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司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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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下,道德意识主宰着我们的行为规范,要做到真正的法治,道德与法治的博弈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媒体对司法具有天然的干扰性。新闻舆论由于其高度的自觉性和组织性,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成为历代当权者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宣传工具。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利。司法权除法律以外无其他权源,因而司法权只服从法律。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利,其思维活动最容易受外界干扰,特别是那些能够决定它利益得失的力量。因此,要确保实现司法这种思维判断活动的纯洁和公正,就应该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也就是要实现司法判断的公正和准确,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独立的体制来保障相对较弱的司法权,使其不受干涉的影响。否则,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从根本上就无法向社会民众提供"正义"。

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扮演"媒体审判"破坏司法独立。在我国,媒体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下了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被媒体牵着走的窘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的制度就很容易被打破,从而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

现. 在以往的案例中, 对刑事被告人的指责常常不分诉讼阶段, 在侦查、预审、起诉阶段中的定罪报道比比皆是。比如:将检方的指控事实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报道;把被告人称为"人犯、罪犯";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申辩斥为"强词夺理、百般抵赖"。所以,这样的媒体监督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一种滥用,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司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两点建议

1、如果嫌体对司法案件的影响是积极的, 有利于维护司法的一般公正, 可以把这种影响看作是合理的允许媒体介人。司法并不等于媒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必须遵守媒体最根本的报道原则—客观公正,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喧宾夺主, 特别是在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 媒体不能对案件做结论性的评判, 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做法。如果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只要这种影响是积极的, 符合社会的一般公正性,我们应该对这种影响给予充分的肯定, 因为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价值目标下, 媒体与司法是一致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 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2、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自舟的程序完善和自律来完善司法公正, 进免受到媒体的不良影响, 而不应该通过限制媒体自由来实现。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这种条件下, 对媒体进行各种限制不利于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一味的强调司法封闭可能最终会导致司法行政权力的异化, 司法内部暗箱操作的滋生以及司法人员权利的肆意扩张, 这种恶性循环将破坏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其实,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敢于接受来自媒体的监督的。在我国, 允许媒体介人司法并且保障媒体对其行使监督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传媒应该介人具有封闭性的司法领域。客观公正的展示司法过程, 与司法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审判公开是天然契合的。

五、平衡法律人和媒体人的职业尺度

媒体监督和公平审判是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民主自由社会的标准。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不可相互代替,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为此,要协调解决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就应当以正义理性的精神,作为法律人和媒体人的职业尺度,规范约束彼此的行为,达到二者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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