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公正与公众舆论

近年来,随着网络等传播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迅速普及,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与参与政治意识的提高,使公众对司法的民主监督和司法专业化这一矛盾日益突出。舆论对司法可以说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舆论对司法产生了积极影响。首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媒体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第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其次,有利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是相互依存而并非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往往是司法独立的强大推动力。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比如说彭宇案。出于爱心,扶起一位摔倒的老婆婆,却被诬告说是肇事者。一审法院认为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彭宇撞倒的老太太。然而,舆论认为这十分不妥,有悖法理和常理。舆论都站在彭宇这一边,来支持彭宇。而且,最近好多案件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都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这一渠道揭发出来的,比如说广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段一种欺骗玩弄女性长达十年之久,艳照在网络上广传,引起了中纪委的关注和调查。还有就是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网络反映,严肃查办了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广东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等案件。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新闻媒体和舆论的揭发,也许这些腐败,违法乱纪的事很难得到严惩。舆论监督了司法,舆论惩戒了贪官和腐败。

但是,这种监督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会过于不及,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不利于司法信任。首先,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媒体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造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而媒体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那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而言,媒体舆论通过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进程。其次,影响司法公正。审判活动本质上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同时排除自身以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媒体舆论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对法官的直接影响。媒体作为信息集散地,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媒体舆论已经对案件形成了相应评论,这就对法官形成了心理压力,司法公正也就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表现为相关部门以及领导对司法进程的影响。媒体舆论的形成容易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造成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损害。媒体舆论的强大压力在现实案件中确实影响到了司法审判,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官出于迎合民众的心理或者法院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因此,媒体舆论有可能异化为“新闻审判”,有损司法公正的形象,阻碍民主法治进程。最后,不利于司法信任。美国学者马克E.沃伦说:“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

媒体舆论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冲破了盲目崇拜的枷锁,确实是现代社会的一个进步,但随着言论的日益自由,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其中司法信任问题也越来越值得我们关注。近年来困扰法院的涉诉信访、执行难等问题无疑说明了我国的司法信任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引发网络声讨,媒体舆论又进一步削弱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如同一个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比如说张金柱案。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其实,这种严判受到舆论的很大影响,在当时那几年里,群众对公安执法十分不满,所以说当出现张金柱案时,人们把对公安局的不满全加在张金柱身上,使其成为了“替罪羊”。按照法律界人士的说法“罪不容赦,但罪不容诛”。可见,这个判决做的不合适,司法不公正。但是,返回来想想,如果他不是公安局局长,只是一个普通民众,也许只要判处几年大的有期徒刑就行了。可以说是“身份和舆论”使他被判死刑。还有就是孝子抢劫案。为母筹医药费挟持路人媒体报道后孝子获“轻判”2012年4月,从重庆到广州打工的两兄弟,为了替母亲筹集治病的医药费1万8000元(人民币,下同,约3750新元),不惜在距离派出所仅50米的街面持刀抢劫,在挟持一名女人质并与警方对峙了近90分钟后,两兄弟被民警生擒。事件发生后,广州多家媒体争相报道,并有记者专程前往重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证实这对兄弟的家庭情况属实之后,不少热心读者为他们捐款,而他们的母亲在民众的帮助下,筹集了所需的医药费,最终得以痊愈出院。不过,尽管出发点是孝心,两兄弟

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仍然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上个月27日,广州开庭审理这一案件,法院宣布判处哥哥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弟弟则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法院还将两兄弟和他们的母亲带进心理咨询室,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兄弟两人进行心理辅导引起了民众的激烈讨论。事实上,在中国《刑法》的400多个罪名中,“绑架罪”是起刑点最高的一个罪名,一般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则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替母治病筹钱而绑架路人的两兄弟,在审判结果上明显属于“轻判”。这很明显此案件受到了舆论和媒体的严重影响,做出轻判的结果。可见,舆论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或者不顾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程序,代替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性质进行定论。这容易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和给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导致法官在案件判决中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舆论,新闻媒体和司法会有如此大的分歧是因为她们有着本质的区别。1、专业知识不同。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因而法律越来越被体现为一种很深的专业知识,审判活动也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要求全面掌握专业很强的法律知识;而新闻记者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 2、程序保障不同。审判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必要时程序法还发挥国家强制力作用来查证案件事实;而新闻监督则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它是建立在言论自由和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收集材料的难度要大得多,深入、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要比司法机关小。媒体的局限性,导致报道很容易偏颇,如果随随便便以偏概全、避重就轻去报道,在其导向、舆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