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省开头的公司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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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审批权限不同。
省名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城市名称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企业名称为单位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得以企业的名义用作行政区划。与市行政区划结合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与省,市,县行政区划结合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级批准。
2,名称和大小重复检查的范围不同。
请在全省范围内检查省名的副本;应在整个城市范围内检查城市名称。
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企业名称:(一)除具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外,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注册的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相同;
(2)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相同,但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扩展数据:
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没有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不得超过两个字符。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店铺名称,除非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名称作为店铺名称。
第十六条以企业名义进行的行业表述,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国民经济产业或者企业经营特性的术语。
企业名义行业术语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