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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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
三、代理中的责任承担 (一)无权代理 定义: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缺乏代理权的行为。 种类 (1)行为人(代理人)和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关系; (2)行为人和本人之间虽然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责任承担: (1)没有经被代理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应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
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 代 理
(二)具有代理形式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承担 (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
人知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 代理
(三)委托授权不明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义务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凭单方面意思表示,便可拒绝接受委托,免除代理义务, 但如果同意,则代理权对于代理人来说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义务,代理 人必须履行。
1.自然人 民事法律干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案例
• 甲商店采购员张某前往某市乙公司购买机械表3000块。张某见乙公司 • 尚有电子表可供,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进货后,经请示商店领导后, • 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30000块电子表的条款。货物运输途中,300 • 00块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逐 • 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1.解析: 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 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 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 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解析: 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 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 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 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 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 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 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3.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方式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分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5.根据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同分类: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定义: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定义: 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6.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2.法人 定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组织机构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分类: (1)根据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 代理
(三)代理的分类 1.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基于本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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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一)代理的发生 (二)代理权终止 1.终止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死亡 2.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民事义务的种类 (1)根据义务产生的根据不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根据民事义务是否靠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去履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4)根据义务产生的根据和效力不同: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1)根据能否流通: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2)根据能否移动:动产和不动产; (3)根据是否具有独立特征:特定物和种类物; (4)根据两物间的渊源关系:原物和孳息。 2.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 商标、发明、文艺创作。 4.人身利益 表现为人格和身份;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名称)、生命健康、
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具体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要履行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权利的种类 (1)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作用方式的不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义务人特定与否,可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专属权利和非专属权利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法人不得享有与共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
• 案例 1 • 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 • 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 • 违反法律规定?
• 案例 2 • 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 • 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 • 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解析 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 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 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 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 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经济合同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2)显示公平的行为 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立,终于法人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 能性,具体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
肖像、名誉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荣誉。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 • A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B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C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D 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法人应具有的特征是( ) • A 独立的组织 B 独立的财产 • C 独立的经费 D 独立的机构 • E 独立的责任
第三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 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有被代理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 3、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 A、依法成立 • B、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4. 以下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 A 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B 职工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工资关系 • C 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 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根据民法调整对象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分类:绝对的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五、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