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大众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是民意的体现。
关注即关心、注视。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辩论赛中常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既然观点不同,但为何要保障别人说话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那些不同声音的存在对我们意义非凡。
舆论对司法审判而言,就是来自公众的不同声音,要评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利大还是弊大,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如果利处是全面的必要的,弊处是个别的可控的,就说明它的影响是利大于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原因有三: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独立。
舆论首先是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进而防止强权的干涉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司法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大众舆论只能通过引起法官、社会注意来发挥作用,没有能力左右法官的审判、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
并且由于大众舆论的监督能保护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在强力的干预,反而促进司法的独立。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监督,刘涌案中刘涌是不是就会在强权的保护伞下逃脱应受的惩罚。
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即是我方的理论依据,也是党的群众路线中所明确提出的。
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当今社会发展飞速,而法律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法官理应被委以自由量裁权,使其能根据法律参考民意,抓住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切合点。
而大众舆论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官应该甄别舆论是否过于偏激还是合乎常理,而后根据法律及诸多社会因素作出更加公正的独立判断。
只有这样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关注,天价过路费案中过路费怎么会从368万变成49万?三、有利于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信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做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
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辩论赛,韬光养晦容易成功,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一辩稿
韬光养晦容易成功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滔滔陈词,敬佩之余,我方仍发现以下疏漏之处,下面请允许我指出。
接下来,让我们明确一下定义。
《中华成语辞海》锋芒毕露则是比喻锐气和才干全都显露出来,多形容人气盛逞强。
韬光养晦指的是:掩藏才智,使不外露,修正不足,以待时机。
很明显,无论是锋芒毕露还是韬光养晦都是个人或组织相对稳定的状态.成功就是达成预定目标由此辩题必须以预期目标的存在为前提.我方观点为,韬光养晦容易成功。
下面请听我细说分明第一:人们韬光养晦,能减少不必要的阻碍,集中主要精力实现预期目标,因而容易成功.从现实到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在通向预期目标的征途中,各种角逐极其激烈,社会形势瞬息万变.因此,在现有的实力达到预定目标的要求之前,不对外暴露自己真实实力,尽可能少的被卷入一些不必要的明争暗斗,降低消耗,集中主要力量不断的吸取内外界的养分充实和提高自己,能让成功之路变得相对容易.第二:人们通过,韬光养晦,与时俱进,审时度势,能够掌握进退的主动权,因而容易成功.韬光养晦,不是怯懦,不是眼睁睁的看着机会流失.而是一种决胜千里的人生智慧.隐藏自己,不轻易亮出自己的底牌,同时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帷幄中运筹实现预期目标的策略.孙子兵法说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为在没对外暴露实力的前提下,了解内外形势,掌握进退的主动权,所以容易成功。
第三:组织成员,韬光养晦,与团队总体表现协调,能够实现团体平衡有序发展,因而容易成功.在团队中和别的成员一起工作总是要比独自工作复杂很多,这是因为团队工作是一种协同工作,包含人际互动、交流和协调,各种元素的结合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个人表现与团队步调一致,而不是鹤立鸡群因此韬光养晦,与团队协同并进,容易实现团队的成功.终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韬光养晦容易成功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一辩稿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大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权力都容易被滥用,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进入21世纪,报刊、广播、电视节目、微博等传播媒介与我们低头不见抬头见,也成为了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正方: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一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针对特定事件结合自身情感,社会常态等因素的综合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因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权在运作过程和结果中更加公正。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在民众的监督下,能够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作弊而被公安局以诽谤罪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愤慨,王鹏被拘无疑是强大的权利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
因此,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当事人权利上来看,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及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资料
最后,当下舆论可能存在少许左右判决的例子,但是这也正说明了当今的法律应该被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公正。
从长远来看,舆论在短时间内对个别案例的影响并不能阻止其对于法律完善及普法建设的正面效应。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舆论监督体系,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范围等方法有效规避其弊端。
所有说,舆论对司法过程的优点是长远且必要的,其弊端却是个别且可控的。
综上,。
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孙伟铭酒驾被判刑的案件,不仅仅是全社会的普法教育,而且直接促进了醉驾量刑的法律的完善。
2010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很快得到采纳。
于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孙伟铭案伤害了几个家庭,此引发的‘醉驾入刑’,却避免了全国更多的家庭重蹈覆辙。
这又何尝不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推动法律完善带来的长效性作用?
德国的学者强调:“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大众媒体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首先,开宗明义,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大众舆论是指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大众包括知识界,传统媒体,网络公众三方面。
司法审判则是指司法机关从介入到退出法律事件的全过程。
我们知道在司法审判中其实是包括两部分的,一是定罪,一是量刑。
大众舆论是不能影响定罪这一部分的,因为这一部分是依据法典进行的,我们也没有发现哪个案例的审判因为大众舆论的缘故而改变了定罪,我们发现大众舆论影响的是量刑这一部分,而根据()所以大众舆论是影响量刑的一种合理因素,但它是不是将量刑引向了一个更公正的更合情的方向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才是更公正更合情我们也不清楚,所以我们认为今天我们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否利大于弊,不应该从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个案的结果这一角度分析,而应该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结果分析,即我方的判准是看大众舆论对整个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
我方将从三方面来证明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对于法治建设进程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有利于大众舆论发挥其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公正,即为公平正义,而如果某种权利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公平正义就很难实现,所以必须要有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会有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也不例外,而当今大众舆论借助新媒体这一工具可以发挥出对司法审判巨大的监督作用,所以我们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有利的。
例如,在刘涌一案中,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死刑。
他邀请了国内最知名法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刘涌无罪。
二审改判其死缓,引起舆论大哗,许多专家撰文发表看法。
刘涌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完善。
这一点有现实中的众多实证证明。
例如比如2003年,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改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开宗明义,司法诉讼,是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内的解决争议的司法途径。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案情的报道和评论,另一类是有关司法行为的报道和评论。
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高速发展,新闻媒体的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新闻媒体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往往将司法诉讼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伫立在舆论民意中。
那么,就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这一问题,我方坚定的认为,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
今天我方的标准是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制化社会进程。
第一,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诉求的体现。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知情权的渴求越来越高,我们希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司法活动不是触不可及的阴影,而是人人可见的阳光。
而在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相关情况的规范化报道,对生效判决的评论,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
因此,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第二,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案件的公开讨论和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司法审判被干预的可能性,特别是有助于减少被非法干预的可能性。
如果案件事实可以公开讨论,而法律本身也是公之于众的,那么曝光的信息就可以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
媒体言论对案情客观真实的报道和合法合理的分析,对违法裁决的违法性的揭露和批评,都具有这种作用。
因此,新闻媒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与其本身要求的审判公开是天然契合的。
第三,新闻媒体客观报道、评论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利于扩大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可以使人们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甚至推动依法治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然,我方承认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会存在一定弊端,比如对于当事人来说,新闻媒体的介入会使其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对于社会来说也可能会有舆论风波的产生,但是,就推进法制化社会进程方面来看,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利大于弊的。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谢谢主席:
大家好!
那么在讨论之前,有两个概念必须要向各位澄清。
所谓大众舆论,指的是民众、群众的言论。
大众舆论,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
的影响。
第二,所谓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这
就说明,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目的,而大众舆论只是影响他的一个因素,对
司法公正只能产生某些影响而不能决定。
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承认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利也有弊,但是我方坚定认为: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从古至今,司法公正的发展历程
在当今社会,可能有部分个案对司法的公正造成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事
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局限于曲折性的一部分。
综上,
二辩:大众舆论只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而不能决定。
其次,媒体不等于大众舆论;
三辩:首先,对某些事物判断利弊时,我们往往具有局限性,暂时看不到全面,我们
不能因为存在利或者存在弊,就盲目判断弊大于利;
其次,司法公正是一种理想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先人对司法的公正与发展不断努力,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四辩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曲折性是必然属性,对方所举出的种种案例充分证明我方
观点。
而发展的方向还是前进的,前途是光明的.
不能用道德评判代替事实评判。
大众舆论不仅仅是一种言论,更是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一种期盼和愿望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必然要寻找光明。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定义:舆论: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标准:大众舆论是否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其弊端是否能够规避。
逻辑:1、大众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从而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找例子2、从长远来看,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完善孙志刚例孙伟铭例3、诚然,有不良影响,但是不良影响都可以规避美国法律例,美国规定得很健全需要强调的点:大众舆论只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影响因素,不是只有才也不是只要就的关系承认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告诉他正面影响不可替代,负面影响可以规避现状弊大于利,处于现状,现在会影响法官判案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
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1、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
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
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主观性、不可控性都与司法的理性、客观、规则等精神相冲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下午好
开宗明义,媒体介入指涉及具体司法事务的媒体言论。
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案情的言论;另一类是有关司法行为的言论。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含义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我们今天讨论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标准是。
我方将从以下两点来论证:
1、(还要改啊还要改)媒体介入保障了媒体介入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和群众关于案情情况的了解,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很多案件由于多方面的限制无法被公开,导致了不公正的产生。
而媒体公开有关案情的言论,例如对案件过程和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报道、判断、定性和评论,尽可能地还原整个案件的经过和事实,使司法机关和群众对案情有详细的了解。
“躲猫猫事件”曾在网上引起热议,24岁男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众多网民纷纷质疑,于是,一场以“躲猫猫”为标志的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
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公开才有正义”。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2、媒体介入可以有效监督司法行为。
媒体曝光将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暗箱操作”。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
就好比许霆,媒体将对他整个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之于众,最终使他得到应有的判决。
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最后,我方承认媒体介入的确会有一定的弊端,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有一定影响,可能出现为平民愤,法律天平出现倾斜的情况。
法官能够拒之于门外的来自传媒的舆论压力,但是法官所不能抗拒的来自更高层权威人物的政治压力。
所以导致这些问题的并不是媒体介入行为本身,而是由于现今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完善不健全,是司法体制的缺陷所致。
对于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缺陷,我们可以采取许多有效的手段进行规避,比如:建立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提高公民面对媒体言论的理性态度等。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