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公开_程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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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审判公开程味秋 周士敏

内容提要 文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审判公开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代主要国

家实施这一原则的立法概况。文章认为,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体现社会对审判活

动的民主监督,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文章针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立法,探

讨了切实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立法和实践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 审判公开原则 法院 判决

审判公开 (p ublic hearing )这一重要的诉讼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它是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有巨大的作用。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和酷刑等制度,极力倡议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的同时,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这一原则明确地指出:审判应该有两个层次的公开: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即我们通常讲的程序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用来监督和约束审判的进行,以达到作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一、各国关于审判公开原则的立法概况

贝卡利亚这一闪光的思想用立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当首推美国国会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通常所称“权利法案”)中的第6条修正案。该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

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 到19世纪,法国(于1808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

1880年)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1764年贝卡利亚提出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

在本世纪前半叶,审判公开原则已逐渐为各国所接受,但是人类也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的横行,恣意践踏审判公开等各项民主的诉

《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8页。

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审判公开”或“公开审判”,其含义并无原则不同。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行文,用“审判公开”似更接近于立法。

(4)2 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讼原则,广大人民深受其害。法西斯主义破坏诉讼民主的主要标志就是任意逮捕、专横起诉、秘密审判和滥施刑罚。这也从反面昭示世人,审判公开原则是何等的重要!二战结束,包括严肃的法学家在内的各国人民认真地进行了历史的反思,也引起了战后成立的联合国的高度重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郑重地通过了作为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rtio n of Hu-man Rights)。该宣言第3条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10条确认“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国“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联合国大会于1950年开始起草,并于1966年2月16日决议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ational Co 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该公约第14条第1款再次确认和明确界定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即“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不仅如此,该款还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应限于以下五种情形:即“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 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形,判决均应公开宣布。该公约已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综上所述,从二战结束到70年代中期,经过国际社会近三十年的共同努力,审判公开原则的国际标准才得以确立。

从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英国庭审一律公开,而且报刊可以报道全部情况,但以下情况除外:1.少年就猥亵、强奸等罪行作证时,法庭可以命令除法庭官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以及善意的(bona fides)新闻采访人员外,一律离庭;2.儿童除出庭作证外不得旁听;3.法律上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等案件时不公开;有关性犯罪案件的审判,并不秘密进行,但可以限制报刊的报道;4.法庭可向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者提出警告或驱逐其出庭,必要时可以以藐视法庭罪加以论处。

美国的庭审公开进行,“但法庭在诉讼的某个阶段根据显示的适当理由,如涉及年轻女性的强奸案件中过于渲染的情节,可以决定不许公众旁听,或限制某些人旁听。一般说来,被告人的亲友不在禁止旁听之列。” 美国法庭规则规定:法庭不允许在诉讼进行期间在法庭内摄影或在法庭进行无线电广播。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庭审公开,但不允许在法庭内摄影,因而专门有两名画师在庭上作速写,然后将速写画发布给各新闻机构以供发表。主持庭审的法官可以对任何妨碍、阻止或为难法庭进行审判,从而贬低法庭尊严的行为,处以藐视法庭罪。

审判公开的另一层含义就是证据公开,尤其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用证据法或证据规则加以规范,其中心问题就是证据的相关

《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号:C.83.XIV.I第8页至第11页。

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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