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

合集下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柳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8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科学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三)方便市民的原则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市民出行时停车。

停车场管理法规

停车场管理法规

停车场管理法规停车场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柳政办〔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经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2016年6月29日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柳政办〔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柳州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柳州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以将柳州市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目标,结合柳州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度融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增强柳州枢纽集聚能力为目标,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根本目的,加快构建柳州综合立体交通网,完善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和枢纽港站集疏运网络,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推进柳州市建设成为辐射全区、面向东盟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全力打造万亿工业强市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夯实交通支撑。

二、工作目标至2025年,形成“通道+枢纽+网络”的公铁水空“四位一体”现代立体交通网络,旅客出行全链条更加便捷,货物多式联运效率稳步提升,枢纽经济发展成效明显。

市域内“三高四普”的铁路网布局基本形成,全市新增铁路里程50公里以上,市域铁路网总里程660公里以上,新增对外铁路通道1条,“东融”直达铁路通道取得实质性进展。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8日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柳州市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工业园区,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柳州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业园区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管理职责。

加强工业园区发展,调整和充实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强化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园区发展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园区建设发展的问题。

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园区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建设,加强对所属工业园区的领导和管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为工业园区发展做好指导及服务工作。

形成多部门联动,市县区联动的格局,推动工业园区稳步快速发展。

第二条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应围绕各级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明确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土地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产业建设项目等内容。

推行“以产定地”,为园区后续发展预留土地空间奠定基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柳政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柳政办〔200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为加强对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九座以下客车(不含轿车)不得从事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经营,但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的客运经营除外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微型客车准入的政策法规宣传微型客车参加旅客运输关系到农村客运市场稳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微型客车参加客运有严格的规定,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机构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开展微型客车准入的政策法规宣传,增强群众和参与客运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自觉服从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微型客车参与旅客运输的整体规划,确保安全、有序。

二、及时制定或调整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微型客车比较适合道路通行等级低、人口稀少、客流量分散的乡村班线经营,尤其是乡镇到村、村与村之间、村至屯及大中型车辆难以覆盖的乡村客运,可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或因班车发班密度不足,而被迫乘坐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问题。

微型客车经营线路的道路条件必须符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7号)的规定。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停车场包括地面、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道路车辆临时停放区或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工商、消防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价格管理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㈠下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1。

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2。

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包括由社会资本代建的,以及产权属社会资本方,但规划为城市道路的停放区或停车泊位;3。

柳州停车收费标准

柳州停车收费标准

柳州停车收费标准
柳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在柳州市范围内对机动车辆停放进行收费的规定。


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柳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首先,柳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不同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
柳州市的停车收费分为市区内和市区外两种情况。

市区内的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市区外的停车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市区内的停车资源紧张,需求量大,而市区外的停车资源相对充裕,需求量较小的原因。

其次,柳州市停车收费标准还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停车
时间越长,收费标准就会相应增加。

这是为了鼓励车辆尽快离开停车场,让更多的车辆有机会使用停车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

同时,也可以减少停车场内的拥堵情况,提高停车场的周转率。

另外,柳州市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进行调整。

一般
来说,停车场设施和服务越完善,收费标准就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停车场的管理成本与服务成本会相应增加,需要通过收费来覆盖这些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停车场的品质,吸引更多的车辆使用。

总的来说,柳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区划分、停车时间和停车场设施等多
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同时,市民和游客也应该遵守停车收费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希望柳州市的停车收费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便利的停车服务。

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

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

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1. 停车月票:室内(一类)最高300元/月,室内(二类)最高250元/月,露天最高150元/月。

同时符合停车场地面为地坪漆面(或同等质地及以上)、监控、智能IC卡控制条件的为一类;其余为二类。

2. 新能源汽车停车月票: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住宅小区现行实际收费标准的90%执行。

3. 临停:1小时内免费,24小时最高15元。

临时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12小时内为1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以12小时为计费单
位加收1元。

自行车为电动车的半价,为元/辆、次。

室内临时停放的汽车,1小时内免费;2-6小时,分别为3-7元;7-8小时为8元;13-18小时,为9-14元;19-24小时为15元。

此外,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不超过15%。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
费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停车场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可拨打市长热线12345进行咨询。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2024年1月18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四章发展促进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服务,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电站等设施的总称。

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私人车辆充电的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单位特定范围的车辆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协调机制,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3日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柳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等经济、社会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部分: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获得、工业厂房的建成和投产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退出。

本规定所称长期租赁,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简称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柳政办[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指导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市交通行政执法实际,现就柳州市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进一步转变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理顺关系、整合现有行政执法队伍为重点,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手段,以建立良好有序的交通行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为目标,逐步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能力,促进交通事业整体和谐发展。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审管分离、廉洁高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8〕6号)精神,统一行使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加强柳江撤县设区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相应的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柳州市规划局作为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行使柳江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市规划局柳江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同时,结合柳江区城镇和村庄布局特点、规划基础及城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障有关城乡规划的实施,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模式进行如下安排:一、柳州市规划局全面负责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即自治区批复的柳江县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下同)包括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及核实等在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拉堡镇、进德镇纳入柳州市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柳江区其余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柳江区人民政府会同柳州市规划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全国重点镇穿山镇的总体规划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其收费行为。

第三条管理部门柳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四条收费原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五条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收费公示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间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七条收费方式经营者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便消费者支付。

第八条免费停放对于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应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九条收费调整经营者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消费者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细则由柳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修订本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日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切临街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承担市容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市容管理局是实施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

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一)包搞好环境卫生1. 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头、瓜皮、油污、果壳(核)、纸屑、积水、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下水道,或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

2. 经营门店(摊点)应配置相应的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拉闸门等门)以内,不得沿街摆放及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污物、污水不得外溢,污染路面。

柳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柳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柳州停车场收费标准柳州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口的增加,停车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市民停车权益,柳州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确保停车费用合理、透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柳州停车场收费标准,帮助市民和游客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柳州市政府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不同类型,包括道路边停车场、室内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

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道路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间计费,室内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则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设施和服务等因素综合考虑。

其次,根据柳州市政府相关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还与车辆类型挂钩。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和大型车辆的停车费用是不同的。

小型车辆通常指的是轿车、小型SUV等,而大型车辆则包括客车、货车等。

这样的区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也有利于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

另外,柳州市政府还对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了时间段的划分。

白天和夜晚的停车费用可能存在差异,尤其是在市中心地区或繁华商业区域。

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场的周转率。

除了以上规定,柳州市政府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

例如,停车场的VIP会员、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时段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收费规定。

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照顾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公平性和便利性。

总的来说,柳州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

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支付停车费用。

同时,柳州市政府也会不断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体验。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柳州停车场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希望柳州市的停车管理政策能够不断完善,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柳政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3日柳州市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市执法公务船舶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公务船锚泊地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柳州市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使用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管理有序、保障公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由公务船锚泊地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使用。

第三条执法公务船锚泊地的使用管理须符合《柳州港总体规划》以及百里柳江的规划要求,有序摆放、集中管理。

第二章使用对象第四条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主要供柳州市的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各类船舶集中停泊,包括柳州市管理的公务船舶,驻柳州市的中央和自治区派出机构的公务船舶。

其他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个人船舶不得停泊在执法公务船锚泊地。

第五条执法公务船锚泊地自启用之日起,所有经批准的公务船舶全部进入执法公务船锚泊地停泊(除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公务船只外),服从统一管理,不得再停放在原临时锚泊地。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水利局作为执法公务船锚泊地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负责组织成立柳州市公务船锚泊地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承担执法公务船锚泊地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txt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眼泪在眼里打转却还保持微笑。

把一切平凡的事做好既不平凡,把一切简单的事做对既不简单。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8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
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科学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三)方便市民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市民出行时停车。

(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前应分析路内停车的交通特征,根据客观条件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汽车停放点。

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发掘现有道路的潜力,合理利用支干道路,分时段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

(五)系统性和动态性综合考虑的原则
综合考虑交通网络和交通系统的问题,采用最佳解决方案,并根据市区道路网络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临时停车场的设置。

(六)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原则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市容市貌的要求。

第五条下列区域原则上不能设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在人行道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地段;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和支路;
(六)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七)人行道宽度小于3.5米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的路段。

第六条临时停车场管理分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在非繁忙路段的市场及其他公共设施附近,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免费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对有偿使用的临时停车场实行管理与经营相分离。

第七条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容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我市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项整治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勘验、确定后,由市公安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按规划确定的临时停车点进行设点划线,设置明确的停车标志。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时限,及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具体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有偿使用方案,组织对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拍卖。

第十条市物价局制定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取得临时停车经营权的单位办理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收费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

并凭《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申请设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许可;并到市物价局办理临时停车收费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是依法经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或其他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停车管理,看护人员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上岗。

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的会计报表
及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十三条市公安局依法对临时停车场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正常,市公安、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每年至少应对车辆临时停放路段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临时停车场的调整方案,并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程序,重新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需要,公安部门可对临时停车场地路段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公安局有权依法调整或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十七条由于临时停车场的调整,市财政局视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经营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执行公务的军、警等特种车辆停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交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本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在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在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拒绝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引发的治安问题,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不在指定区域违章停放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处理。

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市公安局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违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