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不良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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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 明确定义供应商来货处罚判定,完善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提高供应商供货合格率。

2适用范围

2.1本公司所有供货厂商或贸易商。

3职责权限

3.1测试员:负责供应商来货异常情况检测登记及反馈。

3.2品质工程师:依据本标准对供应商来货异常进行处罚判定,品质问题跟踪,对争议进行

协商跟进。

3.3采购/研发:负责将标准如实准确传达给供应商,并对各项处罚款项的扣款执行及登记。

4说明

4.1需方:专指东莞林积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4.2供方:指为本公司提供所有商品的厂商或贸易商。

4.3鉴于供需双方已达成供货(或委托加工)合作意向,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维护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此

标准,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品质管控协议》作为本标准的辅助协议,双方

共同按要求执行。

4.4抽样检验水平--采用GB2828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检查水平II级。合格质量水平AQL接收标准如

下:

1)汽车类:

2)非汽车类:

3)…………

5质量管理

5.1供方应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包括进料验收和管理制度,工序检验和控制

管理制度,出厂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和质量奖惩制度等等,并严格执行。

需方有权利定时或不定时对供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利。

5.2供方必须严格按照经需方书面确认的样品要求进行生产或供应货品。需方如有任何变动,

需方负责书面告知供方更新内容,供方必须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

5.3供方如对需方所供产品发生如下变更时:结构外观变更,功能变更,系统固件变更,主

要配件变更,制造条件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材料变更、加工工艺变更、工装模具变

更、第三方变更、第三方制造工厂变更),供方必须首先进行相关检测,证明产品满足需

方技术及质量要求,并向需方提供样品及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书面确认后才能够正式

供货。

5.4需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供方应应在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需方。

5.5供方因生产能力等原因,需把需方产品委外加工或对外调货时,必须征得需方同意,需

方保留对其生产能力进行现场评估,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委外加工或调货,视为对本标准的根本违反,需方有权对供货予以拒收,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供方承担。

5.6在样品送样评审时,供方需同时递交《产品参数信息表,出厂检验指导书/标准》相关文

件,在需方有需要的情况下,供方还需向需方提供可信赖特殊性试验报告。送样评审不合格时,供方如需再送样,需同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否则需方有权不继续二次样品评审作业。如二次送样仍然不合格的,供方还决定第三次送样,则供方需向需方支付相关误工检测费用。

5.7样品经需方确认后,样品封存于需方(在需方有必要的情况下)。供方批量生产时的工

艺需相同于样品制作工艺。

5.8当发生品质异常时,需方按本标准向供方发出《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

措施联络单》、或者书面邮件通知等,供方应在接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处理意见后签字、盖章返回需方,并认真实施改进措施,使问题得以解决。

5.9驻厂验货事宜:需方品管部在接到供方的验货通知,并如期按通知中约定时间到达供方

处验货时,当供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如实提供当时通知中约定的货品数量,导致需方人员安排过剩,浪费需方的人力成本时,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过剩人员的误工费。

5.10商品来货检验流程:

6质量管理督察

6.1为保证供方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确保供方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

行质量控制,需方在如下情况下对供方进行必要的督察:

第一,当供方产品发生重大异常时;

第二,需方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供方进行质量督察,需方在对供方进行现场考核时,供方须进行相关配合。

7不合格品处理方式

7.1需方在检验过程、例行库存核查中、需方的客户使用中发现供方提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需方以《来货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或者书面邮件等形式通知

或要求供方前来处理时,供方应在接通知2个工作日内答复需方临时处理对策,并有义

务派授权代表按约定的时间到需方处协助处理。若供方没有按时答复及处理,需方视为

供方同意需方的处理方式,造成的成本及工时损失由供方承担,从供货款中扣除。供方

如有异议,应在接单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否则,即视为供方同意需方的判定。

7.2供方授权给需方品管部处理不合格品事宜:需方按照抽样检验规则判定为批量不合格、

来货高不良或者来货出现致命缺陷(威胁使用者人生及财产安全),供方必须进行100%全检,自检合格后才能重新送检,但是由于供方各种原因无法自行处理的,可申请需方

替供方处理异常品,供方需支付需方的异常品处理代工费用。

7.3供方应对需方反馈的不合格品进行调查、分析、改进、追踪及保存相应记录。及时修正

《检查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并把需方的《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

措施联络单》,或书面邮件异常反馈情况进行归档保存,方便后续当做反面教材对相关

工序岗位进行培训。

7.4需方无条件退回属于供方责任的不合格商品,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相应措施并及时补货,超过规定时间15天供方仍没有做出处理意见,需方有权予以处

置。

7.5供方同一批次订单如出现高不良,允许一次供方返工或者需方代工,不做供货不良处罚,

如通知供方返工后,二次来货检验,需方仍然发现高不良,需方必须执行供方供货不良

处罚措施。

7.6供方一个月内的不同批次订单出现高不良,一个月内的第二批次高不良将不享有7.5条

款的“免除供货不良处罚”。第二批次直接进行供货不良处罚

8不良处罚的实施

8.1误工及代工费计算方式:

误工/代工费(元)=误工/代工人员工资+误工/代工附加费。

备注1:误工/代工人员工资=误工/代工人员数量(个)*误工/代工工时(小时)*每小时单价(元)

备注2:误工/代工附加费根据每月误工/代工次数及需方当时人员配置情况。

8.2送往需方仓库的供货不良处罚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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