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整改通知》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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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编号:临2005-007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整改通知》的
整改报告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于2005年6月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于2005年7月8日针对我公司存在的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我公司对此非常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和讨论,并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地研究后,作出了如下整改意见:
一、委托国债投资问题:
问题:2003年6月,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签订《委托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将5000万元资金委托天同证券代理进行国债投资,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只收回本金100万元。在合同期间和合同到期后,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及时。在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督促下,公司补充披露了相关信息,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追讨债权,并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了相关信息,对剩余4900万元债权计提了90%的坏帐准备。但截至目前,上述4900万元尚未收回。
公司应继续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证券法规和证券知识,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整改措施:公司管理层通过学习证券法规和证券知识,对此事项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认真的汲取了教训,今后一定要加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进一步完善重大投资方面的制度和程序。此事项发生后,公司做出了最大努力,采取了诉讼方式,争取挽回经济损失。但目前尚未收回。
公司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争取早日收回资金,减少损失。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2004年10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此事的进展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二、规范运作问题:
1.公司章程第70条关于累积投票制的条款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整改措施:将章程条款中的“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修改为“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章程第83条关于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的条款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整改措施:将章程条款中的“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删除,提交下次股东大会表决。
3.公司章程第204条关于信息披露报刊的条款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不符。
整改措施:将章程条款中的“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修改为“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提交下次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章程第212条与第7条矛盾。
整改措施:将章程第212条第(一)款“营业期限届满;”删除,
依次将(二)、(三)、(四)、(五)款调整为(一)、(二)、(三)、(四)款。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表决。
5.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内容与签名情况不符。
整改措施:因当时会议临近结束时,有两位董事在表决后有事提前退席,会议结束签字时漏签。公司已通知该两位董事补签,已取得两位董事的同意。且已补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对我公司的巡检,对我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公司今后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项证券法规要求规范公司的各项工作。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