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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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法系
(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差异产生的原因: 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
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
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
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
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
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
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
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
式渊源。
未继承罗马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
必须得到遵循。
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
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内部分歧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但各国
在法典的编制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
以民商法而言,即分为民商分立和民
商和一两种编制体例。
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国更重视成文
法。
美国不但有联邦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
还专
门在商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
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
它们对于规范公司、尤其
是大公司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
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
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
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
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
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以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运用的是区别
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
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
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
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
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
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
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
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
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
双轨制,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对
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
为主,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
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
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
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
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
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在法
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
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
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 只
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
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一次性的审理。
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
易地要求休庭。
司法人员录用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
统
一由法律学科教育学历文凭、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证
书、法律继续教育,注册证书所构成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证书制度。
法官录用有任命制,选举制,密苏里方案
法学教育方面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
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
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
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
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
育。
法律职业方面法官的产生多限于两种渠道——获得
任职资格的书记员聘任以及政府推荐
的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聘任,多为转
业军人,也有检察公安系统的,来自
检察公安系统的聘任相当于政府公务
员的平级调任.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
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
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广
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活的程度较低,与行政,司法系统的同行在制度框架内享有的权利不平衡.
法律技术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
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在契约法上,普通法系称协议为契约,大陆法系称为合同。
从内容上讲,契约是否有效必须考察契约是否具有约因(即对价),而大陆法系则无约因的规定。
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出来。
“大陆法系”的国家是威权统治的国
家.
“普通法系”的国家,是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
两者的融合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
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