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期末考试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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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汇总
1.国际私法的定义: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私法保护为目的,包括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和国际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广义性、国际性、具有一个或以上的涉外因素
补充:国际私法又叫冲突法,以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方法为主。
渊源:国内:立法、判例、法律的法定解释国际:条约、判例
2.国际私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基础:频繁的国际民商事交往
(2)上层建筑:A、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B、内外国法律对相同的民商事关系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C、有条件的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法则区别说”:(作用、意义)巴托鲁斯:关于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关于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属人法,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杜摩兰:意思自治(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达让特莱:缩人法扩物法。尤利克.胡伯:国际礼让说。斯托里:礼让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4.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社会关系中的某一法律事实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联系在一起时,由于法律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象。
5.冲突规范的定义: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法律规范。(某些国家称之为“路标法”)
6.冲突规范的特点:(1)法律适用规范(2)法律选择规范
(3)间接规范(4)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7.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关联词”(连接点事系属的一部分)(会判断)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些国际民商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位于冲突规范的后面部分。
补充:连结点:是冲突规范系属中用来连接范围和准据法的一些实际存在的事实因素,这些因素都能归根结底到某一空间位置以便于法律的选择。
分类:客观、主观;静态、动态;单纯事实上、法律概念上;开放性、硬性
8.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
9.冲突规范的类型:(会判断)(1)单边冲突规范:一个确定的连结点,一个系属,直接要求适用某国法律。(2)双边冲突规范:一个不确定的抽象的连结点(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两个以上系属,必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系属。A、五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适用冲突规范(如按顺序)。
10.准据法的定义: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律,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实体法律规则。
11.准据法的特点:
(1)准据法本身有别于冲突规范,其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而属于实体法范畴
(2)准据法必须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4)准据法是由冲突规范中的系属部分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补充:
1.准据法不包括程序法
2.通过反致与转致,一个国家的国内冲突规范所援引的他国冲突规范也不是准据法
3.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该外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未做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2.识别的定义:也被称作定性和分类。是对具体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进行定性、分类,并纳入冲突规范的连结对象所表示的法律范畴,以确定应引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13.反致: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适用某一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引,以自己本国法或第三国法作为准据法适用于案件的行为过程。
类型:(1)直接反致(2)转致(3)间接反致(4)双重反致
补充:我国是拒绝、不承认反致的。因为准据法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冲突规范。
14.先决问题的定义:又称为附带问题,是指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在需要解决的争讼问题即“本问题”或“主要问题”时,存在的一种首先要解决的前提问题。
15.先决问题的发生条件:(了解)(1)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先决问题先于主要问题产生,制约主要问题的解决,不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以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且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了解)(1)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2)依法院地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来指定其应适用的准据法。(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16.公共秩序保留定义:是指一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价值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补充:中国采用直接、间接限制的方式认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7.法律规避定义: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而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发行为。
构成要件:
(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处于故意,即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4)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连结点来实现的
(5)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18.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定义:又称外国法的确定或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该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如何认定的行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