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贷款人理论发展综述及对我国的启示_孙天琦

合集下载

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机制风险现状及防范研究

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机制风险现状及防范研究

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机制风险现状及防范研究
邓洪丞
【期刊名称】《黑龙江金融》
【年(卷),期】2022()7
【摘要】最后贷款人机制是国家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旨在维持金融系统的有序运转,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危机向其他甚至整个金融体系扩散和蔓延。

当银行业机构面临流动性风险而同业机构又不愿援助时,按照“白芝浩法则”(Bagehot,s Dictum),为防止恐慌蔓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牵头依法依规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承担了部分金融危机处置和金融改革成本。

但央行贷款的低成本和局限性,以及最后贷款人权责不对称和职能泛化容易引发金融市场道德风险,从而导致最后贷款人机制风险隐患。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机制风险现状,进一步研究防范央行最后贷款人机制风险的对策建议。

【总页数】5页(P13-17)
【作者】邓洪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借鉴
2.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救助机制的探讨
3.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风险与防范
4.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
政策有效性研究:基于资产负债表政策与银行间市场反映5.完善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思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再认识

对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再认识

作者: 封俊国
作者机构: 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出版物刊名: 浙江金融
页码: 12-13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最后贷款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职责;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监管职能;银行业监管
摘要:2003年9月国务院确定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明确了人民银行今后将围绕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方面开展工作。

也就是说,维护金融稳定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能(市场准人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被分离后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中央银行既有的实践看.大多通过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安排进行,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投资者补偿机制)共同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成为一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先决条件。

随着我国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太完善的情况下.重新认识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合理地解决相关问题和建立相关制度.发挥其稳定金融作用.将有积极意义。

对建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个案探讨

对建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个案探讨

有必要建立 最后贷款人 ; 第二 , 国央行也垄 我 断货 币发行 ,从 而使央行具有履行 最后贷款 ●郭小冰 人功 能的充分资源 ; 三 , 第 其基本功 能都在于 防 范系统性 风险 ; 四, 第 其基本形式都 是在金 融机构流动性市场来源枯竭时 , 由央行提供的最 后的手段 。 鉴此 , 应该承 认我 国央行 的确行使了最后贷款人功能。 因其与 国外最后贷款人形式不 同而具有一 定的隐蔽性 , 故笔者称 其为 ‘ 隐性 最后贷款人 ’并 将其明确 , 定义为 : 央行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而提 供的再 贷款。” 上所述 , 综 笔者 认为 ,隐性最后贷款人” “ 这种观点是很有道 理的。尽管 我国的最后贷款 人制度 与国际通 行的定 义有所不 同 , 但就其最基 本的属性 “ 防范系统性 金融风险而提供的再贷款” 而言 , 质是一致 的, 其本 我国在处理金融危机 的实践 中确实运用 了最后贷款人制度 。 如果 以“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 险而提供 的再贷 款” 这一定义来 考察我 国最后贷款 人制 度的实施情况 , 2 世纪 9 年代 中期至今 , 国央行 自 0 0 我 履行最后贷款人功能的金额达 1 万亿元 。考察这 1 万 亿元再 贷款的 . 4 . 4 实施情况 ,发现它在实践 中表 现出不 同于国外最后贷 款人 的行 为特征 , 存在严重问题 : 1 . 救助标 准过 于宽松 , 救助范围过宽 , 最后贷款人制度被严重 滥用 。 国际上 , 为抑制道德 风险 , 最后贷款 人制度对于应该 在何种情况下对何 种机构提供最后贷款有严格的先决条件 。 这些基本 的先决条件包括判 断 该 问题机构 的倒 闭是否将损害金融 系统的稳健性 和问题机构是否满 足 具有清偿力等其他一系列条件 。如美联储 A规则 中规定 , 只有在特定情 况下才能向资本不 足的存款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若美联储超 限度提供 贷款 , 导致该机构苟延 残喘而增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 I) F c 日后关 闭该 D 机构时的损失 , 则美联储应 向 F I D C予以赔偿 。这些原则 在道德 风险 防 范上是行 之有效 的 , 但在我 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中却没有得到体现 。从 农 村合作基金会 的关 闭、 农村信用社 的风险处置到城市信用社 的停业整 顿, 从商业银行不 良贷款 的收购到证券公 司经 营黑洞 的弥补 , 不管问题 机构的风险是系统性风 险还是非系统性风险 , 不管问题机构是流动性风 险还 是清偿性风 险, 不管风险形成的原因如何 , 只要出现了支付问题 , 人 民银行就必须发放最后贷款予 以救助 , 最后贷款人制度被滥用的情 导致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风险与防范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风险与防范

和退 出等 机制 的新 型最 后贷 款人 制度 。
(三 )中央银行风险管理概念及发展综述
“风 险 ”是不 确定 性对 目标 的影 响 ,其 中的 “影 响 ”有可 能 是正 面 的 ,也可 能 是 负面 的 。风 险管 理 就是 管 理不 确 定性 、减 少 威胁 、放 大 机会 、创造 条 件 改 变风 险 传导 的 过程 ,使其 有助 于 目标 的 实现 。 次贷 危机 后 ,英 国 、美 国 、澳 大利 亚等 国 中央 银 行 都 开 始建 立 央行 风 险管 理体 系 ,结 合 最后 贷款 人 制 度 系统 地 、全面 地 、有 步骤地 对 “危机 ”进行 防范 、 救 助和 管理
关媳词 中央银行 最后贷款人 职责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
最 后 贷款 人 职 责作 为 中 央银 行 的 传 统 职责 , 自 中央 银行 出现 之 时就 与 其紧 密 联系 在 一 起 ,尤 其是 2007年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爆 发 后 ,为 应 对 危 机 冲 击 , 缓 解 金 融体 系 流 动性 困 境 ,维 护金 融 稳 定 ,世 界主 要 经 济体 央 行 和 国际 货 币基 金 组织 纷 纷 行使 最 后贷 款 人 职 责 ,展开 救 助 行动 。随 着金 融体 系的 快 速发 展 和 金 融业 务 日趋 创 新 多变 ,中央 银 行 行使 最 后贷 款 人 职责 所 面 临 的风 险种 类 和特 点 也 日趋复 杂 ,需 要 建立 健 全 风 险管 理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 施 切 实 防范 救 助风 险 ,实现 政 策 目标 。
二 、我 国央行 最行贷款 人制度现 状与 ISO31000标 准 I ̄0,aJ I入
(一 )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现状
一 会 计 研 究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设与金融安全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设与金融安全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设与金融安全最后贷款人(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是当金融机构由于暂时性的流动性不足而发生经营困难甚至危机时,通过提供贷款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机构。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商业银行暂时性的流动性不足、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传染、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纷纷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救助了许多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有效地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以美国为例,次贷危机发生后,美联储首先通过声明表明了美联储控制危机进一步蔓延的决心;[1]随后又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市场注资以及通过再贴现窗口向一些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特别是向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注资,大大缓解了这些机构的资金压力;[2]此外,美联储还通过降低利率、贷款拍卖以及协同金融机构联合救市等行动来防止危机的蔓延。

[3]在各方的努力下,这次被称为仅次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金融危机虽然重挫了全球的经济发展,但仅用了两年多时间便取得了全球经济的恢复性增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0年1月26日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称,全球经济正在复苏,力度比预期更为强劲,预计2010年和2011年世界经济分别增长3.9%和4.3%。

虽然还不能将此“功绩”直接归功于各国最后贷款人的救助行动,但毫无疑问,本次金融危机中最后贷款人很好地行使了自己的职责,并没有重犯美联储在“大萧条”中的错误。

[4]必须承认的是,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之所以能够很好地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与其长期的经验积累和正确的理论指导是密不可分的。

众所周知,从1797年弗朗西斯·巴应爵士(Francis Baring)第一次提出最后贷款人的概念,西方国家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随着近几十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增多,各国中央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孙天琦[1] 张晓东[2]
作者机构: [1]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济南250100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部金融》编辑部主任,陕西西安710075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133-142页
主题词: 次贷 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摘要:美国的次贷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从法律角度反思危机根源有助于我们还原这场“二战结束以来最严重的危机”的真实面目。

近年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下,美国金融法律监管不断放松,放贷人无视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规定,一些社区组织借《社区再投资法》“合法地敲诈”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中“零首付”致抵押转移风险制度失效等都导致了此次次贷危机的爆发。

目前,美国立法机构和行政当局正采取立法对策予以解危。

我国应从中汲取教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快推进征信管理、证券信息披露、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监管、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自然人破产等有关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依法防范金融风险。

最后贷款人(LLR)制度:香港经验及其启示

最后贷款人(LLR)制度:香港经验及其启示
贷额, 首选是“ 居者有其屋” 私人机构参建计划” 或“ 下的按揭贷款 。 ( 五)L R援助的期限和利率。由于提供最后 L 贷款援助的 目的是让有关机构有短暂喘息空间以处 L R援助 , L 这是考虑到一家分行的流动资金不能轻 易地与整个银行的流动资金分割 。因此, 分行 的 该 总部( 在必 要时得 到其注册 地有关 当局 的 L R援 L 助) 应对其香 港分行 提供足够资金 , 以协助其香港

香港金融管理局把 向银行∞ 提供的融资或流动
资金援助分为三类 : 一是提供即日或隔夜流动资金 , 以缓解短期资金 紧张的情况; 二是 为遇有短暂资金
困难的银行提供 L R援助 ; L 三是提供较长期 的流动
资金援助和/ 或资本援助。 ( 一)UR的性质。金管局指出,L L R援助的 目
受 的银行的同业存款—— 目的是帮助该机构将其流 定提供低于最高限额 的援助 。
汇基金票据和债券 、 其他符合条件 的在贴现窗 口进
行再贴现的证 券、 其他投资级别 的证券 ( 已获认 有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金管 指
可信贷评级机 构给予 最低可接受或 以上评 级 的证 局一般的做法是不会对境外银行在香港的分行提供 券 )() ;3 以该机构的住宅按揭组合作为抵押品的信
( 四)金管局 向有问题机构提供 L R援助采用 L
的三种基本途径。( ) 1 金管局购买该机构在其可接 动资产迅速变现 ;2 回购合格的港元证券, () 包括外
为高 , 可获 得最 高 不 超过 其 资本 基 础 20 的 将 0% L R援助。在任何一种情况下 , L 金管局均可酌情决 ( 七)对境外银行香港分行 的 L R援助。金管 L 局上述政策 只是用于提供流动资金援助那些若倒闭

最后贷款人(LLR)制度:香港经验及其启示

最后贷款人(LLR)制度:香港经验及其启示

最后贷款人(LLR)制度:香港经验及其启示孙天琦【期刊名称】《西部金融》【年(卷),期】2006()1【摘要】本文介绍了香港金融管理局履行最后贷款人角色的有关情况:(1)LLR的性质;(2)外汇基金是金管局履行LLR功能可应用的资源;(3)提供LLR援助的先决条件;(4)金管局向有问题机构提供LLR援助采用的3种基本途径;(5)LLR援助的期限和利率;(6)LLR援助的抵押品要求和最高限额;(7)对境外银行香港分行的LLR援助;(8)须经财政司司长同意的资金援助;(9)对没有清偿能力银行的处置;(10)对问题贷款的处置。

从实践看,1980年前的银行流动性危机香港政府基本没有介入;1980年代,基于问题银行可能产生的系统性影响和对港元的潜在冲击,香港政府对部分机构进行了救助。

虽然没有对银行使用破产清算的方式,但并不意味着香港政府害怕银行破产。

香港金融管理局给了外部清晰的信号:香港政府接管银行或向银行提供财务支持并不是一个惯常的政策,给予援助并不是必然的。

香港没有自动救赎无力偿付债务银行的政策,1990年代对BCCI的处理中,金管局判断BCCI没有系统风险,就对其进行了清盘,所有存款得到兑付,但是清盘过程也是痛苦的;2000年后开始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文章接着对内地近几年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对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的资本救助和财务重组进行了总结。

面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较差、资本金不足、亏损严重等问题,参照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财务重组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等思路,一些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积极采取类似措施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务重组。

止2004年末各级地方政府及股东累计弥补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亏损51.42亿元,累计剥离不良资产71.73亿元,累计置换不良资产235.12亿元,投入的资产总额达358.27亿元。

典型案例有在佛山市政府支持下兴业银行收购佛山商业银行、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资产重组、重庆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置换、成都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大连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以及河南省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化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后贷款人理论发展综述及对我国的启示孙天琦1,刘社芳2(1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济南250100;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西安710004)摘要:本文对有关最后贷款人职能界定、承担主体、援助对象、援助标准、资金来源、道德风险的产生及防范等方面的理论观点进行了梳理。

在此基础上,得出几点对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启示:(1)通过法律明确LLR的职能定位;(2)限定救助对象;(3)提高贷款利率;(4)缩短贷款期限;(5)坚持透明原则;(6)加大惩罚力度。

关键词:最后贷款人(LLR);流动性危机;惩罚性利率;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7-0034-06自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SIRFrancisBaring)首次提出“最后贷款人”这一概念至今,最后贷款人理论经历了深刻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至今仍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热点。

一、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FrancisBaring)在《关于建立英格兰银行的考察》(ObservationontheEstablishmentoftheBankofEngland)中指出,一切有清偿力的银行在危机时刻可以向英格兰银行借款,并将英格兰银行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最后手段”,这是关于最后贷款人的首次阐述。

该思想后经亨利・桑顿(HenryThornton)和沃尔特・巴杰特(WalterBagehot)加以系统和完善,构成了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核心。

(一)桑顿理论1802年,亨利・桑顿(HenryThornton)对1797年英格兰银行终止兑付银行票据的行为进行了考察,并在《大不列颠纸币信用的本质和效用观察》一文中对最后贷款人(LLR)的概念和方法进行了首次系统性论证。

桑顿的主要观点有:1、LLR的出现归因于:(1)部分储备的银行体系;(2)中央银行对包括发行金币和英格兰银行券高能货币的垄断。

2、LLR的责任是宏观的,是针对整个经济而言,而不是针对单个银行。

3、LLR主要是一种货币功能,而不是银行或信用功能。

4、LLR功能可以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中成立,并支持中央银行的目标。

(二)巴杰特原则1873年,沃尔特・巴杰特(WalterBagehot)出版了《伦巴德街:货币市场描述》(LombardStreet)一书,重新论证了桑顿的许多重要观点,全面阐述了最后贷款人理论,并提出了著名的巴杰特原则:收稿日期:2007-05-11作者简介:孙天琦,(1971-),男,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刘社芳,(1978-),女,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1、LLR的责任不仅是在恐慌期间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还应包括事先公开重申承诺在未来所有恐慌时期将迅速而有力地提供贷款。

2、LLR必须以惩罚性利率为手段。

高利率政策可以把高能货币的扩张限制在结束恐慌所必须的最小范围内;促使借款机构迅速归还LLR贷款,从而将基础货币保持在其稳定的增长路径上。

3、确定了LLR借款人类型、应接受抵押资产种类以及资产的可接受性标准。

巴杰特认为,LLR应在以恐慌前的价格估价的优良资产的基础上向任何有清偿力的借款人(银行家和非银行家)贷款。

LLR只要确定是优良的票据、债券,即使由于证券市场的恐慌而暂时跌价,它也可以放心贷款。

4、仅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

(三)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发展汉弗莱(Humphrey,1985),梅尔泽(Meltzer,1986)总结和发展了巴杰特的思想:(1)最后贷款人要及时地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慷慨解囊,提供无限的现金支持。

(2)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某些银行。

(3)最后贷款人的重要责任是防止恐慌造成的货币储备减少。

(4)最后贷款人的存在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

(5)最后贷款人有双重任务,一个是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提供无限援助,另一个是要公众知道它也会为未来的恐慌提供无限的救助。

(6)最后贷款人愿意为有良好资产抵押的银行提供贷款。

(7)最后贷款人的责任在于防止恐慌大范围地蔓延,而不是去拯救那些破产的银行。

(8)所有提供的救助性贷款应该是高利率的,有惩罚性的。

(9)破产的金融机构,若不能被完整地拍卖,则应当按市场价格出售或清算。

在处理机构破产过程中,损失应依次由股东、债券持有人、债务人、无担保的存款人及有存款担保的企业承担。

梅尔泽认为,金融恐慌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中央银行没有遵循巴杰特原则。

二、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的演变和发展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集中围绕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则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是否依然有效这两个基本命题展开。

(一)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银行的倡导者否认政府部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必要性。

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Selgin,1988、1990)。

同时认为,在自由银行体系下,由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传染性挤提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在活期存款的合约中已经包含了所有详细的信息。

他们同时认为,票据清算所能够解决存款类银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限制存款转化为现金也能制止恐慌。

Dowd(1984)认为这种限制类似于提供一份期权,在这份期权中,银行保留了延期兑付到未来某个时点的权力,作为补偿,银行将支付延期兑付的利息。

(二)承担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主体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

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Timber-lake,1984;鲍德,Bordo,1986;费雪,Fischer,1999),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大规模的系统性危机中,当央行无法自行消化时,Goodhart、Schoenmaker(1995)认为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同时政府也有权决定社会各方怎样对付危机和由谁来承担损失。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OMOs(openmonitoryoperations)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货币观点),还是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应急性的流动性供应只能通过OMOs向整个市场提供。

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King,1988)、鲍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LLR的操作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此提高对高能货币存量进行补充。

Goodfriend&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贴现将使一些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不能受到市场的惩戒,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扭曲其行为决策。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提供了向私人部门信用融资的有效途径,同业市场能充分考虑流动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同业市场获得流动性支持。

因此,对个体银行的具体干预既违反市场化原则又没有必要。

Kaufman也认为,除非是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

他强调了对个体救助的负外部性:不仅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且监管当局还会面对政治压力和监管俘获,从而增加更大的负外部性。

Kaufman同时扩展了LLR的内涵,认为,虽然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变得非常有效,促进了流动性机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盘和折价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均衡的资产价格不受暂时流动性的影响。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古德哈特(1999)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他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

最后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

费雪(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银行看作是解决因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市场摩擦的一种手段。

他认为,中央银行具有的LLR功能类似于提供了一种保险,这会降低私人冒险的成本,但同时会刺激银行的道德风险。

同时,LLR给予的监管当局非正式的酌情权又可能导致监管同盟的出现。

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认为大银行不会倒闭,那么抵制公共部门管理的策略将会鼓励银行进一步集中。

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Hirsch强调最优的办法是根据整个金融体系的特征适时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

(四)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标准界定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LLR援助对象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

但在LLR的实践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LLR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

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后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

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给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主要有三个理由:第一,中央银行在LLR必须行动时,要区分商业银行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问题是不太现实的。

商业银行向LLR申请援助时,存在潜在的声誉损失成本,因为即使是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如果向中央银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业市场上已经不具有融资能力,从而被怀疑有清偿力问题。

因此,向中央银行借款无需考虑是否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在生产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让处于困境中的机构破产,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客户—银行”关系将会失去,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这样做的成本。

第三,因为大银行的破产将毁掉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偿付能力,LLR也只有贷款。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

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后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

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后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

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也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