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司法保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权司法保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杨鑫
摘要:笔者将以典型涉外知识产权案例为视角,辅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章相关知识产权的内容, 通过简要分析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前提,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针对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实践现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第一部分介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及途径。自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人类智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迅速发展发展,国际交流的日趋频繁的同时,大量的智力成果突破国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殊性质,导致已按照本国法律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别国不能当然的获得保护,致使知识产权缺乏国际性质的保护,这势必会导致国际经济以及科技文化的交流受到阻碍。因此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调整,建立产权国际保护机制显得势在必行。
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为视角,分析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及原则,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三部分以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为讨论点,探讨对法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律适用的部分建议。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cases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bstract The author in the perspective of typical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supplemented by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pplicable law in the seventh chapter related to the cont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y analyzing the fore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pplicable premise, study the cases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problem, and with the practice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pplicable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 suggestion.
This article will elaborate from three aspec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importance and ways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urple since the second half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ultural knowledge development, and increasingly frequent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 lot of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 breakthrough borders into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of th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 special nature, cause in accordance with domestic laws to 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other countries can't get protection, of course, the nature of the lack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is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exchange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adjust intellec
tual property law and establish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mechanism.
The second pa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ypical cases, analyzes the basic theories and principles involv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dicial protection cas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third part tak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legal relations in China as the discussion point, and discuss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n the trial of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n China.
目录
一、 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
(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3
(二)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3
1. 互惠或对等原则………………………………………………………… 3
2.签订双边协议………………………………………………………………3
3.签订多边国际条约…………………………………………………………3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3
1.国民待遇原则………………………………………………………………3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4
3.公共利益原则………………………………………………………………4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例之法律适用分析……………………………………4
(一)辛波特诉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案……………………………… 4
1.当事人在产权法律适用上的意见…………………………………………4
2.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的观点…………………………………5
(二)苹果公司商标纠纷案…………………………………………………5
(三)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现状…………………………6
三、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法律适用的完善……………………………………6
(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弊端………… 6
(二)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建议……………………………… 6
参考文献………………………………………………………………………7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
我们处于一个经济技术和文化知识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人类的智力成果即知识产权不断遭到侵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该问题也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各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前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问
题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由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已经不足以满足跨国知识产权交流的保护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之间达成了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是从这些公约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并未达成真正统一的标准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且这些条约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缺少争端解决机构和具体的解决方法,缺少实体性条款,规定的往往是解决原则和程序性规定,有些条约过分依赖与国内法的规定,忽视了科技发展和国家间经济文化差异问题。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这个特点,一国对别国知识产权法律效力的认可问题也随之而来。传统上,国内法只在国内领域生效。然而,随着近年来跨国贸易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区域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于是各国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问题愈演愈烈。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了影响各国关系的重要因素,其不仅影响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往往还与各国的文化经济,政治外交有一定的关联,因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不再是简单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话题,而是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予以国际保护:
1.互惠或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国民的知识产权成果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那么这个国家也对其国民的知识产权成果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第18条以及《商标法》第17条中涉及此类规定。
2.签订双边协议。也就是说,各国可以签署双边协议,为彼此的国家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之前,已经签署了这些双边条约。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17条和《专利法》第18条均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3.签订多边国际条约受保护外国民族知识产权双边协定的限制,双边条约仅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国无效。双边协议本身不能满足对第三国侵权行为的司法保护,而且通过平等互惠原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范围过窄,因此,签署或增加国际产权保护只是最重要的途径。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适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和废止。。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这一原则熟悉国际法的人并不感到陌生,但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体现是,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
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该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最传统也是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均有相关规定。这一原则就好比给其他国家国民的智力成果当成自己国家国民的智力成果一样,不带有色眼镜的一视同仁予以保护。 这一原则可以很好地体现平等和对其他国国民智力成果的尊重与保护。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低于该条约规定的,包括权利保护期间、权利取得方式、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以及权利限制在内的最低标准 。这项原则规定的是最低底线,并非对保护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即各国可以提供高于协定通过国内立法所提供的保护水平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各个国家不会给予高于国内立法的保护水平以保护本国国民的智力成果,而最低保护原则所规定的水平往往又过于浅显以至于起不到最适保护的效果,这一原则的保护能力可想而知。
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权力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从某种层面上讲是对创作者私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智力成果的垄断,但是权利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来进行协调,使得公共利益原则得以体现,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这一原则就好比我们常说的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一样,个人利益固然重要,但是在集体利益面前,个人只能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来保护集体利益。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例之法律适用分析
(一)园谷公司诉辛博特侵权案
本案案由是著作权确认和独占使用权的侵权。
涉案公司分别位于泰国、日本。辛博特是彩耀公司的总裁,彩耀公司位于泰国,园谷公司位于日本。园谷制作与辛博特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园谷制作动画片以及影片的授权问题做出了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商标权及版权,该合同约定辛博特可以在日本以外的所有区域享有奥特曼动画片或影片独占权。该合同在下文中简称《1976合同》,
辛博特自授权后将《1976合同》中相关权利授予了彩耀公司。园谷公司获悉此事后勃然大怒,将辛博特诉诸法庭,理由是辛博特侵犯了园谷公司的著作权。园谷公司分别在日本和泰国对其进行了起诉,在日本以著作权确认为由提起诉讼,同时在泰国以彩耀公司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此时,《1976合同》的真伪问题成了本案亟待解决的对象,若该合同真实有效,则辛博特享
有奥特曼在日本以外的独占权。日本东京法院经审理后做出裁判,肯定了《1976 合同》的真实性,同时确认辛博特享有在日本国以外的奥特曼作品的独占使用权。与此同时,泰国方面,泰国的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技术认为该合同存在伪造嫌疑,但泰国法院经过审理是并未采取鉴定机构的意见而认定《1976 合同》系真实有效。随后泰国最高法院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参考了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认定《1976 年合同》系伪造。
1.当事人在产权法律适用上的意见
园谷公司认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1976合同》的签订地是日本,且本案的涉案争议标的大部分都在日本,所以该案在实体部分的处理应适用日本法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理应适用日本国法律。上诉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为何全盘否认日本法院做出的《1976合同》真实有效,而采用泰国二审判决的问题,并未对此作出法律适用的相关回答。上诉法院对此的态度我们也无从而知。
辛博特认为,本案中园谷公司主张适用日本法,其目的无非就是想让中国法院按照日本判决来判决,继而做出有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但是上诉人主张的是适用日本法,并非适用日本法就会做出《1976合同》真实有效的判决,即被上诉人认为适用日本法并非适用日本做出的判决,认为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2.本案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的观点
该案中,中国、泰国以及日本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泰国以及日本两国作者的作品均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指控侵权的前提是辛博特要享有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故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辛博特是否具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即确认《1976合同》的真伪,若该合同系真实有效,则辛波特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系著作权人,该指控成立,反之则指控不成立。
上诉审理法院认为,无论是日本做出的合同真实有效的判决还是泰国二审法院依据泰国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做出的合同系伪造的判决,都属于外国作出的生效裁判,因其未经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故不能受其约束。至于泰国鉴定机构做出的合同系伪造的鉴定结论,若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作支撑,因此也不能据此作出结论,故本院对泰国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也不能予以采信。无论是日本判决还是泰国判决,亦或是泰国机构的认定,我国法院要想承认其效力,必须经过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