使用金征收等工作上,个别地方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方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在协调配合上存在特殊的困难,或工作方式及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仍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

这些问题如不及早统一认识,尽快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阻碍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直接影响到我国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的改善、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及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

海域使用管理是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我国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极为关键的对策措施,对落实海洋行政管理职责到位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争取在近期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为此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1998年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海管发[1998]318号),全面深入地检查和总结《暂行规定》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找出找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解决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9日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海洋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2.取消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3.取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4.取消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5.取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内县际海域界线勘定职责下放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2.加强海上维权执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中国海警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海洋维权执法能力,维护海洋秩序和海洋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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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一、严格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前,办理用海预审手续。

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

建设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WGS-84坐标)、资信证明材料等。

国家海洋局收到预审申请材料后,组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自通知提交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提交的,国家海洋局退回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材料。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其他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按上述规定程序开展初步审查和海域使用论证,用海方案确定后办理正式用海审批手续。

二、规范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过程中,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初审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并附标注项目用海范围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和毗邻海域确权现状图。

三、改进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建设项目单位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国家海洋局收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
书面凭证。

国家海洋局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

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规定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在项目用海审查过程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充分应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受理审查运转,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本通知自2013年3月4日起施行。

文件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情况及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海洋局。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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