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_相关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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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9分,2016年的分值为9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比较散乱,复习难度较大。在2017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201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删掉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2)根据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新增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预算法

【考点1】预算管理职权(P418)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考点2】预算收支范围(P421)

1.预算收入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2016年多选题)

(2)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例题·多选题】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有()。(2016年)

A.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B.税收收入

C.转移性收入

D.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答案】ABCD

2.预算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

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考点3】举借债务(P425)

1.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1)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3)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6)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例题·多选题】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省级政府举借债务,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B.地方专项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C.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若无力偿还,中央政府应实行救助

D.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选项C: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考点4】预算的审查和批准(P427)

1.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考点5】预算的执行(P429)

1.预算空白期

由于我国每年在3月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因此在预算年度开始到预算草案获得权力机关批准这段时间便会出现“预算空白期”。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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