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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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司 法 独 立 与 媒 体 监 督 的 冲 突 协 调 机 制
欧 阳思 萌
( 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5 10 ) 广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4 0 5 — 2 1 0 — 2 X2 1 ) — 0 3 0
摘要 : f 来. 近i - 随着审判公开制度 的大力推行 以及新 闻舆论 监督的曰渐活跃 , 一系列“ 媒体侵 权案件 ” 媒体 审判案件 ? 和“ 频频发 生.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问的关 系以 及由 此产生 的冲 突也越 来越受到学 者和普通群众的关 注' 如何界 定媒体监督 的合理权
况。这时, 媒体 与与 司法 活 动 通 过公 众 的 眼光 联 系 在 了一 起 和 报 道 . 不 得 违 反 “ 刑 法 定 ” 原 则 . 得 对 案 件 的 实 体 审理 但 罪 的 不 般 而 言 , 体 监 督 与 司 法 活动 是 必 然 紧 密 相 连 的 很 多 人 做 出 任何 倾 向性 的评 论 或 描 述 媒 都相 信 新 闻媒 体 的监 督 能够 使社 会 正 义 以大 家 看 的见 的方 式 实 再次 , 我们 要 规 范 媒 体 监 督 的 内容 。我 们 要 从 维 护 司法 公 正 现 , 论 是 实 体 公 正 还 是 程 序 公 正 。然 而 . 着 司 法 改 革 的深 入 的 立 场 出 发 . 无 随 以客 观 平 和 的态 度 实 事 求 是 的 报 道 . 对 案 情 做 过 不
媒 体 在 进 行 报 道 时 追 求 客 观 公 正 , 媒 体 的 社 会 责 任 、 文 关 怀 但 人 等 的报 道倾 向。 往 会 不 经 意 的 流 露 . 往 当这 些 带 有 强 烈 的 感 情 色 力 , 除立 法 权 , 政 权 , 是 行 司法 权 的 “ 四权 力 ”第 二 个 观 点 认 为 彩 和 明 显 倾 向性 的 导 向形 成 强 大 的社 会 公 意 合 流 时 .对 公 众 会 第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闻 媒 体 的 权 利 . 种 观 点 已成 为学 术 界 起 到 潜 在 的误 导 , 可 能 对 法 院 形 成 巨大 的 压 力 . 使 法 院 不 得 新 这 很 迫 的 主流 ; 三 个 观 点 是 . 体 监 督 是媒 体 的功 能 。 认 为 可 以 采 纳 不 作 出媒 体 倾 向 的一 方 。 与 法 院 居 中裁 判 . 等 对 待 辨 诉 双 方 第 媒 我 这 平 第 三 种 意 见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由 媒 体 的采 访 权 、 道 的要 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及 是 报 权 、 论权 等舆 论 自 由的 实 现 而表 现 出来 的媒 体 的社 会 功 能 l 评 引 三 、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冲 突 解 决 机 制 司 ( ) 二 司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相 联 系 的 因 南 ( ) 一 建立 媒 体 监 督 的法 律 约 束机 制 美 国社 会 学 家 约翰 . 尔 斯 曾指 出 : 正 是 人 们 所 追 求 的 崇 罗 公 媒体介 入 司法应 以促 进 司法独 立和 审判 的一 般公 正为 目 高 理 想 、 值 和 目标 , “ 会 制 度 的首 要 价 值 ” 。 一 般 而 言 , 价 是 社 所 的 。 我们 首先 应 该 规 范 媒 体 监督 的范 围 。第 一 . 们 需 要 对 司法 我 谓公 正 是 指 公 平 , 正 , 公 诚信 和合 理 , 别 在 于要 明 确 是 非 黑 白 , 机 关 肋 骨 人 员 的 非 职 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非 法 行 为 提 出 特 奖惩 不偏 不倚 ,处 于 中 立地 位 。 而 司 法 公 正 的要 求 不 仅 事 实 正 批 评 。第 二 , 们 要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在 职务 行 为 过 程 中出 现 的 私 自 我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且 还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重 和 维 护 当 事 接 见 当事 人 , 受 贿 赂 枉 法 裁 判 等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披 露 . 三 。 准 而 尊 接 第 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司法 公 正 需 要 在 法 治 运 行 中 . 持底 线 . 达 到 们 要 捍 卫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要 对 敢 于 司法 机 关 作 出 独 立 判 决 的外 保 已 理想 的状 态 。“ 义 不 仅 可 以实 现 。 正 而且 应 该 认 识 到 . 们 可 以 看 部 力 量进 行 监 督 人 到 的 方式 。 ” ] 过上 述 表 述 , 通 我们 不 难 理 解 社 会 对 于 司 法 的 公 其 次 , 们 要 规 范媒 体 监 督 的 方 式 。第 一 。 不 侵 犯 当 事人 我 在 开性 和透 明度 的 内在 要 求 尽 管 我 国 的法 院具 有 旁 听 制度 , 其 隐 私 的 情 况 下 . 体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的 调 查 . 案 件 进 行 如 实 客 但 媒 对 实 公 众 不 易 接 触 且 没 有 时 间 更 多 的 了 解 到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经 观 的 报 道 。第 二 , 们需 要 对 媒 体 的评 论 加 以 已一 定 的 限 制 . 我 媒 过 , 能 通 过 新 闻 , 纸 , 志 , 论 等 方 式 了解 到 案 件 的处 理 情 体 可 以 对 程 序 违 法 ,贪 污 受 贿 等 影 响 司 法 中 立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只 报 杂 评
媒 体 监督 是 指 是 指 报 纸 、 物 、 播 、 刊 广 电视 等 大 众传 媒 对 各 种 违 法违 纪行 为特 别 是 国家 公 职 人 员 的 违 法 犯 罪 、渎 职腐 败行 为所 进行 的揭 露 、 道 、 论 或抨 击 。媒 体 的监 督 的 性 质 , 学 报 评 在 术 界 有 几 种 不 同 的观 点 一 种 观 点认 为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权 “
督 的 情况 逐 渐 增 多 , 们 不 禁 困惑 , 论 的 监 督 , 竟 是 促 进 了 , 我 舆 究 还是 干扰 了 司 法 的公 正 . 多 起 “ 体 审 判 ” 在 媒 案件 的 背 后 . 体究 媒
二 、 法公 正 与 媒 体 监 督 冲 突 的外 在 表 现 形 式 司 媒 体 审 判 在 我 国 司法 案 件 的 审 理 中并 不 少 见 早 在 19 9 5年 理 性 不 足 造 成 司 法 的 独 立 性 受 到 相 当的 限制 . 一 方 面 . 姑 司 另 我
础 上 , 从 法 律 , 明 案 件 事 实 . 握 证 据 , 做 出正 确 的裁 决 或 遵 查 掌 以
判决 而 媒 体 在 报 道 某 个 按 键 之 前 往 往 不 能 将 所 有 的细 节 一 一 核 实 , 能 根据 感 性 的 司考 得 出结 论 只 ( ) 三 司法 活 动 的 中立 性 与媒 体 监 督 的导 向 性 的 冲 突 但 凡 提 交 到 法 院 的案 件 . 般 具 有 比 较 大 的新 闻价 值 . 管 一 尽
一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 “
。 。
…
、
司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概 述
体 并 不 了解 法 律 的 专 业 概 念 和 司 法 的逻 辑 推 理 . 而对 司法 都施 从 加 了 不 太 恰 当 的影 响。 热 的道 德 激 情 、 单 的是 非 判 断 和 强 烈 狂 简 的愤 怒 情 绪 , 往 淹 没 了对 问 题 的深 入 分 析 和 对 规 则 的 尊 重 。 往
限 . 其 既 能发 挥 遏 制 司法 腐 败 与 保 护 公 众话 语 权的 积极 作 用 ; 时 又 不影 响 司 法 的 独 立 与公 正成 为 了理 论界 和 实 务 界 共同I 使 同
探 讨 的 热 点 问题 , 们 应 该 建 立 与之 相 适 应 的 冲 突协调 机 制 , 我 让司 法 独 立 与媒 体监 督 达 到 和 谐 和良 性 互 动 。 关键字 : 司法 独 立 媒 体 监 督 舆论 审判 司 法 公 正
( ) 司 法公 正 与 媒 体 监 督 的 内涵 一 司 法 公 正 就 是 国家 司 法 机 关 在 运 用 特 定 职 权 处 理 各 类 案 件 的过程 中. 以公 道 正 直 的态 度 对 待 案件 参 与 各 方 . 格 遵 循 和 依 严
照 法 定 程 序 . 平 正 确地 确 认 和 分 配 具 体 的 权 利 义务 . 具 有 良 公 且 好 的社 会 正 义 效 果 . 经得 起 历 史 的 考 验 l 其 基 本 内涵 是 要 在 司 1 1 。 法 活 动 的 过 程 中体 现 公 平 . 义 . 正 平等 , 当 的精 神 。司 法 公 正包 正 括 实 体 公 正 和 程 序公 正 . 仅 要 求 事 实 正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不 准 还 要求严格尊重法律程序 . 尊重 和 维 护 当 事 人 的合 法 权 利 和 利 益 。 实 体 正 义 和程 序 公 正 具 体 表 现 在 司法 活 动 的 公 开 性 .裁 判 人 员 的 中 立 性 , 事 人 地 位 的 平 等 性 , 法 过 程 的 参 与 性 . 法 活 动 当 司 司
法公 正对 法 外 因素 存 在 依赖 , 易 受 到各 方 的 限制 与 迁 就 。 容 的 四 J ‘ 江 打假 案 ” I‘ l夹 即是 媒 体 审 判 的典 型 案 例 . 生 在 2 O 发 0 3年 1改 革法 院体 制 , 全 完 善 独 立 的 司法 体 制 。在 我 国 现行 法 、 健 的刘 涌案 和 宝 马 撞 人 案 同样 有 媒 体 审 判 之 嫌 在 以 上 案 件 中. 媒 律 下 , 院 院 长 及 其 他 法 官 南 同 级 人 大 及 人 ( 转 第 5 法 下 6页 )
的合 法 性 以及 案件 处 理 的正 确性 几个 方 面
( ) 院 与 媒 体 在 案件 事实 认 定 上 的冲 突 一 法 法 院认 定 的 事 实 是 必 须 经 过 辩 诉 双 方 的 辩 论 .在 质 证 之 后 得 到 的法 律 真 实 。而 新 闻 事 实是 媒 体 通 过 访 谈 . 查 得 到 的 主 观 调 性较 强 的事 实 . 这种 事实 往 往 缺 乏 技 术 上 的佐 证 。 ( ) 院与 媒 体 在 论 证 方式 上 冲 突 二 法 司法 是一 项 专 业 性 很 强 的技 术 工作 .要 求 法 院在 理 性 的基
一
以及 司法 公 正 的 呼声 的高 涨 . 通 往 往 利用 自己 的 社 会 地 位 . 媒 新 分 的 渲 染 和 炒 作 , 追 求 猎 奇 性 。媒 体 要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 人 隐 不 个 闻媒 体 在 大众 心 中 的优 势 .以 公 众 代 言 的 身 份 对 司法 机 关 及 其 私 以 及犯 罪嫌 疑 人 的权 利 , 重 诉 讼 程 序 和法 律 的规 定 。媒 体 应 尊
工作 人 员 提 出 批评 和建 议 .形 成 集 体 的 声 音 对 司法 活 动进 行 监 该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 区分 案 件 的报 道 和 事 实 的 评 论 之 间 的 界 限 , 免 出 现 以记 者 的观 点 混 淆 客 观 事 实 。 导公 正 的现 象 避 误 ( ) 进 司法 改 革 , 障 司 法 独 立 二 推 保 竟 扮 演 怎 样 的 角 色 . 术 界 对 此 发 出 了不 同的 声 音 学 我 国 的司 法 正 处 于 一 种 比较 尴 尬 的境 地 . 方 面 由 于法 院 的 一
欧 阳思 萌
( 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5 10 ) 广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4 0 5 — 2 1 0 — 2 X2 1 ) — 0 3 0
摘要 : f 来. 近i - 随着审判公开制度 的大力推行 以及新 闻舆论 监督的曰渐活跃 , 一系列“ 媒体侵 权案件 ” 媒体 审判案件 ? 和“ 频频发 生.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问的关 系以 及由 此产生 的冲 突也越 来越受到学 者和普通群众的关 注' 如何界 定媒体监督 的合理权
况。这时, 媒体 与与 司法 活 动 通 过公 众 的 眼光 联 系 在 了一 起 和 报 道 . 不 得 违 反 “ 刑 法 定 ” 原 则 . 得 对 案 件 的 实 体 审理 但 罪 的 不 般 而 言 , 体 监 督 与 司 法 活动 是 必 然 紧 密 相 连 的 很 多 人 做 出 任何 倾 向性 的评 论 或 描 述 媒 都相 信 新 闻媒 体 的监 督 能够 使社 会 正 义 以大 家 看 的见 的方 式 实 再次 , 我们 要 规 范 媒 体 监 督 的 内容 。我 们 要 从 维 护 司法 公 正 现 , 论 是 实 体 公 正 还 是 程 序 公 正 。然 而 . 着 司 法 改 革 的深 入 的 立 场 出 发 . 无 随 以客 观 平 和 的态 度 实 事 求 是 的 报 道 . 对 案 情 做 过 不
媒 体 在 进 行 报 道 时 追 求 客 观 公 正 , 媒 体 的 社 会 责 任 、 文 关 怀 但 人 等 的报 道倾 向。 往 会 不 经 意 的 流 露 . 往 当这 些 带 有 强 烈 的 感 情 色 力 , 除立 法 权 , 政 权 , 是 行 司法 权 的 “ 四权 力 ”第 二 个 观 点 认 为 彩 和 明 显 倾 向性 的 导 向形 成 强 大 的社 会 公 意 合 流 时 .对 公 众 会 第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闻 媒 体 的 权 利 . 种 观 点 已成 为学 术 界 起 到 潜 在 的误 导 , 可 能 对 法 院 形 成 巨大 的 压 力 . 使 法 院 不 得 新 这 很 迫 的 主流 ; 三 个 观 点 是 . 体 监 督 是媒 体 的功 能 。 认 为 可 以 采 纳 不 作 出媒 体 倾 向 的一 方 。 与 法 院 居 中裁 判 . 等 对 待 辨 诉 双 方 第 媒 我 这 平 第 三 种 意 见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由 媒 体 的采 访 权 、 道 的要 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及 是 报 权 、 论权 等舆 论 自 由的 实 现 而表 现 出来 的媒 体 的社 会 功 能 l 评 引 三 、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冲 突 解 决 机 制 司 ( ) 二 司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相 联 系 的 因 南 ( ) 一 建立 媒 体 监 督 的法 律 约 束机 制 美 国社 会 学 家 约翰 . 尔 斯 曾指 出 : 正 是 人 们 所 追 求 的 崇 罗 公 媒体介 入 司法应 以促 进 司法独 立和 审判 的一 般公 正为 目 高 理 想 、 值 和 目标 , “ 会 制 度 的首 要 价 值 ” 。 一 般 而 言 , 价 是 社 所 的 。 我们 首先 应 该 规 范 媒 体 监督 的范 围 。第 一 . 们 需 要 对 司法 我 谓公 正 是 指 公 平 , 正 , 公 诚信 和合 理 , 别 在 于要 明 确 是 非 黑 白 , 机 关 肋 骨 人 员 的 非 职 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非 法 行 为 提 出 特 奖惩 不偏 不倚 ,处 于 中 立地 位 。 而 司 法 公 正 的要 求 不 仅 事 实 正 批 评 。第 二 , 们 要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在 职务 行 为 过 程 中出 现 的 私 自 我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且 还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重 和 维 护 当 事 接 见 当事 人 , 受 贿 赂 枉 法 裁 判 等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披 露 . 三 。 准 而 尊 接 第 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司法 公 正 需 要 在 法 治 运 行 中 . 持底 线 . 达 到 们 要 捍 卫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要 对 敢 于 司法 机 关 作 出 独 立 判 决 的外 保 已 理想 的状 态 。“ 义 不 仅 可 以实 现 。 正 而且 应 该 认 识 到 . 们 可 以 看 部 力 量进 行 监 督 人 到 的 方式 。 ” ] 过上 述 表 述 , 通 我们 不 难 理 解 社 会 对 于 司 法 的 公 其 次 , 们 要 规 范媒 体 监 督 的 方 式 。第 一 。 不 侵 犯 当 事人 我 在 开性 和透 明度 的 内在 要 求 尽 管 我 国 的法 院具 有 旁 听 制度 , 其 隐 私 的 情 况 下 . 体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的 调 查 . 案 件 进 行 如 实 客 但 媒 对 实 公 众 不 易 接 触 且 没 有 时 间 更 多 的 了 解 到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经 观 的 报 道 。第 二 , 们需 要 对 媒 体 的评 论 加 以 已一 定 的 限 制 . 我 媒 过 , 能 通 过 新 闻 , 纸 , 志 , 论 等 方 式 了解 到 案 件 的处 理 情 体 可 以 对 程 序 违 法 ,贪 污 受 贿 等 影 响 司 法 中 立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只 报 杂 评
媒 体 监督 是 指 是 指 报 纸 、 物 、 播 、 刊 广 电视 等 大 众传 媒 对 各 种 违 法违 纪行 为特 别 是 国家 公 职 人 员 的 违 法 犯 罪 、渎 职腐 败行 为所 进行 的揭 露 、 道 、 论 或抨 击 。媒 体 的监 督 的 性 质 , 学 报 评 在 术 界 有 几 种 不 同 的观 点 一 种 观 点认 为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权 “
督 的 情况 逐 渐 增 多 , 们 不 禁 困惑 , 论 的 监 督 , 竟 是 促 进 了 , 我 舆 究 还是 干扰 了 司 法 的公 正 . 多 起 “ 体 审 判 ” 在 媒 案件 的 背 后 . 体究 媒
二 、 法公 正 与 媒 体 监 督 冲 突 的外 在 表 现 形 式 司 媒 体 审 判 在 我 国 司法 案 件 的 审 理 中并 不 少 见 早 在 19 9 5年 理 性 不 足 造 成 司 法 的 独 立 性 受 到 相 当的 限制 . 一 方 面 . 姑 司 另 我
础 上 , 从 法 律 , 明 案 件 事 实 . 握 证 据 , 做 出正 确 的裁 决 或 遵 查 掌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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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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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讨 的 热 点 问题 , 们 应 该 建 立 与之 相 适 应 的 冲 突协调 机 制 , 我 让司 法 独 立 与媒 体监 督 达 到 和 谐 和良 性 互 动 。 关键字 : 司法 独 立 媒 体 监 督 舆论 审判 司 法 公 正
( ) 司 法公 正 与 媒 体 监 督 的 内涵 一 司 法 公 正 就 是 国家 司 法 机 关 在 运 用 特 定 职 权 处 理 各 类 案 件 的过程 中. 以公 道 正 直 的态 度 对 待 案件 参 与 各 方 . 格 遵 循 和 依 严
照 法 定 程 序 . 平 正 确地 确 认 和 分 配 具 体 的 权 利 义务 . 具 有 良 公 且 好 的社 会 正 义 效 果 . 经得 起 历 史 的 考 验 l 其 基 本 内涵 是 要 在 司 1 1 。 法 活 动 的 过 程 中体 现 公 平 . 义 . 正 平等 , 当 的精 神 。司 法 公 正包 正 括 实 体 公 正 和 程 序公 正 . 仅 要 求 事 实 正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不 准 还 要求严格尊重法律程序 . 尊重 和 维 护 当 事 人 的合 法 权 利 和 利 益 。 实 体 正 义 和程 序 公 正 具 体 表 现 在 司法 活 动 的 公 开 性 .裁 判 人 员 的 中 立 性 , 事 人 地 位 的 平 等 性 , 法 过 程 的 参 与 性 . 法 活 动 当 司 司
法公 正对 法 外 因素 存 在 依赖 , 易 受 到各 方 的 限制 与 迁 就 。 容 的 四 J ‘ 江 打假 案 ” I‘ l夹 即是 媒 体 审 判 的典 型 案 例 . 生 在 2 O 发 0 3年 1改 革法 院体 制 , 全 完 善 独 立 的 司法 体 制 。在 我 国 现行 法 、 健 的刘 涌案 和 宝 马 撞 人 案 同样 有 媒 体 审 判 之 嫌 在 以 上 案 件 中. 媒 律 下 , 院 院 长 及 其 他 法 官 南 同 级 人 大 及 人 ( 转 第 5 法 下 6页 )
的合 法 性 以及 案件 处 理 的正 确性 几个 方 面
( ) 院 与 媒 体 在 案件 事实 认 定 上 的冲 突 一 法 法 院认 定 的 事 实 是 必 须 经 过 辩 诉 双 方 的 辩 论 .在 质 证 之 后 得 到 的法 律 真 实 。而 新 闻 事 实是 媒 体 通 过 访 谈 . 查 得 到 的 主 观 调 性较 强 的事 实 . 这种 事实 往 往 缺 乏 技 术 上 的佐 证 。 ( ) 院与 媒 体 在 论 证 方式 上 冲 突 二 法 司法 是一 项 专 业 性 很 强 的技 术 工作 .要 求 法 院在 理 性 的基
一
以及 司法 公 正 的 呼声 的高 涨 . 通 往 往 利用 自己 的 社 会 地 位 . 媒 新 分 的 渲 染 和 炒 作 , 追 求 猎 奇 性 。媒 体 要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 人 隐 不 个 闻媒 体 在 大众 心 中 的优 势 .以 公 众 代 言 的 身 份 对 司法 机 关 及 其 私 以 及犯 罪嫌 疑 人 的权 利 , 重 诉 讼 程 序 和法 律 的规 定 。媒 体 应 尊
工作 人 员 提 出 批评 和建 议 .形 成 集 体 的 声 音 对 司法 活 动进 行 监 该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 区分 案 件 的报 道 和 事 实 的 评 论 之 间 的 界 限 , 免 出 现 以记 者 的观 点 混 淆 客 观 事 实 。 导公 正 的现 象 避 误 ( ) 进 司法 改 革 , 障 司 法 独 立 二 推 保 竟 扮 演 怎 样 的 角 色 . 术 界 对 此 发 出 了不 同的 声 音 学 我 国 的司 法 正 处 于 一 种 比较 尴 尬 的境 地 . 方 面 由 于法 院 的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