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三十三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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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则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984年《专利法》中,本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将“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改为“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从而使我国关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则更为合理,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保持一致。

原因:是因为申请人有可能在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某一技术特征,而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中却没相应地记载该技术特征。此时,尽管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不能获得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但是应当承认该技术特征属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已经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可以允许申请人对其说明说作相应补偿,加入原来仅仅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从而克服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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