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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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和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书和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书和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书和;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刘书和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刘书和【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宾杜芷梦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宾杜芷梦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资云峰宾杜芷梦【代理律所】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书和【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刘书和未经规划许可违法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杨湾河村民小组擅自修建养殖场,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涉案房屋进行照相、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了对刘书和限期拆除的《告知书》并送达刘书和,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作出渝规永川限拆字[2018]第38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留置送达刘书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刘书和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书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书和未经规划许可违法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杨湾河村民小组擅自修建养殖场,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涉案房屋进行照相、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了对刘书和限期拆除的《告知书》并送达刘书和,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作出渝规永川限拆字[2018]第38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留置送达刘书和。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10 2.1 节支率分析 .....................................................................................................................10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0 三、采购供应商 ...........................................................................................................................13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3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3 四、采购代理机构........................................................................................................................17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7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7 五、信用风险 ...............................................................................................................................17 附录 .............................................................................................................................................18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永川府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9日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张果? 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主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

联系人大、政协工作。

常务副区长文良印? 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监管、交通、统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高新区产业园、行政学校、土地房屋征收、人武、税务、政务公开、政务督查、供电、供气工作;协助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审计工作;统筹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高新区三教产业促进中心、区行政学校、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联系区人武部、民主党派、工商联、区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永川调查队、永川海事处。

副区长杨华?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科技、林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食品药品检验、大数据应用发展、信息化建设、供销、机关事务、气象工作。

分管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信息化建设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联系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永川食药检所。

副区长刘建中? 负责公安、司法行政、退役军人事务、信访、保密、消防、军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遵照市委陈敏尔书记在全市旅游发展大会上的指示精神,按照重庆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渝旅经办〔2018〕35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渝旅经办〔2019〕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旅游资源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旅游资源普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对重庆提出的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要求,实现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打造重庆市和永川区旅游发展升级版,推动新时期文化旅游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全区旅游资源普查是摸清我区旅游资源底数,明确我区旅游资源优势和特色,找准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结合点,推动我区旅游业转型发展、提质增效的迫切要求。

全区旅游资源普查成果将不仅仅惠及文化和旅游行业,也将为我区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各项规划、深入推进“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提供重要基础数据支撑,对深入认识和把握区情,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认识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清工作思路、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开展好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

二、明晰普查任务,把准工作要求旅游资源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普查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普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标准要求,把好关键环节,科学谋划,统筹各方,合力推进,全力以赴做好普查工作。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杨礼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礼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涉案《回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以征地批复以及征地部门与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认定杨礼群应适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但与杨礼群在二审中提交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在查询信息载明的杨礼群征地农转非时间并不一致,永川区规资局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杨礼群办理征地农转非的过程和事实,因此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附件
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王丹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丹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丹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丹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王丹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王丹丹【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丹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王丹丹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磨盘石村民小组玫瑰园修建的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而上述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系王丹丹基于其与案外人廖世海签订的《转租协议》以及廖世海与重庆茶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茶山竹海磨盘石文化长廊片区建筑设施租赁合同》而实际占有和使用,王丹丹并非上述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的建设者或所有权人。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及之后的拆除行为,是对上述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的实际建设者廖世海违法建筑行为的相关处理,王丹丹针对上述拆除行为仅存在反射利益,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

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

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荣应禧张小明【审理法官】张华荣应禧张小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冷远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冷远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冷远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冷远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4:57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05行终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冷远后,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蒋光奎,主任。

上诉人冷远后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审第三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8行初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D9-3-102、D9-3-3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D9-3-102、D9-3-3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D9-3-1/02、D9-3-3/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3.10.30
•【字号】永川府〔2023〕48号
•【施行日期】202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D9-3-1/02、D9-3-3/02地块控制
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永川府〔2023〕48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修改D标准分区D9-3-1/02、D9-3-3/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永规资文〔2023〕171号)收悉,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D9-3-1/02地块及D9-3-3/02地块的容积率由不大于3.0调整为不大于2.0,建筑高度由不大于100米调整为不大于80米,地块编号分别更新为D9-3-1/03及D9-3-3/03。

二、调整后D9-3-1/03地块及D9-3-3/03地块用地性质、绿地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不变。

三、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规划控制指标实施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进行调整或修改,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文件下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D9-3-102、D9-3-3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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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永川府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4日永川区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为顺利推进我区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创造优质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现制定工作机制如下:一、实施原则遵循“创新思路、依法实施、重点突破、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行简政放权、行政提速、减免收费的同时,提升项目服务水平,提高签约项目开工转化率,不断增强区域营商环境优势,有效推动工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见效,为永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实施范围凡在我区已通过核准、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用地30亩以上工业项目,均纳入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办理。

三、主要目标(一)专窗受理。

设置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专窗,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

专窗工作人员负责为企业提供审批前咨询,通过业务咨询采集项目信息,同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以便部门及时提前介入,适时提供业务指导,并开具绿色通道项目交办单,项目缺席默认审查、平面审批依据。

(责任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二)全程代办。

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设置项目秘书帮办、代办从工商注册到开工的审批手续,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快递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永川办事的便捷。

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复函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复函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复函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林华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文林华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景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唐家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景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唐家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景唐家军【代理律所】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在此,司法解释并未强调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

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事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黄光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光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光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荣应禧龙晓波【审理法官】张华荣应禧龙晓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光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光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光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当事人-个人】黄光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光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代理律师/律所】郑建伟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建伟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建伟【代理律所】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光华;黄光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第三人证明责任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黄光华因本人房屋被拆除,其曾于2019年9月10日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被一、二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的通告-永川府发〔2020〕1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的通告-永川府发〔2020〕1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的通告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的通告和平水库扩建工程是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是一座以农业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为主的小(一)型水利工程,水库正常蓄水位推荐方案为296.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移民安置涉及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

为组织开展好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8〕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永川区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物调查工作由永川区水利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和临江镇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负责实施。

二、实物调查范围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关于永川区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专家复审修改意见的函》,和平水库扩建工程坝址位于临江镇普安村,正常蓄水位推荐方案为296.30米,建设征地实物调查范围由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灌溉及供水工程区三部分组成。

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永久征地为新建挡墙、泵站及公路用地区域,根据各建(构)筑物开挖线确定;临时用地根据施工场地布置确定。

涉及临江镇普安村相应区域。

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人口和房屋迁移线按坝前段正常蓄水位296.30米+1米水位线接建坝后2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外包线以下区域确定,耕(园)地征收线按坝前段正常蓄水位296.30米+0.5米水位线接建坝后5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外包线以下区域确定;其他土地(林地、草地等)征收线按正常蓄水位296.30 米确定,专项设施迁移线按相关行业标准确定;征地范围不包括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加高的区域。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永川府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3〕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0日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深入贯彻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渝西地区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先行区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实施“一三五”总体发展思路,紧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定位,加快推动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样板区建设,打造“山水融城、巴蜀风情、茶竹和韵”的城乡整体风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基于永川城乡建设现状和财政情况,统筹城市更新提升和乡村振兴两个基本面,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城乡风貌工作抓手,全面改善城乡整体风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内涵提升,集成推进。

聚焦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探索最具价值内涵的工作实践,既关注风貌“面子”,也关注功能“里子”,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高效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

集合政策,示范引领。

将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与城市综合整治行动、现代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快速形成样本、积累技术,近远期结合全面推动城乡风貌提升。

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凤凰湖工业园C-01-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永川区人民政府批准,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出让凤凰湖工业园C-01-3-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人为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设计指标该宗土地位于凤凰湖工业园,地块编号YC2009- C-01-3-1号,规划用地面积为3156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2921平方米,容积率≥0.6、≤1.2,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建筑密度≥45%;建筑限高≤18米;绿地率≤15%。

四、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该宗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为551万元,出让年限50年。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 [也可联合申请] 。

并在出让公告载明的时限内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及遵循本须知的有关要求。

(二)竞买人在竞买取得该宗土地后,按本次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价(以确认书为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逾期视为弃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该宗土地的动工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之前,竣工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之前。

如因出让方以外的原因,逾期1年未动工开发或虽已建设但实际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或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应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该宗土地准入产业为线路板微型刀具数控机床生产,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70万元/亩。

黄勇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勇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勇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华荣张小明【审理法官】应禧张华荣张小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勇;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黄勇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黄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维全【代理律所】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勇【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了相似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前述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的是依法查询制度。

在实践中,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调查取证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就查询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提出抗辩产生争议,从而产生诉讼。

自然资源部就规范不动产资料查询行为,明确查询主体、程序、要件,制定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肖贵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贵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贵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肖贵方;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肖贵方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肖贵方【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肖贵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原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上诉人肖贵方办理其位于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湾坡村民小组的安置房7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

经查,上诉人已经于2018年12月20日以原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为其办理其位于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湾坡村民小组的安置房7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诉讼,同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

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渝0116行初17号行政裁定,驳回肖贵方的起诉。

肖贵方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渝05行终197号行政裁定,驳回肖贵方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周珍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周珍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周珍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平封莎龙晓波【审理法官】曾平封莎龙晓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周珍;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陈周珍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陈周珍【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宾杜芷梦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宾杜芷梦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资云峰宾杜芷梦【代理律所】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周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永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检索没有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对此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被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诉人作出答复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上诉人陈周珍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周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06:1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2月19日,永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收到陈周珍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肖贵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贵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贵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渝05行终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平封莎龙晓波【审理法官】曾平封莎龙晓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肖贵方;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肖贵方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肖贵方【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肖贵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中肖贵方的诉讼请求为“判决永川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路XXX村XXX村民小组自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肖贵方的诉讼请求为“判决永川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路XXX村XXX村民小组自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

但肖贵方曾于2018年12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求相同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19)渝0116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和(2019)渝05行终197号《行政裁定书》。

因此,肖贵方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17:25肖贵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渝05行终50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肖贵方。

辛万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辛万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辛万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辛万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辛万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辛万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辛万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永川区规资局在收到辛万明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其申请公开的公布出让计划,公布出让公告,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存在,永川区规资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故其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辛万明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辛万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永川区规资局在收到辛万明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其申请公开的公布出让计划,公布出让公告,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存在,永川区规资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故其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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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出让永川凤凰湖工业园Q29-01/01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永川区人民政府批准,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出让永川凤凰湖工业园Q29-01/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人为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设计指标
该宗土地位于永川凤凰湖工业园内,地块编号为YC2019-FH-Q29-01/01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为324847平方米(487.27亩);容积率1.0≤FAR≤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10%;建筑限高≤24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

四、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
该宗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为5522.4万元,现状出让。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并在出让公告载
明的时限内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及遵循本须知的有关要求方可参与竞买。

本宗土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105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二) 竞买人在竞买取得该宗土地完清土地交易服务费后,按本次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价(以确认书为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定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未按期支付土地价款,经催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暂停欠款单位购买我区管辖范围内新地块资格,按规定冻结欠缴价款地块的相关手续办理。

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解除合同,没收竞买保证金。

(三)该宗土地在交地之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

如因出让方以外的原因,逾期1年未动工开发或虽已建设但实际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或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应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该宗土地的投入强度≥300万元/亩,产出强度≥600万元/亩。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竞买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本次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出让公告;
2、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规划指标要求及规划图;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三)资格审查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或拍卖活动。

七、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或拍卖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方式向区国土房管局咨询。

区国土房管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及时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八、竞价规则
如报名截止日前,有2家以及2家以上参加竞买者,土地出让采取拍卖方式进行;1家的则采取挂牌方式进行。

增价幅度为20万元/宗的整数倍。

具体程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行。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名称、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并承诺新公司全部由申请人出资。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凭工商部门为新公司出具的《出资者(股东)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双方共同申请,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经审查获得竞买资格而放弃参加竞买或报价低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的。

(四)本次出让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土地成本等费用。

(五)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参加挂牌或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七)我局对本《须知》具有解释权。

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八)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按永发改委〔2018〕103号文件缴纳。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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