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者的关系是:A二者是矛盾的B二者没有任何关系C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很多不同,将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为量刑情节,是一种合理的区别对待,正好体现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D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是“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例外2.某地区一户居民一家三口被杀,邻居发现尸体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抢劫杀人,李某本人亦供认不讳。
该案引起了该地区群众的极大愤慨,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法庭审理后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是:A被害人一家三口的尸体B李某的供诉C该地区群众要求惩治犯罪的呼声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案件时,常常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
这种作法从法律上看: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B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C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原则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如果某人民法院因违法审判造成了错案,则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A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该判决予以纠正B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C可以由同级党委对该判决予以纠正D可以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判决予以纠正5.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那么:A汉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语进行诉讼B维吾尔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语进行诉讼C每个当事人都可以选择使用汉语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D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何种语言,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6.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A应当不起诉B应当撤消案件C应当终止审理D应当宣告无罪7.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消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8.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我们通常提到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事实上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相关机构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循此原则。
那么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是怎样的呢?小面请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具体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律敎育网(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二、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第3章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 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 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 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 公之于众。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法庭评议不公开 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
(三)审判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八、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 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 论案情如何重大、罪行多么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都依法享有这一诉讼权利 ;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按 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七、审判公开原则
(一)审判公开的含义和内容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帮助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帮 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审判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环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原则、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公正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正的审判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有权威、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证据,严格遵守程序,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法定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定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依法进行,不能以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想法作为审判的依据,应当以国家法律为基准,根据非法立法的禁止。
法定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和规范,起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适用法律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适用法律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采用法定或适用类似法律,进行法律的解释和裁判。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完整的应用。
适用法律原则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程序正义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缺少的原则之一、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要求依法合规地进行证据收集、审判、判决等活动。
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这些原则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同时又相互制约。
只有在贯彻执行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和法制化。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审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不正当干预、滥用职权等,这导致了公正原则和法定原则的被侵蚀。
其次,由于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定不够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漏洞,影响了适用法律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5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原则
❖ (一)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
护权。 ❖ 2、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
❖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 权利原则
❖ 1、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利,不 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
❖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1、委托辩护的提前 ❖ 2、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 3、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4、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 ❖ 5、提前法律援助的适用时间 ❖ 6、扩大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范围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 须依法行使;
❖ 2、体现: (1 )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贯 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公安、司法 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 的基本准则。来自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 1、侦查权、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 法行使原则
❖ 2、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
❖ 3、依靠群众原则
❖ 4、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原则
宪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公开进行,包括开庭审判的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公开报道,判决结果对外公布。
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过程中,除了合议庭的休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其他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
但是,公开审判还是不公开审判,并不是以是否有公民参加旁听、是否有媒体进行报道为标志,公开审判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公民旁听,是否允许媒体报道。
所以,只要法院在开庭前已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了案由及开庭时间等,并允许旁听和报道,即使没有公民旁听,没有媒体报道,这一审判也是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呢?最根本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公开审判的矛头是直接指向封建专制时代的秘密审判的,在秘密审判的制度下,人民没有知情权,无法对审判活动展开监督,审判人员可以徇私枉法,任意出入人罪。
而公开审判要求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使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防止、减少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也可以起到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鉴于公开审判原则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审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对该项原则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当然,法院的公开审判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些特定权利和利益,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不向社会公开。
但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只是例外。
如果认为只要涉及一些特定权利和利益的案件就可以不公开审判,那么,在当事人一方或者人民法院一方,这种不公开的理由就可能被不适当在扩大和普遍化,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判,也即何种案件不公开审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命令都无权要求哪一类、哪一件案件不公开审判。
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什么?1、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在我国,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原则上都是要公开进行的,当然,凡是没有绝对,涉及一些私密、未成年等特殊情形是不公开进行的。
那么,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什么?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公开审判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
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审判公开原则最早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以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审判、私设法庭、专横擅断。
后为各国普遍采用。
在中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
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
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刑诉法第32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诉法第32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审判公开的原则(三)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警办案、法院审理经常用到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不同,刑事诉讼法更侧重于诉讼审判流程,而刑法侧重于处罚。
在审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都会同时用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两种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那么,刑诉法第32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基本原则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刑诉法第32条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的权利。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
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在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中选择一到两人代自己进行辩护。
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
这主要是考虑聘请该类人辩护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
并且本人已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上难以充分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二、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具体措施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03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报案、控告、检举犯罪的权利。控告人、举报人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民 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的,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对正在实施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 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要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允许公民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案、控 告、举报;询问证人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管辖以诉 讼参与人、知情人较多的所在地即犯罪地为主等。
【案例】
被告人邓某,系某游戏厅工作人员。一日,邓某与邻居 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 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 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 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 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 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 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 服从法律”;前苏联宪法第112条、罗马尼亚第111条、朝 鲜宪法第140条都有“只服从法律”的规定”)
独立的主体不同。
我国是整体上的独立,而西方不仅指法院整体独立, 还包括各级法院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
独立的保障不同。
我国的司法独立尤其审判独立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治 予以保障,缺乏法制保障。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则》都有体现。yua 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 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依法行使原则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分工规则,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生命权以及自由权,故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宪法》第134条、《刑诉法》
第9条、《民诉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
(5)审判公开原则(《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6)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
第6条、《民诉法》第8条)
(7)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
条)
3.规定了一些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属性的 “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
(2)两审终审原则( 《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 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3)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
(5)两审终审原则( 《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第10条、
《行政诉讼法》第6条)
(6)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7)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
第6条、《民诉法》第8条)
(8)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
条)
2.特有原则
(1)专门机关职权分工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一款) (2)专门机关严守法定程序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二款) (3)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 (4)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宪法》第135条、 《刑诉法》第7条) (5)辩护权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6)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诉法》第12条) (7)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 (8)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诉法》第15条) (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PPT课件
• 练习题: • 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
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 正确的理解是:() •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 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 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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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含义: • 1)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2)依法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必 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应当符合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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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 1)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
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原则
• 刑诉法第7条的规定及原则的含 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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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工负责要求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 讼中,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负 其责,各尽其职,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 能互相推诿。
•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 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行法律监督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这是为防止或减少刑事诉讼中的违 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诉讼参 与人的诉讼权利等目的,而在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中增补的一项诉讼原则。
• 2.法律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安、法院,还 包括其他依法参加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所有 的诉讼参与人。
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摘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基本权益和公平性的原则。
它涉及到程序公正、平等对待、审判公开、听证的原则等。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要求公正和透明的程序,以使被告人获得一个公平的庭审。
因此,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原则,并探讨如何确保实现这些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公平性;程序公正;审判公开Introduction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基本权益和公平性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尤为重要,因为这可以保证所有被告人都能获得一个公平的审判。
在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立法程序的关键内容。
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所有程序参与者都要受到公正对待,不受任何偏见和不当干预。
程序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实践中,程序公正通常涉及审判人员的中立性、证据的充分性、互动的公开性和程序的针对性。
平等对待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待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方面。
平等对待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如果法律系统不能确保平等,那么就无法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所有的审判程序和记录都应当公开。
审判公开是为了确保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支持,并确保对司法行为的监督。
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公开也有助于确保被告人获得一个公开和公平的审判。
听证原则听证原则是指被告人有权听到所有的证词和其他证据,并有机会就证据提出质疑。
听证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它确保被告人能够对所有的证据提出质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听取所有证人证言,以建立他们的案件策略。
结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维护公正和平等审判的关键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平等对待、审判公开和听证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关键元素。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对我国“ 线形结构” 对我国 “ 线形结构 ” 的评价 “线型结构”在打击犯罪方面体现出它强
而有力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学界基于西方法治国家刑 事诉讼中通行的“审判中心主义”,对此原则 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主张我国也应按照“裁判 中心”原则重新确定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 关系,以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增强诉讼程 序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这样的批评意见值得立法机关予以重视。
2.检察权的概念 2.检察权的概念
(1)检察权的概念: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有些学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检察权, 广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官作为公益代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 当代日本学者。 当代日本学者。 狭义的检察权, 狭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 进行侦查、公诉、 进行侦查、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监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持这种观点的主要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检察官本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检察权就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 17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3—17条,主要包 17 含以下几项: 含以下几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及 )侦查权、检察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靠群众; (3) 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1)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3)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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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 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
3、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 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4、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 讼原则。
第二节 刑事审判组织
一、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B 二、案例分析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 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中级法院一审合议 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不能是5人。 3、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对不满16岁的未成 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审理。 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案 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 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当庭宣 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 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
刑事诉讼程序与审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实践
确保执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监督的强化
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 公正。
执行救济的完善
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 济。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确保审判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落 实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理 念。
审判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内涵
审判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偏 不倚,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公正原则的实现方式
为实现审判公正,法院需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包括公正 的法庭组成、公正的审判过程、公正的判决结果等。同时, 法官应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
01
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刑事诉讼程序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追 究犯罪、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
目的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 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实 现社会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主体
被告人
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辩护权 和其他诉讼权利。
执行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
侦查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 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审判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通过法 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查明事实、适用法 律,作出判决。
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向法院提起公诉。
02
审判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
总论第三章基本原则
八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 讼法原则
一是刑事诉讼法中外国人包括三种人, 一是刑事诉讼法中外国人包括三种人,即具有 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二是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问题 通过哪些外交途径解: 通过哪些外交途径解: 1.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 .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 2.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 3.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 .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
四、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要求: 诉讼经济要求: 其一,就刑事诉讼立法而言, 其一,就刑事诉讼立法而言,要求简化诉讼程 序。 其二,对刑事诉讼的实践而言, 其二,对刑事诉讼的实践而言,要求节制诉讼 手段,尤其是国家的侦讯和司法手段。 手段,尤其是国家的侦讯和司法手段。
五、控辩平衡原则
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 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 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 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双方实力上的平等, 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双方实力上的平等, 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 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
公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 公安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行逮捕、预审等侦查权。 行逮捕、预审等侦查权。 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 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 检察 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 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权。 审判权。 法院 审判权
法院、 二、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 第二节我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世界各国通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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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
【摘要】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角度切入,结合审判公开这一程序性原则在目前法学界寸在的一些理论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阐述审判公开原则,从中体现出程序的公开性与公正性是密不可分的,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没有公开为保障的程序是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关键词】法治,公正,公开
一、关于审判公开的范围界定问题
公开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确认,然而作为一般原则的公开审判在某些特殊利益,比如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以及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利益要求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某些例外。
作为程序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审判的公开进行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它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事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都应公开,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诉讼系有关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
”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作了相关规定。
《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下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该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未成年被告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而在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其中第二条也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及宣布程序。
可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关于公开审判的问题也逐步得到完善,关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问题、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程序等方面都有了一些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我国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第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案件的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的公开审理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则不应公开审理。
第二,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
从传统观念上,如果将这类案件公开审理,有违社会秩序、善良风俗。
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善良风俗是任何社会都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开审判的限度不能超越对于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追求,而必须服从这一价值的需要。
第三,未成年人犯下的案件。
未成年人由于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而且考虑到犯罪后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下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公开审理。
第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也不应公开审理。
司法程序的进行应当尽量减少其行为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害。
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开审理会对于其日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的,法院也不应公开审理。
第五,全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不予公开。
这是从公正审判的需要出发,排除审判员受到威胁和不正当的影响,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情况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第六,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书面审,其审理程序不公开,但结果应当公开。
另外笔者要指出的是,尽管以上案件的审理不公开,但是在宣告判决时应公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
二、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对策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公开审判活动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实际执法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审判公开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
然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公开审判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因而注重公开审判制仅强调社会效果,而召开较为集中的、一定规模的公开宣判活动显得较为普遍,而属于公开审判核心内容的公开审理却被冲淡。
实践中法官与律师、当事人单方面接触,审判委员会违背直接官司原则而仅仅依靠汇报内容即能定案,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性不够,往往对案件进行内部请示汇报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开审理的实际意义。
三是我国目前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向当事人公开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没有建立证据的庭前展示制度,案件的进展情况很难为当事人知悉等等。
因此,我国的审判公开虽为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但是,无论从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是从实际执法操作而言,与真正意义的审判公开还相距离甚远,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开审判应当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二审判决组织的公开;准备程序的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简易程序的公开;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的公开;二审开庭审理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公开;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申诉处理的公开;刑事赔偿的公开以及判决、裁定的公开等。
同时我国目前的公开审判在向社会公开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关于开庭前的告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款虽然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些法院在开庭前才匆匆贴出公告或者法院开庭的案件较多,前一公告未到开庭时间就
被另一个公告所覆盖,使得社会公众对于案件的了解受到影响。
因此,我国应当对于开庭前的公告予以具体规定,比如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外公告,也可以由书记官将法院每个月、每个工作日、每个庭开庭的时间、案由、地点、当事人、主审法官用表格的形式张贴在法院大门口的公告栏内。
强调法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上遵守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且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公告栏有所体现,如关于不公于审理的原则,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审判公开原则在某些具体的环节、具体制度上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1)二审程序中的审判公开。
这主要涉及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如何贯彻审判公开的问题。
二审案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要依一审程序进行调查、质证、询问证人、鉴定人等严格的程序,对于某些案件,依据二审的特点也可以加以特殊规定。
例如二审程序又可以分为两种,即普遍的开庭审理和简易开放审理。
当然,也有涉及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如何贯彻审判公开,有学者提出可以新闻发布会或法院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2)死刑复核程序。
有学者认为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判,有违审判公开原则,因此可由原审法院按公开审判的要求代为公开宣判或是用公报形式向新闻媒体公布;(3)审判环节上的审判公开。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裁定的宣告必须公开进行。
原则上除少数情况外,裁定也应公开进行;另一个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何宣告判决,这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另择日期公告公开宣判。
对于当前被媒体及大众炒得较热的庭审现场直播的问题,笔者以为应一分为二来看待。
一方面庭审直播是一种新型的间接公开形式,以其特有的形式大大促进了公开的力度,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了解案件进展的要求,从而使整个审判活动,甚至法制进程得到民主化、公开化的提高。
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庭审直播可能会对审判人员及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必要的压力或误导,不利于公正审判,而且事实上,各国大多对法庭审理的采访、直播做了严格限制。
贺方卫先生也指出,直播审理过程对于抑制司法腐败无济于事,庭审直播仅仅只是一个形式问题。
针对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对新闻媒体的文字报道应当允许,文字报道不会对当事人及法官心理产生很大影响。
至于录音、录像应慎重,应经批准方可进行,同时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影响正常法庭审判,至于选取案件的条件则可以社会影响较大且直播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为标准。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报道过程中不应有倾向性分析,以免造成不当的社会影响,并对法官依法审案带来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