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1-491281-201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安全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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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1-491281-2013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安全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2013年5月9日发布2013年5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禹营
0.通用要求
本规则规定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实施CQC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生产者(制造商)、使用者正确生产、安装、维护,并按原设计功能使用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被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本规则所覆盖产品不致危及人体、动植物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本规则以控制认证风险为前提,结合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能稳固放置在三个车轮或三个车轮以上机动车辆上的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以下简称儿童约束系统。
2.认证模式
儿童约束系统产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委托和受理(认证申请)
b.型式试验
c.生产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将在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方式进行。
3.认证的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认证委托人、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儿童约束系统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a.质量组和类型;
b.在车辆上安装的位置和方向;
c.几何形状;
d.座椅、填充物和碰撞防护装置的尺寸、质量、材料和颜色;
e.织带的材料、编织方法、尺寸和颜色;
f.刚性部件(包括带扣、连接装置等)。
认证委托人依据划分后的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4.认证的委托(认证申请)
4.1委托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应向CQC提出申请,并根据CQC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CQC应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委托认证的所有儿童座椅产品需均能正常生产。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CQC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4.2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下述资料
a.正式的委托(申请)书
b.产品描述,要求见附件1。
c.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d.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时)
e.认证委托人(申请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对上述文件真实性的的声明(首次申请时);
f.当申请人、制造商和工厂三者当中有任一方注册证明不同时,应提供各相关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应至少包括各方在产品质量和CQC产品认证上的权利和义务;
g.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h.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i.其他CQC要求提供的文件。
5.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方案包括试验样品、试验项目、试验方式。型式试验报告由实验室出具。
5.1样品
5.1.1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CQC 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规格的,抽此型号/规格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CQC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其他型号/规格需要时选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5.1.2抽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可由CQC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CQC的要求送样用于检测。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样品数量及试验所需附加装置,在试验方案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
抽样方法(适用时),CQC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或工厂送至指定的实验室实施检测。
5.1.3样品数量
儿童约束系统总成:静态试验2套,动态试验和翻转试验依据产品说明书确定
织带:至少10m;
面料:应保证提供的样品可以截取标准规定至少5片样片。
5.2型式试验依据标准
GB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儿童约束系统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制造商应自觉地执行且符合要求。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5.3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5.4型式试验时限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5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实验室保存,并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生产一致性检查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测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生产一致性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测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6.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或工厂应按附件2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制造商或工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2个人日。
制造商或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6.2初始工厂检查
6.2.1初始工厂检查是由认证机构委派工厂检查组到认证产品的生产场地,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检查的依据是认证机构编制的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案。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6.2.2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b.认证产品的标识和说明书;
c.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6.2.3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2人日。
6.2.4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实验室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7.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项目的检测,检测合格则型式试验结果判定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实验室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
7.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或工厂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7.3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