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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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txt12思念是一首诗,让你在普通的日子里读出韵律来;思念是一阵雨,让你在枯燥的日子里湿润起来;思念是一片阳光,让你的阴郁的日子里明朗起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基层各单位: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控烟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场所;
(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培训的教室;
(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门的室内办公场所;
(六)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房(网吧)、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咖啡厅、餐馆(酒店)的大厅;
(七)图书馆、档案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
(八)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
(九)各类商场(200平米以上)、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十)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铁路、长途客运候车室、售票厅;
(十一)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第五条有禁烟区域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或者"请勿吸烟"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设立专(兼)职检查员,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
(六)对在本单位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退出禁烟区。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七条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烟区的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做得较差的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选为卫生先进单位。
第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时必须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