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差旅费是指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
为了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提高报销效率,确保财务出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本单位特制定了以下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二、差旅费报销的范围1.差旅费报销适用于本单位内的职工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
2.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票务费等。
三、差旅费报销的申请和审批1.职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交给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2.差旅费报销申请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并确保费用是合理、必要、真实的,并附上相应的发票和凭证。
四、差旅费核销方式1.差旅费核销采取预付制,职工在出差前,提前向单位申请报销费用的预借,申请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操作。
2.差旅费核销后,职工应及时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票据与预借金额进行核对,如超出预借金额需进行补缴,如不足需进行退还。
五、报销申请和审批流程1.职工在出差结束后,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详细列明费用明细。
2.提交报销申请表以及相关票据和凭证给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3.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将报销申请表和票据送往财务部门进行核销,并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费用报销金额打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归档保存相关票据和凭证。
六、报销费用的限额1.交通费:报销交通费应按照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2.住宿费:报销住宿费应限制在制定的标准范围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3.餐饮费:报销餐饮费应限制在每天的标准范围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4.通讯费:报销通讯费应限制在每次出差期间的标准范围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七、差旅费报销的时间要求1.差旅费报销必须在出差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逾期报销将不予受理。
2.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销,请提前向部门负责人做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为了加强行政事业的资产管理,提高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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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财行[2014] 4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的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验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县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到镇办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080201-(最终)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度编写:制度修订:文字校对:制度签发:签发日期:2018.01.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出差费用的管理,明确员工公务出差过程中的费用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所在地点(含市辖区,以下统称为办公地)以外,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伙食费)及公务杂费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员工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办公地点到集团其他办公地点办公的,为工作地点调整,不适用本办法。
被调整工作地点的员工在新办公地,因工作需要须离开新办公所在地,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工作,则为出差,此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公务出差至全国各地区的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的各级员工。
第二章出差申请第五条员工出差前须在钉钉上提交《出差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总、公司负责人签批行政考勤人员备案后方可出差,未经审批、备案,则外出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第六条填写《出差申请》时,应周全考虑行程安排,《出差申请》信息应与实际出差行程相符。
参加会议、培训的须附会议、培训通知。
第七条出于考勤需要,多位员工同一事项出差,须使用各自钉钉提交《出差申请》。
第八条《出差申请》必须在出差前审批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前未能及时进行出差申请的,出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办出差审批,并附说明原因,经分管总、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九条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允许借款。
如特殊原因(金额在5000元以上,属于项目组性质出差)需借款的,必须提交借款申请并通过审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的合计。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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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7年07月24日 15时29分 2098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机关事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77/Z78除外)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背景政务中心作为政府服务的主渠道,为了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责,需要开展差旅活动,但差旅费用的管理一直是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政务中心制定了本管理办法,加强差旅费用的规范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务中心内部人员、承办机构人员进行的差旅活动,不适用于外聘人员、合同人员和不属于政务中心范围内的差旅活动。
三、预算和审批1. 预算政务中心每年会根据预算安排对差旅费给出总体预算。
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差旅预算申请,需要详细说明差旅目的、行程、预算用途等相关事项。
2. 审批市场部门为差旅申请文档的负责审批单位,审批周期为三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后,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用及其它支出应在预算范围内使用。
四、差旅费用的报销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财务审批人员进行差旅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审核流程应按照“申请、审批、审核、报销”的基本流程进行。
1. 差旅费用差旅费用是指差旅期间因出差所发生的路费、住宿费、餐费等个人支出。
差旅费用报销应当各自核对凭证,以及报销人员提交的申请表、行程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2. 临时工作费用临时工作费用是指差旅期间除差旅费用以外因出差所发生的电话费、传真费、邮费、打印费等个人支出。
临时工作费用报销应当各自核对凭证,以及报销人员提交的申请表、行程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五、差旅期间的车辆使用政务中心鼓励差旅期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车进行出行,但如果差旅任务需要使用政务中心或相关单位的车辆外,需要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并在出发前向财务审批人员进行报备。
六、差旅期间的路线选择政务中心的差旅计划应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出行,同时要确保差旅期间人员安全。
在差旅期间,应尽量避免夜间驾驶,保证人员的安全。
七、其他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避免出现超标超范围的差旅费用支出。
对超支部分应由报销人员本人自负。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政务中心所有,政务中心负责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与解释。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整体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差旅费的范围和标准1. 差旅费的范围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会议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2. 差旅费的标准根据不同级别和职务进行分类确定,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差旅费的申请和审批1. 差旅费的申请应提前填写《差旅费申请表》,明细列出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差旅费的审批应遵循责任分工、程序规范的原则,由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3. 申请人在填写差旅费申请表时,应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差旅费的报销1. 差旅费的报销应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费用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差旅费的报销材料应包括报销申请表、费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等。
3. 差旅费的报销申请应提前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明细列出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并附上相应的费用票据和证明材料。
4. 差旅费的报销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核实并支付相应款项。
第五章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1. 差旅费的使用应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经济,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
2. 差旅费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 发现差旅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差旅费管理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以上是《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差旅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差旅费管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92]国管财字第138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正文:----------------------------------------------------------------------------------------------------------------------------------------------------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1992年6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2]国管财字第138号发布)财政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2]财文字第070号),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差旅费开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住宿费不实行包干。
如途中确需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会议期间食宿和交通费自理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二、工作人员出差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区、近郊区出差,确实不能在单位(包括出差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六角,早餐不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我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定额的通知》([90]国管财字第249号)的规定执行。
即:实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不再报销职工市内出差交通费,因公乘坐长途汽车仍可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二元。
五、工作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密云县、昌平县、平谷县、怀柔县、延庆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去外地出差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实行包干。
机关单位差旅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差旅活动,加强差旅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因公出差的员工。
第三条机关单位差旅活动应遵循勤俭节约、合理使用、方便快捷、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差旅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员工因公出差,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交通方式、住宿需求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出差事由紧急,需临时出差的,员工应先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在事后及时补办《出差申请单》。
第六条出差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批出差申请单,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本部门员工出差申请单。
第三章差旅费用报销第七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八条交通费报销标准:1.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实际费用。
2.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按单位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九条住宿费报销标准:1. 出差人员住宿,按单位规定的标准报销。
2. 住宿费报销需提供住宿发票。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1. 出差人员每日伙食补助费按单位规定的标准报销。
2. 伙食补助费报销需提供餐费发票。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1.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单位规定的标准报销。
2. 市内交通费报销需提供交通票据。
第四章差旅费用结算与监督第十二条差旅费用报销实行先垫后报制度,员工出差前需向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第十三条员工出差返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报销材料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报销实行实名制,报销人需对报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定期对差旅费用进行审计,确保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机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机关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厅财字[2006]382号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文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规范事业单位内部差旅费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因公务差旅产生的费用报销管理。
三、管理标准3.1 差旅事前审批1.差旅事务的布置和决策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在事前进行审批,并签署差旅费预算表。
2.差旅费预算表应包含差旅目的地、时间、交通工具、留宿标准、伙食标准等认真信息。
3.差旅费预算表应提交财务部门备案,并由财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差旅活动。
3.2 差旅费报销凭证1.差旅费报销凭证应包含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发票、机票、车票、留宿发票、餐费发票等相关费用凭证。
2.差旅费报销凭证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参加差旅的人员签字确认。
3.差旅费报销凭证应依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财务部门。
3.3 差旅费报销流程1.差旅人员在差旅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将相关凭证和报销申请表交给所在部门的行政人员。
2.行政人员负责核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和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并将其提交给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在收到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和相关凭证后,对其进行审核和核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工作。
3.4 差旅费标准1.交通费:差旅人员选择交通工具应以经济、安全、效率为原则,交通费用依照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2.留宿费:差旅人员依照公司规定的标准选择留宿,留宿费用依照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报销,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最高标准。
3.伙食费:差旅人员依据差旅地的伙食费标准进行报销,伙食费用依照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报销,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最高标准。
4.其他费用:差旅人员在差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通讯费、会务费等,应依照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报销,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最高标准。
四、考核标准1.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和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差旅费报销流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差旅费的管理,提高差旅支出的效益和合理性,便于对差旅费的预算和支出进行有效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二、差旅费的范围1.差旅费包括因公临时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2.差旅费不包括与会议相关的费用。
三、差旅费的报销标准1.交通费–火车:标准座位车费的80%;–高速列车:经济舱票价;–飞机:经济舱机票;–公共汽车、轮渡等其他交通工具:实报实销,需提供有效票据。
2.餐饮费–含早餐、午餐、晚餐及必要的伙食费;–餐费按不超过当地最高一般标准的60%计算。
3.住宿费–房费不超过当地星级酒店的标准间价格;–单独住宿补贴按实报实销。
4.其他支出–合理出差补贴;–其他必要支出实报实销。
四、差旅费的报销程序1.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并附上相应票据。
2.直接主管审批后,报销人员向财务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票据,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核算。
3.财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差旅费进行报销,未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差旅费的监督与检查1.财务部门定期对差旅费的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予以退回。
2.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差旅费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应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以上为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敬请遵守。
希望以上规定能够对公司的差旅费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确保差旅支出的合理性和透明性,促进公司的发展和效益。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关差旅费管理,防止差旅费的浪费和滥用,保证公款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机关的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的含义差旅费是机关单位为办理公务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保险、杂费等费用。
第二章差旅费支出第四条差旅费支出的原则差旅费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需差旅;(二)花费合理;(三)节约用水电。
第五条差旅费的支出范围发生差旅费的情况包括:(一)外勤;(二)业务考察、调研;(三)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差旅费的保险机关单位应当购买员工差旅保险,保证员工出差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第七条差旅费报销的流程差旅费报销包括差旅费的核定、凭证批准、报销审批、报账入账、财务审核等流程。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申请材料差旅费报销申请应当包括报销申请表、差旅费明细表、相关凭证等。
第九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包括预算控制、审查核实、审核公示、财务审计和会议决议等程序。
第四章差旅费管理监督第十条差旅费管理监督机构本机关设立差旅费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差旅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差旅费物证保存机关单位应当保存差旅费的报销凭证,做到真实可查。
第十二条差旅费监督检查差旅费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审计、监督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执行本办法,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机关负责人。
附件列表:(1)报销申请表;(2)差旅费明细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预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财务审计:指主管部门对机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核。
本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员工的差旅费开消可能过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统一控制;(2)员工的差旅费报销申请可能会存在虚假情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如有违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精简版
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差旅费支出,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内差旅费支出,包括公务差旅费和企事业单位差旅费。
第三条定义1. 差旅费:指因公出差期间,职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2. 公务差旅费: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3. 企事业单位差旅费: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第二章差旅标准第四条差旅补助标准1. 公务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交通费补助1. 公务差旅费的交通费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差旅费的交通费补助由单位按照真实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食宿费补助1. 公务差旅费的食宿费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差旅费的食宿费补助由单位按照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第七条报销程序1. 职工因公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2. 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应经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3. 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进行差旅费报销。
第八条报销要求1. 职工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票据和证明材料。
2. 职工报销的差旅费应符合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报销期限差旅费发生后,职工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报销,逾期未报销的差旅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监督和追责第十条监督机制1. 差旅费管理实施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支出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公众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对差旅费支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十一条追责制度1.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
机关事业差旅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管理,规范差旅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执行任务时的差旅活动。
第三条差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实事求是,合理开支;(三)公开透明,严格审批;(四)强化监督,确保廉洁。
第二章差旅审批第四条差旅审批权限:(一)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二)出差预算由财务部门审核;(三)出差审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差旅审批程序:(一)部门负责人填写《差旅审批表》,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员、预算等;(二)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如预算不符合实际需求,应予以调整;(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差旅审批表》。
第三章差旅费用报销第六条差旅费用报销范围:(一)交通费:包括火车、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二)住宿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三)伙食补助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四)市内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五)其他费用:根据出差实际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七条差旅费用报销程序:(一)出差人员填写《差旅报销单》,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费用明细等;(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差旅报销单》,签署意见;(三)财务部门对《差旅报销单》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予以退回;(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差旅报销单》;(五)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差旅纪律第八条差旅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二)出差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三)出差期间,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四)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欠。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1.引言本差旅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员工出差期间的费用报销与管理,保证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在公务、业务或其他工作需要下进行的出差活动。
3.定义3.1 差旅费:指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信费、办公费等费用。
3.2 出差申请:员工提出的出差需求,并填写相应的出差申请表。
3.3 报销单:出差结束后,员工填写费用明细并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报销的单据。
4.出差申请4.1 出差计划:员工需提前向上级汇报出差计划,包括出差地点、出差时间、预计费用等。
4.2 出差申请表:员工填写出差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出差计划、评估报告等必要材料。
4.3 上级批准:上级审核后,批准员工的出差申请。
5.差旅预订与安排5.1 交通预订: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出差地点和预算,协助员工进行交通工具的预订。
5.2 酒店预订: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出差地点和预算,协助员工进行酒店的预订。
5.3 行程安排:员工需事先规划好出差期间的行程,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调。
6.差旅费用报销6.1 费用凭证:员工需妥善保留出差期间所产生费用的所有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6.2 费用明细:员工在差旅结束后,填写费用明细表,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细化记录。
6.3 报销单填写:员工填写报销单,将费用明细和相关凭证一同提交财务部门。
6.4 报销审核: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的核准或驳回。
6.5 费用报销:费用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及时进行费用报销,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销操作。
7.监督与追责7.1 内部监督:公司设立差旅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差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外部审计:公司将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差旅费管理的审计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和合规性。
附件:出差申请表、费用明细表、报销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务:指员工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会议费、培训费等。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08-5-22 11:18【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07]56号)精神,市财政局重新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等方面。
同时,《办法》对出差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赴省外出差住宿费按照副市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住宿费按照副市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50元和每人每天30元。
《办法》中还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实习、工作锻炼等的差旅费以及调动搬迁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而且对规范和完善我市市直部门单位差旅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08年5月15日。
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财行[2014] 4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的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验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县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到镇办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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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差旅费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根据市财政局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财行[2014] 4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的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验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市各县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到镇办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住宿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赴市外地区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返车票加发150元的奖励补助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
第十六条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赴市各县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标准执行。
单位人员到镇办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
镇办干部到村开展工作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0至30元标准,由镇办在规定的标准限额自行确定。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市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市交通旨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市辖各县区30元,省其他地区50元,省外80元。
区直单位人员赴镇办出差,不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交通费,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
镇办干部下村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乘坐交通工具坚持安全、节俭、方便的原则,不鼓励干部自驾车下村开展工作,交通费实行往返趟次限额,每趟往返按10元至80元标准补助,由各镇办根据
到村远在标准近自行确定。
到镇办所在村出差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信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和工作特点在本办法规定标准限额以制定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公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二十八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从单位公用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市(县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安市财字[1996]108号)同时废止,区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汉滨区赴省外差旅住宿费、市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
附表二
汉滨区赴省市差旅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
附表三
汉滨区赴市县差旅住宿费、市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
附表四
汉滨区赴区镇办差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