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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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介绍
长期以来,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认为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工具。贸易界认为出口商只要取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至今上海许多出口商仍然笃信这种观点。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收款的前提是单证相符(TERMS ARE COMPLIEDWITH)。其含义是提呈了单据,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已被执行,受益人就可以从开证行处收到货款。受益人提呈的单据中通常包含提单等物权凭证,进口商付款取得了单据也就取得了货物,从而达到钱货两讫,交易完成的目的。对买卖双方来说,确实都很公平。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为信用证中加到“软条款”。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到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这种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作用有时甚至还不如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如撤销通知的送达迟于议付,该议付仍有效,开证行必须付款。而某些软条款信用证,尽管出口方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后开证行仍可根据软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而出口方和议付行无可奈何,或者这些条款是出口商根本无法办到的,信用证就成为一张废纸。
一、客检证书
客检证书是指质量检验证需由客户以各种方式认可,始能生效。进口商提出这种条款的起因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方装运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相应出具检验证书。这样,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方的检验证书,因而也收不到货款,起到了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这样做法原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其结果使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大大受到削弱。近年来,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使这一原本为防止出口商提供品质不符商品的一种方法演变成进口商可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余缺而随意拒付、拒收货物,强行压价甚至实施诈骗的手法,这实在是信用证历史上的一大突变,现举两例说明。
其一,上海市某制衣公司承接某港商订制的一批服装。该制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同意港商提出的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支付10%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两个月后,我方公司收到来证。该信用证规定:议付时要提呈一张正本品质证书。该证书应在装运前25天由开证申请人签署。品质证书上签字人的权限和签字应与开证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记录相符(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ONE ORIGINAL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 25 DAYS BEFORESHIPME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由于品质证书要由开证申请人签署,而其签字样本又仅为开证行所持有,受益人根本无法了解检验证书的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进口商签字,更无法验证该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的留底相符,甚至在装运前25天客商代表是否前来验货,出口商也无从掌握,因此,银行在审证时作了批注,提请公司注意该条款属软条款,如不接受,应联系客商删除该条款。受益人根据银行的批注意见,随即与港商交涉。港商同意取消该条款,但同时要求我外贸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信用证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企业未等到信用证修改书到达就向港商支付了该履约金,同时开始生产服装。但信用证修改迟迟没有到达,外贸企业多次与进口商交涉,均无结果。直到全部生产完毕,该港商派人来验货,仍口称信用证的修改书即到,但同时又拒绝出具检验证书。此后,该信用证的修改书始终未到,货物无法出运。该公司连续给港商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要求银行协助调查,发现该香港公司早已不复存在。这笔业
务使这家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不仅被骗去了履约保证金,而且大批订做的服装积压在仓库里难以处理,损失严重。
其二,某深圳公司找到一家上海外贸公司,声称有商品,有客户,只是没有进出口权,要求上海公司在收到其客户从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收购其货物。该上海公司与深圳公司达成了协议,此后不久,某香港银行开来购买该批货物的信用证。该证要求提呈由开证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在装运前经其检验,并规定该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留底相符(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THEIR AUTHORIZED OFFICER (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BEFORE SHIPMENT,THE APPLICANT’S AUTHORIZED SIGNATURE (S) O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ISSUING BANK’S RECORD)。该上海外贸公司派一名业务员到深圳,随带一份按信用证条款打印的商检证书以便香港客商验货后签字。但港商代表验货后并未在上海公司预备的文件上签字,而是随手在一张白纸上用中文写下了客检证书的内容,交给上海公司的业务员代替信用证所要求的INSPECTION CERTIFICATE。货物从深圳运抵上海后,上海公司便按合同规定付款给深圳公司。然后将货物装船运至香港,并准备交单议付。在此期间,上海公司无意中从深圳公司驻沪联络员处了解到港商声称货物有质量问题。几经查问,该联络员又让港商再出具一份货物质量有问题的客检证书,并否定了港商代表已手签文件,称其签字无效。至此,上海公司发觉受骗。并发现此时深圳公司业务员已失踪,该上海公司只得要求银行协助,核实前一份客检证书的签字是否有效。经与香港开证行联系,该行以须提供正式英文本的检验证书,并且签字人明确声明其本人确为预留印签者,才能核对印鉴,以此为由拒绝核实。最后因港商坚决拒收而将货物运回上海。后来该上海外贸公司了解到此案系深圳公司以给予“好处费”为条件,与港商相勾结,合演的一宗高价推销滞销产品的骗局。
二、有问题的提单条款
提单是结汇的基本单据之一,是物权凭证。在提单上搞花样做手脚往往危害极大,如利用假提单实施骗局就是一个世界性的多发性的商业犯罪活动,在提单上搞软条款也有多种办法,如信用证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也是软条款。
下面是一则“提单通知人以修改书后告”的案例
香港某银行开来一份信用证,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从修改书方式后告(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不断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尽快告知提单被通知人的名称,但开证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受益人只得求助于银行。通知行几次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均以开证申请人没有指示为由,拒绝发出修改。由于货已备妥且装期迫近,出于无奈,受益人只得装船出运,将提单的被通知人做成空白,向银行交单议付。之后,开证行以修改书没有发出及提单未打明通知人为理由拒付,最后,港商又以货物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赎单。
三、船舶指装
装运是外贸交易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项下也是重要内容,它涉及到的问题有装运港、装运时间、是否可以分批或转运、船舶及船龄等多方面,信用证在装运上做手脚,埋下钉子,使不可撤销性软化是方便的,因而也应该警惕。
“船舶由开证申请人指定”是一个常见的软条款。某一银行来证中规定:货物须由开证申请人批准载运货物的船舶后才能装运。该项批准将在装运前的10天经开证行以修改电传的方式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AFTER THE L/CAPPLICANTS’ APPROVAL CONFIRMING THE NAME OF VESSEL AND S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