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地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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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权益是指客观存在的,对于一项财产具有某种法 律承认的权利或利害关系,即假如财产安全,保险方 就能得益,反之,如果财产遭受损毁,保险方便会蒙 受损失。只有对财产具有这种利害关系,被保险人才 能将财产投保,也惟有如此,保险人才会接受投保, 这种可以进行保险的权益就叫可保权益。
• 3.赔偿原则 • 房地产保险合同是赔偿性质的合同。当保险事
(三)房地产人身风险
• 房地产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 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在房地产领 域中,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或个人房地产分 期付款的付款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债务偿还期内) 遭受人身风险不仅将给借款人自身及家庭带来利益上 的损失,还会因偿还贷款能力的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 损失。这也是房地产有关人身风险中最主要的部分。 房地产人身风险还包括房地产行业尤其是从事开发建 设的房地产企业的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可能造成 的伤亡、残疾。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房地 产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其特征如下:
• 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2.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
(二)受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人
• 受益人的特征如下: • 1.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 一个人时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如 未指定,被保险人自己或其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 2.受益人独立享有保险金领取资格。 • 3.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 • 4.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其独立享有,不能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七、房地产保险的辅助人
• 房地产保险的辅助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在国外还有保险公证人和体检医师等。
• (一)保险代理人 •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
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二)房地产保险合同的 特点
• 房地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自己 的特点:
• 首先,房地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不是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充分商议之后才达成的。
• 其次,房地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也叫利益机 会,对于投保人来说,缴纳保险费后,在保险合同有 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他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数倍于 保险费的保险赔偿或保险金;对于保险人而言,如果 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只接受保险费,不用承担赔偿 或支付保险金。
• 2.保险经纪人依法有权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第三节 房地产保险业务种

• 根据房地产面临的风险以及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房 地产保险业务种类可划分为房地产财产保险、房地产 责任保险、房地产人身保险和房地产信用保证保险。
• 一、房地产财产保险 • 房地产财产保险是对房屋财产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进行赔偿的保险,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 订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以一定的保险费支出来应对可 能遭受的不确定性的损失发生,以实现风险转移的一 种经济补偿制度。
• 3.积极开展保险房地产的防损工作,及时检 查房地产可能发生的危险隐患,予以消除。
• 房地产保险人的权利有: • 1.按照合同收取保险费,这是保险人最基本
的权利; • 2.保险人有要求房地产投保人按合同履行义
务的权利; • 3.有适当灵活使用保险金的权利。
四、房地产保险关系人
• (一)被保险人 • 房地产被保险人是指其房屋等财产或者人身受
第六章 房地产保险
• 学习目标:
• 1.了解风险的含义及房地产业存在的风险类型。 • 2.了解房地产保险的概念及作用。 • 3.掌握房地产保险的各个构成要素。 • 4.掌握房地产财产保险、房地产责任保险、房地产人
身保险、房地产信用保证保险。
• 5.理解房地产保险的运作过程。
第一节 房地产业风险与房 地产保险
• 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 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即构成重复保险,其 保险金额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因此 在发生保险损失时,应根据保险赔偿原则,采 取各保险人之间分摊保险赔偿金的办法,以防 止被保险人从各方获得的总保险赔偿超过可保 价值。
• 6.近因原则 •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
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 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 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 在房地产保险中,基本诚信原则要求如下: • (1)投保人必须陈报实质性的重要事实 • (2)保证条款的使用 • (3)违反诚信原则将使合同失效
• 2.可保利益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又称可保权益原则。可保权益原则要求 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拥有可保权益。
(二)房地产责任风险
• 房地产责任风险是指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的财产毁损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负有经济赔 偿责任的不确定性。在房地产经营中,房地产所有者、 使用者及其设计、建造、经营房地产的个人和企业都 面临责任风险。
• 1.因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占有权而引起的责任 风险。
• 2.房屋设计、建造、销售及服务过程中的责任风险。
• 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 2.风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 3.风险属于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风险。 • 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 • 5.风险损失必须是能以货币衡量的,具有较大损失
的可能性。
六、房地产保险合同
•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得 以产生的依据,具体是指投保人支付规 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 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 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一)房地产财产风险
• 房地产财产风险是指因房地产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 贬值而使有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造成房地 产财产损失的原因一般都可归入自然风险、社会风险 和经济风险这三种类型。自然风险是指自然现象(如物 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原因)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社会风险是指出于个人或集团在社会上的异常 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 企业在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 求关系、贸易条件、价格变化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 经营者对前景预料发生偏差的决策失误等,导致其在 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房地产保险
• (一)房地产保险的概念 •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房地产保险就是以房屋及其相关利益和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房地产保险合同的 内容
•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
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 3.保险标的。 • 4.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 5. 保险费。 • 6.保险责任。 • 7.保险期限。 • 8.违约责任。
(四)房地产保险合同订 立的原则
• l.最大诚信原则 •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三、房地产保险人
• 房地产保险人即是与房地产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收 取保险费和在房地产出险后负责赔偿的人,如保险公 司。房地产保险公司以及承办保险业务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
• 房地产保险人的义务有: • 1.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按
照合同规定并进行调查后审定的损失费,叫做保险赔 偿,又称理赔; • 2.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该立即履行对投保 人承担的义务,查勘现场,并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 核算确定经济补偿金额予以赔偿;
(二)保险经纪人
•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 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如下:
• 1.保险经纪人的活动内容以提供订立保险合 同的中介服务为限,保险经纪人既非保险人的 代理人,也非投保人的代理人,而是为保险人 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牵线搭桥,但其出 发点是为投保人利益。
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 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 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 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 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 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 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故发生,投保的房产或有关利益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赔偿责任。赔 偿的原则如下:
• (1)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 • (2)保险人对赔偿方式可以选择 •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
利益
• 4.权益转让原则
• 权益转让原则又称代为求偿原则。当保险事故 由第三方责任引起时,第三方对此应负有赔偿 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了补偿, 就相当于没有损失,因而不能再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要求;如果保险人应投保方申请并同意赔 付其损失后,保险人就可以取代被保险人地位 拥有向第三方索赔的法定权力,即代位求偿权。
• 一、房地产保险基金 • 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
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 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 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二、房地产投保人
• 房地产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房地产具有保 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并交 纳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公民自然人。房地产投保人必须是被保 险房地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 是对保险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一、房地产业存在的风险 • 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
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 失的大小以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房 地产业也存在风险,房屋从设计、生产到销售、 分配、使用,每个环节都面临风险,都有可能 发生损失。风险与损失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加以 转移。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四种类 型: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和信用风 险。
(二)房地产保险的作用
• 1.抵御意外不幸,实现经济补偿 • 2.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 3.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发展 • 4.保驾护航,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 5.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 6.促进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
第二节 房地产保险构成要

• 房地产保险的构成要素是房地产保险运行的必备条件, 主要包括房地产保险基金、房地产投保人、房地产保 险人、房地产保险关系人、房地产可保风险、房地产 保险合同等部分,此外还涉及到房地产保险的辅助人。
(四)房地产信用风险
• 在房屋建造和交易过程中,银行和开发商可能面临不 能如期收回贷款或房款的风险,购房者可能面临房地 产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风险等,这实质是房地产业 务中的信用风险,前者为购房者信用问题,后者为开 发商信用问题。一方面,购房者可能由于家庭中主要 成员死亡、伤残、疾病、失业、经营失败或遭受损失、 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给 银行或开发商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开发商也可能由 于资金周转不灵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延续或完工, 因债务等问题可能导致已出售的房产不能交付使用, 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
五、房地产保险的可保风 险
•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 定风险。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 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 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 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 各保险企业应谨慎运用弱化的可保条件 来承保风险,以免造成保险经营的不稳 定。
• 保险是减少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所有风险 都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方式转嫁给投保人。保险人承保 的风险是有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的,房地产保险的可 保风险条件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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