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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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

姓名:宋斐

学号:2013814040

摘要:

本文先介绍了近年来媒体介入司法的背景,然后具体分析了当下中国媒体、司法、舆论各个主体的缺点,结合起来对媒体介入司法做出利弊分析,最后通过对利弊做出权衡与思考得出结论,更倾向于媒体应当介入司法的观点。

关键词:媒体介入司法公正舆论民意利弊比较

背景:

近年来,民众关注和参与法律的意识不断加强。然而,在邓玉娇、李昌奎等案件掀起热议后,对媒体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指控也相继产生。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再度引人注目,诸如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司法独立至高无上之类的观点又再一次涌现而出,毫无疑问,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过程肯定会产生影响,但这个影响到底是积极程度更大一些还是消极成分更多一些,需要我们进行研究与分析,才能做出科学的决断。

明确一下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对案件情节、庭审和判决进行合法的报道评论。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的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审理与判决。

介入之弊:

首先,媒体介入可能阻碍程序公正。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司法程序一样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因此媒体不可避免会有在“部分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一旦形成舆论导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即违背了程序公正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关注”的内容,违反了“程序平等性”的基本要求。比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的时候,佘祥林所在县城一份报纸对佘祥林打上了杀人狂魔的标签,但其实当时公安侦查机关还未完全确认其的犯罪事实,媒体在这里充当了有罪推定的角色,这样的舆论导向极易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对于不同诉讼主体有不同的对待,妨害程序正义。

其次,媒体介入影响实体公正。十年前张金柱驾车肇事逃逸案至今被众多学

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由于媒体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的民众情绪,导致了法庭审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从重量刑,而案件结束过后,专家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不足以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可张金柱临刑前却是一句“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憎恨之言,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媒体的介入在这个案件里到底起到的是积极效果还是消极影响。

最后,媒体能力日益增强,威胁法律权威。媒体作为除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大政治权利,以其多媒介集成的融合性、开放性和实时性等特点,成为信息传播的最快平台和主要渠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将来的媒体还能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承担起作为一个信息传播者的责任,更难以确认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是否能够依然恪守传递真实、记载历史的信条。这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因为一件事物发展越是繁荣,越是喜人的时候,也恰恰是该引起我们反思的时候,毕竟过犹不及,我们需要保持警惕。

除了正面直接看待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之外,我们还应分别看一下司法、媒体、民众这三个主体目前在中国各自的缺陷:

首先,国内的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还未完成,法官、司法从业人员,本身素质不够高,水平参差不齐,本来就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不够坚定,加之,媒体介入之后民众舆论又会对其不理性地质疑,甚至是尖锐地批判,这样法官极易改变自己的内心确信,屈服于大众,迎合于舆论的大势所趋,导致不公正审判。

其次,媒体。媒体的人力物力资源不足,从业人员素质甚至还没有司法机关的高,导致获取的信息必然存在不真实性,这样播放出去的报道无法传递出完整的案件信息,就必然使得大多民众不能正确看待问题,进而极易形成异于法庭审判的舆论压力,影响到司法审判,更何况,媒体要追求爆点,寻找噱头,这样很有可能对某些案件的某些情节进行断章取义的宣传,很有可能将民众的关注点转移到诸如富二代这样的敏感话题上,加大了误导民众的可能性。

最后,民众。民众判断事件的特点有三个,一是感染性,二是从众心理,三是情绪化,而舆论的传播特点也包括这三个:蝴蝶效应、涟漪效应、模仿跟随,因而当面对同一公众议题时,形成相同意见的民众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的现象。比如药家鑫案里,媒体在传播的时候刻意地忽略了他的自首赔偿情节,在社会上形

成了一片倒的喊杀情形,最后被判处立即执行死刑,处决后专家反思判刑过重;再比如李昌奎案本来二审已经结束了,又迫于舆论的压力推翻了,这些典型的案例屡见不鲜。

况且,在新刑诉法对媒体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媒体能在刑事案件中接触到的信息愈发的减少,媒体在司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大打折扣。

这些都是媒体介入对于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弊端,也是大多数反对媒体介入的观点所持的态度,我们必须承认它们的存在,但不能只看到弊处,每一件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要决定用还是不用,要综合考量。

介入之利:

首先,媒体介入帮助了焦点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司法体系的运作并非完美。邓玉娇案里,案情前后矛盾;赵作海案中,证据明显不足;14年曝光的内蒙古杀人案,更是在真凶认罪八年后仍未提起重审;黄静意外死亡,四次尸检结果相互矛盾却被定性为自然死亡不予立案;浙江叔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屈打成招,高破案率的背后却是刑讯逼供。这些错判拖判的个案,正因媒体的介入引发民众关注。而社会关注的压力恰恰是司法机构正视问题的动力,使难点案件受到重视最终得到公正判决,而媒体介入不仅仅止步于个案上的效果,孙志刚案引发了法学家和民众热议,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废止了恶法;唐慧案推动劳教制度改革,许霆案推动盗窃罪修改,吴英案后非法集资罪不再致死,媒体介入促进立法改革,推动了司法的进程。被官员调戏,正当防卫却被判刑,在收容所被殴打致死却说是躲猫猫躲死,女儿被拐卖上访多年却得不到受理,金牌警探背后却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外界监督已是迫在眉睫。

其次,媒体介入推动了司法系统实现公开透明。公权力的运行越趋于封闭,其内部寻租的几率则越大。因此,任何一种公权力的权力意志和运行信息都应尽可能公开以接受体制外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如今,各国都逐步建立媒体监督司法的长期机制,通过保护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减少司法系统的腐败渎职,这也正是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意义所在。

最后,媒体介入降低了其他权力干预司法公正的可能性。现今中国,公权力界限模糊是司法独立的最大制约。地方政府的维稳要求,让正当合理的诉讼迟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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