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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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规划、交通、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前通知广告管理责任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前通知广告管理责任人,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2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