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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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属人法和法 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有
适 院地法相结合 利于克服上述两种做法的不足。
用
适用有利于
为了适应离婚自由化的趋势,各国放
离婚的法律 宽了离婚的条件,这种做法是上述趋势的
反映。
(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 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 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 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 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 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规则
理由
适用婚姻举行地 法
涉 外
实
结 婚
质
Biblioteka Baidu
分别或重叠适用 当事人的属人法
的 法
要
兼采婚姻举行地 法和当事人属人
律 适
件
法的混合制
用 形式 适用婚姻举行地
要件 法或当事人本国
法
(1)“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 既得权的保护;(3)关系到婚姻举 行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4) 简便易行。
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
考虑了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 据法,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在 一定条件下适用属人法;或以属人 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 行地法,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案例:
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
• 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 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王芳于1976 年出生。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同年9月, 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 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于是 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 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 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 • 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 • 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 请问:(1)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 该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法院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决定 甲与乙是否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1)当事人的住
所、居所为依据;(2)当事人的国籍。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 法院地法; • 属人法; •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 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 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 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 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案例:古达拉申请结婚案
• 【案情介绍】
【法律问题】
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 甲和乙是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 到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 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 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在意大利 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 往来。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
•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favor divortii)。
项目
规则
理由
适用法院地法 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
离
容易产生“挑选法院”的现象
婚 适用当事人 (1)离婚是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这与
的 属人法
人的身份密切相关;(2)离婚应与婚姻 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结婚适用属人法,
法
离婚也应如此。
第七章 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 关系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收养、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项目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 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 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 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 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 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 件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 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古达拉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 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古达拉认识了某公司职员中国公民刘 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于是提出结婚。因古达拉已在 本国娶有妻子,刘某所在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刘某同古达拉结 婚,刘某的父母也极力反对此事。刘某却愿意同古达拉结婚,于 是古达拉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且刘某愿意同其结婚为理 由,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与刘某结婚的申请,请求 发给双方结婚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 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三)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 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 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 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和实践
•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 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 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