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汇总(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解释汇总(六)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

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

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

为第三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

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

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

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

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

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

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

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

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

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相关阅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汇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汇总

法释〔2020〕5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关阅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汇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汇总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