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司法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一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法律的媒体与传媒
法律的媒体与传媒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媒体传播紧密相连。
媒体在向公众传播法律信息、事件、案例以及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该文将讨论法律与媒体的关系,并探讨媒体在法律领域中的角色。
一、法律与媒体的关系法律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相互影响和促进。
法律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评论,得以更加广泛地传播给公众。
与此同时,媒体也依赖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并保护新闻自由。
法律和媒体各自的存在都得到了对方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的媒体报道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
通过媒体渠道,重大法律事件和案例的报道可以使公众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媒体在法律领域中承担着监督和倡导的角色。
媒体报道可以向社会揭示不公平的司法行为,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改革的进行。
通过暴露法律程序中的漏洞和不公正之处,媒体有助于纠正司法中的问题,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媒体在法律领域中的角色1.法律媒体的宣传与报道法律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栏文章、电视节目等形式,将重要的法律信息传达给公众。
这些媒体渠道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法律问题、维权途径和法律保护。
宣传和报道包括了重要的法律事件和案例、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2.法律专家在媒体上的发声媒体是法律专家传播专业知识和观点的重要平台。
法律专家可以通过参与媒体访谈、发表评论等方式,向公众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解读。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减少对法律的误解和误导。
3.社交媒体对法律的影响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法律与媒体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
社交媒体平台成为公众交流和获取法律信息的重要渠道。
通过社交媒体,个人可以传播法律知识、分享法律经验,并对法律事件和案例发表个人观点。
然而,社交媒体也带来了法律风险和挑战,例如侵犯隐私、名誉侵权等问题。
三、法律媒体应关注的问题1.应保持客观公正作为传媒,法律媒体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报道法律事件、案例和新闻。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构建司 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
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当今信息时代,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的方式。
司法领域也不例外,新媒体为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新媒体为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积极影响。
首先,新媒体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渠道。
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法院可以及时发布案件审理信息、裁判文书等,让公众更加便捷地了解司法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新媒体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条文、分析典型案例,能够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再者,新媒体促进了司法监督的多元化。
公众可以通过新媒体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规范、公正地行使职权。
然而,新媒体与司法的结合并非一帆风顺,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新媒体传播信息的快速性和广泛性,可能导致一些未经核实的司法信息被迅速传播,引发公众的误解和质疑,影响司法权威。
另一方面,新媒体上的舆论压力有时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当干扰,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新媒体环境中的信息过载和虚假信息泛滥,也给公众准确获取司法信息带来了困难。
为了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司法机关应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加强自身的新媒体运用能力。
建立健全新媒体宣传机制,培养专业的新媒体人才队伍,提升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善于运用新媒体平台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的疑问,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新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传播司法信息时,要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删除。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从马德里准则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新闻记者 86 2007.03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新闻与法律
的 案 件 加 以 评 论 ”。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2 条 明 确 规 定 :“未 经 人 民
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媒体 对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 不能借助舆 论的压力来干涉司法活动。就我国目前来看, 确定新闻 媒 体 的 评 论 是 否 会 出 现“干 涉 ”, 尚 缺 乏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宪 法 禁 止 的 只 是 有 意 识 、有 目 的 地 对 法 院 审 判 进 行 阻挠、干预的行为 , 而不包括媒体对案件客观公正的报 道。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从司法的角度规定法院不应受 法律以外的因素影响, 没有包含禁止媒体对案件和审 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的内容。
3.公 开 审 判 原 则 。 公 开 审 判 是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一 项基本司法制度, 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案件 都 应 该 公 开 审 判 。公 开 审 判 的 案 件 允 许 社 会 公 众 旁 听 。 从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上看, 公开审判并不是指向 法庭旁听者公开, 而是向社会公开, 允许公众了解案情 的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自然需要向媒体公开, 允许传 媒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 论。公开审判是实现媒体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 监督的基础。不过, 公开审判不是绝对公开, 马德里准 则 强 调 :“ 基 本 准 则 并 不 排 斥 在 司 法 调 查 程 序 阶 段 对 法 律秘密的保守。”( 第 4 条)“在民事案件中, 如果有法律 授权, 可以为了保护私人合法利益而对规则加以限 制。”( 第 12 条) 我国的相关法律同样规定, 涉及未成年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文库精品】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关键词: 司法自我约束/司法限制媒体/司法向媒体开放/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西方主要法治国家采用的模式是不相同的。
美国采用的是不限制媒体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而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而大陆法国家则采用了一种近乎“放任自流”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
大陆法国家采用开放模式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陪审团,职业法官不担心媒体的影响;大陆法系的法官根据法典法裁判,并没有英美国家那样的“造法”的空间,使其受媒体影响的可能性也较小。
而英国与美国形成不同模式的原因在于:在美国,人民大众有直接监督司法的民主权利;美国有“言论自由不可以预先限制”的传统。
从发展趋势上来看,媒体与司法关系有以下的特点:言论自由形式平等使司法与媒体关系简单化、自主媒体出现使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一体化、媒体影响和促成司法裁判体现价值的多元化,这些特点导致我们限制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既不合理,也不可能。
中国的司法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规则模式上,应当采纳大陆法国家模式。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这一热门的研究课题上,学者们往往引用不同国家的立法来支持中国应当开放还是限制“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如贺卫方教授根据美国的实例得出结论:“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平衡两种价值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富启发意义的学说和原则。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出版自由是较之名誉权位阶更高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对于后者给予更高的重视。
”[1]张志铭教授则认为“新闻自由在绝对意义上意味着不受事前审查。
但是,尽管在实践(如美国的实践)中,事前审查往往被混同于事前约束。
”“从法治国家的实践看,事前限制在范围上均受到严格限定,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应该受到免于事前限制的保障。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探讨
抛弃 以满足大 众的 需要 。司法 审判被 作为 社会改造 的 工具 。而 有倾 向性 的评 论 , 干扰 审判 活动 的正常进 行 。 此 时法院 的任 务不在于 处理具体 个案 , 是试图通过其 活动宣 传 而 法 院的运 作离不 开行政 的支持 , 作为 回报 , 法院 也协 同权 威机 关 治理社会 , 显然这 也超 出了法 院的 原有职 能。 国家的方 钊、 策 , 图使人 民群众 接受 专业政策 与方 钊。于 是 高新 闻从业人 员的综 合素质 和监 督水平 。 ‘ 政 力 ‘ 当下的中 国特 有的体制 使得传媒 与司法呈现 高度的一致 , 并 无根本 性的 矛盾 ,两者究 竟在 多大程 度上 可 以发生 良性互动 关 系, 很难轻 易作 出结论 。 从理论上 两者之 间 的制约发 展或许值 但
公开也 是相 当重 要 的。
是 , 多中国特 色的监 督方式便 产生 , 如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就 许 例 是其一 但是 由于传 媒与 司法均属 体制 内的 东西 , 它们 之间更 多
( ) 二 传媒的概 念及 内涵
传媒一词 的英文是 m d m, ei 具有传媒 、 u 工具等意 思。传媒监 的是合作 的关系 , 想象媒介对 司法 的介入和监督 能有多深 的 很难 督则是报刊 、 广播 、 电视等大众传媒 对各种 违法 违纪行为所进行的 程度 。所 以 , 媒体对 司法 的监督 是有 限度的 , 旦报道触 及司法 一
揭露报 道、 评论或抨击 。 媒通 过舆论 监督来实现对 司法的影响 。 权威 的边缘 , 果便是 非常严重 的 。 传 后 在司法方 面,宪法》 定:人 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 独立 行使 《 规 “
审判权 , 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最 终也 ” 是 为了达到 公正审 判的 目的, 是审判 工作 的灵魂 和生命所 在 , 也 是法 官必然遵 循的价 值追求 。 二、 比较发 现: 司法与传媒 在 中国的现 实关 系
自媒体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辨析
法律是理性 的 、刚性 的 ,法律是约 响 司法独 立与公 正的行为 。1 9 6 5 年 ,美
自媒体 即 自我的小媒 体 ,突出特征 束人们行 为的强制性规范 ;舆 论感性成 国法 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 案的判决 , 就是 “ 信息 即时传播 ”、 “ 信 息高度共 分相对较 多 ,具有高 台教化 的作用 ,是 其理 由是 ,在庭审过程 中所作 的电视录
让 上海 市 民惊 出一 身冷 汗 ; “ 世 界末 对涉案人员作 出定性 、定罪 、 定量刑 以 媒体 的监督 ,配合 不到位 ,更不用说 自 日”谣言持续传 播 ,也在一定程度 上造 及胜诉或败诉 等结论 ,或多或少影 响司 媒体 了。有 的传统 媒体在有 的事情 上不 成了公众恐 慌 。 法 审判 ;而 以微 博 为代 表 的 自媒 体 , 讲 职业操守 ,没有 尽到社会 正义守望者 由此可见 ,自 媒体 双刃剑 的负面效 有 的更 是 “ 自由 ” ,无 视 法 律 、无 视 的责任 。例如 , 2 0 1 2 年1 2 月1 4 日,河南 应不能 回避—— 谣言虽不是 自媒体 的主 他人 的人权 和人格 ,造谣谩骂 ,欺诈 诽 省光 山县文殊 乡陈棚村小学发生惨 案 :
笔 者以为 ,目前 ,我 国的媒体与 司 头 、占了先机 。 越 位。所谓越位 ,是指有 的传统媒 都没有找准各 自的位 置 ,导致二者关 系 体 超越 司法程序抢先 对案情作 出判断 ,
段时间 以来 ,社交 网站 、微博上
“ 日本核辐射空气抵 沪” 的无稽之谈 ,
错 位 。有 的司法机关 不能正确对待传 统
9 4奢 I 嘲知识 2 O 1 3 年第2 期
新 闻与法律
新 闻与 法 律
| 薯 警 尊善 毫 遗 叠- 强 t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传播,新媒体(如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新媒体的兴起也给法律与司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并就其中的挑战进行分析。
一、新媒体对法律的影响1. 信息传播的加速与广泛性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一条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给全球范围的受众。
这种传播速度与广泛性给法律管理和法律应对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挑战。
2. 法律观念的变革与认知新媒体的普及也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与理解。
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人们更容易接触到法律相关的信息,了解法律政策与权益。
这种便捷的获取途径对于法律观念的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使更多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3. 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推动新媒体的传播作用也为法律文化和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
通过新媒体平台,执法机关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
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表达对法律及司法问题的看法和反馈,推动权益保护与法律改革。
二、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1. 公众参与度的提升新媒体的普及使公众的参与度大幅提升。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等平台随时随地获取司法信息、案件进展等相关信息,增加了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与参与。
公众的监督与舆论的呼应,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 网络传媒的普及与作用新媒体的出现给予了网络传媒以更多的资源、平台和传播方式,使得司法活动得以更好地公开和透明。
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发布司法信息、解读案件等方式,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司法形象与舆论引导新媒体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与舆论。
一方面,网络上各种形式的涉司法信息可以辐射到全社会,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回应、引导舆论,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新媒体宣传自身的形象与业绩,消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与偏见。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3 新 研 导 2 1 0 闻 究 刊 0. 19
Jun lm e e rh ea I 媒介 观察 o ras R s ac H rd i l
厅报道和评论 。 此外 , 中共中央 宣传 郭、 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司法部 阳新 闻 出版 署 于 19 9 6年 发 布 的
监督的 自由性 、 典型性、 时性原则 及 对审判独 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从 根源上讲 ,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源 于审判独立和新闻 自由赖 以建立的
价值基础不完全相同。
( ) 体 监 督对 司法 公 正 的 消 二 媒
响的 内容 ,不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 郭门的侦破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
对公开审判 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
记者 ,记者没有优于普通旁听者的
特权。 ( )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我 国
传 媒
关系
公正 的报道和评论。审判公开制度
的确立是媒体报道案件 的重要法律
依据 。
( 法庭 准 入规 则 。 1 9 二) 9 4年 实
法律 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 和《 未成年人犯罪法》含有限制报道未 ,
以便 在 实现 司 法正 义 的 同 时充 分发 挥 传媒 的舆 论监 督 功 能
极 的 负面影 响 , 干扰 司 法 独 立 。在 冲 突 中把 握 两者 的 平 衡 应 注 意 媒
体 监督 不 能越 过 审 判 独 立 的 边界 ,
一
在 监 督 方 式 上 应 以 以事 后 监 督 为
主 ,在 职 业 操 守 上要 加 强 自我 约 束 。在 报 道 范 围 上 应 受 一 定 的 限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一、引言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之一,而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对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司法独立的定义与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自主、公正、独立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司法独立的实现对于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确保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司法独立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媒体对司法独立的监督作用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司法案件、揭露不公正的审判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得知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媒体对司法独立的推动作用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以借助舆论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报道具体案例,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媒体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
媒体的推动作用可以加速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五、司法独立与媒体的互动司法独立和媒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司法机关需要在媒体的监督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性,而媒体也需要司法机关提供独立公正的审判案例来承担其社会监督的职责。
双方通过互动和沟通,可以共同促进司法独立和媒体的健康发展。
六、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合作模式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举办司法讲座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司法机关可以向媒体提供审判流程和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供媒体报道使用。
而媒体也可以邀请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参与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题讨论,提升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认知。
七、司法独立与媒体的挑战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需要注意平衡言论,避免舆论的过度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加强对媒体的引导,防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扭曲和误导。
双方应保持相互尊重和合作,以达到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
从媒体功能看媒体与司法之关系
’ ’‘‘ 。 。。 。’’ ● 。。。 。一
2 0 1 3・4 ( 下)
◆ 司 法 天 地
从媒体功能看媒体与司法之关系
喻
摘
晶
要 媒体的社会功能由其本质所决定, 媒体的 自由主义功能论 、 集权主义功能论、 社会功能论 、 权力功能论都只把握 了
媒体社会功能的一部分。媒体作 为一个社会组织和经济主体 , 其社会功能的内容多样, 但核心仍在于服务社会。因此媒体 与司法的关系并非对立, 媒体 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也并非天然存在冲突。司法机关是否独立 , 并不在于媒体的权能或者行 为模式, 而在于整体宪政框架对司法机关的制度定位, 以及司法机关 自我法律程序的完善。
一
开 始就 并非侧 重于 对媒体 具体社会 行为 的分析 , 而是将 媒体至
于一 个宏 观 的政 治思 维的框 架 内, 对其 社会 功 能进行 分析 。 也就 是按 照政 治思想领 域的两 个方 向: 自由主义 、 集 权主义 , 对媒 体所 应具 有 的社会 功 能进 行 阐释 。
、
媒体 社会 功 能的理 论流 变
的、 形 式 的主 体性 特 征 , 而 这 种抽象 的 、 形式 的主 体性 , 恰恰 是 实
( 三) 社会 责任 理论 纯粹 的媒体 自由主义 理 论也可 以看 成 是将媒 体与 现 实权 力 的剥离 , 而 这种 极端 的抽 象化 、 形式化 也导 致媒 体与其 社会 责任 的剥离 。 但媒 体本 身 已经 是现 实社会 不可 或缺 的组成 部分 , 其对
( 4 ) 要澄清 并提 示社会 的 目标 和价值 地位, 使得媒 体 所要报 道 的 内容 必须 来源 于集权 者 , 或 者得 到集 社会 各个 集 团的主 要情 况 : 权 者 的认 可 , 才 是 真实 , 从而是 合法 的 。 观; ( 5 ) 及 时报 道 以确 保 公 民平等 的分 享信 息 。 显然 社会 责任 理 论 中的媒 体 ,不仅 仅具 有 了独立 的主 体属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
摘
要 : 处 理 媒 体 与 司法 关 系 的 问题 上 , 在 西方 主 要 法 治 国 家采 用 的 模 式 是 不 相 同的 。 美 国 采 用 的是 不
限制媒体 的“ 司法 自我约束模 式” 英 国采用的是“ , 司法限制媒 体模 式” 而大 陆法 国家则 采用 了一种 近乎 “ , 放 任 自流” 司法 向媒体开放模式” 中国的 司法模 式 类似 于大 陆法 系 国家, 司法与媒 体的 关 系规 则模 式 的“ 。 在 上 , 当采纳大陆法 国家模式。 应
mo e C iaS u i i d e i lrt h i i lw c u t e 。we s o l d p e cv llw mo e d . h n ’ d ca mo ls a te cv 1 a o n r s l mi o i h u d a o tt ii a d . h
・ 收稿 日期 2 0 0 9—1 2 l一 o 基金项 目 2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 究项 目“ 08 新闻媒体监督 与司法公 正问题 研究 ” 立项 号为 S B 0 8 的阶段性 成果 。 ( F 20 )
作者 简介
高一飞 (9 5 ) 男 , 16 一 , 湖南桃江人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国丹佛大学博士后 , 美 主要研 究方 向: 事诉 讼法 、 刑 媒体与 司法
关 系。
[) 1 贺卫方 . 司法与传媒 三题 [ ] 法学研究 , 9 ,6 : . J. 1 8 ( )2 9 4
9
律, 就会受到事后 的刑事或民事处罚 , 那么就理所当然。[ ] ”2
在 以上 的论述 中贺卫 方教 授 以一 个 国家 的立法 得 出了言论 自由必须 “ 给予更 高 的重 视 ” 的结论 , 而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媒体在实现其监督功能与司法在实现其公正之间时有冲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一面,来试图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冲突性;平衡在现代,媒体与司法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已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毫无疑问,媒体监督有开放与广泛性,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督不当或对媒体缺乏制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其不利的一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概念上来看,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而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
西方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从维护公正的角度考虑,公开是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而媒体报道则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的规定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条宪法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规定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利剑。
同时,我们又发现了关于媒体监督的宪法性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的直接的法律根据。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摘要]司法与媒体的问题由来已久,近段时间随各类案件逐渐升温。
两者具有天然差异性与不可否认的统一性。
笔者建议从司法、媒体、国家、公民、立法五个方面作出努力,将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中。
[关键词]司法;媒体;统一前言近段时间,媒体与司法的角力再次成为社会焦点。
原已尘埃落定的药家鑫案,随着受害者家属向药父索要20万事件而波澜再起。
各路媒体纷纷重开报道,改变了对药口诛笔伐的态度。
而公众也在反思是否被误导利用从而干预了司法。
其实司法与媒体之间交锋已久。
从刘涌案到刘晓庆案,再到孙志刚案,媒体角色在其中皆意义非凡。
不得不说,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媒体——公民知情权卫士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实现其监督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
这确立了媒体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法律依据。
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媒体已然成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实现知情权的通道。
媒体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媒体监督应当成为公民弘扬民主、监督权力的旗帜。
二、司法与媒体博弈现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论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1]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而媒体则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
互联网时代开创了网络媒体监督新阶段。
越来越多的网民在互联网中表达声音,通过网络舆论来监督司法。
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政法系统纷纷开起了微博,以促进司法公开。
美中不同语境下媒体与司法关系之解读
字, 篡改成语、 词组, 以求达到宣传 目的。单从广告效果上讲 , 这样
参
考
文
献
1 】 勺 陌生化 ” ‘ .商业现代化. 0 7 3 20 ( ) 的广告语能达到很好 的宣传效果,但是 ,任何事物必然有一个 [ 蔡树才.现代商业广告语言中自 ‘ 2 ] 071 2 “ 。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大量这样的广告语。如 “ 度” 礼品广 [ 陈林一.浅谈当前广告语言中存在的问题 .科教文汇.2 0 ( )
一
个基 本语境条件 。在“ 第三种权 力 ” 第 四种权 力” 与“ 的对峙 法 官职业共 同体在维系社 会正义 的过程 中又在不 断提升着 自
来阅读上的障碍 。 然而, 我们越来越多的发现繁体字这种 已被停止 告——衣 ( 恋时尚地带、 依) 某银行广告——变本加利 ( ” 厉)等等。 流通的字体有返回之势。 究其中的心理动机, 无外乎这种语言文化 这些广告语言 ( 文字) 虽然 比较容 易达到广告效果, 但混淆了 差异能够造成新奇感 , 甚至是优越感 , 从而使得受众产生好奇心, 成语 、 俗语的正确组合。成语、 俗语等是中华 民族长时间文化积淀 这种好奇心是一种看不懂的 好奇心” 又如: 。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 而成 的, 他们的价值不仅仅是交际工具, 它们身上承载 了中华 民族 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 应当采 许多历史典故、 民俗等文化 。汉语 的同音字很多, 日常生活、 在 工 用普通话或规范汉字为主 , 外语言文字为辅 的形式, 不得在同一广 作、学习中因为读音相同或相近而造成 的错别字现象本来就大量
一
势则源于其业已形成的强大权威。 职业法官被认为具有超越常
人 的职业理性和人格。 法官应 当是坚韧之人, “ 在恶劣气候 中也
当代传媒司法关系
当代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摘要:传媒与司法价值定位的异同,导致二者呈现出对立统一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由于传媒不当介入等致使二者排斥对立;另一方面,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又促使了它们的交合统一。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推进职业自律等方法逐步完善。
关键词:传媒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监督传媒与司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两股重要力量,二者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的问题。
我国近年的”刘涌案”、”许霆案”以及”躲猫猫”事件等,折射出传媒与司法在我国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复杂关系。
在社会转型时期,传媒和司法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关系,如何完善二者的关系?本文将就此进行粗浅地探讨,与方家就教。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概述传媒,即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其与司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上,传媒监督是新闻自由价值的体现。
监督功能作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连结点,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是监督权的宪法来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次是接受监督义务的承担,我国宪法明确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是宪法要求法院审判的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社会及时公开。
总之,传媒监督司法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明确无争议的。
[1]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据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规定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2]论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必然涉及到二者的价值定位,也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实际为”有限独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
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
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
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
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
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
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下,道德意识主宰着我们的行为规范,要做到真正的法治,道德与法治的博弈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媒体对司法具有天然的干扰性。
新闻舆论由于其高度的自觉性和组织性,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成为历代当权者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宣传工具。
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利。
司法权除法律以外无其他权源,因而司法权只服从法律。
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利,其思维活动最容易受外界干扰,特别是那些能够决定它利益得失的力量。
因此,要确保实现司法这种思维判断活动的纯洁和公正,就应该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也就是要实现司法判断的公正和准确,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独立的体制来保障相对较弱的司法权,使其不受干涉的影响。
否则,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从根本上就无法向社会民众提供"正义"。
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扮演"媒体审判"破坏司法独立。
在我国,媒体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下了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被媒体牵着走的窘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的制度就很容易被打破,从而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
现. 在以往的案例中, 对刑事被告人的指责常常不分诉讼阶段, 在侦查、预审、起诉阶段中的定罪报道比比皆是。
比如:将检方的指控事实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报道;把被告人称为"人犯、罪犯";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申辩斥为"强词夺理、百般抵赖"。
所以,这样的媒体监督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一种滥用,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司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两点建议
1、如果嫌体对司法案件的影响是积极的, 有利于维护司法的一般公正, 可以把这种影响看作是合理的允许媒体介人。
司法并不等于媒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必须遵守媒体最根本的报道原则—客观公正,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喧宾夺主, 特别是在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 媒体不能对案件做结论性的评判, 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做法。
如果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只要这种影响是积极的, 符合社会的一般公正性,我们应该对这种影响给予充分的肯定, 因为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价值目标下, 媒体与司法是一致的。
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 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
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2、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自舟的程序完善和自律来完善司法公正, 进免受到媒体的不良影响, 而不应该通过限制媒体自由来实现。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在这种条件下, 对媒体进行各种限制不利于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一味的强调司法封闭可能最终会导致司法行政权力的异化, 司法内部暗箱操作的滋生以及司法人员权利的肆意扩张, 这种恶性循环将破坏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其实,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敢于接受来自媒体的监督的。
在我国, 允许媒体介人司法并且保障媒体对其行使监督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传媒应该介人具有封闭性的司法领域。
客观公正的展示司法过程, 与司法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审判公开是天然契合的。
五、平衡法律人和媒体人的职业尺度
媒体监督和公平审判是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
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民主自由社会的标准。
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不可相互代替,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
为此,要协调解决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就应当以正义理性的精神,作为法律人和媒体人的职业尺度,规范约束彼此的行为,达到二者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