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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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
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更多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正确定位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合理界定二者的界限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出发,结合现实案例,研究二者的和谐与冲突以及现行我国媒体运作方式和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
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
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
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
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要求对司法活动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独立的原则对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2.媒体监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一,媒体监督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许多案件尚未经法院审判,媒体就以自己调查点的新闻事实为据发表看法,作出评论,甚至强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损法律权威。
第三,媒体的报道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以道德观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案
件当事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3.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限制。
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来限制媒体采访。
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把媒体拒之于门外,如杨佳袭警案等。
司法审判对媒体的不当制约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媒体的现行运行状况
媒体监督的发展十分迅速,对司法监督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
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都成为监督强有力的力量。
媒体对现行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媒体超越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就会形成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
[1]形成这种现象主要与新闻的三大原则有关,即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
近年来,随着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躲猫猫案”、“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公权力的失控,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当然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舆论监督的障碍。
下面对庭审直播和网络舆论来做一分析:
从庭审直播来讲,1998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直播案件以来,人们对庭审直播的态度有赞成,有反对。
一方面确实因为,庭审直播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干扰;另一方面,从各电视台播出的案件来看,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而且收视率较高。
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案,都实行了案件直播,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笔者认为,庭审直播还是利大于弊的,这需要我们从立法与实践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
首先,媒体应当在不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且经当事人允许,合理选取案件。
其次,在法院和媒体之外,应当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加以审查。
再次,媒体在法庭的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庭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干扰法官办案,否则予以法律处罚。
就网络舆论而言,网络的力量更为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冲击也非常强烈。
在我国网络新闻传媒对司法审判进行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现实难题:一方面,网络传媒以空前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并试图不断扩大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代表的民意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影响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媒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报道与新闻评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法制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追踪报道的带有偏激和主导性的观点,而法院对网络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快速反应及应对疏导机制,也导致法意与民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
例如,许霆案从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与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忽视。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传媒舆论,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审判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过分暴露和渲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2]实网络舆论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法院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
创设新时代的审务公开交流信息平台,搭建法院与媒体、与公众对话的窗口。
同时,对网络的监督,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构建监督与公正和谐共存的局面。
三、审判公开原则下,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出路
对于媒体监督给司法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困境与问题,我们不应回避。
应当积极寻求合理的办法,从理论、价值、制度、实践等各个层面出发,促使二者能在一定范围内和谐共存、相互协调。
(一)从媒体角度
第一,立法上应当健全完善对媒体法律监督的规定。
对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界定媒体监督的范围,对媒体的采访、报道、直播行为进行限制,对媒体的越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二,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报道法律案件的记者,应当熟悉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保障媒体对司法监督公正的前提,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爱的必由之路。
第三,记者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原则,禁止对法官作出任何有碍思考的行为和言论。
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在案件未决之时,先行定性定罪,对大众进行误导。
在法庭直播案件,更应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官的安排,维持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第四,新闻监督应该坚持其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
(二)从法院角度
第一,法院应当为媒体监督营造一种监督的环境氛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而且《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法院要依法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
在实践中,尤其对于大案要案的报道,法官不仅承受着公平审判的巨大压力,还要承受着来自于媒体、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压力。
这就要求法官合理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既不能恶意限制媒体的监督权,也不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而屈从与媒体和网络。
法官要努力寻求媒体与司法的平衡点。
第三,法院应当建立与媒体沟通、协调的机构。
一方面对媒体的运作方式比较熟悉,能够对媒体监督的请求作出合理认定;另一方面,及时把法院审判的成果,如文字资料、案卷、录音录像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媒体公开。
这样,才能使得法院的整个流程愈加透明化、公正化。
第四,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要正确引导媒体的活动。
禁止媒体对审判的随意干涉,对记者的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意见,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以上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今天,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存在着和谐的一面,也有着矛盾的一面。
但总体上,媒体的监督还是利大于弊,有必要对媒体的监督方式、范围、内容等从制度上加以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正义和程序的公正性,让二者相互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