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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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媒体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

刍议媒体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
定的。 所以, 法 院依 法独 立审判 体现 的也是 一种 公共 意 志 行 使公 权力 的性质 . 要求 人 民法 院依法 独立 审
判 的 目标必 须是 司法 的公平 公正
媒 体监 督 与法 院独 立 审判 实质 内容 都 是在 反 映
了大 众传 媒传 统 的点对 面式 的单 向传播 ,增加 了传
关键词 : 媒体监督 ; 独立审判 ; 司法 公 正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5 .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0 5 - 0 1 1 0 - 0 4
媒体监督是报刊、 杂志、 广播、 电视 以及 新 媒 体 等各 种媒 介对 社会 上发 生 的事 实或 某种 社 会现 象 予
过监 督公 权 力维 护社 会 的公平 公 正 法 院代 表 国家 行使 审判 权 .其 依法 独立 审判 的行为 是 一项 国家 行 为 在 我 国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是 国家 最 高权力 机
会 事件 、 现象 或 事实 接受公 众 的督 促 和察 看 , 引起 社 会 和人们 的普遍 关注 . 以维护社 会 的 良好 秩序 。 维 护
论 或抨 击 圆 上述 观点 对媒 体监 督 的外延 、 监 督 的方 式、 目的做 出 了相对 明确 、 有 积极 意 义 的界定 。不可 否认 的是 .媒 体监 督对 法 院独立 审 判 的影 响范 围在 拓宽 . 程 度在 加深 。新 媒体 的快 速 发展 。 极 大地 改 善
关, 是公 共 意 志的体 现 。法 院 的组成 、 职 权 的行 使都 是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定 的 《 人 民法 院组 织法 》 规
2 0 1 3年 9 月

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媒体审判”现象解读——从最高法院关于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谈起

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媒体审判”现象解读——从最高法院关于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谈起

事件 ”‘ 玉娇案 ” “ 州飙 车案 ” 。 、邓 与 杭 等 中 国两 亿 多 网 民的 庞 大 群 体 带 给 司法 的 影响力是空前的 , 是 , 但 网络 舆 论 的 强 势 在 近 几 年 也 渐 渐 成 为 左 右 司 法 公 正 的 消 极 因 素 之 一 , 至 影 响 司法 独立 , 而 形 甚 进 成 偏 颇 的 “ 论 审 判 ” 舆 。 二、 网络 媒 体 话 语 权 的 积极 意 义 媒 体 的 话 语 权 即大 众 媒 体 在 事 关 公 共 性 话 题 方 面 应 该 享 有 的 客 观 地 言 说 与 公 正 地 表 达 的 自 由权 利 。本 源 上 它 是 公
国 的制 度 现 实 下 .独 立 审 判 与 舆 论 监 督 的复 杂 平 衡 能 否 实 现 ,这 一 难 题 被 再 次 摆上前 台。 随着 互 联 网 的 崛起 , 方 面 , 一 网络 的 发展 为 民众 的 内 隐 的情 绪 和 态 度 提 供 了 个 理 想 的表 达渠 道 .形 成 了形 式 多 样 的具 有 建 设 性 的 网 络 舆 情 信 息 。另 一 方 面 . 于 网 络 舆 论 具 有 自 由性 、 互 性 、 由 交
在采 访 报 道 法 院 工 作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大规模 的社会 讨论 . 而后媒体 又 以公共 讨论 平 台的 身份 传播这 些争议 , 终形成社 会公 最 众意 志与司法部 门之 间的观点 上 的对 峙 。


网 络 “ 体 审 判 ” 司 法 独 立 的 媒 对
影 响

熟 的 网 络 媒 体 .其 正 确 的 舆 论 监 督 和 负 责 任 的话 语 表 达 在 反 映 民意 .为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话 语 权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和 谐 方 面 具 有 积极 的导 向意 义 。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媒体审判名词解释

媒体审判名词解释

媒体审判名词解释
媒体审判是指媒体作为舆论场的一部分,对某个人、组织或事件进行公开的、广泛的批评和评判的现象。

它是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之一,既具有监督和传播信息的责任,又承担着引导公众舆论和塑造社会价值观的重要角色。

媒体审判在公共舆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媒体可以通过报道、评论和分析来呈现事实和观点,并对相关方进行评判。

媒体审判通常发生在一些重大的社会事件、政治争议、法律案件或名人丑闻等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上。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公众能够了解事件的经过、相关方的立场和社会的价值取向。

然而,媒体审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媒体审判的报道往往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可能会忽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同观点的存在。

其次,媒体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见和歧视,对被评判的一方进行污名化和攻击,从而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媒体审判还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针对媒体审判的问题和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来规范媒体的行为。

这些规定通常强调媒体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慎重性,并要求媒体对报道进行事实核实和多方求证。

同时,一些媒体自身也积极推动自我监督和质量提升,通过建立编辑审核制度、开
展公众反馈和纠错机制等方式来降低媒体审判的风险。

总的来说,媒体审判是一种在公共舆论中引导和评判事件或个人的现象。

它既具有社会监督和信息传播的功能,又需要媒体自身承担责任和规范行为。

在不断变化的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的发展和应对挑战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

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法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它可以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秩序的建立。

而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不同,但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和曝光,可以让公众知道真相,从而形成压力,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惩处。

例如,2019年11月,湖南一名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促使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该教师被判刑。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法庭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新闻媒体及大众群众的关注,事件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真相,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责任感。

例如,2019年12月,在安徽黄山发生一起杀害女子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释放了审判公正和公平的信号。

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可以起到松动司法僵局的作用。

在一些疑点颇多、涉及复杂,司法调查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细节,同时还可以刺激司法机关积极查证事实,认真审判。

例如,2018年7月,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杀害房产销售人员的案件,此案因案情复杂、线索繁多难以审理,舆论的持续关注促使该案获得了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让两者共同支持司法公正的完善。

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近年来,“媒体审判”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评价和批判,甚至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防范“媒体审判”。

首先,媒体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方式报道相关事件。

媒体不能仅仅根据报道对象的一方陈述就马上发表评论,更不能随意追求流量和热度,制造类似故事的煽情效果。

否则,将可能引起公众的不信任感,或引发道德上的争议。

其次,法院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法院应当明确规范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核查相关的报道,对于有问题的报道,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等渠道对社会进行说明和解释,以避免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最后,媒体和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当有苦难和不幸被曝光时,媒体应该在保持客观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度伤害,尊重其隐私,并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决。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几起“媒体审判”的案例,提醒我们要警惕和加强预防。

第一,北京太阳城小区物业事件。

这个事件爆发后,媒体对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波连锅端的抨击,给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但是,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媒体的一些批评和评论与事实并不符合。

最后,物业公司对于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媒体也需及时予以纠正和补救。

第二,陕西男孩翻墙进被盗平台搬回30万现金抢夺。

这个案件在一些媒体报道中被描述为“暴徒胁迫行为”,并配以爆炸性的图像和视频。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实际情况与媒体发布的内容有所不同。

因此,媒体在报导时,必须确保发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北京“拳王”周英杰涉毒被抓事件。

这个案件在媒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剖析和评判,涉及个人隐私,引起社会的不安和不满,波及当事人和其家庭。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能满 足公 民的对审判 的 了解 , 缩小 与审判 机关的 隔阂 。 判活动 的报道 , 使民众 在潜移默 化 中接 受法律 教育 , 范 自己的 规 行为 , 当遇 到类似 问题时 , 能做 出理性 的选择 。
强对 法官的职业 教育, 在坚 持审判独立 的同时要学会 处理与媒 体 最后 , 加强媒 体与审判 机关 的交流 。 体监 督与审判 独立冲 媒 突 的根本原 因是法律 思维 和媒体 思维 的冲 突。 化解 这种冲 突, 离
L g l ytm dS c y e aS se An o  ̄
2 ] 0 0年 6月( ) 中与审判 独立 的关 系
安 杰 飞
摘 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媒体监督与和审判独立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审判独立是以法律公正为
价值 目标 , 而媒体 监督 在一 定意义上 能够促进 审判独 立价值 的 实现 , 同时两者之 间存在 一定 冲突。如何 平衡好 两者的 关 但
系, 司法实践 中面 临的重要课 题。 是 关键 词 媒 体监督 审判独立 价值 目标
中图分类号 ; 9 6 D 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6 14 O 10 -5 22 1 ) -4 ・ l 0
笔者 从两方 面来论 述媒 体监督与 审判独立 的关 系。 ( ) 体监 督对 审判独 立 的积极 影响 一 媒
的基 本理念 必然 贯彻于 审判活 动中 与奉 行司法神 秘主义 的封
建司法 理念不 同, 代 司法要求 一切活动 在阳 光下运行 , 求审 现 要
炒 作和进 行恶意 的倾 向性报 道 。 三是 在案件审 结之前 , 体可 以 媒 作有 限的评论 , 但不得违背有 关法律原 则, 不得侮辱 、 骂审判机 谩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

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更多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正确定位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合理界定二者的界限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出发,结合现实案例,研究二者的和谐与冲突以及现行我国媒体运作方式和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

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

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

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

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一、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危害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司法公开论——兼议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

司法公开论——兼议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
他职能。
约》 等一 系列公 约所参 照援 引 。
《 民权利 和政治 权利 国际公 约 》 十 四条第 公 第

近年来 , 着进行 司法 改革 、 随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
呼声 日益强 烈 , 强对 司法 的 监督 成 为 一 项 紧 迫 加
款 内容 直接 涉及 到 了 司法 公 开 的 内容 , 主要 强
的任务 。党 的 十五大报 告 特别指 出 , “ 进 司法 要 推
改 革 , 制度 上保 证 司法 机关 依 法 独 立 公 正地 行 从
调 以下 几点 : 一 , 开审 判 是原 则 性 的规 定 , 第 公 无 论 是 刑事诉讼 还 是 其他 类 型 的诉 讼 , 有 人 都有 所 权 接 受一个依 法 设 立 的合 格 的 、 立 的 和无 偏倚 独 的法 庭进行 公 正 和公 开 的 审讯 。第 二 , 定 了公 规 开审判 的例 外 情况 。原 则 之 例外 , 是 立 法通 行 乃 的技术 手段 。 当考 虑到特 殊情 况必须 予 以特殊考 量的 时候 , 律对 审判 公开 的原则 也会 作 出限制 。 法 第 三 , 决 的公 开 宣布 及 其例 外 。司法 公 开 的 内 判
容 所作 之新 闻报 道 , 使 公 开 原则 从 早 期 之 直 接 更 公 开 , 化 为 间接公 开 , 转 除法 庭 现 场直 接 公 开外 , 尚有大众 传播 工 具 所 提供 之 间 接 公 开 , 扩 大公 而
开原 则所 及 之 范 围 。故 与事 实 相 符 , 于 适 当 时 且 机发 表 之新 闻报道 , 自当符合 公开 之本 旨, 为刑 而 诉 法 所允许 。[ 可 见 , 接 公 开 和 间接 公 开 在 现 -4 3 直 代社会 中的 区分 也逐 渐 模 糊 起 来 , 得 明确 的界 使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5-02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负面影响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试论依法审判与媒体监督:从“彭宇案”谈起

试论依法审判与媒体监督:从“彭宇案”谈起

响, 其他一 些地方 出现 了老人摔 倒无人 搀扶 、 做 好事反被诬 告等现 象 , 引起 了社会 的广泛讨 论 。
然而 , 时隔四年后 , 由于 “ 小悦悦 ” 事 件 引 发 的 关
于“ 见 死不救 入罪 ” 的讨 论 , “ 彭宇案 ” 再 次 进 入
“ 热心人士 ” , 使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转 向了彭宇一
关键 在 于对 两 种 冲 突 进 行 不 断 调 节 , 不 断 产 生 新 的平 衡 ” L 2 ] 。这 既 涉 及 案 件 本 身 的公 平 、 公 正 解 决, 也涉及 社会 主流 道德取 向的引 导 、 建 设 。 因
的, 判决 的结果是 适 当和正确 的。只是 由于多重
此, 就依法审判与媒体监督 之间 的关 系这一 问题 进行研究、 探讨 , 势必具有重大 的现实意义和实践 指导价值。
边 。对于依 法 审判 与媒 体监 督 之 间 的关 系 , “ 要 在
新 闻舆论 监督 与 司法 权 力 运行 之 间保 持 合 理 的 张 力, 寻求某 种 平 衡 , 并且是 一种动态 的平衡过程 ,
公众 视 野 。2 0 1 2年 初 , 南 京 市 委 常委 、 市 政 法 委 书 记刘 志伟 接 受 《 嘹望 》 新 闻周 刊 记 者 独 家 专 访 时指出 : 舆论 和公众认 知 的彭宇案 , 并 非 事 实 真 相 。彭 宇案 中 原 、 被 告 发 生 相 撞 的 事 实 是 成 立
1 月 4日, 徐寿兰 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 由, 索赔 1 3 . 6万余元 。一 审法院本着公平 原则分担 了医药费 , 双方均不目 匣 提起上诉 , 后在各方努力下双方庭外和解。

司法中的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司法中的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司法中的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作者:郭雅涵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在传统媒体与自媒体不断发展的当今中国,媒体监督可以成为司法公正的推动者、监督者,但媒体自身本能追求商业效益也会导致其在报道中出现符合新闻事实而不符合法律事实的情况,从而影响“众意”,进而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时期,参考英美国家在处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间的权衡方法,进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舆论监督报道与司法公正独立的制度体系不仅能够保证人民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更可以推动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全面贯彻。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报道;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37-01作者简介:郭雅涵(1997-),女,汉族,浙江绍兴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

一、舆论监督下司法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心态(一)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无疑是最需要借助舆论的一方。

在司法程序中,他们拥有最直接的利益和诉求,他们是最迫切的司法公正追求者。

在实际的社会冲突中,公民个人面临国家的司法权力,难免处于弱势地位。

公民需要表达对司法机构的不满时参与法治必然会吸引其他公共方式加强自己的力量。

在传统模式中,公民将诉诸政治权威,例如使用信件和上访作为他们自己表达的渠道;现在,互联网和许多媒体为个体公民社会化的表达提供了另一条可行的现实途径。

(二)媒体时至今日,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体与司法的抗衡,日益发展的自媒体诸如各种关于法律的微信平台、微博俨然成为人们了解司法审判信息等的主要工具。

相较于报刊杂志等的传统媒体报道,自媒体是一个几乎让人人都可以发声,自己亲身投入新闻创作成为撰稿人的新兴新闻传播方式。

在这个沟通过程中,新闻制作人很少或几乎独立于编辑监督或正式的新闻制作过程。

因此,在媒体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只要允许公开审判并允许人们参加,知道案件的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记者并通过媒体发表意见。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一方面,媒体可以通过对社会事件的报道和批评,引导公众的舆论关注和呼声,从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和透明;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结果和程序也可以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和素材,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媒体的监督角色和责任。

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首先,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审判起到促进作用。

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报道可以向公众传递对司法事件的关注和呼声,从而促进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和处理。

例如,当某一案件涉及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媒体的披露可以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关注,进而为此案件的审判提供压力和正当性支持。

同时,媒体的批评和揭露也可以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督。

当司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时,媒体可以通过披露实情、批评指责等方式来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事,从而达到维护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其次,司法审判的结果和程序也会受到媒体的影响。

媒体对案件的舆论引导和争议报道,会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甚至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

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独立和客观的原则,不受媒体和舆论的影响,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对司法事件的报道和揭露也可以为司法审判带来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加强审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也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关系。

在司法审判中,原则上应该保持程序公正和独立性,而在媒体监督中,则需要考虑到相关人的隐私和名誉等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信息公开、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平衡。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保证官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还应该主动接受对其行为的监督,从而保证司法国家机能的可行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媒体在监督时必须遵守合法规则,确保监督与人权、隐私等法律权益之间的平衡,从而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支持。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媒体监督与和审判独立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审判独立是以法律公正为价值目标 而媒体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促进审判独立价值的实现 但同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如何平衡好两者的关系 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独立价值目标一、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含义所谓媒体监督是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对国家机及其工作人员活动进行报道、评论等行为。

媒体监督具有三个特征 主观性、自由性、时效性。

所谓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法官。

第二 人民法院除了服从法律以外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干涉。

第三 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

二、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众所周知 现代媒体的监督被誉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权力”。

媒体在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同时 它的监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活动中审判独立的实现、促进法治的完善。

但事物是一分为二的 一旦媒体滥用监督权 有可能干涉审判独立的 有损审判机关的形象 最终导致公平正义大打折扣。

笔者从两方面来论述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 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积极影响首先 媒体监督有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

公开透明作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必然贯彻于审判活动中与奉行司法神秘主义的封建司法理念不同 现代司法要求一切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要求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 才能防止滋生腐败 才能使审判活动取信于公众 从而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

其次 媒体监督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

公民之所以时常表现出对审判活动的忧虑 原因之一是他们的知情权未破满足。

为打消民众的忧虑 审判活动必须打开大门 让民众从各方面了解审判。

这需要媒体的积极介入 客观展示审判过程。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职能,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引导者和监督者,而司法审判则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促进和互补的一面,也存在着争议和矛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行浅析。

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不可低估。

媒体作为社会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和监督者,承担着揭露社会问题、曝光不正之风和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审判中,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案件的曝光和监督往往会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处理案件,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判的发生,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媒体监督也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一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媒体曝光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媒体的揭露和报道往往会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从而促使警方和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公正审判。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媒体的监督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媒体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人格权,不能进行无端的猜测和污名化,以免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

媒体监督也容易受到公共舆论的影响,存在着不客观和片面性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的报道中,媒体容易受到公众情绪和舆论的影响,过分渲染案件的影响和社会危害,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扭曲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造成不利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也存在着互动和合作的空间。

在一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和合作,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便媒体更好地监督和报道案件。

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和警示,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实践证明,媒体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同样会破坏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往往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因此,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媒体监督,既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媒体进行监督,也不能不加限制的任由媒体进行不当监督,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客观;全面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准则,本质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其内容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才能形成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最大限度上防止专制和腐败的出现,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含义具有层次性,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1、司法权的独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学说。

之所以要将司法权独立,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如果不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一旦司法权被行政权或者立法权所掌控或干涉,那么势必会造成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2、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

3、法官的独立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1]。

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分析

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分析

判 来 说 , 有 可 能 促 成 司 法 公 正 , 有 可 能 损 害 司法 公 正 , 时 , 既 也 同 媒
体 监 督 还 会 对 司法 的独 立 性 造 成 冲击 。 但 是 , 们 去 评 析 媒 体 监 督 对 刑 事 审 判 的 影 响 , 能仅 看 到 媒 我 不 体 监 督 自身 对 刑 事 审判 的上 述 影 响 , 为 这 只 是 表 象 , 因 我们 更 需 要 注 意 的是 推 动媒 体 监 督 背 后 的 力量 。根 据 推 动媒 体 监 督 背 后 力 量
关 改 进 自己 的工 作 。 ”可 是 , 大 众 传 播 媒 体 在 发 挥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的功 能 的 时 候 , 容 易 将 某 些 不 应 披 露 的 信 息 加 以 披 露 或 者 误 导 也
视 听 , 司 法 活 动 添 置 障 碍 , 司 法 公 正 产 生 无 益 反 损 的 效 果 。 给 对 ” 另 外 ,虽 然 媒 体 监 督 有 利 于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 媒 体 监 督 尤 其 是 不 “ 但
刑 事 案 件 的 审理 , 么 , 们 应 当如 何 看 待 媒 体 监 督 对 刑 事 审 判 的 那 我 影 响哪 ?“ 众 传 播 媒 体 对 司 法 活 动 的 热 心 关 注 , 司法 机 关 被 置 大 使 于 新 闻 舆 论 的监 督 之 下 , 众 可 以 通 过 传 媒 的 客 观 报 导 了 解 事 实 民
【 关键词 】 体监 督 ; 事 审判 ; 响 媒 刑 影
随 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进 程 的 加 快 , 体 监 督 在 我 国 政 媒
治 、 济 、 会 生 活 中 的 作 用 越 来 越 显 著 , 别 是 媒 体 对 刑 事 审 判 经 社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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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摘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具有天然的在契合,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有效实现的前提,而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

在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

分析媒体审判的成因进而提出妥善解决之道自当是重塑传媒与司法和谐关系的应然选择。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不仅为我国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审判公开,这一体现现代政治的诉讼基本原则,亦反映了法治国家对于司法、公正、权威的深切诉求。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存在何种在契合,二者产生的异化现象如何予以厘清消除,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涵(一)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媒载体对某一行为、事件以及现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评论,以期使这些行为、事件以及现象接受公众的监察与督促。

新闻媒体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披露或者抨击是媒体监督的主要容。

由于大众传媒发展迅猛以及公众对媒体关注的日益提升,媒体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机构,更是重要的民意表达介质,媒体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并对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政治的在需求。

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

因此,建设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

媒体监督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以及政治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2、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也是公民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对言论自由做出这样概括:“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欲求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i]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并在司法中严格保护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个人的重要自由,而且是公民其他几乎所有自由的前提。

没有言论自由,其他自由就不存在,或者说至少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3、媒体监督是规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性和侵略性,权力的不受监督和放任必将导致权力的恣意滥用和异化。

如何能够既保证权力得到有效行使、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又避免权力对公民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犯和吞噬,人们对此从未停止过探讨与尝试。

美国早期杰出的派人物托马斯·杰斐逊曾经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物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 [ii]这就是我们所谈及的媒体监督。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置于公众的瞩目与监督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心警戒,促使其自觉规权力的行使,维持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不特定多数人到庭旁听,亦应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为大革命后的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进而结束了此前长期的秘密刑事司法,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所仿效。

如今,审判公开已成为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具体而言:1、审判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知情权是指公众对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具体容和情况,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予以了解、知悉,是公众应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从人权角度理解,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权力的源泉[iii],理所当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制定及其实施享有知情权。

具体到诉讼领域,知情权要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其审理的案件(特殊案件除外)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积极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

2、审判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方法。

正义不但要得到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声。

秘密的、暗箱操作的审判必然易于导致法官的蛮横与专断,非但无法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赖、确立司法权威,诉讼正义亦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iv]。

这里所提及的“参与”不仅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同样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必须以审判公开为前提。

3、审判公开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

[v]通过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向公众充分展示,使得公众对于某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并有利于其日后对行为的合法与否形成心预断。

因此,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也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强烈的心震慑,使他们对实施犯罪有所顾忌,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契合(一)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法院审判的基本前提,审判公开保证媒体监督的开展有学者曾这样论述:“由于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宣判容所作之新闻报导,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之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从而扩大公开审判原则所及之围。

因此,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布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审判之本旨,而为刑事诉讼法所允许。

” [vi]据此,审判公开一般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

直接公开是指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一般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宣告;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采访、报道或转播等。

虽然媒体监督的外延包括对各种违纪行为的披露、报道,但就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言,间接的审判公开无疑是媒体监督能够有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法院的允许和配合,新闻媒体就无法对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采访、报道,监督更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

只有法院切实实行审判公开,将其审判过程置于、透明的背景之下,媒体监督才会变得可能和切实。

诚如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vii]。

(二)媒体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媒体监督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审判公开固然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以外的其他方式得以实现,如公民旁听等,但是媒体报道无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更好的实际效用。

首先,直接审判公开有着天然的局限性,虽然公众可以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而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但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工作繁忙、时间紧,居住又比较分散,完全依赖此种方式实现监督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这就给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较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及时性、便利性、普及性等特征,其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的客观、详实报道无疑会使广泛的公众监督变得现实,媒体亦即有效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围、促进公众监督司法的重要角色。

再者,直接审判公开对法院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如想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实现审判公开的话,法院则需要提供足够的旁听场所和设施,保证旁听的秩序和纪律,所有这些,都将会给法院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边远地区财政紧的法院来说根本无力实现。

然而,通过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转播这种间接审判公开的方式,可以弥补上述人力和物力的不足,使得审判公开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得到更好地实现。

因此,通过媒体报道将审判工作充分置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这种基于审判公开的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和深化,让更广围的公众知悉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让司法更为公众所信赖和拥护,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途。

三、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及其解决(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媒体审判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和深化审判公开的同时,亦可能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

诚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广播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的独立性构成威胁。

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益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此种现象亦应尽力排除。

” [viii]这可算是对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最为生动的描述。

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媒体审判不同于媒体监督,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异化和越度,是对法院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危害。

媒体监督的设置在于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而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

对于媒体审判,究其成因主要有两点[ix]:1、新闻的典型性、及时性原则对于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媒体必须基于社会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报道,引起观众的关注和参与,制造新闻效应,形成舆论热点。

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新闻浏览量的利益驱动下,难免出现少数职业道德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的媒体从业人员过度渲染和夸大案件情节,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妄加评论,从而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对承办案件的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必须及时、迅速,最好是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出新闻的存在价值,才能赢得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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