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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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

工程投资估算编制

造价咨询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业主: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

承包单位:

二○年月

目录

第1篇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1-1第2篇合同协议书………………….………………………2-1第3篇中标通知书………………………………………… 3-1第4篇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4-1

可编辑

第1篇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另卷)

可编辑

第2篇合同协议书

工程投资估算编制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

业主: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

承包单位:

为了更好地建设,确保广州南沙开发区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合理性及适用性,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通过20 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编号:穗南基建中字[ ] 号)接受了承包单位承担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包括投资估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方案编制,(或,预算审核及重大工程变更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各方职责,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主要控制点及建设规模

1.1 工程名称:工程。

1.2 建设地点:广州南沙开发区。

1.3 建设规模:

1.4 造价咨询内容:

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编制服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南沙新区统筹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南开建交〔2017〕249号)要求,经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分析,根据项目特点,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6)(穗建造价〔2017〕45号)相关指标,结合广州地区及南沙类似项目经验数据分析情况。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2.1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果有签署的话);

2.2 本合同协议书;

2.3 中标通知书;

2.4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及主要技术标准

3.1咨询工作内容及主要技术标准以经过合同各方认可的《造价咨询工作大纲》为基础。

3.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造价咨询文件编制办法、技术经济指标及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编制工程造价控制方案。

3.3 按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编制投资估算。

3.4 审查估算文件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应用和掌握。

第四条咨询工作技术质量要求及工期

4.1 造价咨询质量要求以经过合同各方认可的《造价咨询工作大纲》为基础。

4.2 对业主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造价部分提出具体造价咨询意见,编制成造价咨询报告,提交给建设管理单位的造价咨询报告份数为各一式捌份。

4.3 造价咨询报告的说明书和主要成果资料加盖咨询单位公章。

4.4 造价咨询工期按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关于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进行,原则上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正式阶段性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后二十天内(常规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十天内、难度系数大、复杂程度高的二十天内)提交正式造价咨询报告。

第五条职责及义务

5.1 业主单位责任

1、业主单位相关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义务依照《广州南沙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2、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单位支付造价咨询费。

3、若本项目无建设管理单位,则本合同中有关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均由业主单位承担。

5.2 建设管理单位责任

1、向承包单位提供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背景材料,包括该项目的评审批复意见及有关会议纪要。

2、向承包单位提供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3、对承包单位提出的造价咨询意见,若为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认可,建设管理单位应责成可研编制单位采纳。

4、组织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提供评审工作中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联系。

5.3 承包单位责任

1、按照本合同及《造价咨询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按质量要求向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作成果,直接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2、对本工程造价咨询的结论和质量负责。

3、承包单位向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得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但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不对其认可的造价咨询质量负责。

4、按照《造价咨询工作大纲》的安排,保证咨询人员按时到位。

5、负责对造价咨询报告的内容及结论提供答疑。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6、承包单位应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其造价咨询的身份进行不正当活动,一经发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7、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能通过招标及财政评审的相应规范要求。

8、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六条奖励与惩罚

6.1 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承包单位有失职行为,在造价咨询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免收损失部分咨询费外,还应付与直接损失部分咨询费等额的赔偿金。

6.2 承包单位应当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负相应的咨询责任,但不代替可研编制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咨询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咨询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造成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损失的,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承包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6.4 若承包单位私自分包工程造价咨询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全额咨询费用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

6.5业主将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复核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南基建办[2018]134号)执行。

6.6 合同生效后,承包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业主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承包单位若未达到业主相关建设管理要求,业主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第七条合同费用及付款办法

7.1合同费用由以下造价咨询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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