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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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 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 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五、转让倒卖发票
• 《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案例
• 《原细则》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 《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 《原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 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 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案例
六、公告违法行为
• 《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 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 以向社会公告。
七、连带责任
• 《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 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思考:什么情形下应当开具发票?
• 《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 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细则》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 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 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1、未开具发票或未按时限开具发票并未申报 缴税(35条1项与偷税) • 2、未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35条1项与 37条,可能还有偷税或41条) • 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同时未进行纳税 申报甚至未缴税(35条 2、3项与征管法62条 或63条) •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丢失的(35条 9项与36条第二款)
•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 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范围
印制
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缴销 检查
38条
35、37条
35、36条 35条
处罚规则
在法律上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 上位罚吸收下位罚 • 重罚吸收轻罚 • 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吸收方法行 为
第二部分 发票管理办法 罚则
一、ຫໍສະໝຸດ Baidu轻违法行为
• 《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 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 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三、虚开发票
• 《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案例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思考:发票应当何时开具?
• 《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思考:发票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 《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 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 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 关查验后销毁。
二、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 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 《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 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 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 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读
第一部分 一事不二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 连续违法行为:基于同一的违法故意,连续多 次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 违法行为。 • 持续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状态在一定时间、 地点处于持续状态。 • 牵连违法行为:某一行为,以实施一个违法行 为为目的,但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违 反了其他法律规范。
五、转让倒卖发票
• 《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案例
• 《原细则》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 《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 《原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 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 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案例
六、公告违法行为
• 《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 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 以向社会公告。
七、连带责任
• 《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 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思考:什么情形下应当开具发票?
• 《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 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细则》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 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 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1、未开具发票或未按时限开具发票并未申报 缴税(35条1项与偷税) • 2、未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35条1项与 37条,可能还有偷税或41条) • 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同时未进行纳税 申报甚至未缴税(35条 2、3项与征管法62条 或63条) •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丢失的(35条 9项与36条第二款)
•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 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范围
印制
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缴销 检查
38条
35、37条
35、36条 35条
处罚规则
在法律上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 上位罚吸收下位罚 • 重罚吸收轻罚 • 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吸收方法行 为
第二部分 发票管理办法 罚则
一、ຫໍສະໝຸດ Baidu轻违法行为
• 《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 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 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三、虚开发票
• 《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案例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思考:发票应当何时开具?
• 《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思考:发票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 《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 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 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 关查验后销毁。
二、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 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 《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 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 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 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读
第一部分 一事不二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 连续违法行为:基于同一的违法故意,连续多 次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 违法行为。 • 持续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状态在一定时间、 地点处于持续状态。 • 牵连违法行为:某一行为,以实施一个违法行 为为目的,但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违 反了其他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