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如下:一、工作分工1.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负责)2.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3.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4.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5.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省农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6.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7.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现就加强全省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各市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乡(镇)、一村、一场、一户,消除工作死角。
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政府要明确所辖区域监管责任人,要逐级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监管责任人员,确保每个养殖场(户)、每个村、每个乡(镇)、每条河道水域以及每个畜禽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各市要划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直接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区域,并将划分区域以及监管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报省畜牧局备案。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各市要根据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做好动物处理场建设规划,尽快建设动物处理场,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行。
省将对率先建设的动物处理场优先扶持。
规模饲养场,特别是享受过政府有关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规模饲养场,要尽快建设或完善本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死亡动物的规范化处理。
规模饲养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不得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9施行日期2005.12.09文号辽政发[2005]45号主题类别种植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全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扶持灾区进行生产自救1.灾区市县政府要把搞好生产自救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禁养期内,切实组织抓好一批短平快项目,帮助农户度过难关,努力做到养禽损失禽外补、产业损失劳务补。
省农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2.加强对灾区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金融支持。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在疫情发生期间,灾区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受损农户,免收贷款罚息;同时,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引导农户开展村外家禽标准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建设,积极恢复生产。
3.支持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
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内,疫区原禽舍禁止用于发展养殖业。
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灾区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保护地生产和特产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4.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灾区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并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
转移培训劳动力所需资金,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5.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的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我省农业农村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牛羊驴特色产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特定的消费市场,在我省畜牧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随着畜产品消费水平和结构不断升级,牛羊肉、牛奶、羊绒、阿胶等特色畜产品供求趋紧、价格高企,大力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对我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培育畜牧业新的增长点、缓解畜产品供求矛盾、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1号),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辽宁“五大区域发展战略”,优化调整全省畜牧业结构,增强特色畜产品市场供应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牛羊驴特色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大机遇,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产业化、环境友好为方向,大力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认真落实省十大畜禽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引导资本、技术、人才向特色产业汇聚,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助推乡村产业兴旺。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特色畜牧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牛羊肉产量达到39万吨以上,奶类总产量达到146万吨以上,驴存栏量稳定在48万头以上,基本实现畜禽良种全覆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辽政办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1号)精神,扎实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和新型业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主要任务,依靠科技引领,加强创新驱动,拓展产业功能,优化畜牧产业布局,调整品种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提高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通过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省现代畜牧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生产结构更加合理,畜产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畜牧业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有效供给能力明显增强。
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490万吨、300万吨、160万吨,年均增长分别为2.5%、1.2%、3.1%。
全省饲料总产量达到1465.7万吨,年均增长5%,兽药产值达到7.7亿元,年均增长5%。
实现种畜禽大省向种畜禽强省的转变,畜禽良种利用率达到99%以上,种畜禽产值占畜牧业产值的1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辽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5日关于促进国家级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半牧区畜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促进半牧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2012年,我省康平县、彰武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票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平县等6县(市,以下简称6县)被纳入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268个牧区半牧区县(旗、市)范畴。
6县均分布在生态脆弱的辽西北地区,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拥有丰富的草原资源,是我省重要的草原分布区。
草原既是6县经济发展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物质基础,又承载着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
草原畜牧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和群众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全省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草原是6县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主要河流发源地或途经地、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6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扶持政策。
但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原因,6县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依然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出口和国内销售锐减、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
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
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
根据疫苗供应出现短缺的情况,国家已紧急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增加禽流感疫苗生产能力,应急扩大疫苗生产。
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抓紧疫苗生产,确保质量。
国家将根据疫苗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控疫苗生产,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为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
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4月11日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意见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对于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第二个飞跃,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我省农业产业化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农业产业化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已为我省农村经济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推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再上新台阶的主要途径,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其放在与产业调整、利用外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高新产业同等重要位置上来抓。
1997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全省农业产业化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目标、任务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全省范围内的开展。
目前,我省已初步构筑起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体系框架:农产品基地建设达到了一定规模,形成了7大主导产业体系,农业产业化生产载体基础稳固;处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核心地位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业产业化加工载体初具雏形;农产品市场建设步伐加快,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素质逐渐提高,农业产业化流通载体逐步完善;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取得进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环境宽松,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各地因地制宜,依托当地资源,选准主导产业和发展模式,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路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辽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农业源减排纳入污染减排考核体系,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成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点。
为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清形势,加大投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牧业产值和主要畜禽品种饲养量居全国前列。
“十二五”期间,我省畜禽养殖量还将不断增长,污染物产生量也将大幅增加,随之产生的环境压力将日益增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业减排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坚持科学发展,在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吸纳能力,合理布局,力争做到种养平衡。
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加快污染治理进度。
积极转变畜禽养殖业增长方式、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力争实现国务院对我省“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中畜禽养殖业必须减排化学需氧量9%、氨氮11%以上(以“十一五”末为基数)的目标。
二、科学规划,综合利用,提高畜禽养殖发展水平各市要按照《畜牧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做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划定养殖区域。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种畜禽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种畜禽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辽农农〔2020〕26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种畜禽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农〔2020〕26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为规范种畜禽经营行为,保障经营环节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辽宁省种畜禽经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种畜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种畜禽经营行为,保障经营环节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种畜禽经营者)相关活动管理。
只从事家畜人工授精服务的配种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经营者相关活动管理。
种畜禽经营者相关活动管理可委托县级种畜禽执法或技术服务部门实施。
第四条种畜禽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表。
省、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备案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单位或个人只有一个备案代码。
备案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事项,做好备案档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
每半年公布一次已备案的种畜禽经营者名称或姓名、地址、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并于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种畜禽经营者备案名单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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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致 病 禽流 感疫情 防控 T作 ,保持 进家 禽、饲 养方 式转 变建 i项 日,特 别 是标准 化 I 』 = }
类养 殖场确 需 占用耕 地 的,应依 法办理 农用 地转 发生 流动 资金贷 款拖 欠的 家禽养娥 、加 : 及种 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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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省家 禽业稳 定发腱 。根蜊 《 l 务院 办公门 关 j 养嫡 小 和 模 养殖场 建 波删 日似 制 ,重点 支持 ‘ i 扶持 家禽 业 发胜 的 荇 ]意 曲 (硐 发 l0 5 其 防疫 i施 、炎污 和病 死 家 禽无害 化处 理 -施 、 |办 01 2 殳 嫂 - 刊 5 6号)精神 ,结合我 省实 际 ,现 就扶 持家 禽、 发 标玳 禽 设施 、1 fI络 监控 体 系以及水 、电 、蹄 l
的 一 紧迫任 务 ,在 解 除封锁 后的 6个 月禁养 期 院校 开 展刈 禽流感 嫂情 防控技 术、家 禽养殖标 硪 项
内, 切实组纵 抓女 批 甲快项 口,帮助 农.度 化技 术 的攻 必,加快 解决 技术难 题 。动物 峨 r r 1 ! f f i ¨H 过难 关,努 做到 养禽损 失禽 外补 、j l拟 失势 督 倚 I 篮加强 家 禽养聃标准 化技 术培 训干 卡  ̄> k 宣f ,提 商养禽厂 质锵标 准 意 和虑 H能 一 J 务补 。省农委 要 会『省 直有 关部 做好指 导和 储 哭知 { 々 l 4 促 l1。 f ) 1 2加 强刑 灾 区受损 农 户特 别是 养嫡 火J 的 金 , ’ , 融支持 农业 银行 、农村 信用 社等金 融机 构 ,刈 三 、保护 种禽 生产能 力和 家禽品种 资源 8 种 禽场和 家 禽- 资 源场 采取 严格 的 隔 铺利I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经营规模大、科技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先后认定了105个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省政府有关扶持政策。
第一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辽农产领发[2002]1号文件公布之日起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第二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实行竞争和淘汰机制。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运行指导,促进重点龙头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带动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沈阳市沈阳隆迪高科技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副食集团公司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沈阳种子中心批发市场*沈阳文成企业集团*沈阳万顺达集团*沈阳新北浅食品有限公司*沈阳畜禽加工实业公司*沈阳市耘垦有限公司大连市大连华农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成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善岛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华都食品集团大连连王集团庄河市东方农庄有限公司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水产有限公司大连长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凯富隆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大连翔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大连棒槌岛海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市海洋贝类养殖场*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维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庄河市黑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鞍山市第五粮库海城市三合畜禽有限公司海城市富有植物油厂海城市东鑫实业总公司海城后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台安县肉禽联营公司辽宁海禾种业有限公司*辽宁天天乳业有限公司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龙兴木业有限公司抚顺汇龙达药业有限公司抚顺市救兵梨花木业有限公司抚顺香菇专业批发市场*抚顺市鲁州淀粉糖制品有限公司本溪市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辽宁省桓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佳宝木业总厂本溪福金养殖厂*本溪市虹鳟鱼良种场*本溪汇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丹东市丹东椅新水产加工有限公司丹东安民木业有限公司丹东玉华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黄海大市场*丹东元一海产精制品有限公司*辽宁丹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市锦州华顺立民羊业股份有限公司锦州跃进饲料有限公司锦州通亚食品有限公司北宁市沟帮子普玛熏鸡厂辽宁金实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汇通水产品有限公司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北宁市窟窿台蔬菜批发市场*锦州俏牌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辽宁鲁冰花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大正(集团)有限公司盖州市卫佳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辽宁新纪元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市暖泉绢纺厂辽宁利达丝绢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盖州市伟氏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辽宁阜新东祥企业集团辽宁阜新比牛哥乳业有限公司阜新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辽宁森氏华侨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烟叶生产供应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司*阜新大江有限公司辽阳市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辽阳博丰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肉鸡加工厂灯塔市忠信淡水渔业有限公司*辽阳新特现代农业园区铁岭市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农牧(铁岭)有限公司铁岭华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杨氏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市建平制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显达波尔山羊养殖有限公司北票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凌源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凌源八里堡蔬菜批发市场北票蔬菜批发市场*凌源市花卉市场物业服务中心盘锦市盘锦光合水产有限公司盘锦双鹰维什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盘锦西安正龙生态养殖场*盘锦利是米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葫芦岛茂华木业有限公司省直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注:“*”为第二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辽政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4]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加快畜牧业发展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现实选择,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1.严格遵循畜牧业发展规律,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发展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为重点,推进规模经营,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实现畜牧业大省向畜牧业强省的新跨越。
2.到2010年,畜牧业产值实现900亿元,年均增长11.3%;畜牧业增加值实现380亿元,年均增长12.4%;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以上;农民人均牧业现金收人达到2000元,年均增长13.5%。
3.到2010年,全省肉蛋奶总产量达到1020万吨,年均增长10.4%,其中肉类产量568万吨,年均增长10%,蛋类产量220万吨,年均增长4%,奶类产量232万吨,年均增长25.8%。
二、着力优化畜牧产业结构与布局4.建立与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生产结构。
稳定发展生猪、蛋鸡和肉鸡生产,加快发展肉牛、肉羊、绒山羊、优质细毛羊和肉鹅生产,突出发展奶牛生产,积极推进地方良种保护与开发,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畜禽生产。
5.构建区域比较优势和产业竞争优势。
全省建立“六大畜产品生产优势区”,即辽东半岛无公害畜产品出口基地优势区,铁岭、抚顺优质肉牛优势区;辽西优质肉羊优势区;沈阳、大连等大中城市周边优质奶牛优势区;辽东优质绒山羊优势区和锦州、葫芦岛、阜新、沈阳“三元”杂交商品猪优势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的 ,各 级 政府 要 协 调有 关部 门
f 加大对 畜牧业 的金融支 依 法及 时 办 理 审批 手续 ,并 按 三1
持续健康 发展 的实施 意见》 ,完 持 。运用 贴 息 等方 式 ,引导 和 照 省政 府 有关 规 定 ,全额 免 收 善 了扶 持 畜牧业 发 展 的政 策措 鼓 励 各类 金 融机 构 增加 对 畜 牧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
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户 小额 信用 贷 款和 农 户 联保 行费f 第一类车 型不再 降档1 。对 ( 扩大对畜牧业 的财税支 贷 款 制度 ,支 持 广大 农 户 发展 经铁 路运 输 的家 禽 及其 鲜 活产 二)
持 。各级 政府 和各 有 关 部 门要 畜 禽养 殖 。要 启 动 畜禽 政策 性 品 ,继续 实 行铁 路 运输 计 划和 增 加 资金投 入 ,建 立起 与 畜 牧 保 险试 点项 目,对猪 、牛 、羊 、 配 空 车优 先 办理 。继续 设立 禽 业功 能相适应 的财税支 持机 制 。 禽实施财政支 持 的政策 性保 险。 类产 品出 口检务放 行绿色通道 , 重 点 支 持 畜 禽 良种 繁 育 体 系 、 要 引导 、鼓励 和 支 持保 险 公 司 简化受理 、出证 和放行手续 。
养 殖 小 区水 、 电 、路 、畜禽 粪 畜 牧 业 发 展特 点 ,改 善 服 务 , 公路 时,实行 不扣车 、不卸载 、 便 处 理 ,畜禽 良种 繁 育 体系 和 提 高效 率 ,探 索创 新 信贷 担 保 不 罚 款 的政 策 ;整 车 并合 法装 基 层 畜牧 兽 医技 术推 广 体系 的 抵 押模 式 和担 保 手段 ,对符 合 载 鲜 活农 产 品 的货运 车 辆在 通 基 础 设施 建设 。组 织 实施 天 然 信贷 原 则和 贷 款条 件 的畜牧 业 行 国家和省确 定的 “ 绿色通道 ” 草 原 资源 恢复 工程 ,加 快 草业 生产 者 与加 工 企业 提 供贷 款 支 时, 降低 一个 收 费车 辆 车型 档 发 展 。探 索 建立 草 原 生态 补偿 持 。农村 信用 社 要 进一 步 完 善 次 征 收高速 公 路和 普 通 公路通 机制 ,维护生态安全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辽政办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意见为提高全省家禽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规避疫病和市场双重风险,推动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用工业化理念谋划家禽业发展,用工业化设备、设施和先进技术装备家禽业,发展现代设施家禽业,推进家禽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以发展标准化家禽小区和规模化养禽场(户)为载体,开展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工程,加快家禽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提高家禽业综合生产能力。
“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建规模化养禽场和标准化家禽小区1000个,各市家禽标准化养殖比例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到2010年,全省90%以上家禽实现饲养规模化、经营组织化、生产标准化,实现家禽产品无公害,家禽生产无污染,实现我省由禽业大省向禽业强省的新跨越。
二、加快家禽业生产优势区生产方式转变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抓好禽业生产优势区内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工作。
沈山、沈大高速公路沿线蛋鸡和肉鸡饲养带,铁岭、阜新、朝阳、本溪和锦州市肉鹅优势区,营口、辽阳、盘锦和朝阳市蛋鸭、肉鸭优势区,要尽快实现数量优势向规模优势、产业整体优势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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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殖扶持政策
辽宁省养殖扶持政策
近日,为了配套农业部年初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多个省区在
8月份左右密集发布出台了各地的《201X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此次标准化补贴的对象基本都要求是“规模化养殖场”,其标准大体上为:
生猪规模场年出栏量能达到5000-50000头,各项目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场补助资金50万元-100万元。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 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 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 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 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
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7. 兔、水禽、蜜蜂:具体要求由各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各地规模标准化养殖场补贴开始发放
近期,201X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资金即将下达地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生态畜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生态畜牧业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07
•【字号】辽政办发[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5.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生态畜牧业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推动我省生态畜牧业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生态畜牧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赵化明副省长
副组长:葛海鹰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宋树才省畜牧局局长
徐力达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建中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治江省环保厅副厅长
张殿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宋树才同志兼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1•【字号】辽政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我省现代农业的重要主导产业之一。
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于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县域经济,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按照坚持市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协调发展、优化区域布局、鼓励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和强化政府扶持的原则,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全省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10万吨、255万吨、158.5万吨,年均分别增长8.1%、2.6%、15%。
畜牧业科技贡献率达到58%。
规模化、产业化畜禽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标准化畜禽养殖比重达到50%。
全省基本建立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生态保护五大体系。
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三)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
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加快产业带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畜产品产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1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关于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省畜牧局二○○九年三月二十日)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的突破辽西北战略,把畜牧业建设成为辽西北农村经济主导产业,促进辽西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辽西北是我省畜牧业重要产区,牛羊饲养量及其产品产量占全省总量的40%以上。
辽西北畜牧业在保障全省畜产品供给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辽西北畜牧业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低,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畜产品加工业落后等问题。
当前,辽西北发展现代畜牧业具有优势条件,加快辽西北现代畜牧业发展意义重大。
(一)发展辽西北现代畜牧业有利于辽西北经济结构调整。
畜牧业产业链长,产前能够带动种植业和饲料加工业,产后连接加工业和服务业,促进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形成在当地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产业集群。
(二)发展辽西北现代畜牧业有利于辽西北农村经济发展。
畜牧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较快发展。
(三)发展辽西北现代畜牧业有利于改善辽西北生态环境。
发展现代畜牧业,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能够建立不受“雨养农业”束缚的新型种植业结构,实现土地良性利用;改变草原利用方式,恢复草原植被。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6]44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8【实施日期】2006.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101号)精神,缓解2005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我市家禽业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一)各县(市)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安排规模畜禽养殖场(含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和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含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一律按农业用地管理,享受农业保护地生产用地待遇。
在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全额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组织实施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工程。
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家禽养殖小区、规模化养禽场(户)和家禽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家禽业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清洁化、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一)市政府对全市家禽业生产拉动力较大的骨干父母代种禽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上述企业并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对引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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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标 签】扶持发展禽业生产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办发﹝2004﹞22号
【发文日期】2004-04-02
【实施时间】2004-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禽流感疫情对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保持和促进我省禽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
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l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按国家规定对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实施强制扑杀。
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其他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实施非强制免疫。
无论是否发生疫情,对经国家认定的种禽场实施强制免疫。
国家对上述免疫给予补助,对因强制扑杀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适当补偿。
禽流感疫苗经费补助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O.2元/毫升计算。
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20%、省30%、市县50%)。
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各级财政负担50%(中央10%、省15%、市县25%),养殖场(户)负担50%。
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负责疫苗统一采购,省动物防疫站负责疫苗统一调拨。
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补助标准为:商品鸡10元/只、鸭10元/只,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中央20%、省30%、市县50%;种用鸡20元/只、种用鸭20元/只、商品鹅15元/只,种用鹅30元/只,幼禽及其他禽类按市值的2/3补助,扑杀补助费扣除中央按规定负担的部分
后,由省负担30%、市县负担70%。
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一和免疫合理补偿补助政策,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
2004年2月1日_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使用车船免征2004年车船使用税。
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从2004年2月1日―7月31日,对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河道工程修建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种禽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额免收,种禽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省级收入的,全额免收,属于市、县收入的,减免幅度由各市确定,报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备案。
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不再退还。
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基础上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对因减免畜禽产品防检疫费和种禽检验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畜禽检验检疫机构运转所需的工作经费。
全省22个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人员工资、出勤补贴、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改善办公条件、增强检查手段给予必要补助。
发生禽流感的县(市、区),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注射、监督采样、疫苗市场整顿等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负担比例为:省50%、市县50%。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验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扶持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
把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作为重点,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发放但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
上级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财政部门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
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省级财政负担80%。
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加强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受损企业新增合理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倾斜。
四、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增强禽业生产发展后劲
种禽是家禽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
对种禽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不提倡在距重点种禽场1-3公里范围内发展养禽生产,在禽流感疫情流行期间,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当地政府要组织企业收购,严禁散养户在疫情流行期间补栏。
有关部门要对种禽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畜禽场。
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五、做好禽产销衔接,减少养殖农户损失
禽流感疫情对我省肉禽影响较大,肉禽饲养户不同程度地受到一定损失,国家对禽业生产的优惠政策要及时落实到农户。
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饲养户分享到政策实惠。
鼓励肉禽加工企业在保本经营的情况下,抓住当前活禽销售价格较低的有利时机,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
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六、切实加强领导.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相关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未实行农村低保的地区,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其他农村社会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同时要加快动物卫生组织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
(省地税局2004年11月9日以辽地税函[2004]330号文件转发)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