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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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桂冠公司通过对土地的重新勘探、评估、测量,并经政府审 批后将该土地的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土地价值也随之大幅 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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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4个月后,通蓝公司向桂冠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桂冠公司收到款项后发 函给通蓝公司,提出因为通蓝公司没有按期支付首期款项,合同已经自 动解除。桂冠公司已经将该地转让给了另外一个公司。通蓝公司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桂冠公司则认为,通蓝公司已经违约,并认为合同已经解 除,拒绝退还通蓝公司所支付的首期价款,并请求通蓝公司承担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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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1.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自动解除?一种观点认为,按 照合同第5条的规定,由于通蓝公司违约在先,因而桂冠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但是,必须桂冠公司明确行使其解除权,才能解除合同。另一种观 点认为,按照合同第5条的规定,通蓝公司违约之后,合同就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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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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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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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三 约定解除权在规 定期限内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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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9日,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公司”)与 通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蓝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 转让协议书》,约定桂冠公司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5000万元的价款 卖给通蓝公司。由于该地正在办理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 的手续,所以,地价款仍按工业用地计算。价款分三期支付,首期交付时 间是合同签订后一个月。
2.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是,桂冠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返还通蓝公司的第 一期价款?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通蓝公司违约在先,所以,其支付的第一 笔价款应当冲抵桂冠公司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便通蓝公司违约 ,桂冠公司的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桂冠公司不能 自行决定将第一笔价款直接冲抵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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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5条约定:“如果乙方(通蓝公司)第一期款项没有交齐,则甲方( 桂冠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通蓝公司迟迟没 有支付首期款项,桂冠公司曾两次发函催告通蓝公司,通蓝公司回函提 出,因资金一时紧张,请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桂冠公司回函要求通蓝公 司尽快支付首期价款,但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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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一)本案合同是否已经自动解除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第5条约定:“如果乙方(通蓝公司)第一期款项 没有交齐,则甲方(桂冠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解除合同。”该条约定的 是“有权”,这意味着,桂冠公司享有解除权,而并非表明当事人约定了 合同的解除条件。而且当事人约定“在三个月内解除合同”,这就表明 ,合同是否解除,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如果解除 权人不行使其权利,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还应当看到,在约定解除条件 的情况下,一般都是条件成就自动解除,而不会附加期限。但是,在本案 中,当事人还就合同的解除约定了3个月的期限,这也表明当事人并非约 定了解除条件。所以,从本案的约定来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而并非 就附条件解除合同作出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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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4个月后,桂冠公司能否再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 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 灭。”。”
我国《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法定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条第4项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三)桂冠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返还通蓝公司的第一 期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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