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法律学习知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
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
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
修改的重点内容有:1、总则部分(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
然而,妇女在实现平等权益方面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推动性别平等,各个国家制定了妇女维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妇女的权益。
一、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犯等都是违法行为。
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向警察报案、申请保护令等。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措施和制裁力度,以确保妇女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二、反性骚扰法反性骚扰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行为的侵害。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包括言语、非语言或身体接触等都是违法的。
当妇女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解决问题。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机制,以防止和有效打击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三、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对妇女的非法歧视都是违法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雇、拒绝雇佣、工资待遇不平等等。
当妇女遭受性别歧视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获得维权。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平等就业措施和政府应提供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以确保妇女的平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婚后所得财产应当享有共同所有权。
当然,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双方的财产也应该平等分取或合理划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还规定了妇女婚后对夫婿财产的继承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妇女维权法律知识涵盖了反家庭暴力法、反性骚扰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等。
妇女维权常见法律问题(2)
妇⼥维权常见法律问题(2) 妇⼥维权法律知识 26、妇⼥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体现在哪些⽅⾯? (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继承遗产的权利。
27、妇⼥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夫妻双⽅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范围包括:夫妻双⽅或⼀⽅劳动所得的⼯资、奖⾦;⽣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或双⽅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8、什么是“性骚扰”? 答:所谓“性骚扰”,⼀般是指在⼯作场所或是其他场所,⼀⽅向另⼀⽅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体接触、提出与性相关的⾏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体接触但与性相关的⾔语、图⽂展⽰及姿势或者其他⼿段,给另⼀⽅造成⼀定的⾝⼼伤害和痛苦的⾏为。
29、妇⼥能否⾃主决定结婚或者离婚的事项? 答:能。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44条,国家保护妇⼥的婚姻⾃主权。
禁⽌⼲涉妇⼥的结婚、离婚⾃由。
30、⼥⽅在什么期间男⽅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46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
⼥⽅提出离婚的,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1、对妇⼥实施家庭暴⼒是家务事,不会构成犯罪,对吗? 答:不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46条,禁⽌对妇⼥实施家庭暴⼒。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除此之外,严重的家庭暴⼒可能触犯刑法其他的规定,构成“暴⼒⼲涉婚姻⾃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侮辱罪”等。
32、遭受家庭暴⼒的妇⼥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遭受家庭暴⼒的妇⼥可以向公安、民政、司法⾏政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社会团体寻求救助,这些单位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家庭暴⼒,依法为受害妇⼥提供救助。
“三八”维权周妇女儿童法律知识测试题
“三八”维权周妇女儿童法律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起施行。
A.2022年10月30日(正确答案)B.2022年11月1日C.2023年1月1日D.2023年3月1日2、()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 男女同工同酬(正确答案)B. 男女平等C. 按劳分配D. 按需分配3、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的意愿。
A.妇女家属(正确答案)B.妇女本人C.主治医师D.妇女朋友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A. 婚姻家庭辅导(正确答案)B. 婚姻家庭教育C. 婚前财产公证D.婚前家庭辅导5、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A.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正确答案)B.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意见。
C.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征求受害人本人的意见。
6、一男子向某女子表白被拒后怀恨在心,多次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和不实言论发布在互联网上,导致该女子遭到网暴。
请问该女子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A.可以(正确答案)B.不可以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A.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正确答案)B.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C.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户无男性等D.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8、遭遇性骚扰的妇女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的,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A.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正确答案)B.告知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报案C.告知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9、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男方予以补偿?A.可以要求补偿(正确答案)B.不能要求补偿10、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A.妇联的责任(正确答案)B.政府的责任C.法院的责任D.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1、学校应当建立()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资料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资料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旨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在过去,由于传统观念和社会制度的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1、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保障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财产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6、婚姻家庭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三、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1、向有关部门投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的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投诉,这些组织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妇女儿童维权知识
妇女儿童维权知识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常常成为暴力、虐待和歧视的受害者。
因此,对于妇女和儿童的维权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1. 妇女维权知识
(1) 妇女权利的基础:妇女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包括人身自由、参政权、教育权、经济权等。
妇女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妇女在工作中的权利:妇女在工作中应当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包括同工同酬、不受歧视、合理的工作时间、工作保障等。
(3) 婚姻家庭权利:妇女在婚姻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歧视和暴力。
婚姻中双方应当平等分担家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4) 性别歧视:妇女不应当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
针对性别歧视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儿童维权知识
(1) 儿童权利的基础:儿童权利是基于儿童作为人的地位所产生的。
儿童应该享有与成人同样的权利和自由。
(2) 儿童保护权:儿童需要得到社会的保护,不受暴力、虐待和歧视。
任何人都不应该对儿童进行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虐待。
(3) 教育权利:儿童应该接受良好的教育,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
(4) 家庭保障:儿童应该有一个安全、稳定和爱的家庭环境,父母应当尽力保证儿童的需求得到满足。
总之,妇女和儿童的维权知识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能够帮助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能够引导社会更加关注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是指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常见问题的介绍和解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益,促进妇女的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法律定义、法律主体、法律规定、常见问题等,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重要的领域。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定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指专门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条文。
它包括了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消除性别歧视,确保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主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
国家在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法规来保障妇女的权益。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公益诉讼和妇女组织等,为妇女争取权益。
而个人也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妇女权益受损问题。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就业权利:妇女在就业方面应享受与男性平等的权益,包括职业选择、工资待遇、职业晋升等权利。
2. 婚姻家庭权益: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包括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家庭暴力等问题的保护。
3. 教育权益:妇女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包括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和平等进入高等教育的权益。
4. 健康权益:妇女应享有健康的身心状态,包括保健、医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益。
5. 政治参与权益:妇女应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事务的权益,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四、常见问题解答1.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适用于所有妇女,不论其年龄、婚姻状态或社会地位。
2. 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何保护职场妇女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职场妇女的权益,包括禁止性别歧视、平等薪酬、职场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 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哪些问题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国家鼓励妇女树立的“四自”精神是什么?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5.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6.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答:《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在财产权益中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4.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一)婚姻法类?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
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3)合法。
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
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
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
妇女维权知识讲课稿[1]
妇女如何举起法律之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家好!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关于我们妇女在遭遇不公平对待,或者人身等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一部分妇女维权方面的理论、知识可谓浩瀚无边,我今天只取沧海一粟,讲几个方面问题。
大家如有兴趣,可自己再深入研究。
现在先听我讲一个案例。
案例一:李小花跟王小雄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了三个女儿,最大的不超过15岁。
2008年10月,王小雄又偷偷跟同事莫燕发展成情人关系(典型的脚踏两只船)。
李小花知道后去找过莫燕几次,让莫燕离开王小雄。
莫燕不同意,李小花遂起杀心。
同年11月里的某一天,李小花和同乡邓民一起,把莫燕挟持到一片小树林里,活活掐死了莫燕,之后又用菜刀把头砍下埋到树林里,并将无头尸体埋在河边的沙里。
此案法院一审判决李小花死刑,邓民死刑缓两年执行,剥夺二者政治权利终身,李小花提出上诉。
(看台下反应)大家对此案有何感想?稍后讲到男女同居关系时我会再做分析。
(看台下反应)大家知不知道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哪几部法律法规是专门制定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这些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哪些权利?其实,可以被运用来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是数不胜数的。
因为,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中都会有几条是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保护的内容,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是专门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
以上所有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6种权益,即: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利。
今天,我们只讲生活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法规。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我国妇女享有哪些权利(一)政治权利。
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2篇)
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作为一个女性,我一直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很感兴趣。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为了深入了解这部法律,我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在学习过程中,我获得了很多新的知识和理解,也有一些深刻的感悟和体会。
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妇女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妇女的权益和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地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实现。
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妇女在法律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为妇女赢得了更多的权益。
其次,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尽管这部法律的出台很好地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还需要加大,许多妇女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另一方面,一些机构和个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保护妇女的权益,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和制裁。
只有加强宣传和监督,才能真正保护好妇女的权益。
再次,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多方合作。
保护妇女的权益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政府需要出台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妇女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妇女的意识和能力。
社会各界需要加强自身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最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实施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
保护妇女的权益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为妇女争取更多的权益和支持。
我们可以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新闻和议题等方式来做出自己的贡献。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承担起责任,妇女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总结起来,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妇女赢得了更多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同时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
三八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竞答题库试题含答案
三7八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竞答题库(试题含答案)1、(B)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A、以人为本B、男女平等C、按劳分配D、一国两制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A)0A、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B、享有相当于男子一半的权利C、享有按照当地村规民约规定的权利D、没有权利3、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D)0A、只能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C、只能到乡镇政府申诉 D、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B),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A、妇女权益的全部问题B、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C、妇女权益的有关问题D、妇女就业问题5、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B)°A、给予行政处罚B、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C、给予经济制裁D、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页共13页6、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是谁?(C)A、各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C、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D、社会团体7、在生活当中遇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可以向哪些组织寻求帮助?(D)A、村(居)委会B、辖区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C、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D、以上各项8、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D)A、以暴制暴,采取极端行为B、离家出走C、继续忍耐D、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妇联组织反映9、你认为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D)A、采取法律手段B、善于经营婚姻,洁身自好,树立良好家庭家教家风C、掌握妇女维权法律知识D、以上各项10、下列哪些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D)A、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B、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C、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D、以上各项1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C)A、1个月B、3个月C、6个月口、一年12、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的条件有⑺)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B、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被限制自由D、以上各项1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什么权利?(B)A、占有、分配、收益和处分B、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C、占有、行使收益和处分 14、为妇女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B)第2页共13页天的产假和生育待遇。
妇女维权知识
妇女维权知识问答题1、为保护妇女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多少天的产假?答:90 天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哪两个方面?答: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3、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怎样的?答:平等4、国家对什么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答:女职工和未成年人5、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多少的工资报酬?答:300%6、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什么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答:哺乳期7、对于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答:7个月8、妇女在哪四个时期受特殊保护?答: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9、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多少分钟?答:30分钟1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什么时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答:一年内1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多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答:30日1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多少小时?答:3小时1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多少分钟?答:30分钟1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多少天的休假?答:1至2天15、《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答:妇女16、国际劳动妇女节,在中国又称“国际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
请问她的全称到底是什么?答: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女性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答:不得早于20周岁。
18、在我国开通了妇女维权热线,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答:1233819、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不必登记即自动恢复,对吗?答:不对。
20、孕产期具体指哪一段时间?答: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
妇联_法律知识大讲堂(2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为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妇联法律知识大讲堂应运而生。
本次大讲堂旨在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助力妇女维权。
二、妇联法律知识大讲堂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普及(1)宪法:介绍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婚姻法:讲解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包括结婚、离婚、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3)妇女权益保障法: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途径等。
(4)反家庭暴力法: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规定,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等。
(5)劳动法:介绍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2. 法律咨询(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劳动权益法律咨询:针对劳动纠纷,如工资拖欠、劳动争议等,提供法律咨询。
(3)人身权益法律咨询:针对人身伤害、侵权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
3. 法律援助(1)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免费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诉状等。
(2)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3)为困难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执行费等。
三、妇联法律知识大讲堂的意义1. 提高妇女法律素养:通过大讲堂,使广大妇女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引导妇女依法维权,减少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推动法治建设:通过大讲堂,让更多妇女了解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我国法治事业贡献力量。
四、妇联法律知识大讲堂的实施1. 定期举办: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大讲堂,确保妇女有充足的时间参与。
2. 多样化形式:采用讲座、座谈、案例分享等形式,提高妇女参与大讲堂的积极性。
2024年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模版(2篇)
2024年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模版学习妇女权益保____心得体会篇1《____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已有十九周年。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____建设中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妇____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紧抓落实。
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党组一班人对民政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非常重视,除分工由党组成员分管外,每年要听取专题汇报,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一是将《保障法》中涉及我局的内容和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将相关工作按照业务职能及时分解到基层____和社区建设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具体工作汇报如下:一、保障城乡妇女在基层____建设中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民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城乡妇女积极主动地参与基层____建设,保障她们在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
加大指导力度,保障城乡妇女在村(居)委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政部于____年____月出台了《____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____》,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以保障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占一定比例。
该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有些地方制定了具体措施保证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从而使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了一定保障,妇女在城市基层管理和基层____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结构中,妇女仍处于配角的地位。
主要体现为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
而已当上村干部的女性,任正职、负责全面工作的少,任副职、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特别是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的较多。
妇女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基层____建设的要求。
尤其是部分农村妇女在文化知识素质、法制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都有一定欠缺,适应不了村民自治的要求。
今后我们将从以下两点着手:(一)依法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目标的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讲座ppt课件
3
女职工的生育权
效工资和年终奖。
2016年3月1日,河南一所民办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 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 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
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
21
3.劳动保护不力
4
黄某在某物业服务公司担任监控室值班员。 2017 年 1月 7 日生育,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 2017年11月2日,黄某被通知上班时间由白班改 为夜班。黄某不服,与公司领导理论无果后申请
黄某诉物业公司案
劳动仲裁。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
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
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22
4.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财产关系上的弱势
01 02
离婚上的障碍 对子女的牵挂 03
23
5.土地权利易受侵害
何晗案:宅基地分男不分女
第二次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
01
第一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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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产假及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
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
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
打击对方的自尊心和自 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 者拒绝沟通、精神限制
经济控制
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 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 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 行动和意志的自由
妇女维权知识小问答
妇女维权知识小问答1.问:男方有外遇或者不良嗜好,对家里不管不问,能不能出面做工作?答:首先问清楚对方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请对方到所居住的行政村(或社区)找负责综治调解的人。
如果不方便找村里,就请对方到所在的乡镇的综治办或妇联。
2.问:男方有外遇或者不良嗜好,对家里不管不问,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想要离婚怎么办?答:《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3.问:男方有外遇或者不良嗜好,对家里不管不问,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想要离婚男方不肯离,怎么办?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问:哪些是共同财产?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时间执行的?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答: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4、为什么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5、《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6、《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答:(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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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法律知识(一)婚姻法类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
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3)合法。
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
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
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
离婚自由但绝不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
4、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5、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8、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9、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
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
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的约束。
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11、未成年人在学校致人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可以认为是“可减轻的无过错责任”。
首先,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他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虽然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的程度却不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父母、配偶等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幼儿园、学校,或者精神病院的情况下,监护人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转移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责任。
虽然监护职责发生转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还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在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等管教单位有过错时,才适当给予赔偿。
12、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1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