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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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

【摘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具有天然的在契合,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有效实现的前提,而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在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分析媒体审判的成因进而提出妥善解决之道自当是重塑传媒与司法和谐关系的应然选择。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不仅为我国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审判公开,这一体现现代政治的诉讼基本原则,亦反映了法治国家对于司法、公正、权威的深切诉求。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存在何种在契合,二者产生的异化现象如何予以厘清消除,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涵

(一)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媒载体对某一行为、事件以及现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评论,以期使这些行为、事件以及现象接受公众的监察与督促。新闻媒体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披露或者抨击是媒体监督的主要容。由于大众传媒发展迅猛以及公众对媒体关注的日益提升,媒体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机构,更是重要的民意表达介质,媒体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并对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政治的在需求。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因此,建设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媒体监督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以及政治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2、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公民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对言论自由做出这样概括:“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

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欲求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i]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并在司法中严格保护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个人的重要自由,而且是公民其他几乎所有自由的前提。没有言论自由,其他自由就不存在,或者说至少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3、媒体监督是规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权力具有天然的扩性和侵略性,权力的不受监督和放任必将导致权力的恣意滥用和异化。如何能够既保证权力得到有效行使、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又避免权力对公民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犯和吞噬,人们对此从未停止过探讨与尝试。美国早期杰出的派人物托马斯·杰斐逊曾经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物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ii]这就是我们所谈及的媒体监督。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置于公众的瞩目与监督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心警戒,促使其自觉规权力的行使,维持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不特定多数人到庭旁听,亦应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为大革命后的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进而结束了此前长期的秘密刑事司法,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所仿效。如今,审判公开已成为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具体而言:

1、审判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知情权是指公众对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具体容和情况,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予以了解、知悉,是公众应有的一项基

本政治权利。从人权角度理解,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权力的源泉[iii],理所当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制定及其实施享有知情权。具体到诉讼领域,知情权要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其审理的案件(特殊案件除外)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积极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

2、审判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方法。正义不但要得到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声。秘密的、暗箱操作的审判必然易于导致法官的蛮横与专断,非但无法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赖、确立司法权威,诉讼正义亦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iv]。这里所提及的“参与”不仅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同样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必须以审判公开为前提。

3、审判公开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v]通过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向公众充分展示,使得公众对于某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并有利于其日后对行为的合法与否形成心预断。因此,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也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强烈的心震慑,使他们对实施犯罪有所顾忌,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契合

(一)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法院审判的基本前提,审判公开保证媒体监督的开展

有学者曾这样论述:“由于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宣判容所作之新闻报导,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之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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