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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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恶意欠薪入罪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现 实 中,农 民工被 拖 欠_ 资的 事件 时有发 生 ,有 的是 因为企业 经营不善 、 陷入 困境 ,确 实发 不起 员 T - 工 的工资,而有些则纯属 恶意 欠薪,明明有能力给农 民工发 工资 ,却故意 不发 、长 时间拖 欠。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无 良的
老板甚 至逃之 天天 ,与农 民工玩起 “ 抓老鼠”的 游戏 。一些农 民工被迫走 上堵路 、跳楼等 “ 法讨薪” 猫 犯
“ 欠薪”等侵犯 职工权益作为企业的策略成 本经营 ,显然这种情 况与现 实的要 求不相符 。
因此 ,对上述 两种情况 ,我们要 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 况,属 于民事方面正常的债权债务 纠纷 ,对于欠
薪的老板 ,我们要从 考虑企业 困难和发展 的角度 ,给 予一 定的谅 解和 支持 ,给 企业一个合适 的还 款发 薪期 限 ,而不能一棒子打 死。而对 于第二种 恶意欠薪的情况 ,已经超 出了一般 民事 范畴 ,而带有一定 的诈骗性 质 ,却有必要 予以严 厉的打击 。虽然 《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第十一 条为 :任何人 不得仅仅 由于 公 无力履 行约定义务 而被监 禁。但恶 意欠 薪显 然不是无力履行约定 ,而是有 能力 却恶意不履行约定 。这 种行 为不仅侵 害 了职 工权益 ,更是 构成 了对 市场 经济规则的破坏 .必须要 用最严厉 的手段 遏制这种恶意 欠薪的
之路 ,而农 民工讨薪被打 的新 闻也 不时见诸报端 。之所 以存 在恶意欠 薪行 为 ,无疑 与现在 法律 对恶意欠薪 处 罚力度 不大、恶意欠薪违 法成 本过低有关。现行 法律 对欠薪并没有 恶意与非恶意之分 ,因此 ,在 处理上

般都是按 民事纠纷对待 ,还钱 了事 ,恶意欠薪者甚 至很 少被 处罚。企业 违法成本过低 ,导致许 多企业把

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

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

笔者 认 为是 经济 利益 的 巨大 驱使 力 , 一些 地方 是 例 , 和 国际接 轨 ; 应 四是 , 问题 引起 的 民愤 很大 , 此 不启 动刑 法不 厉 吗 ?都 不是 ,
和 发 足 以平 民愤 。 但是 对于 是否 应该 增 设新罪 , 用刑 罚来 惩 罚严重 政府 的不 作为 和监 管不 力造 成 的 , 刑法 无 关 , 动刑 罚只 是最 动
工钱 , 迅速 引起 了社会 各界 的关注 ; 政府 有关部 门发 出文件 , 各地 用 的非 刑 罚手段 还没 有 穷尽 , 民法 、 在 劳动法 等 很多 领域 都还 有
劳 动监 察机 构倾 巢而 出, 设 的举报 电话 热得 “ 手 : 闻记者 继 续进 行法律 完 善 的可 能。 开 烫” 新
罚权 发动 的合 理性 根 据是 什么 ? 其二 , 罚是 否是 最有 效 的社 会 属 的安抚 作用 。 刑 但是 按照 受 害者 的意 愿用 刑法 把该 关 的关 了 , 该
控 制手 段 , 它能 从根源 上解 决 问题 吗 ?在其 他手段 能遏 制和解 决 罚的 罚了就 真能解 决欠 薪 的问题 吗 ?其 实 , 欠薪 工人 追讨 欠薪 就
欠 薪 能否 纳入 刑法 规制 范 围。
第三, 民法 、 劳动法 对 被欠 薪者 保护 不 力情 况 的 出现 并不 是 缺 少 了刑 法 的最后 一道 保 护而 是 民法和 劳动 法本 身对 此 规定 的
首先 , 恶意欠 薪 的社会 危害性 有 多大 ?这 是我 们思考 刑 罚权 过 于抽 象 , 乏可 操 作性 , 乏 对劳 动者 的倾 向性 的保护 。比如 缺 缺
问题 的情 况下 , 否有 必要 动用 刑罚这 一社会 控 制的最 后手段 ? 是 的动机 来看 , 更多 的是为 了弥 补 自己的 损失 而不是 为 了使恶 意欠

“恶意欠薪”入罪有坚实的民意基础

“恶意欠薪”入罪有坚实的民意基础
解决 。
民事保 障措施 ,无法保障劳动 者拿回工资 。老板都 找不到, 遑论起诉 。因为到 目前为止 ,恶 意欠薪仅被视 为民事纠纷,
最 多 由 劳动 行 政 部 门处 理 。一 旦 恶 意 欠 薪 入 罪 ,则 可 由 公 安
机关处置 ,避 免了公 民自力主 张权 利时 ,可能 引发 的暴力行
济纠纷 ,而有着严 重的社会危害 。被拖欠薪酬者 ,往往 是弱 势群体 ,一些人被 迫采取过激手段 讨薪, 比如跳楼 、围堵 干
道 等 。 既然 问题 超 越 了 民事 层 面 , 当然 需 要 将 恶 意 欠 薪 作 为 犯罪打击。 其 次 , 恶 意 欠 薪 入 罪 , 不 是 欠 债 入 罪 , 二 者 有 本 质 区
对 解 决 恶 意 欠 薪 问 题 , 上 述 这 些 民 事 立 法 措 施 只 能 是 隔 靴 搔 痒 。针 对 不 少 黑 心 老 板 恶 意 拖 欠 劳 动 者 的工 资 , 这 些
另 一 方 面 , 现 实 中 恶 意 欠 薪 经 常 性 地 引 发 群 体 事 件 。 刑 事 立 法 打 击 恶 意 欠 薪 , 能 震 慑 无 良老 板 ,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公 权 救 济 , 也 有 助 于 缓 解 社 会 矛 盾 , 有 着 当 然 的 紧 迫 性 、 正 当 性和社会 民意基础 。一旦对 “ 意欠薪 ”做出具体 界定, 恶 使 其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欠 薪 行 为 , 立 法 的 技 术 问 题 ,完 全 可 以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议全 国人大将 “ 欠薪罪 ”写入
《 法 》,明确对欠薪逃 匿等恶劣行为追 究刑事责任 。 “ 刑 恶 意欠 薪 入 罪 ” 的议 题 , 引 发 两 会 代 表 委 员 的激 辩 。 “ 意 欠 薪 罪 ”可 能 写 进 《 法 》 吗 ? 它 能 有 效 防 止 恶 恶 刑 意欠薪 吗?

对恶意欠薪的法律思考

对恶意欠薪的法律思考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金三!!!盟里里:耋:羞溢翟霞对“恶意欠薪“的法律思考何牧摘要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Ⅸ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审议,对于争议多年的“恶意欠薪罪”,在修正案中也得到了回应。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各种争议,本文将从“恶意欠薪”是否应当入罪,本罪和刑法相关罪名的关系,以及如果入罪的注意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恶意欠薪罪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l O)11.06l-02一、恶意欠薪行为可以被刑法调整(一)劳动关系并不适合用民法调整首先,劳动法律关系的各方,地位是“生来”不平等的。

在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

用人单位对员工有雇佣权及劳动管理权,有权对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与奖惩。

这些特点决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地位。

其次,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极大限制。

劳动关系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有着重大影响,这都决定了劳动合同不可能完全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需要公法调整。

当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约或造成损害时,赔偿的条件和赔偿的方式期限,法律皆有限制,甚至在赔偿过后,仍然要受剑行政处罚。

眼下有些应届大学生甚至提出愿意“零福利零工资”就业,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付工资仍然不得低于当地低保工资。

这些与“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差甚大。

所以认为恶意欠薪不适合用刑法而用民法调整的观点是不妥当的,这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性决定的。

(二)劳动关系行政法调整力度不够根据《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措施,而且对这几种方式规定的比较笼统。

即使赔偿有法有据,在执行力上却很是乏力,“口惠而实不至”的花招为恶意欠薪者所惯用。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质疑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质疑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塾垒三!!!兰!三望型i誊—■盛雹啊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质疑荆培才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壮大起来,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缓解了农民的就业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但与此不和谐的现象在近几年频频发生,特别是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案件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虽然,政府、劳动、政法等各级部门根据现有的法律,通过民事、行政等多个途径积极对恶意欠薪案件予以处理,但效果并不明显。

至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纳入刑法典的管辖范围,给恶意欠薪者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恶意欠薪恶意欠薪罪社会秩序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7102近几年来,恶意欠薪案件时有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等恶性事件随之而来,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极度不稳定。

追其根源,就在于对恶意欠薪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

目前,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理,不外乎采取民事、行政两种手段,但效果的确并不明显,所以人们对治理恶意欠薪行为的方式、途径产生了质疑,认为民事、行政手段对治理恶意欠薪行为已经黔驴技穷,不动用刑事法律不足以遏制恶意欠薪行为。

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出台,再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提上了日程,赞成的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

但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还有待进一步斟酌。

一、从理论上可以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用刑法手段来直接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社会进步、法制健全的标志。

恶意欠薪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影响了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也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因素。

因此,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体现民情、反映民意,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

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
就 控 制手 段 , 能从 根源 上解 决 问题 吗 ?在其 他手 段能 遏制和 解决 罚 的罚 了就真 能解 决欠薪 的 问题吗 ?其 实 , 欠薪 工人 追讨 欠薪 它
问题 的情 况 下 , 否有 必要 动用刑 罚这 一社 会控制 的最 后手 段 ? 是
的动 机来 看 , 多 的是为 了弥 补 自己的损 失而 不是 为 了使恶 意欠 更
任 事故 罪 、 重大 劳动 安全 事 故罪等 , 其规 定不 可 谓不 严厉 , 是 , 但
面对 因欠 薪一 次 次上演 一幕 幕的 悲剧 , 些社会 人士 和法 律 现 实 中, 一 企业 主 明明知 道头 顶上 有这把 达摩 克利 斯之 剑仍 然无 视
造 每 学者 本着 人 性 的善 良极 力 主张 将 恶意 欠薪 纳 入刑 法 的规 制范 围 安 全规 范 进行 生产 , 成大 量 的劳动 安全 事 故 。 年 各地 矿难 的
又至 年关 ,农 民工 工 资被拖 欠 的 问题 又一 次进 入人 们 的视 度。就恶意欠薪来说,欠薪作为和普通欠债一样的民事违约行
野: 攀楼 、 塔 、 桥 、 爬 跳 绝食 、 堵路 … …劳动 者 以种 种极 端方 式讨要 为 , 其社 会危 害性 也是相 当 的 , 足 以发动刑 法 , 不 目前 我们 可资 利 工钱, 迅速 引起 了社会 各 界的 关注 ; 府有 关部 门发 出文 件 , 政 各地 用 的非 刑 罚手 段还 没有 穷尽 , 民法 、 动法 等很 多领 域 都还 有 在 劳 劳 动 监察 机构 倾巢 而 出 , 开设 的举 报 电话热 得 “ 手 : 闻记者 继 续进 行法 律完 善 的可 能 。 烫” 新
足 以平 民愤 。 是对 于是 否应 该增 设新罪 , 但 动用 刑 罚来 惩罚严 重 政府 的 不作 为和监 管 不力 造成 的 , 刑 法无 关 , 和 发动 刑 罚只 是最 是 发 拖 欠劳动 者工 资( 或者 报酬) 的行为 , 我们 必须进 行理性 的思考 : 其 后 的手段 , 治标 不 治本 的方法 , 动刑 罚对 减 少这 种违 法 行为

“恶意欠薪”入罪化对解决劳资纠纷的实用性探讨

“恶意欠薪”入罪化对解决劳资纠纷的实用性探讨
译 。 京 : 律 出版 社 , o 3 4 5 4 6 北 法 2 o :6 —6 .
当 事 人 因妨 碍 行 为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等 。 只 有 建 立 完 备 的 取 证 制度 , 可 杜绝或 减少证明妨碍 行为 的发生 。 方
( ) 充对证 明妨 碍行 为实 行 私法 制 裁 的 种类 。将 证 2扩
法 制裁付之 阙如 。
大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行 为 。 2 1 ” 0 1年 2月 2 日 , 十 一 届 5 第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修 ( ) , 四 十 一 刑 八 》第 条 规 定 将 “ 意 欠 薪 ” 式 列 罪 : 以 转 移 财 产 、 匿 等 方 法 恶 正 “ 逃 逃避支付 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或 者有 能力支 付 而不 支付 劳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额 较 大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数 经 付 的 , 3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处 并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 3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处 并
为 发 生 的 最 为 有 效 措 施 , 证 明 妨 碍 行 为 范 围 的 大 小 则 直 [ ]江伟 , 荣 军.民 事 诉 讼 程 序 保 障 的 制 度 基 础 [ ] 国 法 学 , 而 3 刘 J .中 接 关 系 到 对 当 事 人 权 利 保 护 的 强 弱 。实 践 证 明 , 证 明 妨 对 l 9 ( ) 9 7. 3 . 碍 行 为 仅 予 以 公 法 制 裁 , 杜 绝 证 明 妨 碍 行 为 发 生 的 效 果 对
不 符 合 刑 法 的谦 抑 原 则 , 当今 轻 刑 主 义 的 刑 事 政 策 背 道 与 而 驰 。其 次 , 法 条没 有 把 政 府 列 为 违 法 的 主 体 之 一 , 没 该 也 有 把 拖 欠 的 其 他 标 的物 规 定 为 违 法 , 符 合 法 律 的 平 等 性 。 不 这些 因素 , 得 这一法条的合理性受 到怀疑 。 使 ( ) 薪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定 程 度 的 产 物 , 意 欠 薪 行 为 3欠 恶 2 2 经 济 背 景 . 不 恶 意 欠 薪 使 劳 资 关 系 日益 紧 张 , 响 了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人 罪 不 能 纠 正 经 济 体 制 上 的 不 足 , 能 彻 底 消 除 这 一 社 会 影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的 完 善 。 恶 意 欠 薪 的 行 为 会 影 响 市 场 正 常 的 现 象 。从 市 场 主 体 的 角 度 来 讲 , 通 的 拖 欠 薪 金 是 一 种 不 普 经济合 作 , 使社会 和企业 的公 信 力大 大降 低 , 导致现 代商业 诚 信 的 现象 , 有 在 双 方 签 订 法 律 合 同 以 后 , 构 成 违 法 犯 只 才 信 用 机 制 的 缺 失 , 接 增 加 了 经 济 发 展 的 社 会 成 本 和 经 济 罪 。对 于 当 前 阶 段 普 遍 不 成 熟 的 市 场 经 济 及 其 主 体 而 言 , 直 成 本 。 如 果 任 其 发 展 , 然 会 影 响 到 我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 除 仅 仅 用 法 律 手 段 , 不 足 以彻 底 解 决 这 一 问题 。 必 还 此 之 外 . 意欠 薪行 为 严 重 侵 犯 了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人 单 恶 用 ( ) 意 欠 薪 入 罪 化 降 低 解 决 问 题 的 效 率 。在 实 践 中 , 4恶 位 拖 欠 工 资 的 行 为 在 性 质 上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 , 重 欠 薪 问题 一 旦 进 入 法 律 诉 讼 程 序 , 有 可 能 会 由 于 其 他 因 更 将 要 的 是 一 种 侵 犯 人 身 权 的 不 法 行 为 , 有 的违 法 性 具 素 的影 响 而 被 人 为地 延 长 解 决 进 程 。 复 杂 的 恶 意 欠 薪 案 件 2 3 社 会 背 景 . 需要经 过政府责令 、 民事 或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能 进 入 到 刑 事 才 恶 意 欠 薪 劣 化 社 会 整 体 道 德 水 平 , 害 了 社 会 整 体 秩 诉 讼 程 序 之 中 。并 不 是 只 要 被 欠 薪 者 向 有 关 司 法 机 关 报 侵 序 。 目前 我 国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仍 不 完 善 , 动 报 酬 几 乎 是 案 , 事 诉 讼 程 序 就 会 被 启 动 。 劳 刑 劳动者维持生计 的唯 一保 障 。因 此 , 恶意 欠 薪定 性为 一 4 对“ 将 恶意 欠薪” 入罪化 解决 劳资 纠纷不 足 的统筹 种 变 相 剥 夺 劳 动 者 生 存 权 的 行 为 并 不 为 过 , 旦 劳 动 者 生 一 总 体 而 言 ,恶 意 欠 薪 ” 罪 化 对 解 决 劳 资 关 系 纠 纷 是 “ 人 存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时 , 易 滋 演 出 违 法 乃 至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 有 作 用 的 ,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 足 ” 该 法 条 在 制 定 极 它 不 是 轰 动 全 国的 王 斌 余 案 便 是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一 例 恶 意 欠 薪 行 过 程 中 的 操 作 失 误 或 者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一 些 固有 矛 盾 无 法 用 为 不 仅 严 重 侵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且 容 易 激 化 社 会 法 律 措 施 解 决 , 不 是 该 法 条 自 身 的 “ 陷 ” 更 不 能 当 作 否 而 并 缺 , 矛 盾 , 胁 社 会 整 体 秩 序 , 有 刑 法 当罚 性 。 威 具 定 它 存 在 的 理 由 。通 过 对 其 做 出 一 些 合 理 调 整 , 以 发 挥 可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恶意⽋薪罪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恶意⽋薪罪⽴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员不断增加,农民⼯劳动⼒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量,务⼯收⼊也成为增加农民收⼊的⼀个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前法律体系对企业⽀付职⼯⼯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来的引发了⼤量企业⽆故拖⽋、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资的现象。

近⼏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被辱事件、宁夏民⼯王*余被包⼯头恶意⽋薪,讨薪被殴后激愤杀⼈等恶性事件,恶意拖⽋劳动者特别是农民⼯⼯资的⾏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为。

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百七⼗六条后增加⼀条,作为第⼆百七⼗六条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本罪的犯罪构成 ⾸先,本罪是新增罪名,⽴法者将本罪放在了《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说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本罪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

其次,客观上,⾏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为,⽽且数额较⼤,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拒不⽀付劳动报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主观⽅⾯应以⾮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的,是故意。

最后,在刑罚上以“⾃由刑”和“财产刑”并⽤。

即要对罪犯施以限制⼈⾝⾃由的有期徒刑,也要对其处以财产上的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作⽤。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摘要:恶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各种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者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未来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要重视刑罚体系及刑罚免除、运作制度的革新;要深度关注恶意欠薪犯罪发生机理的多样性,重视多种调整手段的协同运作,如在《刑法》中增加剥夺资格的能力罚,引入保安处分措施,重构可能的责任阻却事由等。

关键词:恶意欠薪;犯罪构成;刑罚配置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曾经酿成“跳楼讨薪”等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极坏。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一、刑法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必要性1.现有立法对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及对行政权能的约束需要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依法行政是行政权运作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追究必须以现有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劳动法》等现行法律只是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作了一些权宜性、非常规性的规定,这就从立法上限制了行政权作用的范围和力度。

在缺乏更有效的规制手段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恶意欠薪行为作出强有力的反应,由此就必须突破现行法律对此类现象进行调整的限制。

为了既解决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问题,又限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就有必要考虑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意义。

2.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均衡保护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浅析恶意欠薪罪的适用与困境

浅析恶意欠薪罪的适用与困境
关键 词 :恶意 拖 欠 报 酬 罪 ; 必要 性 ; 成 要 件 ; 明 责任 构 证
中图分类号 : 94 D 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2 8 2 1 )4— 0 8— 4 17 5 4 (0 2 0 0 6 0
劳 动关 系作 为最 基 本 的社 会 关 系 , 其状 况 是 社 会是 否 和谐 的晴雨 表 。我 国在构建 和谐 社会 的 过程 中 , 和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劳动 者 的合 法权 益 是 党 否得 到 有 效 的保 护 。2 1 0 1年 2月 2 日出 台 的 5

恶意欠 薪行 为容 易激化 社会 矛盾 , 胁社 会 秩 威
性 。“ 恶意” 是一种价值要 素, 可能出现完全不同 的评 价 。 另 外 , 欠 他人 工 资 薪酬 , 拖 只是 一 种不
序。从表面上看 , 恶意欠薪行为的侵 害的法益仅 是劳 动者 的财 产 权 , 进 一 步 分 析 , 们 不 难 看 但 我
第2 2卷第 4期
Vo . 2 No 4 12 .
四川文理 学院 学报
Sc u n Un v riy o t n ce c o r a ih a ie st fArsa d S in eJ u n l
21 0 2年 7 月
J 12 1 u.0 2
浅 析 恶 意 欠 薪 罪 的适 用 与 困境
的关注 。

就成立犯罪。另一 种观点认为增 加该罪确有 必 要 。3理 由包 括 : 一 ) 类 行 为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 ( 这
危 害性 , 重 侵犯 劳动者 的合 法权 益 , 严 常常 导致 群 体 事件 的发 生 , 会 影 响极 坏 。 ( ) 社 二 该行 为是 严

增设恶意欠薪罪之思考

增设恶意欠薪罪之思考
张 一 民
( 东北 师 范大 学 ,吉 林 长春 101) 3 l 7
摘 要 :国外 许 多 国 家 已经将 恶 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薪入 罪 ,我 国在 除 刑 法之 外 的其 他 部 门法 中也 对 恶意 欠 薪 行 为作 出 了相 关规 定 。 恶 意欠 薪入 罪迎合 了现 实需要 ,有 其 充 分 的理 论 依 据 ,对规 范劳 资 关 系、稳
失 了其公 正 的价 值 。
根 据法 条对 恶 意欠 薪 的规 定 : 以 转 移财 产 、 “
为违法 性和应 受刑 罚处罚 性三个 基本 特 征 。 从 社 会 危 害 性 角 度 来 说 , 近 几 年 , 动 者 最 劳
的劳 动权 利受 损 现象 越来 越 严 重 , 动 者 与雇 主 劳
恶 意 欠 薪 责 任 的追 究 是 建 立 在 一 定 的条 件 之 上
2 4 万人 。每 名农 民工 平均 被拖 欠 的工 资在 一 252
千元左 右 。 O 近7 %的 民工有被 拖欠 的经 历 。[ 3 1 从 违 法 性 角 度 来 说 .我 国之 前 已经 颁 布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合 同法 》 《 资支 付 暂 行 规 定 》 《 动 保 障 监 、工 、劳
有 益 。 ”诉 讼 本 身 应 该 在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结 “
束 。”1 [此次修 正案 , 5 从刑 法层 面直 击 恶意 欠 薪 , 加
・— ・—

1 0 -— 0 - - —
察 条例 》 等相 关法 律 法规 。法 律 明确 规 定 了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劳 动 者及 时 足 额 支付 劳 动 报 酬 的 义

浅议恶意欠薪罪

浅议恶意欠薪罪

浅议恶意欠薪罪作者:张娜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新增设的“恶意欠薪罪”就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

本文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别从恶意欠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实际意义这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正当性、合理性。

【关键词】社会问题;恶意欠薪;刑法规制;谦抑性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的劳动力涌入了城市,也就形成当今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

农民工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建筑业、低端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体系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而来的引发了大量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①近几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事件、大运会期间深圳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事件、深圳农民工“裸体讨薪”事件等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恶意欠薪罪。

二、恶意欠薪罪的法理分析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正式将恶意欠薪罪写入了我国刑法,但是在学术界,诸多学者对恶意欠薪是否应该入罪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反对将恶意欠薪入罪的理由概括起来有:其一,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不至于需要发动刑罚权来规制;其二,发动刑罚——这种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并不能有效控制恶意欠薪的发生;其三,民法、劳动法对被欠薪者保护不力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缺少了刑法的最后一道保护而是民法和劳动法本身对此规定的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劳动者的倾向性的保护。

②笔者认为,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恶意欠薪罪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应增加恶意欠薪罪

应增加恶意欠薪罪

涨, 地方政府要从 民生的角度 , 更加重视对中低收入阶层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Jk 租 /; u ̄
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 。要摆脱对卖地财政的依
全国政协 委员 辽宁省凤城市个体私企协会会长
赖 ,在增加土地供应的同时 ,降低地价 ,减少不必要的收费 ,从而降低商品房的成本 。
结合相关 的法律规定 ,应增加恶 意欠 薪罪 ,如果 在 目前设立 恶意欠薪罪条件不成 熟的情况下 ,可以把欠薪的行 为纳入 《 刑法 》20 7 条的规定 中 :在第二款中增设相关内
容: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 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将应支付他人
的酬 薪 非 法 占为 已有 ,数 额 较 大 ,拒 不 支付 的 ,依 照前 款规 定 处 罚 。本 条 罪 ,告 诉 的才
近千条 ,总长度5 0 多公里 。古老的坎儿井如今受到政府 的格外保护 ,还被列入新疆 申 00 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中。我的提案能得到 国家 的重视 ,觉得很受鼓舞。
白克力 ・ 马木提
全国政协委员
新疆维吾尔8治 嚣伊斯兰教协会委 员
5 Ap i2 1 6 r 0 0 l

地区来说 ,随着工业发展 ,工业和农业争水的矛盾 E益突出,只有进一步加快节 水农业 l
发展 , 才能保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所以 , 应该把节水作为新疆及西部地区的一项重要
工作 。去年 ,我在全国政协年度例会上提出了关于重点保护新疆 “ 生命之源”——坎儿
井 的提案。坎儿井是一种特殊的井渠结构 ,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目 前在新疆有
处理 。
李其宏
全国人大代表
用法律规 范恶意欠薪者的行为 ,对触犯者予以惩戒 ,使合法的权益得以保障 ,这样

对刑法修正案欠薪入罪的浅析(精)

对刑法修正案欠薪入罪的浅析(精)

对刑法修正案欠薪入罪的浅析关键词: 恶意欠薪谦抑立法建议内容提要: 恶意欠薪行为愈演愈烈,以致增设相关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是,造成严重恶意欠薪情形的原因不是法律制度短缺,而是现有的劳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因此,冒然增设“恶意欠薪罪”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而且无助于有关问题的解决。

从这个意义上讲,恶意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犯罪学认为,经济增长会带来的犯罪的同步增长。

当代中国的恶意欠薪行为就属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同步“生猛”起来的不轨行为。

恶意欠薪究竟生猛到了何种程度,不仅有温家宝总理帮助农夫熊德明讨薪的事件为例,另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09年春节前我国返乡农民工为7000万人左右,5.8%的人被拖欠了工资。

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

受此影响,中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等代表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提出要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尽快在刑法中设立‘拖欠工资罪’,从保障民生的高度、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确定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对欠薪的严重违法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对欠薪入罪问题做些研究,一管之见,期待指正。

一、“恶意欠薪”的犯罪性问题在犯罪实证主义者看来,犯罪性是指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主要考察犯罪人格)。

实际上,犯罪性还可用于越轨行为的严重性质。

著名犯罪学家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在“犯罪性的其他理论”中指出:“犯罪的严重性并不是一种理论上的标准。

当然,理论家们喜欢将其兴趣限定在‘严重的’事情上,这并不是偶然的。

这反映了一种错误的信念,即现象的重要性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可以说明理论的重要性。

实际上,某种现象的重要性或者严重性往往很难进行评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必要性研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必要性研究


拒不 支付劳 动报酬 罪 的立法 背景
用工单 位拖 欠 劳动报 酬作 为一 种社 会现 象由来 已久 。改 革开放 以来 ,随 着私营 经济 、合 资经济 和 集体经 济 的发展 ,政企 分 离 ,国 有企 业实行 自负盈 亏 ,导致 公 司与 公司 ,公 司与个 人 ,个人 与个人 之见 的三 角债 ,连环债 层 出不 穷 ,而且 涉及 的范 围极其 广泛 ,不仅 包括 了农 民工 ,教 师 ,医生等 ,甚 至公务 员 的工资 被拖 欠也 并不 少 见 。 因此 ,拒不 支付 劳动报 酬行 为从 一个 社会 容易 忽视 的小 问题 , 逐 渐 发展成 了当今社 会 的热点 大 问题 ,其 从 中所产 生 的社 会 负面效 应 ,甚 至 已经严重 阻碍 了我 国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持续 发展 。 ( 一) 拒不 支付 劳动报 酬现 象 的现 状研 究 肆 意 拖 欠 劳动 者 报 酬 的丑 恶 社 会现 象 。正 式得 到公 众 的 广泛 关注 则始 于 2 0 0 3 年1 0 月温 家 宝总 理 帮助 重庆 农 夫 熊德 明 丈夫 讨 回 劳动报 酬 的报 道 。 由此 ,包括农 民工在 内的存在 于各 行各 业 的欠薪 现 象得 到 了党 中央 、国务 院的高 度重视 ,这也 是该项 立 法的社 会基 础 和 发展 由来 。但 是 情形 不 容 乐观 ,尤其 是2 0 0 8 年 金融 危 机爆 发 后 ,根 据 国家统计 农 民工被 拖欠 劳动报 酬 的数 字显示 :其 中保 留工 作 只 是 回家 过年 的农 民工 4 . 4 %被 拖 欠劳 动报 酬 ,需 要 重新 找 工作 的返 乡农 民 工有 8 %被 拖 欠劳 动报 酬 ,因金融 危机 导 致企 业 关停 返 乡的农 民工 有 1 3 %被拖 欠 劳动报 酬 ,因企 业裁 员而返 乡的农 民工有 5 l 7 %被拖 欠劳 动报 酬 。此 外 ,欠薪逃 匿事件也 呈上 升趋 势 ( 二) 拒不 支付劳 动报 酬的动 机研 究 目前 ,规 制不 支付 劳动 报酬 的法律 主要 有 《 劳动 法 》 《 劳 动合 同法 》 《 劳动 合 同法实 施条 例 》 《 工 资支付 暂行 规定 》 《 劳动保 障 监察 条例 》等 法律 规范 。这 些法律 规范 虽然 明确 了用人 单 位在侵 害 劳动 者 时所要 承担 的法 律责任 ,但 是 ,从这 些法 律规 范 的强制 性和 威慑 性上 来看 是远 远不 够的 ,欠薪 者发 生拒 不支 付劳 动报 酬行 为时 所需 要付 出 的代 价 仅仅 是被 责令 支付劳 动报 酬 ,经济补 偿 和责令 支 付赔 偿金 这三 种责 任形 式。 这些简 单 的 民事 救济 途径相 对 于拒不 支 付劳 动报 酬所 能获 得的 利益形 成 了 巨大 反差 ,显 然不足 以震慑那 些 利欲 熏心 的用工 者 。

关于“恶意欠薪罪”的思考

关于“恶意欠薪罪”的思考

关于“恶意欠薪罪”的思考申玮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法律新条款的出台不可能尽善尽美。

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关“恶意欠薪”的处罚规定对防治经济秩序紊乱、维护普通劳动者基本权利等方面都有其积极作用,然而在法律运用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这就需要对此加以研究讨论,使之得以切实执行,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恶意欠薪罪问题与解决每到年关,农民工“讨薪难”的新闻频出,“恶意欠薪罪”入刑的确有它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从实际应用来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立法角度来看,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补充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从国际关系来看,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公约的应尽义务,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然而,新罪名的出台并不表示完美无缺,其在实际应用中总是难免各种细节问题。

笔者参考了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总结了主要六方面的问题,并简要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一是犯罪主体界定困难,责任认定复杂。

此罪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的情况较容易确认,实际中较难认定的是单位构成的犯罪。

特别是承包与发包关系的劳务纠纷,认定谁是犯罪主体就比较复杂。

除此之外,劳动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其他工程承包、分包关系,劳动派遣关系等,都可能出现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直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欠薪,此时,无论第三方还是与劳动者订立直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是责任主体,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是否涉及共犯的问题,还应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分析,若承包方与发包方均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理论上二者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

其责任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来分析各方的行为。

二是主观方面如何认定“恶意”,区别一般欠薪行为。

实际情况中。

常有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不灵等客观原因导致欠薪行为,其主观并未存在恶意,若恰逢年关,势必影响劳动者情绪,激化矛盾。

恶意欠薪入罪刑法

恶意欠薪入罪刑法

浅谈恶意欠薪入罪刑法摘要:前不久在京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拟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

这条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和专家的热议。

反对者、拍手称快者、疑虑丛生者都在这项拟制草案出炉之后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倾听了来自中国社会的各种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和他们各自的论据之后,我们来具体地分析下为什么恶意欠薪还是应该入罪刑法。

关键词:恶意欠薪;违法;刑罚处罚我们来看一看,恶意欠薪这样一个词是如何出现的,它所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面对这一“顽疾”,温总理帮助重庆农妇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发轫,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清欠,收到了一定效果,但远远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往往是旧的积欠未完全解决,新的积欠又产生了。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处罚手段薄弱,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劳动工资争议中的权力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我们应当认清恶意欠薪所具有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1.恶意欠薪具有广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1 恶意欠薪严重侵害了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

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诈骗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1.2 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

诚实信用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
对 ¨ 意 欠 薪 ’ 为 入 罪 的 思 考 恶 ’ 行
赵 琳
( 广西师 范大学法学院 ( 非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8 0 4 — 2 1 0 — 2 X2 1 o — 0 6 0 1


法 处 理 。”l 【 】
( ) 一 从现行 法律的局 限性看 , 需要将 “ 恶意欠 薪” 为犯 罪 行

从 表面 上看 .恶 意欠 薪” 为人 违反的是 民事法律义务 . “ 行 应 当追究其 民事责任 。但是 由于 民事责任本身的性质 和特征 . 劳动 法对“ 恶意欠薪” 行为 的规制软弱无力 。【 : 】 实际上 , 国《 我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就有相关规定 :用人单 位有 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 益情形之一 的 , 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 劳动 者的工资报酬 、 经 济补偿 。 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并可 然而问题是 .我 国现行法 律虽然对保护劳动者 的工 资权做 了规定 。但往往在抽象 的“ 该保护 ”“ 应 、必须支付” 上加 以描述 , 旦在现实 中遇 到责任追究就 极易出现问题 。政府虽 为劳动者 预设 了劳动 监察机构 等维权渠 道 , 它们 没有强制执行权 . 但 一旦 遇 到纠纷只能与用工方 “ 协商”或向司法机关 申请解 决。而这一 , 过程少说也 得几个月 . 别说劳动者维权成本 高“ ” 拖 不起 . 劳动监 督机构也会 “ 心俱疲 ” 身 。而对资方来 说 , 就算输 掉一场 欠薪 官 司. 在还本付息之外其额外输掉 的金额并不大。只要输官司和判 决执行的可能性不是 10 那 “ 0 %. 欠账不赖账 ” 就是老板们一种成 本很低 的选择 综上, 在对拖欠工工 资的追偿方面 , 论是行政制裁还是 劳 无 动诉讼 的手段 , 都存在缺 陷 。 民不告 , 即“ 官不 纠”“ ,就事论事 ” 。 [ 由此可见 , 3 】 劳动法在规制“ 恶意 欠薪 ” 行为上显得 捉襟 见肘 。 难

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拖欠工资罪

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拖欠工资罪

工资而造 成生 活拮据 , 许多 劳动 者甚至是 不惜 以生命为 筹码来 向
恶意 拖欠 工资 的行为具 有极 大的 社会危 害性 。每年全 国约有 几 用人 单位 讨要 工 资。劳动 者 的生存权 可 以说是 受到 了严 重的 挑
百万 名劳动 者被拖 欠上 千亿 元的 工资 。尽管 劳动 部 门屡 次大 规 战 。恶意拖 欠 工 资也带来 了一 系列 的社会 问题 。拖 欠工 资的 主 模查处 , 但拖欠工 资行为还 是屡禁 不止 , 重侵害 劳动 者财产权 , 严 容易 引发极端行 为和群体 性事件 , 和谐社 会建设极 为不利02 于 ;.
使 老板们把 欠 薪 当成 家常便饭 .因此 , 用法律 来有效 约束 恶意欠 薪者 , 当前 的劳 资环境 下 , 刻不容缓 的 . 在 是 关键词 农 民工 讨 薪 恶意 欠薪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1-4—2 10 -5220 )0050
资 的行为可 以通过 刑法 以外 的法 律来 抑止 , 非刑法 不可 。 国 是指 危害行 为对 法 益的 客观侵 犯性与 行 为人 的主 观 罪过 形成 了 并 我 现行 法律 中 已有 ‘ 劳动法 》 多部法 律法规 对用 人单位拖 欠工 资 社会 危险性 的 内容0 等 。拖 欠工 资的主 体大部 分并 非是 没钱 可付 ,
生 。恶意拖 欠工 资行为 的泛滥 ,并不在 于没 有相 关法律 进行 制
约, 而在 于现行法 律对而 已拖 欠工 资的 规制 , 没有达 到制止 和 业 的权 利 、 得 劳动报 酬 的权 利 。 并 取 许多 劳动者现 在不 能依 靠法律 制裁 该行为 的力度 。 在这 个时候 , 其他 法律 和行 政管理 手段并 不 手段 取得拖 欠工 资 , 因在于我 国 的劳动法 律制度 并不 完善 , 原 和 能充 分制止恶 意拖欠 工资 , 护劳动 者 合法 的获得报 酬权 , 当 劳动 者 自身 法律 意识 的欠缺 , 成劳动 者在 遇到拖欠 工 资时 , 保 应 造 不 将恶 意拖欠工资 的行为规 定为犯罪 , 劳动 者 的合法 权益进行 保 能提 出有 利证 据证 明劳动 关系 和报酬 的标 准 。由于 劳动 者和用 对 护 ; . 罚追 诉的发 动主体 是 国家而 不是个 人 , 以将 劳动者 维 人单位之 问 的信息不对 称 , 3刑 可 劳动 者在讨要 欠薪 的时候并不 能及 时 权变为 国家为了维护刑 法 的尊 严进行 维权 , 使得对恶 意拖欠工 资 正确提 出 自己 的要求 。 而在 刑法 中增 设拖 欠工 资罪之 后 , 为了维 的调 查取证 工作交得顺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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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摘要]长久以来,很多学者认为欠薪本质是民事纠纷,不应作为犯罪来处理,否则就是刑法的“触须”延伸过长,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且如此立法也缺乏可执行性。

一批民法专家建议从民事立法的角度,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的“债权”的保护,也有法学家强调应加强劳动部门的行政作为。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老大难”问题,保护社会最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刑法的强力介入。

[关键词]恶意欠薪;必要性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肯定的是,“恶意欠薪”列罪,是顺应民意的大好事。

乐观地推断,该刑罚若能切实实施,定会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减少已经蔓延多年的欠薪现象。

下面,笔者就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调节,行政民事法律方面存在缺陷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以前主要由行政民事方面的法律调节。

如《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预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恶意欠薪的行为通过民法以及行政法进行调节有其缺陷性,具体表现如下:1.有关民工基本权益的工资方面立法的法律地位过低,仅仅在有些部门的规章中的临时规定。

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而配套法律不协调,法律地位过低使得这些规章在施行过程中的效力低,劳动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力度也就很难达到理想效果。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给违法者带来的“收益”不协调。

根据作为劳动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主要依据的《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5条“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通报批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七项的规定视为独立的行政处罚种类。

从这些规定中不难发现,当恶意欠薪行为发生时,行为人的责任与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远远不能协调,难以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而且,实践中行政机关大多“一罚了之”。

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恶意欠薪事件频频发生。

3.民法、劳动法对被欠薪者保护不力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缺少了刑法的最后一道保护而是民法和劳动法本身对此规定的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劳动者的倾向性的保护。

4.民法、劳动法的以上规定,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规定得过于笼统,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三种措施。

总的说来,处理手段单一、薄弱,缺乏刚性。

5.不论欠薪时间长短,欠薪者所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只是一个静态的定数。

对短期欠薪和长期欠薪未加以区别对待,故而对长期持续欠薪的行为不能给以更大的威慑和压力。

6.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强调形式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但在某些方面却忽视了实质上的平等,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雇佣者,在占有社会资源上同作为雇主的企业主不管怎样比较都处于一种绝对的弱势。

这种实质上占有资源的不对等,在以严格形式平等主义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导致民工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民工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不能完全依靠民事法律实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资被恶意拖欠后,很多情况下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二、增设恶意欠薪罪符合刑法学原理1.增设恶意欠薪罪符合刑法学有关犯罪的本质特征的要求。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首先是社会危害性,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恶意欠薪行为中,恶意拖欠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已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增设恶意欠薪罪符合刑事政策学的基本原理,不会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矛盾。

(1)采用刑法规制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并不是赞同刑罚向重刑化方向发展,而是刑法必须适用的选择。

目前恶意欠薪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刑法予以调整。

(2)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理。

刑法的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达到最佳的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尽管应该减少刑罚的适用,但面对恶意欠薪而发生的突发性、恶性事件,刑法不能坐视不理。

(3)利用了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的目的。

刑罚具有保护和保障的功能,由于刑法使用的严厉性,就必须考虑刑罚权使用的正当性,才能达到刑罚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其他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最终保障。

刑法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刑法与其他法律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又是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实施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众所周知,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都要借助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而刑法保护的介入是在其他部门法的保护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的兜底保护。

恶意欠薪老板在欠薪后不是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支付所欠民工工资,而是逃遁他处,致使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无法行使职权,民工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被严重侵犯,刑法的介入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三、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1.《韩国刑法典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即使雇主的刑事罪名不成立,法官还是可以直接判决雇主支付工资,不需要雇员另行起诉。

2.《泰国刑法典》第344条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的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非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

”第348条规定:“犯本节罪,除343条外,告诉才处理。

”3.《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规定:“如果雇主对向检察员反映本单位工资支付问题的雇员予以解雇或加以歧视,即构成犯罪,立即予以处罚,其处罚为1000加元以上或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与监禁一并执行。

”4.《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5.1条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款项应付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八万卢布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五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两年以下剥夺自由。

2.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十万卢布以上三十万卢布以下,或者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某种活动的权利。

”四、增设恶意欠薪罪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广州市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共接到类别为”劳资纠纷”的警情约1.9万宗。

欠薪行为发生后,工人拿不到工资而聚集,情绪激动,向政府部门非正常上访要求解决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扰乱企(事)业单位秩序,甚至聚集交通要道堵路或者跳桥,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稳定。

而增设恶意欠薪罪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加快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利用刑法的威慑作用,实现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有效调节,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达到社会和谐安定有序的目的。

五、结语增设恶意欠薪罪符合相关的刑法学原理,有坚实的民意基础,是立法积极反映民意的体现。

增设恶意欠薪罪对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当然正当性和民意基础。

[参考文献][1]杨安峰,张仁传.刑法介入是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基本保证[J]. 科教文汇,2007-4(上旬刊).[2]马丽娜.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1(下).[3]史伟,郎治军,王凯.“恶意欠薪”入罪的纬度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6,(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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