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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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批复
∙宜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宜价服[2011]145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规[2011]47号文件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

依据规定,现将宜昌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宜昌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二、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
筑面积收取。

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
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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