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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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
(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大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行采访等等。

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一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

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

(二)人文关怀异化为人情关怀,充当第二“辩护人”
如果说舆论监督的越位很多时候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那么反过来,不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也充当着辩护人的角色。

舆论导向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并不是依存于法律的价值评断而存在。

况且,要求并不精通法律的媒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报道也不现实。

舆论可以成为民愤的制造器,同样也可以成为“说情” 的发源地。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
(一)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无须掌声、不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

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天然的侵犯性。

媒体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

这就在民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而这种传媒审判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是事实认定不同。

传媒审判中所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二是事实表述不同。

与新闻报道的一般题材相比,司法题材极为特殊,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而某些新闻从业者中确实存在“不懂法”、“偏听偏信”和“滥加评论”等现象,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入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

三是评判标准不同。

如前所述,传媒主要是唤起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审判,因此无法恰当的筛选公众所宣泄的与法制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的得出法律意
义上的公正判决。

因而,当传媒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关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也正是由于司法要求的独立性、封闭性与传媒固有的开放性、透明性之间具有尖锐的矛盾。

(二)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媒体审判替代司法审判的原因
一是司法功能的缺失。

历史的中国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保留了过强的人治传统;昨日的中国又经历了一场“彻底砸碎公检法”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摧残, 人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更为淡漠。

而今日的中国,尽管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但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又滋生着肆意的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

在这样“恶”的强权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人们只能寻找媒体,寄希望于公众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二是媒体角色的错位。

与西方国家媒体不同,中国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

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一方面,传媒必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

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

在实践中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经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下来便“高度重视、限期解决”党政各部门紧急动员,从而使问题获得较好的解决。

表面上看,媒体舆论确实发挥了监督功能,其实是以“媒体审判”代替“司法审判”的“人治”现象。

(三)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媒体与司法两界对法庭新闻社会功能的认识不同
法官群体认为,公众关注新闻最重要的目的是“了解法律知识”,而记者们却认为公众主要是“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这是导致新闻与司法两界冲突的认识基础之一。

另外,某些司法人员的观念陈腐也是导致两者冲突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不高,法院和其他执法部门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衙门遗风。

他们虽然被冠以“人民”字样,然而,人民要了解司法机关具体运作和决策过程却是十分困难的。

究其原因,许多司法人员对媒体监督总存有戒心,怕新闻报道干预“司法程序”。

其实,媒体监督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它的力量在于公开和公正,不公正的媒体舆论必然会像过街老鼠,而公正的司法是媒体舆论干预不了。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解决及平衡互动的构想
媒体与司法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从根本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以司法活动作为各自共同的工作命题时,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

这是实现两者可以共处的平衡的基础。

但必须明确,实现司法公正,内因在于司法自身,媒体的监督只是外在的因素。

而媒体报道司法的第一要义是落实其传播和满足公众知晓权的职责,公允的监督是寓于客观公正的传播之中的。

这样,在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中就可以确立一些基本准则:首先,司法与媒体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共同目标;其次,司法是第一位的,媒体是第二位的,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第三,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未决案件不得有引导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和以舆论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的倾向;第四,在维护司法秩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有责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为媒体报道提供条件。

依据上述准则,媒体与司法之间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媒体与司法机关签订协
议、司法机关直接限制、新闻自律等方式明确各自的界线,将冲突转化为平衡与默契。

但是,在协调司法与新闻的冲突中,又容易产生另一种倾向,即虽然认为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认为这一自由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从而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限制媒体进入司法。

在司法优先的前提下,媒体的活动必然要受制于司法机关。

因此,在强调司法优先的同时,为确保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不受司法的过度限制乃至侵害,确保公众对司法活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司法机关不能“机械地推定大规模的审判和预审报道总是导致剥夺公正审判,否则,在这样一个大众传播时代,越臭名昭著的罪行就越不易得到有效定罪。

”对媒体接近和获得司法信息的限制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限制必须首先站在维护新闻自由的立场上,将自身采取的限制措施首先推定为违宪,即对新闻自由“任何形式的事前约束都要承受对其违宪性的有力推定”,然后采取谨慎的措施;第二、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必须仅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准则,不得有其他任何目的;第三、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它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即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相冲突的特定案情中,如果允许公开报道将会给司法公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第四、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它已难以采取其他诸如变更审判管辖或者推迟审判等措施来避开媒体的自由报道,对媒体的限制已成为不可替代的办法;第五、司法机关还必须证明,它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仅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以及诉讼过程的某一阶段,即它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最低限度的。

司法机关只有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其对媒体所作的限制才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否则,媒体就有理由认为司法机关对其所进行的限制是不能接受的。

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选择,媒体报道必须遵循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依法、客观、真实、公正等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媒体监督则应当持宽容、合作的态度,才能保证媒体的监督功能,进而消除自身的腐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健康而正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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