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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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52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根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和部门“三定”规定,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具体分工明确如下: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牵头拟订综合性法规、规划和政策;负责安排清洁生产重大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向财政部提出清洁生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牵头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服务)导向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拟订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综合性法规、规划,提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根据国家法规、规划拟订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分别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重大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0〕108号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
为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严格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和《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5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各部门不得单独制定和发布清洁生产相关标准。
三、完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清洁生产促进部门协调机制,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加强配合,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