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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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摘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具有天然的在契合,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有效实现的前提,而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

在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

分析媒体审判的成因进而提出妥善解决之道自当是重塑传媒与司法和谐关系的应然选择。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不仅为我国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审判公开,这一体现现代政治的诉讼基本原则,亦反映了法治国家对于司法、公正、权威的深切诉求。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存在何种在契合,二者产生的异化现象如何予以厘清消除,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涵(一)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媒载体对某一行为、事件以及现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评论,以期使这些行为、事件以及现象接受公众的监察与督促。

新闻媒体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披露或者抨击是媒体监督的主要容。

由于大众传媒发展迅猛以及公众对媒体关注的日益提升,媒体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机构,更是重要的民意表达介质,媒体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并对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政治的在需求。

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

因此,建设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规制》

《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规制》

《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规制》一、引言随着信息传播的迅猛发展,媒体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影响力也在刑事审判中凸显。

然而,媒体的广泛存在也带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和风险挑战,它既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了解和信心,也有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

本文将详细讨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二、媒体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联首先,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具有积极意义。

媒体能够实时传递法庭审理的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然而,过度的媒体关注也可能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媒体可能过度解读或曲解事实,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误导,甚至对涉案人员的名誉权产生侵害。

三、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具体影响(一)舆论压力:媒体是舆论的重要载体,其对案件的报道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审判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舆论的压力可能会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使其在裁决时更多地考虑社会公众的看法而非法律本身。

(二)信息误导:由于媒体的报道往往需要追求时效性,因此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或片面的情况。

这种信息误导可能影响公众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甚至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三)干扰正常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媒体的频繁报道可能会影响法庭的秩序,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工作。

四、规制媒体监督的必要性面对上述问题,规制媒体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明确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其过度解读或曲解事实。

其次,应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媒体的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报道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独立性的保障,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五、规制媒体监督的策略建议(一)立法规范: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例如,规定媒体在报道前需进行事实核实,避免信息误导;禁止媒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不恰当的言论或行为等。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个方面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需要加以协调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不断强调对新闻传媒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的,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媒体进行监督。

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与此我们也难以忽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存在主观性很强,偏见较大,不够客观公正,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报道出现。

一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网民可能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新闻进行评论,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我国也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一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职权滥用、腐败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判决的不公正性。

一些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一些底层群众由于经济力量的不足,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失实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司法公正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犯。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衡平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衡平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衡平【摘要】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既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矛盾与冲突。

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最终实现我们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是我们司法改革面临的命题之一。

本文拟从分析两者冲突的原因入手,提出完善舆论监督的措施,以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司法公正传媒监督冲突衡平一、新闻监督司法权运作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司法权的运作应遵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审判原则,二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我国5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基础。

我国三大诉讼法更是将案件的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并付诸实施。

通常理论上认为公开审判主要通过两个途经:其一,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之宣告,并且应为公民旁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其二,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并且通过新闻媒介的途径向社会公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审判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公开监督,允许新闻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

诚如有学者所言:“ 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

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媒体的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首先,媒体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

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

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更多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正确定位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合理界定二者的界限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出发,结合现实案例,研究二者的和谐与冲突以及现行我国媒体运作方式和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

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

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

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

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曝光,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透明度。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生活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媒体往往会通过报道和曝光来揭露一些社会丑闻和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某个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然而,为了维护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以下是一些解决冲突的案例:案例一:2012 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当时正在审理的一起贪污案。

这篇文章提到了审判中的细节和证据,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禁止了该报纸的进一步报道。

为解决冲突,法院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方式。

它允许该报纸报道该案件,但要求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不得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2016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记者报》揭露了当地一名警察在执勤时射杀了一名非洲裔男子的事件。

该报纸引用了当时警察局长的内部备忘录,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许可。

虽然该报纸可能被指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公众的监督力量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决定,该报纸的报道并没有违法,因为它揭露了一件非常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事件。

案例三:2020 年,印度一名电影演员刚刚被判处死刑。

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但很快就被法院禁止。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媒体和法院之间开始了对话。

法院解释,禁令是为了防止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媒体则表示他们只报道事实并确保报道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撤销了禁令,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在这些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最终找到了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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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近日,在微博、朋友圈这样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流传支持人贩子一律处死刑的文章和言论。

几个小时内在网络上点燃了一场激战。

这样的激战似乎不分职业、性别、身份,人人都有一套说辞,各自有自己坚信的道理的原则。

而这又让法律处于风口浪尖。

暂且不对这一具体规定置评。

但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不得不说。

一、典型案件――问题的引出(一)张金柱交通肇事被判死刑一例谈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得不提张金柱一案。

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致死、伤各一人。

后一夜成为许多媒体吸引眼球的头条,《大河报》、《焦点访谈》等更是大肆渲染,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他说自己栽在了记者手里。

这也是我国诸多媒体控制司法审判中的典型例子。

(二)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后废法一例孙志刚案更是媒体监督司法的典型。

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第二天又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受到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死于该救治站。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各界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

使之前学者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媒体的“威逼利诱”下得到采纳。

终于在同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样是媒体的报道,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却大相径庭。

由于媒体的披露以及跟踪报道,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孙志刚案”后,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但,“张金柱案”中,媒体为了噱头以及吸引眼球,故意对张金柱身份的过度渲染而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不加与考虑,加之社会不理性的心里作祟,在媒体的推泼助澜下,人民失去了理性和判断,在叫嚣中,张金柱被判死刑。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性和冲突性的表现(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媒体司法监督,一方面指的是一系列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腐败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报道,让公众知晓,进而利用社会舆论引起司法关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常常存在冲突。

媒体的意见和报道不时会影响到司法判断,而司法决策也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质疑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我们需要寻找办法平衡两种力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媒体是引导舆论的主要力量之一,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传递信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基本价值。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繁荣。

然而,两者之间的平衡难度也极大。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案例来展示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抵触和解决方式:1.案例一:普拉达女士事件一位公益机构的志愿者向媒体爆料,声称意大利顶级奢侈品牌某个工厂里使用的虐待动物的贝扣已经如此严重,以至于一些员工被迫患上了肝癌或其他种类的疾病。

媒体对此进行了紧急报道,并且在短短几小时后将这一消息推广给全世界的社交媒体用户。

结果,法院犹豫了几秒钟并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得出了一个未被媒体报道的结论:媒体只取得了一部分的信息,并且错误的、不准确的或夸大了事实的消息被传播给了公众。

警方最终做出了判断,这些虐待行为不存在。

通过公开电话传播,法院告知人们这一事件的真相,并告诫媒体应注意真正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引起社会恐慌,造成社会混乱和误解。

2.案例二:王室芭蕾舞男孩事件两位年轻的中国男孩跳了一段伴随流泪的现代芭蕾舞,以表达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忧虑。

由于这一表演太有震撼力,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鉴定当事人的身份难度很大,我们无法得知这二人是来自何方。

一个名叫“王室舞群”的组织通过炒作这个事件来获得了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也对此反复报道。

最终,该组织因滥用王室名称被判定为欺诈罪名,并面临刑事指控。

媒体也因过度炒作而受到批评和警告。

3.案例三:卡文迪什女孩事件一名加拿大女孩绑架于高级旅馆,这起事件惊动了世界各地的媒体。

探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探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探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摘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价值,但同时媒体与司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一)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

司法判断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判断关乎人之生死、权利之得失和义务之承担,因此必须是严密的、谨慎的和公正的;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

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

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新闻媒体中一些已报道的事实在庭审中得不到证实而最终被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这种经媒体公开后在大众心中已“铁证如山”的事实一旦被否定,难免使人产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错觉。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媒体监督有助于保持政府和其他机构的透明度,确保它们不会滥用权力或进行腐败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监督可能会冲突或干扰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冲突分析: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源于媒体发布的信息可能会影响审判流程和法庭裁定。

当媒体在犯罪案件等事件中大量报道时,律师可能会说该消息源污染了陪审团,因为陪审团可能会受到它的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解决方法:解决这种冲突的一种方法是实行新闻限制。

新闻限制的意思是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以确保它们不会影响到审判流程。

比如,一些法院可能会限制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在审前发表评论,以便他们不会影响到人们对案件的看法。

同时,媒体自身也应该遵守自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宣扬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要随便发表店面。

实例1:2019年,美国著名演员杰西·斯莱特被控攻击和问罪。

他的审判在进行时,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

斯莱特的律师指出媒体的行为会影响审判,要求法院实施新闻限制,然而法院最终否决了这一要求。

实例2:2020年,曾在纽约市警局长达22年的约瑟夫.埃斯皮诺佐(Joseph Esposito)在上诉被驳回后被逮捕。

媒体报道了他的入狱地点,并横幅报道称他在监狱中得到了特殊待遇。

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该报道可能会影响到法庭调查,下令撤下这些报道。

实例3:2021年,英国女演员Erin Armstrong被控谋杀。

她的审判开始时,媒体大量报道,法院下令禁止媒体进入法庭,以确保审判的公正。

总结: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新闻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来减轻其影响。

尽管新闻限制可能是最常见的解决方法之一,但它也受到争议。

平衡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只有通过长期实践和经验才能找到最佳解决方法。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大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行采访等等。

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一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

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

(二)人文关怀异化为人情关怀,充当第二“辩护人”如果说舆论监督的越位很多时候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那么反过来,不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也充当着辩护人的角色。

舆论导向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并不是依存于法律的价值评断而存在。

况且,要求并不精通法律的媒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报道也不现实。

舆论可以成为民愤的制造器,同样也可以成为“说情” 的发源地。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一)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2019年精选文档

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2019年精选文档

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一、法律对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态度(一)国际社会态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法院得因民主社会之风化、公共秩序或国家社会安全关系,或于保护当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时,或因情形特殊,公正审判势必影响司法而在其认为绝对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审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护少年有此必要,或事关婚姻争执或子女监护问题外,刑事民事之判决应一律公开宣判。

”公开当然包括了向媒体的公开。

但又详尽地限定了法院决定例外情况。

显然人们认识到公开审判尤其向媒体公开势必与隐私权、名誉权等有利益冲突,于是在规定可以公开审判时规定了例外情况。

为何人们坚持公开审判,究其原因是二战时期,人们对法西斯剥夺公民的公开审判权利的粗暴做法记忆犹新,因此较为强调公开审判原则与言论自由,对言论自由尤其是舆论自由给公正审判带来的副作用反而不重视。

(二)我国宪法态度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P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可看出我国较重视司法独立,并规定了可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并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国际社会实属罕见。

二、舆论监督受重视的原因(一)国际社会原因二战期间,希特勒称:报纸是教育人民的工具,必须使其为国家而服务①。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我国司法公开工作是指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文件,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正与公平。

而媒体监督制度则是一种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机制,通过媒体的介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报道,确保司法公开的实施。

本文对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进行浅析,旨在探讨该制度的意义、问题和改进方向。

媒体监督制度在司法公开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可以将司法公开的信息传递给广大的公众,增加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媒体的介入也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起到了有效制衡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也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加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也不能忽视媒体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媒体的监督力度和角度不一。

不同媒体对司法公开工作的关注点和报道方式有所不同,可能存在一些倾向性的报道。

这一方面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不全面,另一方面也可能对司法机关造成不公平的评价和压力。

由于司法公开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和伦理的问题。

如何平衡报道的公正与重要信息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对当事人的侵犯等等。

这些问题给媒体的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改进媒体监督制度。

加强媒体的自律和道德建设。

媒体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真实的报道原则,避免片面、偏激的报道,增加对司法工作的全面了解和深入分析。

媒体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与媒体合作,主动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制度也应当进一步完善,明确媒体在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利和言论自由,为媒体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刑事审判权与媒体监督权的冲突与平衡

我国刑事审判权与媒体监督权的冲突与平衡
信 , 在准 确信 息和全 面倾 听的基 础上 , 媒 体和社 会舆 论才 有可 能 向着理 性探 讨而 不是情 绪泄 愤 的方 向
( 一) 媒体对司法的过度监督, 不利于刑事审判独立
当前, 在我 国 司法腐 败的现 象确 实在 一定程 度上 存在 着 , 人 发展 。 司法信 息公 开程 度 的加大 正是 提升 公众 的知情 权 、参与 民群 众 普遍 对媒体 监 督给予 了很 高 的期望 , 当然 , 在媒 体和 人 民 权 、 监 督权 的最好 办法 。从 长期 来看 , 当公众 了解 司法系统 的程 群众 的广 泛参 与下 , 一些冤 假错 案也 确实得 到 了纠正 。然 而 , 过 序 、 判 决和 限制 时 , 司 法系 统 自身也将 获益 匪浅 。 犹不 及 , 过 分强 调媒 体 的监 督 , 却 往往会 造成 事与愿 违 的结 果 。
我 国 目前 的新 闻立法 仍然很 不完 善 , 到 目前 为止 尚未出 台一
第二 , 民众对媒 体 的盲 目崇拜 , 使 之甚至 有 时被赋 予 了超 出 部 正式 的新 闻法 , 这 使 得两者 的关 系处 理缺 乏相关 法律 的规范 , 司法审 判权 的地位 , 从 而损 害 了司法权威 的实 现 。 依照现 代 法治 冲突较 多 。 现行 的法 律 体系 中, 现有 的法律 法规 只概括 地规 定 了 理念, 国家的 司法审 判权 只能 由法 院行使 , 法 官作 为理性 的法律 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人 员应 当接受媒 体 的监 督 , 承认 了媒体对 审判 人, 是社 会纠纷 的最 终裁 决者 。正是 从这个 这个 意 义说 , 法 院和 活动有 监督权 , 但这 些规 定都 较为 零散 , 并且缺 乏对 实践 中处理
监督 , 有 可能 会导致 “ 越 加 强监督 , 司法 人 员的独 立性 越差 , 独 立 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 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 客观的原则,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媒体的监督作用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两方面来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良性的媒体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实践。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1. 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有时候为了抓住观众的眼球,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会导致法官和律师们视图避免和媒体沟通。

而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可能会失去监督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媒体过于热衷于检察官的工作媒体通常都希望揭露一些犯罪案件,提升其资讯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往往会扮演着检察官的角色,将清洗犯罪组织和千奇百怪的罪犯作为其报道的主题。

但是,这会产生不恰当的压力,使得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到亲和力不足。

这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平衡性和独立性。

3. 部分媒体的政治倾向在一些国家中,媒体的政治倾向很容易成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操纵手段。

媒体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报道或不报道某些审判事件,在此过程中选择宣传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会深深地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识形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对策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秉持以下两个原则:1. 尊重隐私权在处理非公开审判信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把隐私曝光给公众。

需要限制媒体推广的风格,以确保其报道不会影响监督司法公正。

2. 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过度的煽动、炒作或者选择性报道。

当一方比另一方得到更多的曝光时,媒体就会被视为“立场不公正”,通过平衡点的报道来激发大众的兴趣和理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司法公正负担,并为法官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性:1. 督促法庭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防止媒体过度介入操作,提高司法客观公正性。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解决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解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媒体与司法并非处于完全的对立状态,它们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既排斥又包容、既冲突也合作的关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公民就没有灵通的资讯并能够做出明智的判断和自由的表达。如果没有公平审判,公民就不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获享正义,并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得到应有的补救。因此,媒体与司法只有达成和谐的互动关系,才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司其职、发挥作用,也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真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第三,建立和健全新闻媒体行业自律与监管机制。制定新闻媒体制定传媒调查、报道、评论案件的基本规则,明确媒体介入案件的方式和时间,规定对新闻调查、报道和评论的限制。改革文化事业管理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媒体的地位,界定基本权利与义务,使之成为在法律上合格的文化活动主体和新闻自由主体。
4.2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没有了监督,权力者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因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一味地拒绝新闻媒体的介入,应对媒体的监督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
第一,对司法行为的报道和评论。一方面,传媒倾向于报道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尤其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发表评论。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评说。这样便存在着两种冲突,一是新闻自由权与司法威信之间的冲突,二是新闻自由权与司法人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对具体案情的报道和评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媒体广泛关注、大量报道,进而预先审判的案件,如山东辱母案、雷洋案、文强案等。这类新闻报道的出现,虽然体现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但有关报道可能会涉及到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例如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等。有关新闻媒体的评论也可能会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处罚和对案件结果的预测等。由此对社会公众形成影响,使案件发展成为全民审判,进而对法官形成压力,迫使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做出并非完全是依据法律而形成的判决,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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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

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更多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正确定位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合理界定二者的界限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出发,结合现实案例,研究二者的和谐与冲突以及现行我国媒体运作方式和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

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

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

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

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要求对司法活动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独立的原则对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2.媒体监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一,媒体监督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许多案件尚未经法院审判,媒体就以自己调查点的新闻事实为据发表看法,作出评论,甚至强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损法律权威。

第三,媒体的报道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以道德观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案
件当事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3.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限制。

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来限制媒体采访。

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把媒体拒之于门外,如杨佳袭警案等。

司法审判对媒体的不当制约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媒体的现行运行状况
媒体监督的发展十分迅速,对司法监督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

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都成为监督强有力的力量。

媒体对现行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媒体超越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就会形成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

[1]形成这种现象主要与新闻的三大原则有关,即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

近年来,随着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躲猫猫案”、“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公权力的失控,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当然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舆论监督的障碍。

下面对庭审直播和网络舆论来做一分析:
从庭审直播来讲,1998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直播案件以来,人们对庭审直播的态度有赞成,有反对。

一方面确实因为,庭审直播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干扰;另一方面,从各电视台播出的案件来看,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而且收视率较高。

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案,都实行了案件直播,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笔者认为,庭审直播还是利大于弊的,这需要我们从立法与实践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

首先,媒体应当在不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且经当事人允许,合理选取案件。

其次,在法院和媒体之外,应当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加以审查。

再次,媒体在法庭的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庭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干扰法官办案,否则予以法律处罚。

就网络舆论而言,网络的力量更为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冲击也非常强烈。

在我国网络新闻传媒对司法审判进行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现实难题:一方面,网络传媒以空前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并试图不断扩大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代表的民意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影响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媒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报道与新闻评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法制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追踪报道的带有偏激和主导性的观点,而法院对网络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快速反应及应对疏导机制,也导致法意与民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

例如,许霆案从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与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忽视。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传媒舆论,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审判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过分暴露和渲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2]实网络舆论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法院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

创设新时代的审务公开交流信息平台,搭建法院与媒体、与公众对话的窗口。

同时,对网络的监督,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构建监督与公正和谐共存的局面。

三、审判公开原则下,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出路
对于媒体监督给司法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困境与问题,我们不应回避。

应当积极寻求合理的办法,从理论、价值、制度、实践等各个层面出发,促使二者能在一定范围内和谐共存、相互协调。

(一)从媒体角度
第一,立法上应当健全完善对媒体法律监督的规定。

对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界定媒体监督的范围,对媒体的采访、报道、直播行为进行限制,对媒体的越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二,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报道法律案件的记者,应当熟悉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保障媒体对司法监督公正的前提,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爱的必由之路。

第三,记者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原则,禁止对法官作出任何有碍思考的行为和言论。

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在案件未决之时,先行定性定罪,对大众进行误导。

在法庭直播案件,更应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官的安排,维持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第四,新闻监督应该坚持其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

(二)从法院角度
第一,法院应当为媒体监督营造一种监督的环境氛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而且《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法院要依法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

在实践中,尤其对于大案要案的报道,法官不仅承受着公平审判的巨大压力,还要承受着来自于媒体、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压力。

这就要求法官合理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既不能恶意限制媒体的监督权,也不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而屈从与媒体和网络。

法官要努力寻求媒体与司法的平衡点。

第三,法院应当建立与媒体沟通、协调的机构。

一方面对媒体的运作方式比较熟悉,能够对媒体监督的请求作出合理认定;另一方面,及时把法院审判的成果,如文字资料、案卷、录音录像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媒体公开。

这样,才能使得法院的整个流程愈加透明化、公正化。

第四,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要正确引导媒体的活动。

禁止媒体对审判的随意干涉,对记者的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意见,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以上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今天,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存在着和谐的一面,也有着矛盾的一面。

但总体上,媒体的监督还是利大于弊,有必要对媒体的监督方式、范围、内容等从制度上加以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正义和程序的公正性,让二者相互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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